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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外贸转型升级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深经贸信息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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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 关于印发《深圳市外贸转型升级示范 基地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经贸信息秘书字〔2012〕1356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转变外贸发展方式,提升我市外贸发展质量和水平,规范外贸转型升级示范基地的认定和管理工作,根据商务部有关外贸转型升级示范基地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委制定了《深圳市外贸转型升级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 二〇一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深圳市外贸转型升级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转变外贸发展方式,提升外贸发展质量和水平,规范外贸转型升级示范基地的认定和管理工作,根据商务部有关外贸转型升级示范基地的规定,结合深圳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市外贸转型升级示范基地的认定和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外贸转型升级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经市经贸信息主管部门认定的具有产业特色显著,面向国际化发展,有较强国际竞争力和国际市场开拓能力,注重技术创新,有较强的示范带动能力,具有一定出口规模或者出口潜力和技术水平的产业集聚区或者行业龙头企业。 示范基地分为专业型示范基地、企业型示范基地和综合型示范基地三类。 专业型示范基地是指在某一特定类别产品中,出口规模、出口潜力和技术水平居全市前列,对全市相关类别产品出口具有较强示范带动效应,示范基地所在地区政府(含新区管委会)重点培育和发展,集生产和出口功能为一体的产业集聚区。 企业型示范基地是指出口规模、出口潜力和技术水平居全市前列,对全市相关类别行业具有较强示范带动效应的某一特定行业的生产型龙头企业,或者拥有长期稳定销售渠道的流通型龙头企业。 综合型示范基地是指具有一定出口规模、出口潜力和技术水平,对全市外贸转型升级具有较强示范带动效应,经区级以上政府依法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和经海关依法批准设立的特殊监管区。 第三条 示范基地的认定和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规范的原则。 第四条 市经贸信息主管部门负责示范基地的认定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示范基地的认定条件 第五条 申请专业型示范基地认定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符合深圳市产业布局规划和城市发展总体规划; (三)具有一定数量的生产及出口企业,主要产业类别具有一定的市场覆盖面、较强的国际竞争力和出口示范带动能力,主要产品出口规模在全市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具体数据以市级以上统计主管部门发布的为准; (四)相关类别产品主要出口企业具有较强的创新发展能力,拥有自主品牌、境内外注册商标、专利;初步建立自主营销网络;已通过相关国际标准认证,重点出口产品取得主要进口国(地区)相应认证;近三年未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环境污染事故,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良好; (五)所在地区政府已设立专门的基地管理机构,并围绕人才培训、市场信息、准入标准、产品创新、质量提升、品牌培育、市场开拓、宣传推广、贸易救济、贸易便利等关键环节,支持相关产业出口转型升级;或者所在区级行政区域已设立专门的公共服务平台,在研发设计、质量检测、标准及认证、现代物流、信息服务、商务展示、品牌培育和推广、培训服务等方面为出口企业提供公共服务。 第六条 申请企业型示范基地认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出口规模在全市同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或者具有高成长性,出口增速高于深圳市同行业平均水平; (二)近三年未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环境污染事故,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良好; (三)生产型企业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较强的研发创新能力; 2.拥有境内外注册商标或者专利; 3.已通过相关国际标准认证; 4.主要出口产品取得主要进口国(地区)相应认证。 (四)流通型企业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拥有长期、稳定的产销渠道,一般贸易出口规模在全市同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 2.属于供应链管理企业的,其采购代理服务收入,以及承接的物流外包、商务外包、结算外包、信息系统及数据处理外包的业务收入总和达到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3.属于电子商务平台服务企业的,其通过互联网一站式为中小企业和个人提供外贸交易所需的进出口环节服务(包括通关、物流、退税、外汇、融资等)的业务收入总和达到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70%以上; 4.属于传统外贸流通型企业的,应当具备较强的辐射带动能力,出口市场覆盖面较广,并逐渐向自主品牌及自主营销网络方向发展。 第三章 示范基地的申报及认定程序 第七条 专业型示范基地的申报单位按照属地原则确定,所在区(含新区管委会)的经济发展或者服务的行政主管部门为申报单位;企业型示范基地由企业作为申报单位;综合型示范基地由园区管理机构作为申报单位。 第八条 申报专业型示范基地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专业型示范基地申报表; (二)相关类别产品的产业发展现状和技术水平情况; (三)相关类别产品出口和内销情况; (四)相关类别产品主要出口企业整体经营状况,履行社会责任、产品质量安全和依法经营情况; (五)相关类别产品主要出口企业技术创新活动开展情况,品牌建设情况,自主营销网络建设情况,知识产权、商标注册、主持或者参与制定行业技术标准、相关国际标准认证情况; (六)所在区政府制定的相关规划、实施方案、扶持政策和配套措施,或者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情况; (七)根据商务部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申报企业型示范基地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型示范基地申报表; (二)企业出口情况,履行社会责任和依法经营情况,纳税情况和盈利情况证明; (三)生产型企业还需提供创新活动开展情况,品牌建设情况,知识产权、商标注册、主持或者参与制定行业技术标准、相关国际标准认证情况; (四)流通型企业应当提供具有长期、稳定产销渠道的有关材料,属于供应链企业和电子商务平台企业的,还应当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等证明材料;属于传统外贸流通型企业的,还应当提供自主营销网络建设情况的有关材料。 (五)根据商务部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申请综合型示范基地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综合型示范基地申报表; (二)高新技术开发区和特殊监管区的批准设立证书复印件; (三)基地内企业出口规模、出口增速情况; (四)基地内主要企业创新活动开展情况,品牌建设情况,自主营销网络建设情况,知识产权、主持或者参与制定行业技术标准、相关国际标准认证情况。 第十一条 申报单位提供的申报材料应当一式两份,提交复印件的核验原件。 第十二条 示范基地认定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报单位将申报材料报送市经贸信息主管部门; (二)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 (三)市经贸信息主管部门组织专家组进行现场考察,并进行评审; (四)市经贸信息主管部门根据专家组评审情况确定示范基地名单并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七个工作日; (五)公示期满未发现重大问题的,由市经贸信息主管部门认定为示范基地并授牌。 第十三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被认定为国家级专业型外贸转型升级示范基地和经各级政府批准设立的高新技术开发区和经海关依法批准设立的特殊监管区,自提交示范基地申报表及有关证明材料之日起成为深圳市专业型或者综合型外贸转型升级示范基地。 第四章 示范基地管理 第十四条 经认定的示范基地,应当在每年2月底前,向市经贸信息主管部门报送基地培育、发展和运行的有关情况。 第十五条 市经贸信息主管部门对示范基地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考核一次。考核内容主要包括示范基地发展情况、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和服务情况等。 第十六条 对于考核不合格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示范基地认定条件的,取消示范基地资格。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直接取消示范基地资格: (一)提供虚假信息的; (二)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环境污染事故的; (三)不适合继续作为示范基地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2年5月3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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