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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海门市委办公室文件
海办发〔2007〕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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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门市影响机关效能行为
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对影响机关工作效能行为的责任追究,提高机关效能,促进机关工作人员正确、高效、依法履行职责,保证政令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共海门市委、海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机关效能革命”的实施意见》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全市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和依法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包括聘用人员、借调人员),在履行公务活动中影响工作效能行为的责任追究。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影响机关效能的行为,是指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规定职责,影响机关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损害公共利益和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
第四条 对影响机关效能行为的责任追究,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的原则;责任追究与教育防范相结合的原则;效能监察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构成违法违纪的,按有关规定追究其法律、纪律责任;尚未构成违法违纪的,依照本办法追究其责任。
第五条 全市各级机关领导班子依照本办法,负责对本单位内设机构工作人员的责任追究;市效能革命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本办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依法调查处理本地、本部门问题严重、影响较大的案件。
第六条 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工作职责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对法律、法规以及党委、政府的政策执行不力、消极对待,影响政令畅通,导致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二)制定、发布违反法律法规和与上级党委、政府政策相违背的规范性文件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和市委、市政府有关规定实施行政检查、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强制措施等其他行政管理行为的;
(四)未使用规定票据收费的;
(五)未按规定公开有关办事依据、办事程序、承办机构、承办人员、办理时限、收费标准、办理结果、监督渠道的;或不按公开承诺的内容履行职责的;
(六)对管理相对人和服务对象的轻微违法行为未执行“先警示、后处罚”规定的;
(七)对群众的投诉、检举、控告、申诉无故不予受理或故意拖延、处理不力的;
(八)对职责范围内管理的事项和群众反映的问题在处置过程中隐瞒真相、歪曲事实,导致错误结果的;或漠不关心、处置不当、激化矛盾的;
(九)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不受理、不认真解答的;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事项不说明、不转送的;
(十)对管理相对人和服务对象未尽一次性告知义务或未提供需要采用的格式文本的;
(十一)手续齐全,可以当场即时办理的事项未即时办理,造成投诉的;
(十二)对管理相对人和服务对象态度冷硬、蛮横粗暴、故意刁难以及有其他不文明行为的;
(十三)办事拖拉、推诿扯皮、效率低下,在规定时限内没有正当的理由不完成工作任务的;
(十四)在公务活动中接受当事人宴请,接受礼品、礼金和其他有偿服务的;
(十五)擅离岗位、擅离职守或在工作时间上网聊天、炒股、玩电脑游戏等与工作无关的事情的;
(十六)对应办理的事项不办理或有其他不作为行为的;
(十七)其他违反机关效能,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第七条 责任追究的形式:
(一) 专项说明;
(二) 诫勉谈话;
(三) 通报批评;
(四) 调离岗位等其他形式;
第八条 工作人员受到专项说明、 诫勉谈话的,分别扣除直接责任人和分管领导年终奖金的20%、10%;受到通报批评的,分别扣除直接责任人和分管领导年终奖金30%、20%,当年度考核不能定为称职(含)以上等次;受到调离岗位等其他形式处理的,分别扣除直接责任人和分管领导年终奖金40%、30%,当年度考核不能定为称职(含)以上等次。
单位一年内有三人次以上受到通报批评以上责任追究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予以诫勉谈话。
第九条 根据情节轻重、损害后果和影响大小,将影响效能的行为分为情节较轻、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行为。
责任人有本办法第六条所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对责任人按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予以责任追究;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按本办法第七条第(二)项予以责任追究;情节特别严重的,对责任人按本办法第七条第(三)或第(四) 项予以责任追究。
第十条 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理:
(一)情节显著轻微,未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主动、及时承认错误并纠正过错的;
(三)由于过失造成的过错,危害不大的;
(四)其他可以从轻、减轻的行为。
第十一条 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一)一年内受到两次以上责任追究的;
(二)干扰、阻碍、不配合对其影响效能的行为进行调查的;
(三)打击报复申诉人、控告人、检举人或责任追究承办人员的。
第十二条 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予追究责任:
(一)因管理和服务对象弄虚作假,致使机关工作人员无法作出正确判断的;
(二)因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内部管理制度未作出具体、详细、明确规定或要求,无法认定机关工作人员效能责任的;
(三)因意外事件或者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影响机关工作效能行为发生的。
第十三条 机关效能监察投诉事项依照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的原则办理。对具实名的投诉,承办单位应在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上级机关必要时可直接办理应由下级机关处理的效能监察投诉事项。上级机关发现下级机关对效能监察投诉事项处理不当的,可以责成其重新处理,也可以直接处理。
第十四条 对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追究效能责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责任人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效能责任追究有关材料应当存入作出处理决定机关的文书档案。同时抄报同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其他机关工作人员影响机关工作效能行为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二○○七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中共海门市委办公室
海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4月18日
发:各乡镇党委、政府,市委各部委办局,市各委办局院行社,市经济开发区,海门工业园区,灵甸工业集中区,滨海工业新区,市各群众团体和直属单位。
抄送: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
中共海门市委办公室 2007年4月18日印发
(共印7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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