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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环境审计操作指南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煤矿环境保护工作,建立健全煤炭企业环境审计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依照《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和有关行业规范,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本指南所称煤矿环境审计,是指煤炭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对煤矿遵守环境法律法规、建立环境内部控制、实施环境治理保护及其财务收支情况等进行监督和评价的独立审计活动。
第三条 本指南适用大中型煤炭企业内部审计机构从事的内部环境审计活动。
第四条 煤矿环境审计主要内容包括:
(一)环境法律法规执行情况审计;
(二)煤矿环境内部控制的审计与评价;
(三)煤矿环境损害、污染及综合治理情况评价和审计;
(四)煤矿环境财务收支审计。
第五条 煤炭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应配备与开展环境审计相适应的专业审计人员。
第六条 煤矿环境审计的主要依据为环境法律法规、环境技术标准和企业环境规章制度。
第二章 煤矿环境审计准备
第七条 煤炭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应根据年度环境审计计划安排审计立项,确定本次环境审计的目标和范围。实施内部环境审计前,应取得企业董事会的授权或相关权力机构的委托。
第八条 煤炭企业内部审计机构根据煤矿环境审计项目的目标及其风险程度选派审计人员,确定审计项目负责人。在确定审计人员时应严格执行回避制度,保持审计小组成员的独立性。在考虑人员组成时,应注意其专业知识结构及业务能力,必要时应聘请环境保护专业人员。审计项目负责人根据审计项目的具体目标对本组成员进行分工。
第九条 在具体实施审计项目前,环境审计项目负责人应了解被审计单位的下列资料,以初步掌握被审计单位环境的内部控制情况:
(一)有关被审计单位的环境特点及其历史背景情况;
(二)有关环境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三)有关被审计单位环境内控制度的设计及运行情况;
(四)重要的会议记录;
(五)重要的合同与协议;
(六)有关环境评价文件资料。
第十条 在具体实施审计项目前,审计项目负责人应充分了解下列情况,以初步评定本次环境审计的重要性和审计风险:
(一)询问被审计单位相关人员及相关管理层;
(二)查阅被审计单位的经营业务手册、内部控制手册等资料;
(三)查阅被审计单位年度生产和经营计划、财务预算等文件;
(四)检查环境交易或环境事项的凭证和记录;
(五)考察被审计单位生产、经营活动及环境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
(六)选择若干环境交易进行测试。
第十一条 审计项目负责人应根据本次环境审计的具体目标、初步掌握的内部控制情况和初步评定的重要性与风险水平制定审计方案。审计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审计方案编制依据;
(二)被审计单位名称和基本情况;
(三)审计目的;
(四)审计范围、内容、重点、方法和审计步骤;
(五)预定的审计工作起止日期;
(六)重要性的确定及审计风险的评估;
(七)审计项目负责人、成员及其分工;
(八)编制人员和日期;
(九)其他相关内容。
第十二条 煤炭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应根据经过批准后的审计方案,编制审计通知书。在实施环境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特殊审计业务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送达审计通知书人员应向送达单位收取回执。
审计通知书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被审计单位及环境审计项目名称;
(二)环境审计目的及审计范围;
(三)审计时间;
(四)被审计单位应提供的具体资料和其他必要的协助;
(五)审计小组名单;
(六)内部审计机构及其负责人的签章和签发日期。
第三章 煤矿环境审计实施
第十三条 在煤矿环境项目审计中,应该重点审查和评价与被审计单位环境内部控制相关的下列内容,以进行符合性测试:
(一)被审计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对相关的环境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政策、计划、预算、程序、合同等的遵守情况;
(二)环境项目风险的识别、评估及应对措施;
(三)相关环境控制活动的适当性和有效性;
(四)有关环境资产、环境负债、环境支出项目等财务信息和非财务信息的获取、处理、传递情况。
环境审计人员应收集以下与环境项目有关的财务信息:
1.计入生产成本中的各种环境费用;
2.由于对环境综合利用发生的费用及产生的效益;
3.环境项目投资形成的资产、产生的收益等;
4.用于环境治理投资建成的设备、建筑物等资产;
5.发生的人工费用及其他费用;
6.由于环境灾害所产生的负债及或有债务。
环境审计人员应收集以下与环境项目有关的非财务信息:
1.国家法律法规政策、部门行业规章制度等的实施、变化情况;
2.适用于被审计单位的环境技术指标类信息。
第十四条 环境审计人员为获取支持审计结论足够的审计证据,应进行实质性测试,审计证据应具有充分性、相关性、可靠性。
在环境审计实施阶段,审计项目负责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经审计主管人员或审计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对环境审计方案进行修改或补充。对环境审计过程中收集的审计证据,应进行整理、初步分析和适当评价,并及时记录。
环境审计项目的各级复核人应在各自责任范围内对审计证据的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予以复核。
环境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由证据提供者签名或盖章。
第十五条 审计工作底稿是环境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形成的工作记录。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建立审计工作底稿的分级复核制度,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对审计工作底稿的复核负完全责任。审计工作底稿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被审计单位的名称;
(二)审计事项及其期间或截止日期;
(三)审计程序的执行过程和执行结果记录;
(四)审计结论;
(五)执行人员姓名和执行日期;
(六)复核人员姓名、复核意见和复核日期;
(七)索引号及页次;
(八)审计标识与其他符号及其说明等。
第十六条 煤矿环境审计可采用审核、观察、监盘、询问、函证、计算、分析性复核等常规审计方法。由于环境审计项目技术综合性强,环境审计人员还应该使用环境费用效益分析和环境经济评价等方法。
第四章 煤矿环境审计评价
第十七条 煤矿环境审计人员应当根据环境审计项目的具体情况,采用定性评价与定量评价相结合的方法。
第十八条 煤矿环境审计评价指标体系包括一级评价指标和二级评价指标两个层次。一级评价指标包括煤矿环境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评价指标、煤矿环境内部控制情况评价指标、煤矿环境损坏、污染及综合治理情况评价指标和煤矿环保财务收支情况评价指标。二级评价指标是一级评价指标的具体化。
煤矿环境审计评价指标体系:
(一)环境法律法规遵守和执行情况
1、企业在3年内持续做到遵守有关法律法规;
2、企业生产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境技术政策、标准、规范。
(二)环境内部控制情况
1、编制清洁生产和环境保护规划,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
2、新、改、扩建项目认真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
3、企业设有环境管理机构,并制定健全有效的环境管理制度;
4、煤泥水实现闭路循环情况;
5、有完整的环境保护档案;
6、煤矿环境管理主要风险源控制措施是否明确;
7、建立突发环境事故应急预案机制;
8、进行排污申报登记,并按期交纳排污费;
9、主动公开环境信息。
(三)环境损害、污染及综合治理情况
1、矿井水排放合格率;
2、选煤废水排放合格率;
3、场界噪声合格率;
4、锅炉SO2排放合格率;
5、锅炉烟尘排放合格率;
6、储煤场粉尘控制合格率;
7、排矸场粉尘控制合格率;
8、矸石山治理率;
9、生活垃圾合格处置率;
10、煤矸石综合利用率;
11、矿井水综合利用率;
12、生产污水处理利用率;
13、沉陷土地复垦及生态环境恢复率。
(四)环保财务收支情况
1、环境治理保证金足额提取率;
2、其它环保专项资金足额提取率;
3、各项环保资金专款专用率;
4、环境治理项目资金到位率;
5、环境补偿费用支付率。
第十九条 在进行煤矿环境审计评价过程中,要确定评价指标的权重值和基准值。
各项指标的权重值,反映了该指标在整个煤矿环境审计评价指标体系中所占的比重。权重值应根据该指标对煤矿环境管理水平的影响程度及其实施的难易程度来确定。
定量指标的评价基准值,应按照下列原则确定:凡是国家或行业在有关政策、规划等文件中对该指标已有明确要求值的就选用国家要求的数值;凡是国家或行业对该指标尚无明确要求值的,则选用国内重点大型煤炭企业近年来满足环境管理要求所实际达到的中上等以上水平的指标值。本定量指标的基准值代表了煤炭行业环境管理活动的平均水平。
第二十条 煤矿环境审计的综合评价,应该以评价年度各项二级定量指标的实际数据和各项二级定性指标的专家评分为基础,按照各二级指标的基准值和权重值计算各单项指标得分,再综合得出该企业环境管理水平的评价总分值。
单项指标评价分值=权重值×
当>1时,按1计算。
二级定性指标和定量指标都采用百分制测评。定性指标采用专家评分平均值。评价总分值可按下表计算。
煤矿环境审计评价总分值计算表
一级评价指标
二级评价指标
指标项目和权重值
指标项目
权重值
基准值
实际值
评价分数
评价总分值
100
环境法律法规遵守和执行情况
10
企业在3年内持续做到遵守有关环保法规
5
100
企业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境技术政策标准规范
5
100
评价分值小计
环境内部控制情况
25
编制清洁生产和环境保护规划,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
5
100
新、改、扩建项目认真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
5
100
煤泥水实现一级闭路循环
3
100
企业设有环境管理机构,并制定健全有效的环境管理制度及其遵守情况
2
100
有完整的环境保护档案
2
100
煤矿环境管理主要风险源控制措施是否明确
2
100
建立突发环境事故应急预案机制
2
100
进行排污申报登记,并按期交纳排污费
2
100
主动公开环境信息
2
100
评价分值小计
环境损坏、污染及综合治理情况
45
矿井水排放合格率
3
100
选煤废水排放合格率
3
100
场界噪声合格率
3
100
锅炉SO2排放合格率
3
100
锅炉烟尘排放合格率
3
100
储煤场粉尘控制合格率
3
90
排矸场粉尘控制合格率
3
90
矸石山治理率
4
90
生活垃圾合格处置率
4
100
煤矸石综合利用率
4
100
矿井水综合利用率
4
80
生活污水处理利用率
3
90
沉陷土地复垦率及生态治理恢复率
5
80
评价分值小计
环保财务收支情况
20
环境治理保证金足额提取率
4
100
其它环保专项资金足额提取率
4
100
各项环保资金专款专用率
4
100
环境治理项目资金到位率
4
100
环境补偿费用支付率
4
100
评价分值小计
第五章 煤矿环境审计报告
第二十一条 煤矿环境审计人员应根据环境项目审计的内容、范围和要求,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整理和分析,对审计证据进行综合、归类、分析,发现问题,得出正确的审计意见和结论,并应要求被审计单位相关责任人签字。
第二十二条 煤矿环境审计项目负责人对全部工作底稿进行综合分析及复核,并对小组其他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是否遵循《内部审计基本准则》情况进行检查,做出综合结论,形成书面记录。
环境审计人员在整理和分析审计工作底稿的基础上,向被审计单位通报审计情况、初步结论和应调整事项,与被审计单位交换意见。
第二十三条 环境审计报告书面记录,连同被审计单位的反馈意见送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进行复核、修改,形成审计报告,并提交被审计单位管理层签署意见。
煤矿环境审计报告正文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审计概况:说明环境审计项目立项依据、审计目的和范围、审计重点和审计标准等内容;
(二)审计依据:应声明环境审计是按照《内部审计基本准则》的规定实施的,若存在未遵循该准则的情形,应对其做出解释和说明;
(三)审计结论: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对被审计单位环境方面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进行评价,在肯定业绩的同时,对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进行详细说明,并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必要时可单独下达审计决定;
(四)审计建议:针对环境项目审计发现的影响环境的生产、经营活动和环境内部控制的主要问题提出加强或改进建议。
第二十四条 委派审计机构根据环境审计报告,进行决议,并下发整改意见。
第二十五条 被审计单位管理层依据环境审计决议或整改意见书,组织实施整改。
第二十六条 为了评价被审单位整改执行情况,煤炭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或与被审计单位约定的期限内执行环境审计后续审计。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指南由中国煤炭工业协会发布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指南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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