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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金融中心项目园林工程
施工合同
工程名称:金融中心园林景观工程
工程地点:西安市浐灞生态区
发包方:西安市前海置业有限公司
承包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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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中心项目 园林 工程施工合同
发包方:西安市前海置业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承包方: (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甲乙双方就金融中心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 园林 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施工有关事项达成一致意见,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工程范围
1.1本项目名称:金融中心
1.2工程名称:金融中心园林景观工程
1.3工程地点:西安市浐灞生态区
1.4承包范围:金融中心项目园林工程施工图纸及效果图(详见附件一,以下简称《施工图》),并组织景观施工图的二次优化设计工作且经甲方确认,包含但不限于景观硬景工程、景观安装工程及保修所需的一切劳务、物料及机械,及为完成上述内容而有必要采取的隐含的所有施工及安全、现场文明施工及各种配套保证(如临时设施、自备发电、电缆、脚手架搭拆等)等各方面的措施,同时包括与本工程其他相关施工单位的配合等,园林工程投标报价书(详见附件二;以下简称《报价书》)所包含的全部工程内容及其他为实现合同目的所涉及的承包范围。
1.2.1 1.4.1具体承包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园林景观工程范围内的土方工程(挖、运、回填)、室外园建工程、室外绿化种植工程(种植及养护)、景观水体工程、水电安装工程(园林照明、灌溉、给排水系统、地面排水)等以及上述未提及的而图纸明示或隐含的内容。
1.4.2景观硬景园建工程包括:
a) 1.4.2.1 人行道路、车行道路3:7土回填(碎石)基层垫层及铺贴;
b) 1.4.2.2 花钵、花池基座及安装;
c) 1.4.2.3 花架及其钢筋砼结构及饰面;
d) 1.4.2.4 钢筋砼结构、防水处理、及饰面。
e) 1.4.2.5特色灯柱及各构件基础和主体结构和饰面工程;
f) 1.4.2.6 各类管井、检查井井盖装饰;
g) 1.4.2.7 灯具安装孔洞预留等、水体结构的预留洞、给排水套管、管线预留、预埋安装等。
h) 1.4.2.8 所有铺装、小品、室外台阶、可移动花箱/树池/花钵/垃圾箱、户外桌椅及阳伞、灯柱指示牌、广告灯箱(不含精神堡垒),可移动岗亭;交通设施。
1.4.3景观安装工程:
包括景观灯具(含庭院灯等高杆灯基础的预埋件)、配电箱购置安装及调试(包含设备电箱等的基础预埋件),电器管线及景观给排水管线等景观施工图纸范围内的安装工程及相应土方开挖、回填、外运等所有图纸范围内的一切工作内容,精神堡垒及弱电背景音乐的管线预埋;泛光照明工程。
1.5总包及其他专业工程界面划分:
(1)总包工程界面: 完成景观园林范围内落地脚手架拆除及余物清理,泳池结构主体施工,小区给排水主管网、道路雨水管道及雨水口等。
(2)其他专业工程界面:小区大门、周边的围墙及围护设施(挡土墙除外)
第二条 合同工期
2.1 工期
开工日期:2016年6月1日;具体以甲方签发的开工通知书确定的日期为准;若甲方无另行开工通知的,乙方应按照前述约定日期开工。
竣工日期:2017年4月5日;由乙方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在乙方移交合格的竣工资料后,工程竣工日期以甲方签发的竣工验收证明书为准;竣工验收合格日期应在上述工期限定时间内。
工期总日历天数:130天。
具体开工日期如有变更的,竣工日期相应变更,但工期总天数不变。
上述工期包括进场准备、公休及假期、恶劣天气等,已充分考虑了施工期间可能遇到的停水及停电、法定节假日等因素,除不可抗力及合同另有约定的情况外,工程工期不作调整。
项目节点(展示区)
工期
开始时间
完成时间
软硬景铺装
25
2016年6月1日
2016年6月25日
景观安装
15
2016年6月20日
2016年7月4日
工程验收
1
2016年7月5日
2016年7月5日
总工期
35天
2016年6月1日
2016年7月5日
项目节点(除展示区外)
工期
开始时间
完成时间
软硬景铺装
75
2017年1月1日
2017年3月16日
景观安装
25
2017年3月10日
2017年4月3日
工程验收
2
2017年4月4日
2017年4月5日
总工期
95天
2017年1月1日
2017年4月5日
2.2本工程工期除因甲方原因导致延误,按本合同约定办理工期延长或顺延签证外,工期不因其他任何因素而延长或顺延,具体包括但不限于:
(1)施工材料、设备不能按时备货与供应;
(2)雨雪等气候干扰、施工场地及施工扰民等;
(3)施工中可能遇到的交叉作业、现场配合、停电、国家政策、政治性及其他社会活动、市场价格变动等因素引起工期延误。
2.3因甲方原因导致的工程工期需延长或导致乙方误工需顺延工期的,乙方应于延长或误工情形发生后五天内以工期签证的方式向甲方申报,经按合同约定的程序办理后,作为工期补偿的依据,乙方逾期提出的,无论是否满足条件,工期均不予补偿。无论何种原因的工期补偿,甲方均不补偿乙方误工机械费、误工人工费等任何费用,即工期的延长,甲方无须向乙方额外支付费用。
第三条 双方权利义务
3.1甲方权利义务
3.1.1甲方委派驻现场代表姓名: 张东东 职务:工程师 职权:
①参与工程质量、安全、进度的管理;
②参与隐蔽工程的验收;
③代表甲方协助乙方办理工程各种手续。
3.1.2提供施工图纸和设计变更通知单,进行设计技术交底。办理各种现场验收和签证。
3.1.3协调施工现场的关系,作好施工前的准备工作。
3.1.4协助提供乙方材料堆放场地。
3.1.5组织工程质量、文明施工等检查,有权根据现场施工管理制度对乙方不规范的施工行为和施工质量、施工进度、施工安全等提出整改和处罚。
3.1.6有权检查乙方按合同约定进场施工的设备和人员的落实情况。
3.1.7有权对甲方认为不称职的乙方现场代表要求更换,乙方须在3天内进行更换。
3.1.8有权监督乙方办理生产工人意外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3.1.9有权监控乙方现场劳务工的工资发放情况,对出现的劳资纠纷甲方有权出面进行处理,并有权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直接扣留相应的工资优先发放给被拖欠工资的人员,同时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1.10为保证良好的园林效果,甲方有权现场对设计进行调整,调整前与乙方充分沟通并向乙方出具变更通知单。
3.2乙方权利义务
3.2.1乙方委派驻施工现场履行合同的代表姓名:,职务:项目经理 。乙方更换项目经理的,须提前七天书面通知甲方,待甲方书面批准后方可更换。
3.2.2编制本合同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计划、设备材料进场计划,并于开工日期前3天送交甲方审批。乙方未按时提交前述资料并通过甲方审批的,视为因乙方原因未能按时开工。
3.2.3负责本合同工程的施工图设计(包括出图、设计报批等手续),设计需报甲方认可,但甲方的认可并不能免除乙方设计缺陷导致的责任。
3.2.4 严格按设计图纸、工程技术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组织施工,确保施工质量。
3.2.5所有本工程植物及其他重要材料、设备在进场施工前,应经过甲方代表及监理工程师的检验,检验合格后,乙方方可开始进行施工作业,但检验通过并不免除乙方对植物品种及其他重要材料、设备应承担的任何责任。
3.2.6作好施工现场地下管线和临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及交通要道、人行道的保护。
3.2.7本合同工程在某些地段施工时如需要破路下管,乙方在施工过路段的管线时要合理安排施工工序和时间并开通临时通道,确保现场交通顺利,路面开挖后应及时下管并报验合格后及时进行路面恢复,恢复时间要求不超过一周。
3.2.8提出用电、用水申请,经批准后在甲方提供的地点安装电费计量表,按计量数交费,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3.2.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
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用电人受电装置上作业的电工的变化,供电方每年 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遵守项目所在地政府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声、施工现场环境卫生和场外污染等管理规定,经甲方同意并办理有关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
3.2.10 乙方自行负责施工范围的安全防护设施及乙方自行负责现场货物搬运。
3.2.11按合同规定时间及标准完成各项承包工作,并作好安装、施工记录、隐蔽工程记录。
3.2.12负责施工时的办公和生活等临时设施,乙方的临时设施(现场办公及工人生活等临时设施)由乙方自行解决。现场需要的水电等由乙方负责解决。
3.2.13若乙方在施工中无正当理由停工累计超过15天,则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按合同约定追究乙方违约责任。如因此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应予赔偿。停工事实由监理公司予以确认成立。
3.2.14乙方负责办理乙方在施工现场机械、设备保险及工作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人身意外伤害险等人身、财产的保险,并承担相应保险费用。
3.2.15妥善保管、合理使用甲方供应的材料,工程竣工并移交给甲方之前,乙方负责保护工程现场,乙方保护期间发生损坏,由乙方出资修复,由此导致竣工逾期的,乙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3.2.16乙方应无条件配合甲方的销售工作,提供以下销售配合义务:
(1)甲方将根据销售需要,安排施工现场不定期对社会开放,乙方在开放日前应对施工现场进行清理,并作好相应的安全措施。
(2)凡施工过程中必须配合销售需要而由甲方发出的指令变更等,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设计变更、修改,拖延工期,应按时完成销售需要的工程。
(3)为配合销售而提前需要施工的项目,乙方应按甲方的要求按时安排施工完毕。
3.2.17工程竣工或合同因任何原因终止、解除的,乙方应在合同解除、终止后3天内撤出全部临建、施工人员、机械设备和剩余材料,并清理完现场。
第四条 工程承包方式及质量标准
4.1工程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包设备供应、包机具、包质量、包工期、包安全、包文明施工、包施工措施、包利润、包市场风险、包验收、包税金、包保修、图纸包干的方式总承包。4.2工程质量要求:1.本工程应达到国家或专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合格标准。
4.3本工程技术要求:本工程按国家《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13 ) )、《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T82--99)及相关规范要求施工。
4.4 其他工程技术标准、质量要求及种植要求详见本协议附件3。
第五条 合同价款及计价方式
本项目实行以下5.2款计价方式:
5.1总价包干5.1.1本工程采用总价包干,包干总价为人民币:大写,小写¥ 。
5.1.2本合同采用总价包干的方式计价。固定总价包含但不限于如下内容: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利润、各种施工措施费、临时设施建设费、安全文明施工费、施工用水用电管线安装费及施工用水电费、施工机械停置费、人身保险及工程保险费、质量检查试验、图纸报审、报批包报建及验收费用、保修费、苗木检疫、苗木支撑费、苗木成活种植、苗木种植土施加基肥和土壤改善、苗木一年的养护与修建费用(包括养护所需水电费在内)、苗木养护期内的无条件补种与换苗、材料运输费、材料损耗、样板费及其他费用(运杂费、质检费、安装费、缺陷修复费)、政府相关部门收取的一切费用及所有税费等因素、计算了全部工程量、费用及风险而组成,并充分考虑了停电、停水、场内运输、材料二次搬运、建筑垃圾暂放清运、施工场地不足、施工水电的连接点、半成品及成品保护(含为配合销售提前施工部分的保护工作)、施工配合、赶工、停工、窝工等所需措施及各种可能因素影响施工所增加的一切费用以及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责任和风险以及为完成本项目所发生资金的筹集和使用成本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5.1.3本合同固定总价包含了乙方为完成相应约定承包范围所需的全部费用,除因在施工过程中因甲方原因导致工程有变更的,在最终结算时,双方根据合同约定办理的相应变更签证和附件中所示的工程单价来调整工程总价外,工程总价不因其他任何因素变化。
5.1.4合同范围内的设计变更、签证不再计取除安全文明施工费以外的所有措施费。
5.1.5包干总价不因以下任何因素而调整:
5.1.5.1市场材料价格、人工价格、机械设备购置或租赁价格、政府收费等各种因素造成的价格增减变动的;
5.1.5.2税率增减变动的;
5.1.5.3本工程施工中遇到或克服各种困难和风险引起的费用增减变动的。
5.2 单价包干
5.2.1本项目实行单价包干,措施费总价包干。合同暂定总价为人民币:大写,小写¥ 。包干单价及暂定工程量详见附件二。
5.2.2该包干单价包括但不限于:本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综合单价包干。结算时,工程量按实计算,单价执行合同包干单价。包干单价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不予调整,包干价已综合考虑了工程量的大小对包干价的影响,结算时无论是整体/批量还是零星/少量工程量结算均执行此价。综合单价不因工程特征描述简化而要求增加隐蔽基层的工作内容费用。综合包干单价包含但不限于如下内容: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利润、各种施工措施费、临时设施建设费、安全文明施工费、施工用水用电管线安装费及施工用水电费、施工机械停置费、人身保险及工程保险费、质量检查试验、图纸深化及报审、报批包报建及验收费用、保修费、苗木检疫、苗木支撑费、苗木成活种植、苗木种植土施加基肥和土壤改善、苗木两年的养护与修建费用(包括养护所需水电费在内)、苗木养护期内的无条件补种与换苗、材料运输费、材料损耗、样板费及其他费用(运杂费、质检费、安装费、缺陷修复费)、政府相关部门收取的一切费用及所有税费等因素、计算了全部工程量、费用及与村民协调费用的风险而组成,并充分考虑了停电、停水、场内运输、材料二次搬运、建筑垃圾暂放清运、施工场地不足、施工水电的连接点、半成品及成品保护(含为配合销售提前施工部分的保护工作)、施工配合、赶工、停工、窝工等所需措施及各种可能因素影响施工所增加的一切费用以及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责任和风险以及为完成本项目所发生资金的筹集和使用成本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5.2.3包干单价及包干措施费不因以下任何因素而调整:
5.2.3.1市场材料价格、人工价格、机械设备购置或租赁价格、政府收费等各种因素造成的价格增减变动的;
5.2.3.2税率增减变动的;
5.2.3.3本工程施工中遇到或克服各种困难和风险引起的费用增减变动的。
5.2.4乙方应在中标后对清单中工程量和错漏项部分进行双方核实,双方核实无误后,以作为本合同最终结算的有效补充;如果因乙方原因未完成核实,则以甲方自行核实的费用作为本工程的结算费用,因甲方自行核实的工程量清单中工程量及错漏项等误差所产生的风险由乙方承担。
5.3乙方在签订本合同时对本工程的全部招标图纸、施工标准、技术说明、招标文件、合同条件、本工程所在周围环境、交通道路等情况均已详细研究,甲乙双方确认的报价清单中的单价已按招标文件和合同条款中的承包范围、质量标准、工期等要求充分考虑了人工、材料、机械、包装运输、更换种植土、施工技术、管理、利润、税金等各项因素并计算了全部费用,该价款准确无误,如有错漏,概由乙方负责。
5.4 总包配合费由甲方向总包方支付,本次招标范围不含
5.5工程量计算规则:
工程量清单计算规则统一按《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
第六条工程款支付及工程结算
6.1合同价款支付
6.1.1本工程不支付预付款;
6.1.2乙方进场施工后每月25日上报上月完成的工程量,经甲方、监理审核确认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该已确认工程的价款的60%;
6.1.3本工程全部竣工经甲方联合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乙方应向甲方提交结算资料,双方开始办理结算,在双方对结算达成一致意见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到结算总价的95 %;
6.1.4预留结算总价的5 %,作为保养保修金,于保养保修期届满之日起一个月内无息支付。前述保养保修金支付的前提为乙方依约履行了保养保修义务。
6.1.6甲方每次向乙方支付每笔款项前,乙方均应先向甲方提供相应等额的工程款发票及付款申请书,且合同价款支付至95%时,乙方应向甲方提供100%发票,否则甲方有权延迟付款时间而无需承担任何责任,且乙方不得以此为由拖延履行合同义务。
6.1.7乙方确认其收取本合同款项的银行账号信息如下:
开户行:
账户名:
账号:
乙方如需变更该收款账户的,必须提前书面通知甲方,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
6.1.8乙方同意:甲方在根据本合同约定,支付各期工程款、工程质量保修金或其它款项前,有权先行抵扣乙方于相应各期内应承担的违约金、赔偿金、维修费、保险费、水电费及其它费用,然后才支付抵扣后的余额(如有)。上述各款项的抵扣,并不视为甲方同意乙方减少开具发票金额,即乙方仍应按抵扣前的金额开具发票。
6.2工程结算
6.2.1甲方正式提供乙方作为计价基础的图纸或其他文件被确认为本合同的有效部分,则有关的图纸称为“合同图纸”。“合同图纸”的技术要求、国家现行标准或规范、商务谈判条款及措施项目及其他文件称为“合同规范”,并与其他文件统称为合同文件,除供本合同用外,乙方不能把有关的资料作其他用途。
6.2.2结算总价的组成
6.2.2.1合同总价:甲乙双方按第五条规定的合同包干总价或甲乙双方核对完成并以补充协议形式确认的包干总价;
6.2.2.2扣减合同未施工部分造价;
6.2.2.3合同奖惩款项;
6.2.2.4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增减工程造价;
6.2.2.5甲方供应材料、设备结算费:乙方按该材料、设备总价的1%计取保管费,保管费只按项目所在地建设工程计价费率标准计取税金,不参与其他取费。甲方供应材料、设备结算参照7.2.7条。
6.2.3工程完工全部验收合格后 30 天内乙方应向甲方报送完整的结算资料,甲方自签收之日起了天内(含乙方与甲方的核对时间)将结算审核完毕,审定后的结算书作为双方结算工程款的有效依据。若乙方所报工程的质量达不到验收规范要求或资料不齐全,甲方有权拒绝结算。
6.2.4若双方在规定时间内无法对结算审核结果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同意委托第三方咨询单位对结算结果进行审核,该审核结果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审核费用双方各承担50%。
6.2.5乙方报审的结算造价不得超出甲方最终审定造价的15%,否则,超出部分咨询编制及审核费用由乙方承担,而且甲方将对乙方进行不超过5万元的罚款,在结算中直接扣除。
6.3乙方应按如下第A 种方式提供履约担保:
A. 提供履约/预付款保函
履约/预付款保函须在中标后7个工作日内,且在合同签订及甲方支付预付款前提交给甲方,保函保证金额为合同总价款的 10%,乙方提供的保函的有效期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乙方的保函应当由在中国境内营业的商业银行或有资质且项目所在地建委认可的担保公司开具,保函应满足无条件且不可撤消的、见索即付的担保形式,保函内容并需经甲方认可,与此有关的费用由乙方自行负担。如果乙方未按本合同规定履行其义务,或因乙方原因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出具保函的单位支付相应的款项。
B. 不提供履约保函
第七条 工程设备材料供应与采购
本项目选择以下7.1、7.2、 7.3款材料、设备供应方式。
7.1乙方供应材料、设备
7.1.1本工程乙方供应的材料有:详见附件工程量清单。
7.1.2 乙方实际选用的材料设备必须与本合同所规定的一致,除非甲方更改要求,否则乙方不得替换。
7.1.3 乙方应保证所提供的设备材料符合本合同和国家规范的质量、规格和性能要求。
7.1.4 乙方所提供的设备材料进场前需经甲方初步验收,质量合格,型号规格、品牌符合本合同的要求后,方可安装。甲方初步验收合格不视为乙方的设备材料符合合同约定和相关规范要求,乙方应对其设备材料的质量承担最终责任。
7.1.5 若合同约定的设备或材料供应厂商提供的产品价格明显高于市场同类产品或经考察其产品质量不合格或信誉不良的,乙方可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变更设备或材料供应厂商的要求,甲方书面批准后方可变更。乙方应提供不少于三家设备或材料供应厂商供甲方选择,乙方提供可供选择的设备或材料供应厂商的产品质量、档次、使用要求不得低于本合同的要求。
7.1.6 乙方供应的材料、设备,如不符合质量要求或规格有差异,应立即停止使用;若已使用的,应立即更换为合格产品,并承担由此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及甲方损失,同时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7.1.7 乙方采购的所有材料和设备需检验的,均由乙方负责送检测部门进行检测,材料的送检抽样必须在施工现场进行,且甲方代表在场监督,送检合格后方能使用,检验费由乙方负担,已包含在合同价款内,不另行计价。
7.1.8初步验收合格后的设备及材料不能及时安装的,应由乙方自行负责保管,并承担保管风险。在未办理移交手续前,乙方应当承担产品的保管风险。
7.2甲方供应材料、设备
7.2.1本工程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有:详见清单。
7.2.2乙方在收到甲方设计施工图后1个月内上报《甲方供应材料总计划表》,乙方需在计划表中明确材料设备进场时间段,包括数量、规格、分阶段到货时间,乙方需对上报甲方供应材料供应量数据的准确性负责(设计变更除外)。由于设计变更引起甲方供应材料范围内的材料、设备数量、规格的变化,乙方应在收到变更通知5天内书面通知甲方。
7.2.3乙方施工现场领用甲方供应材料,需提前10天上报甲方供应材料《领料审批表》,并在领料审批表上详细注明材料的规格(必要时附加工图纸说明)和交货具体时间。
7.2.4 乙方应为“甲方供应材料、设备”提供:卸车、接收、保管、二次搬运、现场管理、质量验收等服务,其费用已包含在本合同总价内。
7.2.5甲方根据乙方的计划要求时间向乙方提供甲方供应材料设备,由于甲方的原因造成延误或损失,经甲方现场工程师确认属实,甲方给予工期顺延的补偿,但不给予任何经济上的补偿。
7.2.6 施工过程中,因甲方原因,要求“甲方供应材料设备”改为“乙方供应”的,则按新认价(乙供价)和合同预算书中的消耗量进行调整,调整方法为仅计算材料价及税金;“乙方供应材料设备”改为“甲方供应”时,乙方按该材料、设备总价(甲供价)的1%计取保管费,保管费只按项目所在地建设工程计价费率标准计取税金,不参与其他取费,同时扣回合同内乙供材料设备价格及相应的取费。
7.2.7 甲方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
7.2.7.1材料设备预、结算数量由甲方按照合同规定的图纸工程量及损耗率计算,当设计变更调整时,材料设备领用数量做相应增加或减少。属乙方超额订购或使用的材料设备用量由乙方承担,甲方可从当期工程款中扣除按甲方采购价格及有关税费计算的超额领用的材料设备款项。
7.2.7.2甲方供应材料实际供应量结算依据乙方、甲方现场工程师、监理及采购供应商四方签字的数量结算。
7.2.7.3甲方供应材料结算用量依据甲方与乙方结算书确定耗用量(以项目所在地现行消耗量标准为基础或经甲方认可的特殊情况可现场实测确定)。
7.2.7.4甲方供应材料超领量=甲方供应材料实际供应量-甲方供应材料结算用量
7.2.7.5当甲方供应材料超领量为甲方供应材料结算用量的0~20%(含20%)时,结算时按照甲方采购甲方供应材料价款扣减;当甲方供应材料超领量为甲方供应材料结算用量20%以上时,结算时按照甲方采购的甲方供应材料价款再另追加15%罚款扣减。
7.2.7.6当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将应该甲方供应的材料自行采购或其他原因导致实际供应量少于结算甲方供应材料数量,则甲方将该部分仍视为全部甲方供应,差价不予补偿
7.3甲方指定厂家、品牌范围乙方采购材料
7.3.1本工程甲方指定厂家、品牌范围乙方采购材料有:详见材料设备品牌表。
7.3.2对甲方指定厂家、品牌范围由乙方组织采购的材料、设备,乙方在采购时应当保证按照甲方要求的相应厂家、品牌中选择其中之一进行采购;因厂家、品牌差异导致的采购价款差异,已于合同价款中作了充分考虑,合同价款将不予调整;除因货源短缺外,乙方拒绝执行甲方要求的,甲方选择直接提供该部分材料、设备,乙方应无条件接受,因此产生的一切费用概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从应付乙方工程款中扣除该部分材料、设备的实际采购款及采购费用。
7.3.3对于甲方指定厂家、品牌范围乙方采购材料,乙方应提前组织采购,及时了解货源情况,若因缺货且乙方汇报不及时,造成甲方未能及时重新指定厂家、品牌和规格而影响工程实际进度的,相关责任由乙方独自承担,乙方对此无工期索赔权。材料、设备若因缺货而采购失败的,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汇报,经市场调查核实后,甲方可以重新指定厂家、品牌和规格,新材料、设备的结算单价以甲方根据新供应商的报价审核确认的价格另加%采购保管费计算,并以该价格与原价格之差调整合同价款,仅计取价差及相应税金,不另计其它费用(不再计规费)。
7.3.4乙方合同范围内使用的材料、设备或甲方指定厂家、品牌范围乙方采购材料应按设计及合同要求、有关标准/规范进行采购,在订货前应将材料、设备样品和有关生产厂家及技术资料、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提交现场监理工程师和甲方工程师进行认可,未经认可的材料设备不得用于本工程。甲方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乙方组织到厂家实地考察。对甲方指定厂家、品牌范围乙方采购材料因缺货或其他原因而采购失败的,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汇报,经市场调查核实后,甲方可以重新指定厂家、品牌和规格。
7.3.5乙方应按国家、项目所在地有关质量强制性标准严格检验甲方供应或指定厂家、品牌和规格材料设备质量及乙方自行采购的材料设备质量,杜绝工程质量缺陷。由乙方采购及甲方指定厂家、品牌范围乙方采购材料、设备的检验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7.3.6因乙方原因导致合同被解除的,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或因退货、解除合同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7.4上述乙方供应材料设备及甲方供应材料设备、甲方确定品牌范围乙方采购材料设备,甲方有权在施工过程中进行增减调整,如有增减调整,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甲指乙供材计入合同总价,但甲指乙供材调差及采保费率结算时仅计取价差及相应税金,不另计其它费用(不再计规费)。
第八条 工程质量与验收
8.1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国家、地方、行业及“金融中心 ”园林工程说明、施工要求及金融中心园林工程图纸中的技术质量要求及标准。因乙方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质量标准的,乙方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8.2乙方应认真按照施工图纸、相关国家和地方标准、规范和政府主管部门及甲方要求施工,随时接受甲方派出人员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承担因自身原因导致返工、修改的费用,因甲方不正确指令原因引起的经济支出,由甲方承担。
8.3 在甲方发出中标通知书后7天内乙方完成提供涉及所有饰面材料(含滤水板)的采购前报送材料样板工作,饰面材料按1平方米大小制作1:1小样,经甲方现场监理工程师、甲方专业工程师及景观设计师书面认可后方可批量采购;
8.4 所有饰面材料在约定开工日前3日内必须进入项目工程现场,并报现场监理工程师、甲方专业工程师验收;
8.5 所有合同内涉及材料、设备进场时需提供相关合格证书,并报现场监理工程师、甲方专业工程师验收;
8.6 在甲方发出中标通知书后7天内必须提前组织苗木选购,拍摄相关植物照片供甲方审阅后组织甲方赴苗场挑选所选植物;所有苗木经甲方现场专业工程师、甲方景观设计师书面确认后方可批量采购;
8.7 所有苗木进场时需报甲方验收,经监理工程师、甲方现场专业工程师、预算工程师、甲方景观设计师确认后方可种植;
8.8 大树种植、地形营造等重要节点均需经甲方确认验收,方可进行后续步骤;
8.9 所有植物在2年养护期内确保成活且长势良好,且养护期内如出现植物形态损坏影响景观效果的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3日内乙方无条件更换,确保植物成活率100%;
8.10 涉及所有饰面材料铺贴在大面积铺装前先铺贴3-5平方米样板,获得甲方书面认可后方可大面积施工;
8.11 所有硬质景观和绿化植物施工前,均需在放线定位时,由甲方对放线定位进行确认后,方能进行施工作业;如未经甲方验收擅自进入下一工序,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含微地形塑造验收);
8.12 鉴于绿化工程的特殊性,在种植时必须提前通知甲方现场专业工程师、甲方景观设计师进行旁站指导;在现场种植过程中如现场工程、景观设计师发现种植点位、灌木线、植物朝向、微地形等效果不理想,乙方需按甲方要求无条件调整;
8.13 涉及防水、钢筋、防潮层等隐蔽工程需按规定进行经监理工程师、甲方对隐蔽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工序施工;
8.14 施工图册中详图做法及效果示意图片,皆为验收标准,图册晒印效果不清晰的以电子CAD图纸文件为准;
8.15 涉及机电、水景系统设计的,其设备、给排水管件仅为报价依据,乙方在投标前需对其进行优化,优化成果作为投标附件及合同附件,但竣工验收则以达到甲方要求的最终设计效果为标准;
8.16 本工程的使用材料(苗木)的品种、规格要求见合同附件,质量应达到国家或现行行业技术标准规定。
8.17 乙方保证向甲方所提供的材料(苗木)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属特殊进口苗木的应配备相关手续证明文件。
8.18乙方提供的绿化主景树及部分贵重苗木,合同签订前乙方应提供其照片、苗圃所在地,取苗前甲、乙双方应对主景树及部分贵重苗木,进行苗圃现场确认,所选取绿化材料的品种、规格要求严格按照苗木清单中的规定,质量应达到国家或现行行业技术标准规定,苗木胸径、苗高、定干高度及质量要求应与定额和施工图纸、苗木清单表中的要求相符。
8.19当工程完工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时,乙方应向政府主管部门及甲方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共同进行竣工验收。验收过程中发现有问题的,乙方应立即进行整改,直至通过验收,并承担由此造成整改的费用以及逾期完工的违约责任。
8.20乙方应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两日内向甲方提交与本工程相关的竣工资料原件两套、复印件两套、竣工图(蓝图)五套及竣工图电子文档(光盘)两套等相关资料,前述资料乙方须按本工程所在地工程档案管理机构的竣工档案资料要求执行。乙方未按上述要求提交资料或提交资料不合格的,甲方可暂不予支付结算款,同时乙方按逾期完工承担违约责任。
8.21工程经甲方及政府主管部门验收后两日内,乙方应向甲方办理工程移交,不得因经济纠纷而拒绝交付,逾期移交的按逾期完工承担违约责任。
8.22自本工程移交给甲方后3天内,乙方人员应从施工现场撤离并清理运出乙方剩余材料、设备、垃圾和各种临时设施,保持整个现场清洁、美观,达到竣工使用状态。
第九条 工地现场管理
9.1 安全管理
9.1.1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及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制度,严执行施工规范、安全操作规程、环境保护规定和质量标准进行施工,确保施工安全和第三者安全,并随时接受政府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对于提出的整改要求,乙方必须在规定期限内予以落实;乙方因进行安全文明施工整改而导致工期延误的,乙方应向甲方承担延误工期的违约责任。因乙方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费用由乙方承担。
9.1.2乙方必须对进场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及交底,并签字存查,同时认真做好安全防护措施,严禁违章作业,杜绝伤亡事故。所有进场人员必须进行安全操作规程教育,从事机械操作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9.1.3现场警戒和安全设施由乙方自行负责,配合甲方做好文明施工工作,搞好施工现场及周围的环境卫生。
9.1.4严禁随意拆除安全设施,施工时遇障碍时必须经甲方管理人员书面同意后方能拆除。
9.1.5乙方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甲方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乙方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并赔偿由此导致的甲方损失。
9.1.6施工期间做好施工现场保卫和垃圾的及时消纳、清理等工作,因乙方施工造成的管道堵塞、渗漏、停水、停电等,由乙方承担修理和赔偿损失的责任。
9.1.7发生重大伤亡事故,乙方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甲方,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9.2 施工现场管理
9.2.1 乙方在进场施工前应编制书面进场报告给甲方,进场报告中应包括:施工组织与设计、组织安排、施工方案、项目负责人、公司负责人、详细的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关的联络、投诉电话等。
9.2.2 乙方应服从甲方现场工程师(监理)的监督、管理,接受合理的、先进的施工方法建议。
9.2.3 乙方在实施工程方案时,发现问题要及时向甲方及监理单位汇报与沟通,确实需要更改原工程施工方案的,应书面报经监理单位确认并经甲方及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不得擅作修改。
9.2.4 因甲方原因,工程需要中途停工,乙方应服从甲方安排并配合办理停工手续。
9.2.5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应做好各种工程施工记录,填写各种工程验收所必须的工程资料。
9.2.6 本合同工程在某些地段施工时如需要破路下管,乙方在施工过路段的管线时要合理安排施工工序和时间并开通临时通道,确保现场交通顺利,路面开挖后应及时下管并报验合格后及时进行路面恢复,恢复时间要求不超过一周。
9.2.7乙方应无条件执行甲方、监理单位的工程指令,按照施工图纸、设计变更单、图纸会审纪要、施工及验收规范进行施工,按合同约定按时保质地完成全部承建内容。合同约定由乙方完成的施工内容和配合工作(包括合同约定、会议纪要、设计变更工程指令、安全文明施工、成品保护、示范区或样板房的开放等),乙方应全面完成,若由于乙方原因未能按质按期完成或乙方明确表示不予完成的,甲方有权另行委托第三方完成,由此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还应向甲方另行支付前述费用20%的管理费,且乙方的工期不予延长。
第十条 设计变更、现场签证
10.1 变更设计
10.1.1甲方变更设计,应在该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1天通知乙方,乙方在接到甲方《设计变更通知单》后立即组织该设计变更施工。
10.1.2乙方提出合理建议涉及到变更设计和对原定材料的代换,必须经甲方审批并出具《设计变更通知单》后实施。
10.1.3 如果设计变更所涉及的材料已经订货(甲方有权随时检查乙方的材料订货合同)或进场,造成乙方材料积压或浪费,乙方需书面报监理、甲方现场确认处理,办理相关手续,经甲方确认的,甲方承担其相关处理的费用。
10.1.4 由于设计变更造成乙方返工的,经甲方现场确认后,需要追加的合同价款由甲方承担;如果影响到关键工序,经甲方确认后,可以调整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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