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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全国性及中央部门涉及农民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核处理意见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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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全国性及中央部门涉及农民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核处理意见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全国性及中央部门涉及农民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核处理意见的通知 2003年12月25日  财综〔2003〕8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计委(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涉农收费管理,切实减轻农民负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农业部等部门关于2003年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50号)的规定,我们对全国性及中央部门涉及农民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了清理,现将审核处理意见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国性及中央部门涉及农民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分别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一)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3项。   1.国内植物检疫费中的检疫证书费(农业部门);   2.畜禽及畜禽产品防疫检疫费中的兽医卫生条件考核、发证和定期技术监测收费(农业部门);   3.户籍管理证件工本费中的寄住证工本费(公安部门)。   (二)对农民免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8项。   1.水土流失防治费(水利部门);   2.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水利部门);   3.取水许可证费(水利部门);   4.涉及农村中农民生活用水和农业生产用水的水资源费(水利部门);   5.建设用地批准书工本费(国土资源部门);   6.对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农用三轮车、农用拖拉机收取的公路运输管理费(交通部门);   7.对自产自销农副产品的农民收取的城乡集贸市场管理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8.农村义务教育借读费(教育部门)。   (三)降低收费标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4项。   1.畜禽及畜禽产品检疫费(农业部门);   2.农机监理费(农业部门);   3.渔业船舶检验费(农业部门);   4.海事调解费(农业部门)。   二、上述需要降低收费标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另行核定收费标准。   三、上述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被取消、免收或降低收费标准后,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含原国家计委、原国家物价局)过去发布的有关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废止。同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按规定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或变更手续,并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票据缴销或购领变更手续。   四、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逐项落实被取消、免收或降低收费标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并将有关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于2004年3月1日前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办发〔2003〕50号文件规定,全面清理本地区出台的涉及农民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提出取消、保留或降低标准的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并将清理情况和结果报农业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六、“十五”期间要继续停止审批新的专门面向农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除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外,原则上不再审批新的涉及农民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七、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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