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二审维持原判决用)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二审维持原判决用) ()刑终字第号 上诉人(原审自诉人兼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 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 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性别、工作单位和职务)。 原审被告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 位和职务、住址等)。 辩护人(写明姓名、性别、工作单位和职务)。 人民法院审理自诉人兼附带民事原告人控诉被告人 (写明案由)一案,于年月日作出()刑字第号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自诉人兼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对判决的刑事部分和附带 民事部分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
2、合议庭,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 本案。上诉人(原审自诉人兼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委托代理人、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证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 结(未开庭的改为:“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首先概述原判决的基本内容,其次写明上诉、辩护的主要意见)。 经审理查明,(肯定原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和造成被害人经济损失的情况 是正确的,证据确凿、充分。如果上诉、辩护对事实、情况提出异议,应予重点分 析否定)。 本院认为,(根据二审确认的事实、情节和有关法律规定,分析批驳上诉、 辩护对原判决的定罪量刑和责令赔偿经济损失方面的主要意见和理由,论证原判 决是正确的)。依照(写明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