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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与报关工作相关的海关法律制度
本章内容
(一)海关统计制度(熟悉)
(二)海关稽查制度(熟悉)
(三)海关事务担保制度(掌握)
(四)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掌握)
(五)海关行政许可制度(熟悉)
(六)海关行政处罚制度(掌握)
(七)海关行政复议制度(了解)
(八)海关行政申述制度(熟悉,2010年新增内容)
(九)海关行政裁定(了解)
第一节 海关统计制度
一、 海关统计概述
(一)海关统计的含义
海关统计:是海关依法对进出口货物贸易的统计,是国民经济统计的组成部分。
(二)海关统计的性质(了解)
1.海关统计是国家进出口货物贸易统计。
2.海关统计是国民经济统计的重要组成部分。
3.海关统计是国家制定对外贸易政策,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依据。
4.海关统计是研究我国对外贸易发展和国际经济贸易关系的重要资料。
5.海关统计客观地反映了我国对外贸易进出口和海关依法行政的过程和结果。
(三)海关统计的特点(了解)
1.全面性2.可靠性3.国际可比性
(四)任务和作用(了解)
二、海关统计制度的基本内容
(一)海关统计资料的管理(了解)
1、海关统计数据的收集
(1)海关统计数据的原始资料
海关统计数据的原始资料是经海关确认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及其他单证。
(2)海关统计数据的收集(考点)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海关作业联是统计部门收集整理进出口统计数据的原始凭证和唯一资料来源。
2、海关统计数据的审核
各关统计数据的审核模式是:电子审核、人工专业化审核、现场接单审核、通关数据综合复核、统计数据最终审核。
3、海关统计数据的报送
4、海关统计资料的编制
是指对所收集的统计数据,进行科学的汇总与加工整理,使之系统化、条理化,成为能够反映进出口货物贸易特征的综合统计资料。
5、海关综合统计资料的发布和提供
(二)海关统计范围(重点)
※列入我国海关统计范围的货物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掌握)
(1)跨越我国经济领土边界的物质商品流动;
(2)改变我国的物质资源存量。
注意:上述条件必须同时满足,如过境货物,仅跨越经济领土边界,但未引起物质资源存量的增加或减少,不计入海关统计范围。
※我国将进出口货物分为列入海关统计的进出口货物、不列入海关统计的货物、和不列入海关统计但实施单项统计货物三类:
1、列入海关统计的进出口货物(掌握)
参见教材第427页
2、不列入海关统计的货物和物品(重点掌握货物)
参见教材第427页至428页
3、不列入海关统计但实施单项统计的货物(掌握)
参见教材第428页
单选题(2007年考题)
下列货物不列入海关统计的是()。
A.一般贸易进出口货物
B.加工贸易进出口货物
C.租赁期在1年及以上的租赁进出口货物
D.无商业价值的进出口货样或者广告品
答案:D
多选题(2008年考题)
下列属于应列入海关统计的货物有()。
A.以易货贸易方式进出口的货物
B.以边境小额贸易方式进出口的货物
C.无进出口经营权的单位经批准临时进出口的货物
D.暂时进出口货物
答案:ABC
单选题(2009年考题)
下列与进料加工业务相关的货物列入海关统计的有( )。
A.进料加工进口料件
B.因规格不符被境外退运进口的进料加工出口成品
C.自出口加工区结转至保税区继续深加工的进料加工半成品
D.进料加工转内销料件
答案:A
(三)海关统计项目
主要掌握:海关统计价格、海关统计关别、海关统计时间
1、海关统计商品分类
《海关统计商品目录》是以世界海关组织制定的《协调制度》为基础编制的,采用8位数编码的结构。
2、数(重)量统计的规定
3、海关统计价格(考点)
(1)按统计价格的货币计算
分别以人民币和美元统计,进出口货物的价格以其他货币计价的,应当分别按照海关征税适用的中国银行折算价以及国家外汇管理部门按日公布的各种外币与美元的折算率,折算成美元值和人民币值进行统计。
(2)价格统计的规定
进口货物的价格,按照货价、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之和统计;(进口货物的价格按CIF价格进行统计)
出口货物的价格,按照货价、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出地点装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之和统计,其中包含的出口关税税额,应当予以扣除。(出口货物的价格按FOB价格进行统计)
4、海关统计国别(地区)(了解)
5、海关统计经营单位(了解)
6、海关统计贸易方式(了解)
7、海关统计境内目的地、境内货源地(了解)
8、海关统计运输方式(了解)
9、海关统计关别(考点)
海关统计关别由接受申报的海关进行统计。进口转关运输货物,由接受申报的指运地海关进行统计;出口转关运输货物,由接受申报的启运地海关进行统计;进出海关特殊区域的货物,由特殊区域所在地海关进行统计。
10、海关统计时间(考点)
我国进口货物按海关放行的日期进行统计;出口货物按海关结关的日期进行统计。
(四)海关统计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了解)
第二节 海关稽查制度
一、海关稽查概述
(一)海关稽查的含义
1、海关享有依法实施稽查的权能
2、海关稽查具有特定期限(考点)
对于一般进出口货物,海关的稽查期限是自货物放行之日起3年内;对于保税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暂准进出境货物等,海关的稽查期限是海关监管期限及其后的3年内。
单选题(2008年考题)
下列关于海关稽查期限的表述错误的是()。
A、对于一般进出口货物,海关的稽查期限是自货物放行之日起3年内
B、对于保税加工货物,海关的稽查期限是保税货物监管期限及其后的3年内
C、对于特定减免税货物,海关的稽查期限是减免税货物监管期限及其后的3年内
D、对于暂准进出境货物,海关的稽查期限是自货物办结海关手续之日起3年内
答案:D
多选题(2009年考题)
下列有关海关稽查期限的表述正确的有()。
A、对于从保税仓库中提取按一般进口报关的货物,稽查期限是自货物出仓放行之日起3年内
B、对于进料加工货物,稽查期限是监管期限及其后的3年内
C、对保税内企业进口自用设备,稽查期限是监管期限及其后的3年内
D、对于进境展览品,稽查期限是自货物办结海关手续之日起3年内
答案:ABC
3、海关稽查针对特定的对象
4、海关稽查具有特定的内容
5、海关稽查具有特定的目的
(二)海关稽查的特征(了解)
从本质上看海关稽查是海关监督职能的主要实现方式,也是海关监管制度的主要组成部分。
(三)海关稽查的目标(了解)
1、直接目标2、最终目标3、实现海关稽查目标的主要手段
二、海关稽查制度的基本内容
(一)海关稽查的对象(重点)
1、海关稽查的企业、单位(掌握,参见教材第435页)
多选题(2006年考题)
海关稽查的对象也称为被稽查人,包括()。
A、经营保税物流的企业
B、使用减免税货物的企业
C、报关企业
D、报关员
答案:ABC
2、海关稽查的进出口活动(掌握,参见教材第435-436页)
(二)海关稽查的方式(重点)
包括:常规稽查、专项稽查、验证稽查
1、常规稽查:以中小型企业为重点,采取计划选取与随机抽取相结合的方式,对企业开展全面性的稽查。
2、专项稽查:以风险度较高或政策敏感性较强的企业或行业为重点,采用风险分析、贸易调查等方式,对某些企业或某些商品实施行业式、重点式、通关式稽查。
3、验证稽查:指海关以验证企业守法状况或贸易安全情况,动态监管企业进出口活动,规范企业内部管理,促进企业守法自律为目标,对申请评为和已评为A或AA类管理的企业分别开展的准入式、监控式稽查。
判断题(2009年考题)
海关对企业评定为AA类等级之前进行准入式稽查,验证企业是否符合海关管理要求,以确保AA类企业的进出口货物不脱离海关监管。
答案:对
(三)海关稽查的常用方法
1、查账法2、调查法3、盘存法4、分析法
(四)对企业管理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的规范性要求(了解)
(五)海关稽查的实施(重点)
1、海关稽查的实施程序
(1)稽查通知
海关实施稽查3日前,应当将稽查通知书送达被稽查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或者指定的代表人。
(2)稽查实施
参见教材第438页至439页
注意:第⑦⑧项都是要经过海关关长批准。
(3)稽查报告与稽查结论
稽查报关报送海关前,应征求被稽查人的意见。被稽查人应当自受到报告之日起7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海关。海关应当自受到稽查报告之日起30日内,作出海关稽查结论。
2、海关实施稽查时可以行使的职权(熟悉)
参考教材第439-440页
3、海关实施稽查时被稽查人的义务(熟悉)
参考教材第440页
(六)海关稽查对发现问题的处理(熟悉)
(七)与海关稽查相关的法律责任
1、被稽查人的法律责任(重点,参见教材第441页)
2、海关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了解)
第三节 海关事务担保制度
一、海关事务担保概述
(一)海关事务担保的含义(了解)
是指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本人或他人办理特定的海关事务或者从事海关特许的经营业务,经海关同意,以规定的方式,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义务或者承担责任的法律行为。
(二)海关事务担保的性质(了解)
1、履行性2、惩罚性3、补偿性
(三)海关事务担保的作用(了解)
二、海关事务担保制度的基本内容
(一)海关事务担保的适用
1、海关事务担保的范围(重点)
(1)通关事务担保
保税事务担保
(2)保税事务担保
(3)涉案担保
多选题(历年考题)
通关事务担保的范围包括()
A、海关归类或估价不明确,并因此未能办妥有关进出口手续,收发货人要求先放行货物的
B、申请人经营海关监管货物运输、仓储等业务的
C、正在向海关申请办理免税手续,而货物已运抵口岸,亟待提取或装运,收发货人要求海关缓办进出口纳税手续的
D、申请扣留或放行有侵犯专利权的进出口货物的
答案:AC
解释:B属于保税事务担保。D属于涉案担保。
实行总担保的海关事务担保范围
2、实行总担保的海关事务担保范围
(1)申请经营海关监管货物运输、仓储及报关等特殊业务的
(2)同一被担保人申请对一定期限内发生的多次海关监管行为提供担保的
(3)ATA单证册项下暂准出口货物,由中国国际商会统一向海关总署提供总担保
(4)汽车生产企业办理登记备案后,根据汽车零部件进口计划,在汽车零部件进口前向企业所在地海关提供税款总担保
(5)经海关同意,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向海关提供金额不低于人民币20万元的总担保(结合453页复习,知识产权权利人针对于商标专用权可申请实行总担保)
(6)网上支付银行担保,由银行对纳税义务人在一定时期内通过网上支付方式申请缴纳的进出口税费提供的总担保。
3、免予适用
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可以免除担保的,则可免除担保。“免除担保”优先于“凭担保放行”
4、不予适用
国家对进出境货物、物品有禁止性、限制性规定,应当提供许可证件而不能提供的,法律规定不予办理担保放行手续。
(二)担保人的资格及担保责任
1、担保人的资格
两个条件:(1)履行海关担保义务能力 (2)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2、担保人的担保责任(了解)
(三)海关事务担保的方式(重点)
1、以人民币、可自由兑换的货币提供担保
2、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单提供担保
3、以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出具的保函提供担保
(1)保函属于人的担保范畴;
(2)保函不是以具体的财产提供担保,而是以保证人的信誉和不特定的财产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
(3)保证人必须是第三人且应具有清偿债务的能力。
(4)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不能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故不属于担保银行的范畴。
以海关法认可的其他财产、权力提供担保
4、以海关法认可的其他财产、权力提供担保
单选题(2005年考题)
担保人可以以下列财产、权利向海关提供担保()
A、人民币存单
B、各种外币
C、政府主管部门的保函
D、中国人民银行的保函
答案:A
单选题(2008年考题)
根据海关事务担保法律制度中有关以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出具的保函提供担保的规定,下列选项中表述正确的是:
A.保函,属于人的担保范畴
B.保函是以具体的财产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的证明其债权的单据
C.出具保函的保证人可以是第三人,也可以是海关管理相对人
D.中国人民银行属于担保银行
答案:A
单选题(2009年考题)
根据海关实务担保法律制度中有关以保函提供担保的规定,当某进出口公司就货物出口向海关申报时,不能及时提供有关商业单据,却又亟待提取货物,经海关批准可以()提供担保。
A.该进出口公司以自身名义出具保函
B.该进出口公司开户的某商业银行出具的保函
C.承运该进出口公司进口货物的国际货运企业出具的保函
D.该进出口公司的行业协会出具的保函
答案:B
(四)海关事务担保的实施
1、担保资金与担保函的使用
(1)担保资金的使用
海关依法收取的担保资金,根据担保业务的性质的不同分为:保证金、风险担保金、抵押金3种。
①保证金,适用下列8种情形(重要考点,P446)
A、海关尚未确定商品归类、完税价格、原产地、进口货物物品数量等征税要件的;
B、正在海关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的;
C、申请延期交纳税款的;
D、暂时进出境的;
E、进境修理和出境加工的;
F、因残损、品质不良或者规格不符,纳税义务人申报进口或者出口无代价抵偿货物时,原进口货物尚未退运出境或者尚未放弃交由海关处理的,或者原出口货物尚未退运进境的;
G、对缉私、稽查查获的执行风险较大的追征补征税款情事的;
H、其他按照有关规定应当收取税款保证金的情形。
风险担保金
②风险担保金包括(重要考点,P446)
A、 对实施联网监管的相关加工贸易企业收取的风险担保金;
B、 对加工贸易货物物品备案征收的风险担保金;
C、 对同一经营单位申请将剩余料件结转到另一工厂收取的风险担保金;
D、 对从事转关运输的企业收取的风险担保金;
E、 对加工区之间往来的货物物品不能按照转关运输办理的企业收取的风险担保金;
F、 对进口货物收货人在申请减免滞报金期间因故需先行提取货物收取的风险担保金;
G、 对租赁进出口货物物品收取的风险担保金;
H、 其他按照有关规定收取的风险担保金。
③抵押金包括(重要考点,P446)
A、对无法或者不便扣留的货物、物品或者运输工具收取的等值抵押金;
B、对受海关处罚,在出境前未缴清罚款、违法所得和依法追缴的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的等值价款的当事人收取的抵押金;
C、对涉及知识产权保护收取的抵押金;
D、其他按照有关规定收取的抵押金;
单选题(2007年考题):
根据担保业务性质的不同,海关依法收取的担保资金分为保证金、风险保证金和抵押金3种。下列选项中,属于风险担保金的是()。
A.对加工贸易货物备案征收的担保金
B.对无法或者不变扣留的货物、物品或者运输工具收取的担保资金
C.海关尚未确定商品归类、完税价格等征税要件而收取的担保资金
D.对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收取的担保资金
答案:A
(2)保证函的使用
除上述须用担保资金申请担保的外,担保人均可以保证函方式申请担保。
对于AA类、A类管理的企业按规定允许担保的货物,海关凭企业提交的保函验放,免收保证金。
2、担保的作出
(1)担保申请
凡符合申请担保条件的货物,由担保人向办理有关货物进出口手续的海关申请担保,由海关审核并确定担保的方式。
(2)提供担保
担保的销案
3、担保的销案
担保人必须于规定的担保期限届满前,凭“海关保证金、风险担保金、抵押金收据”或留存的保证函向海关办理销案手续。在担保人履行了向海关承诺的义务后,海关将退还担保人已缴纳的担保资金,或注销已提交的保证函。至此,担保人的担保义务将予以解除。
对以担保资金方式提供担保的,其退还须按下列规定办理:
(1)当事人在担保期内履行纳税义务的,海关业务部门应自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办理退款手续。退款应通过银行转帐办理,无法办理银行转帐的可以退还现金。(2)自退还通知书开出之日起超过60天当事人未来办理退款手续的,海关业务部门负责发布公告。自公告之日起超过90天当事人仍未来办理退款手续的,海关视同放弃资金上缴国库。
4、担保人的法律责任
对未能在担保期限内向海关办理销案手续的,海关采取以下措施:
(1)以担保资金担保的,海关应自担保期满3个工作日内办理担保资金的扣缴入库手续,缴库后尚有结余的,按规定退还原当事人。
(2)按《海关法》第60条的规定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了解)
(3)按《海关法》第61条的规定采取税收保全措施。(了解)
第四节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
一、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概述
(一)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含义(了解)
我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定义:海关对进出口货物有关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专利权实施的保护。
(二)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范围(掌握我国的范围)
我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适用范围:与进出口货物有关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和知识产权,包括: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专利权;同时规定,侵犯受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知识产权的货物禁止进出口。
判断题(2008年考题)
我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适用范围为:与进出口货物有关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知识产权,包括: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专利权。
答案:对
(三)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作用(了解)
二、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的基本内容
(一)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备案申请
1、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的申请人
申请人应为:知识产权权利人或者知识产权权利人委托的代理人
2、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申请的文件及证据(了解)
(1)申请书
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就其申请备案的每一项知识产权单独提交一份申请书。申请国际注册商标备案的,应当就其申请的每一类商品单独提交一份申请书。
(2)随附文件、证据
3、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申请的受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总署不予受理(重点)
(1)申请文件不齐全或者无效的;
(2)申请人不是知识产权权利人的;
(3)知识产权不再受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
4、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的时效(掌握时间)
(1)备案有效期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自海关总署核准备案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10年。自备案生效之日起知识产权的有效期不足10年的,备案的有效期以知识产权的有效期为准。
(2)续展备案有效期
在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向海关总署提出续展备案的书面申请并随附文件。
海关总署应当自收到全部续展申请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续展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不予续展的,将说明理由。
续展备案的有效期自上一备案有效期满次日起算,有效期为10年。知识产权的有效期自上一届备案有效期次日起不足10年的,续展备案的有效期以知识产权的有效期为准。
5、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的变更和撤销(掌握时间)
(1)备案的变更
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自发生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海关总署提出变更备案的申请并随附有关文件。
(2)备案的注销
知识产权在备案届满前不再受法律、行政法规保护或者备案的知识产权发生转让的,原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自备案的知识产权不再受法律、行政法规保护或者转让生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海关总署提出注销知识产权保护备案的申请并随附有关文件。
(3)备案的撤销
知识产权权利人自备案撤销之日起1年内就被撤销备案的知识产权再次申请备案的,海关总署可不予受理。
(二)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申请
1、知识产权权人发现侵权嫌疑货物的扣留申请
(1)申请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文件
①知识产权权利人发现侵权嫌疑货物即将进出口并要求海关予以扣留的,应当向货物进出境地海关提出扣留侵权限制货物的申请,提交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文件。
②有关知识产权未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权利人还应当随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申请的文件及证据。
(2)申请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证据,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以下事实:
①请求扣留的货物即将进出口
②在货物上未经许可使用了侵犯其商品专用权的商标标识、作品或实施了其专利。
(3)请求扣留货物的担保(重点)
应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向海关提供相当于货物价值的担保。
2、知识产权权利人接到海关发现侵权嫌疑货物通知的扣留申请
(1)海关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
(2)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回复及其扣留申请
知识产权权利人在接到海关书面通知送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应予以回复:
①认为有关货物侵犯其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并要求海关予以扣留的,向海关提出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书面申请;
②认为有关货物未侵犯其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或者不要求海关扣留的,向海关书面说明理由。
(3)请求扣留货物的担保(重点)
①货物价值不足人民币2万元的,提供相当于货物价值的担保。
②货物价值为人民币2万至20万元的,提供相当于货物价值50%的担保,但保证金额不得少于人民币2万元;
③货物价值超过人民币20万元的,提供人民币10万元的担保。
单选题(2009年考题)
某知识产权权利人接到海关发现知识产权侵权嫌疑货物(货值人民币30万元)的书面通知,请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应向海关提供人民币()的担保。
A、2万元
B、10万元
C、15万元
D、30万元
答案:B
(4)请求扣留货物的总担保
①总担保适用的范围(重点)
知识产权权利人根据规定请求海关扣留涉嫌侵犯商标专用权货物的,可以向海关总署提供总担保。
②总担保的申请及随附材料(了解)
③总担保的金额(重点)
总担保的金额应相当于知识产权权利人上一年度向海关申请扣留侵权嫌疑货物后发生的仓储、保管和处置等费用之和;知识产权权利人上一年度末向海关申请扣留侵权嫌疑货物或仓储处置费不足人民币20万元的,总担保的金额为人民币20万元。
④总担保保函的有效期及担保事项发生期间(熟悉)
总担保保函的有效期:作为担保人的银行承担履行担保责任的期间,即总担保保函签发之日起至第二年6月30日。
担保事项发生期间:知识产权权利人在向海关提出采取保护措施申请时无需另行提供担保的期间,即自海关总署核准之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
(三)海关对侵权嫌疑货物的调查处理
1、扣留侵权嫌疑货物并制发通知和扣留凭单
(1)向知识产权权利人制发通知
(2)向收货人制发扣留凭单
2、海关对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调查(2010年变动,删掉部分内容)
海关对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进行调查。
3、放行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重点,2010年变动)
(1)海关对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进行调查,不能认定货物是否侵犯有关知识产权的,应当自扣留侵权嫌疑货物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和收发货人。
海关不能认定货物是否侵犯有关专利权的,收发货人向海关提供相当于货物价值的担保后,可以请求海关放行货物。海关应当放行并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
知识产权权利人就有关专利侵权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当在海关书面通知送达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海关提交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的复印件。
(2)对海关不能认定有关货物是否侵犯知识产权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在按规定向海关提供相应的担保后,另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或财产保全的措施。
海关自扣留侵权嫌疑货物之日起50个工作日内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扣押有关货物书面通知的,应当予以协助;未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扣押通知或者知识产权权利人要求海关放行有关货物的海关应当放行货物。
4、没收扣留的侵权货物
(1)没收侵权货物并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
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海关经调查认定侵犯知识产权的,予以没收,并应将侵犯知识产权货物的情况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详细参考教材第448页)
(2)侵权货物没收后的处理(掌握顺序,2010年内容的编排做了调整,把原来的第①②合并为①点)
①有关货物可以直接用于社会公益事业或者知识产权权利人有收购意愿的,将货物转交给有关公益机构用于社会公益事业或者有偿转让给知识产权权利人;
②有关货物不能转交给有关公益机构用于社会公益事业或者有偿转让给知识产权权利人,且侵权特征能够消除的,在消除侵权特征后依法拍卖;但对进口假冒商标的货物,仅清除货物上的商标标志,仍不允许其进入商业渠道。
拍卖货物所得价款上交国库。
③有关货物不能按照①②项规定处置的,应当予以销毁。
多选题(2008年考题)
下列关于海关对侵权货物没收后的处理方式,符合规定的是( )。
A、被没收的侵犯知识产权货物可以用于社会公益事业的,海关应当转交给有关公益机构用于社会公益事业
B、知识产权权利人有收购意愿的,海关可以将没收的侵权货物有偿转让给知识产权权利人
C、被没收的侵犯知识产权货物无法用于公益事业,且知识产权权利人无收购意愿的,海关可在消除侵权特征后依法拍卖;
D、没收货物侵权特征无法消除的,海关应当予以销毁
答案:ABCD
(四)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承担的责任(理解掌握)
参见教材第455页
(五)海关对当事人所提供担保的处理(2009年新增)
参见教材第456页
第五节海关行政许可制度
一、海关行政许可概述
(一)海关行政许可的含义(了解)
海关行政许可:指海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与海关进出关境监管相关的特定活动的行为。
(二)海关行政许可的意义(了解)
(三)海关行政许可的原则(了解)
二、海关行政许可制度的基本内容
(一)海关行政许可的范围
1、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海关行政许可项目(重点)
(1)报关企业注册登记;
(2)报关员资格核准及注册登记
(3)出口监管仓库、保税仓库设立审批
(4)进出境运输工具改、兼营境内运输审批;
(5)海关监管货物仓储审批;
(6)免税商店设立审批;
(7)加工贸易备案(变更)、外发加工、深加工结转、余料结转、核销、放弃核准;
(8)暂时进出口货物的核准;
(9)报关单修改、撤销审批。
2、以国务院决定方式公布的海关行政许可项目(了解)
(二)海关行政许可的归口管理(了解)
海关行政许可的归口管理部门:海关法制部门
(三)海关行政许可的程序
1、海关行政许可的一般程序
(1)申请与受理
(2)审查与决定
(3)变更与延续
2、海关行政许可的听证程序(了解)
参见教材第460页
判断题(2008年考题)
海关行政许可直接涉及行政许可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海关认为需要举行听证的,可以举行听证。
答案:错。
解释:应为“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依法提出听证申请的,海关应当举行听证”。
3、特别程序
(1)赋予公民从事报关业务或者其他与进出境活动有关的特定活动的资格,应当举行全国统一考试,根据考试成绩和其他法定条件作出海关行政许可决定;
(2)赋予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与进出境活动有关的特定活动的资格、资质的、应当根据对申请人的专业人员构成、技术条件、经营业绩和管理水平等的考核、审查、评定结果,作出海关行政许可决定。
(四)海关行政许可的期限(掌握期限)
1、在海关行政许可程序中,除当场作出海关行政许可决定的外,海关应当自受理海关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延长10日。
2、依法应当经下级海关审查后报上级海关决定的海关行政许可,下级海关应当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全面审查,并于受理海关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送达上级海关。上级还海关应当自收到下级海关报送的审查意见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
第六节 海关行政处罚制度
一、海关行政处罚概述
(一)海关行政处罚的含义
指海关根据法律授予的行政处罚权利,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海关法律、行政法规、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走私行为和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海关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所实施的一种行政制裁。
(二)海关行政处罚的性质
海关行政处罚作为一种行政制裁行为。
(三)海关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了解)
1、公正公开原则
2、法定原则
3、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4、救济原则
救济手段包括:行政申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
二、海关行政处罚制度的基本内容(重点)
(一)海关行政处罚的范围
1、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走私行为
(1)走私行为(重要考点)
①未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批准,从未设立海关的地点运输、携带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②经过设立海关的地点,以藏匿、伪装、瞒报、伪报或者其他方式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③使用伪造、变造的手册、单证、印章、账册、电子数据或者以其他方式逃避海关监管,擅自将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进境的境外运输工具,在境内销售的;④使用伪造、变造的手册、单证、印章、账册、电子数据或者以伪报加工贸易制成品单位耗料量等方式,致使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脱离监管的;⑤以藏匿、伪装、瞒报、伪报或者其他方式逃避海关监管,擅自将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运出区外的;⑥有逃避海关监管,构成走私的其他行为的。
(2)按走私行为论处的行为(2种)(重要考点)
①明知是走私进口的货物、物品,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的;②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船舶及所载人员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或者运输、收购、贩卖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没有合法证明的。
与走私人通谋为走私人提供贷款、资金、帐号、发票、证明、海关单证的,与走私人通谋为走私人提供走私货物、物品的提取、发运、运输、保管、邮寄或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的共同当事人论处。
2、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重要考点,教材463页所列举的行为要熟悉。)
3、由海关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
(二)海关行政处罚的管辖
1、海关行政处罚由发现违规行为的海关管辖,也可以由违法行为发生地海关管辖。
2、两个以上海关都有管辖权的案件,由最先发现违法行为的海关管辖。
3、管辖不明确的案件,由有关海关协商确定管辖,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上级海关指定管辖。
4、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由海关总署指定管辖。
(三)海关行政处罚的形式(掌握)
1、警告
2、罚款
3、没收走私货物、物品、运输工具及违法所得
4、撤销报关企业和海关准予从事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储存、加工、装配、寄售、展示等业务的企业的注册登记,取消从业资格,暂停从事有关业务或者有关执业
5、取缔未经注册登记和未取得报关从业资格从事报关业务的企业和人员的有关活动
(四)海关行政处罚的程序
1、一般规定(考点)
(1)案件移交
海关发现的应当由其他行政机关或者刑事侦查部门处理的违法行为,应当制作案件移送函,及时将案件移送有关行政机关或者刑事侦查部门处理。
(2)双人办案
调查时,工作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且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
(3)回避
办案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①当事人的近亲属
②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 本案有利害关系
③与本案当时人有其他关系,可以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2、案件调查
(1)立案
(2)调查取证
(3)调查中止和终结
(4)案件审查
(5)告知、复核和听证(参见教材466-467页熟悉举行听证的范围。听证费由海关承担)
3、行政处罚的决定(了解)
4、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1)执行
海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向海关提出申请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申请。海关受到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决定。执行完毕的期限自处罚决定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不得超过180日。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海关可以采取下列主要措施:
①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海关的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们法院提取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应事先通知当事人)
③海关可以制作阻止出境协助函,通知出境机关阻止当事人或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出境。
(2)中止执行
(3)恢复执行
(4)终结执行
5、简单案件处理程序(2010年教材编排顺序作了调整)
(1)简单案件的含义
对行邮、快件、货管、保税监管等业务现场及违法事实清楚,违法情节轻微的案件,经现场调查后,可以当场制发行政处罚告知单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案件。
(2)简单案件程序的适用()
①②(了解)
③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携带货币进出境,金额折合人民币20万元以下的
④其他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案件货物价值在人民币20万以下,物品价值在人民币5万元以下的。
(3)适用简单案件程序的告知、调查取证和制发行政处罚告知单
(4)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制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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