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销(赏)

环保验收监测第50期培训资料 废气修改与解释.doc

上传人:xrp****65 文档编号:7691750 上传时间:2025-01-12 格式:DOC 页数:6 大小:43KB
下载 相关 举报
环保验收监测第50期培训资料 废气修改与解释.doc_第1页
第1页 / 共6页
环保验收监测第50期培训资料 废气修改与解释.doc_第2页
第2页 / 共6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关于生物质发电项目废气排放执行标准问题的复函 环函[2011]345号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   你厅《关于要求明确生物质发电项目废气排放标准的请示》(浙环[2011]51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单台出力65t/h以上的生物质发电锅炉按其燃料种类和燃烧方式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2011)中对应的排放限值。若采用直接燃烧方式的,执行燃煤锅炉的排放限值;若采用气化发电方式的,执行其他气体燃料锅炉或燃气轮机组的排放限值。   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01)适用于单台出力65t/h及以下的生物质发电锅炉的排放管理。目前,我部正在对《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进行修订,新标准发布实施后,应按新标准的规定执行。地方省级政府可根据法律规定制定严于《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01)的地方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三 关于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环函[2010]63号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   你厅《关于〈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有关电石炉标准的请示》(鄂环函〔2010〕29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电石炉熔炼生成的电石成分是碳化钙,具有金属性质,因此,电石炉与铁合金炉性质相似。电石炉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应参照《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中铁合金熔炼炉的要求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二○一○年二月十日 关于实施国家环境监测方法标准问题的函 环函[2009]131号 广东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请明确水和废水、空气和废气监测分析方法属性的请示》(粤环报〔2009〕7号)收悉。现函复如下:   一、环境监测工作中应执行国家有关环境监测方法标准。在没有国家环境监测方法标准的情况下,可使用原国家环保总局《水和废水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空气和废气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等出版物中的方法。   二、为适应全国环境监测工作的需要,目前我部正在制定相应的国家环境监测方法标准,在新标准实施后,应停止使用前款所列出版物中的方法。   二○○九年六月十一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关于热电企业执行国家排放标准问题的复函 环函[2010]303号 辽宁省环境保护厅:   你厅《关于锦州节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在线监测系统烟气排放执行标准的请示》(辽环〔2010〕42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03)按火力发电锅炉的建设时间,分别规定了不同时段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对不同时段建设的锅炉,应选择适当的监控位置分别监测其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并执行相应的排放限值。   二、不同时段建设的锅炉,若采用混合方式排放烟气,且选择的监控位置只能监测混合烟气中的大气污染物浓度,则应执行各时段限值中最严格的排放限值。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关于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和监测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环函[2008]22号 福建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和监测有关标准问题的请示》(闽环保科〔2007〕16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 75-2007)中的有效数据是为计算有效小时均值设置的,不作为判定污染源排放是否超标的依据。《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HJ/T 76-2007)中有关“仪器应能够每10s获得一个累积平均值,能显示和打印1min、15min的测试数据”的要求适用于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的适用性检测,10s累积平均值、1min、15min的测试数据用于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日常运行中有效小时均值的计算。符合《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 75-2007)要求的自动监测数据如有效小时均值、有效日均值和有效月均值与日常监督性手工监测数据均可作为实施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     二、按照《关于环保部门现场检查中排污监测方法问题的解释》(环保总局公告2007年第16号)的要求,环保部门在对排污单位进行监督性检查时,可以环保工作人员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的结果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超标以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根据该公告的精神,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有效小时均值可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超标以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日均值和月均值的使用可根据环境管理的需要确定。     三、《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备案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24号)规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参照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体系结构设置。若地方排放标准未按上述要求制定,且排放限值宽于相应的国家行业型排放标准的,则该行业适用国家排放标准而不适用地方综合型排放标准。 二○○八年一月十五日  关于不同容量锅炉共用烟囱排放大气污染物适用排放标准问题的复函 环函[2007]351号 安徽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奇瑞汽车有限公司自备热电站项目锅炉烟气排放执行标准的请示》(环评〔2007〕102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该公司自备热电站项目2台35t/h和2台75t/h循环流化床锅炉,其大气污染物排放应分别适用《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01)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03);若上述锅炉共用一根烟囱,且监控位置在烟囱处,则应适用《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03)。 二○○七年九月二十日 关于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问题的复函 湖北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转报襄樊市环保局关于博拉经纬纤维有限公司排放恶臭污染物(二硫化碳、硫化氢)执行排放标准值的请示》(鄂环保文[2007]58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恶臭污染物排放控制应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确定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速率的方法不适用于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情况。     二、在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时,如企业排气筒高度超过标准中所列排气筒最高高度,执行标准中排气筒最高高度对应的污染物排放量。    二○○七年八月三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关于饮食业单位排气适用标准问题的复函 环函[2005]225号 吉林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火锅店外排气体是否界定为饮食业油烟问题请示的函》(吉环函〔2005〕40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饮食业排放油烟应按照国家排放标准《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排放标准)的规定进行控制。排放标准规定的油烟排放浓度限值及采样分析方法,适用于对已按要求安装油烟净化设施的饮食业单位排放含油烟气体的控制;未按要求安装油烟净化设施的,视同超标排放,不需进行排放浓度监测。     二、饮食业油烟是多种成分的混合物,排放标准规定的采样分析方法是一种非特异性监测方法,该方法不宜作为判断气体成分中是否含有油烟的定性分析方法。       三、火锅使用时排出的气体成分与其使用的汤料成分和加工食物的种类有直接关系。火锅汤料的主要成分是水和调味料,火锅汤料沸腾时的温度接近水的沸点,低于采用烹炒等方法加工食物时的温度。鉴此,火锅使用时排出的气体以水蒸气为主,并可能含有调味料和食物中的挥发性成分,与食物高温烹炒过程中产生的含油烟气体成分有较大差别。        因此,若火锅店未采用烹炒、烧烤和油炸等方法加工食品,则不宜将其排气定性为含油烟气体。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二○○五年六月十日  关于焦化项目竣工验收中有组织大气排放适用标准问题的复函 环函〔2003〕301号 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焦化项目竣工验收中有组织大气排放适用标准的请示》(黑环函[2003]98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现行国家《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6171-1996)中尚无机械化炼焦炉有组织大气排放控制的标准。目前,我局正在组织制(修)订《焦化行业污染排放标准》,炼焦炉有组织大气排放控制标准将在新标准中予以考虑。    二、在新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发布实施前,可通过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或核定其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方式,对现有的焦化项目的有组织大气污染物排放提出控制要求。    三、对新建焦化项目进行竣工验收时,应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意见进行考核。    特此函复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     你厅《关于废气中丙烯酸丁酯等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请示》(苏环科[2003]34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你省泰州市辖区内亚华压敏有限公司胶带生产醋酸乙酯的排放事宜,请参照《工业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2002)的相关规定并按8小时加权平均容许浓度200mg/m3 执行。 二OO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关于垃圾焚烧发电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环函[2002]131号 山东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垃圾焚烧发电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环评执行标准的请示》(鲁环发[2002]290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垃圾焚烧发电综合利用项目是通过垃圾焚烧方式处理生活垃圾,因此,无论填加何种燃料辅料,均应执行《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l8485—2001)。配煤只是为了垃圾焚烧时助燃,不能因此降低标准要求。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二00二年五月二十日  关于殡仪馆建设中大气污染物执行排放标准问题的复函 环函[2001]114号 河北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殡仪馆建设中烟气排放执行标准问题的请示》(冀环管[2001]154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目前,国家尚未制定有关殡仪馆焚尸炉产生烟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在相关环境管理工作中,对焚尸炉排放大气污染物可控制其烟气黑度和臭气浓度。烟气黑度执行林格曼黑度1级,臭气浓度按《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的规定执行。
展开阅读全文

开通  VIP会员、SVIP会员  优惠大
下载10份以上建议开通VIP会员
下载20份以上建议开通SVIP会员


开通VIP      成为共赢上传
相似文档                                   自信AI助手自信AI助手

当前位置:首页 > 教育专区 > 其他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抽奖活动

©2010-2025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4009-655-100  投诉/维权电话:18658249818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微信公众号    抖音    微博    LOFTER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