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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监控系统采购(公示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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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昱明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 项目编号:YMZJ2011005 大连市202路轨道线路延伸工程 电力监控系统供货和安装采购项目 招 标 文 件 大连昱明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YMZJ) 中国 大连 2011年3月 总 目 录 投 标 邀 请……………………………………………………第1页 商务部分……………………………………………………… 第5页 第1章 投标人须知及前附表……………………………… 第8页 第2章 合同格式…………………………………………… 第30页 第3章 附件(投标文件格式)…………………………… 第60页 评分细则…………………………………………………………第79页 开标一览表………………………………………………………第85页 技术部分 ……………………………………………………… 第87页 第4章 项目需求及技术需求…………………………………第88页 投 标 邀 请 大连昱明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受大连市202轨道线路延伸工程总指挥部的委托,为大连市202轨道线路延伸工程电力监控系统供货和安装采购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欢迎具有合格资质的投标人前来参加投标,就上述招标项目提交密封投标书。 1. 招标项目名称、招标编号 1.1项目名称:大连市202轨道线路延伸工程电力监控系统供货和安装采购项目 1.2招标编号:YMZJ2011005 2.招标内容:202轨道线路电力监控系统一套(详见:第4章) 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须提供非进口产品,否则视为无效投标文件。 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 3.投标人除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的资格条件如下: 3.1投标人须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有能力提供本次招标货物和服务的总承包商、注册资金5000万元人民币(含5000万元)及以上; 3.2投标人须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壹级资质;(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颁发) 3.3投标人须具有近5年2条及以上地铁或轻轨电力监控系统业绩(提供合同作为证明文件); 3.4投标人必须对本项目整个招标内容进行投标,不能只对个别品目进行投标,否则将被视为非响应性投标而被拒绝。 4.交货及完工时间:2011年6月,工程计划及安排的具体内容确定应满足工程进度和顺序的要求。 5.购买招标文件: 5.1投标人申请购买招标文件:未注册会员的投标人须登陆大连市政府代购服务中心政府采购交易管理系统()“会员专区”进行注册并申请购买招标文件;已注册会员的投标人须进入政府采购交易管理系统申请购买招标文件。 5.2购买招标文件时须提供的资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壹级资质、税务登记证副本、业绩合同及相关资格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各一套。 此次招标进行资格审查,招标代理机构将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初审,审查合格后方可购买招标文件(仅限于购买招标文件)。投标人资格条件是否合格最终以评标委员会审查为准。 6.招标文件发售的时间及地点:2011年 月 日起北京时间每天8:00至17:00(周六、日除外)。大连昱明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沙河口区富康园5号楼3-1-2)。 7.招标文件售价:每份500元人民币,需邮寄另加50元特快专递费。 8.所有投标书应用中文编写,一套正本,7套副本,并附有不少于投标总报价1%的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可采用支票、银行汇票、现金、银行保函任何形式之一种。 9.接受投标文件的时间与地点:2011年 月 日 至 (北京时间),大连市政府采购服务中心1楼受理区**(地址:大连市西岗区迎春路2号大连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 10.投标截止日期及时间、递交投标保证金截止时间:2011年 月日13:30(北京时间) 11.开标时间与地点:2011年 月 日(北京时间),大连市政府采购服务中心1楼第 开标室(地址:大连市西岗区迎春路2号大连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 12.招标人:大连市202路轨道线路延伸工程总指挥部 联系人:孙立珍 电 话:0411-86299070 13.招标代理机构:大连昱明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 地 址:大连市沙河口区富康园5号楼3-1-2 邮 编:116021 联系人:张寒阳 电 话:0411-39514339-8005 传 真:0411-39514389 电子邮箱:dlymzj@ 地 址:大连市沙河口区富康园5号楼3-1-2 开户银行及帐号:华夏银行大连西安路支行 513 520 000 181 910 002 1330 3 项目名称:大连市202路轨道线路延伸工程电力监控系统供货和安装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 YMZJ2011005 商 务 部 分 64 分 目 录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8 第1章 投标人须知及前附表 10 投标人须知 11 一、说明 11 1、资金来源 11 2、定义及其他 11 3、合格的货物和服务 12 4、投标费用 12 二、招标文件 12 5、招标文件构成 12 6、招标文件的澄清 13 7、招标文件的修改 13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 14 8、编制要求 14 9、投标文件构成 14 10、投标文件格式 15 11、投标报价 15 12、投标货币 16 13、证明投标人资格的文件 16 14、证明货物的合格性和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文件 17 15、投标保证金 18 16、投标有效期 19 17、废标条件 18 18、投标文件的制作和签署 19 四、投标文件的密封和递交 20 19、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20 20、投标截止期 20 21、迟交的投标文件 21 22、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21 五、开标与评标 21 23、开标 21 24、评标 22 25、与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的接触 25 六、授予合同 26 26、合同授予标准 26 27、接受和拒绝任何或所有投标的权力 26 28、中标通知书 26 29、签订合同 27 30、履约保证金和预付款担保 27 31、中标服务费 28 32、其他 29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序号 条款号 内 容 1 项目名称:大连市202路轨道线路延伸工程电力监控系统供货和安装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YMZJ2011005 2 2.1 招标人名称:大连市202路轨道线路延伸工程总指挥部 招标代理机构:大连昱明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 3 1、本次招标项目包括设备供货、设备施工安装、调试、试验、检验、试运行、验收及文件资料、工厂和现场培训、验收、保险(运输保险及强制保险)、售后服务及本合同有关的服务和保修等相关技术服务。 2、投标总价除以上描述外还应包括全部设备的运输费、包装费、装卸费、工厂监造、运输和仓储、技术服务费、人员培训费、验收伴随服务(含设计、设计联络、安装督导、现场测试和系统联调、软件调试、培训、试运行、系统维护和技术支持、质量保证期服务、接口协调管理、临管服务和招标文件“用户需求书”中所描述的其它类似义务及工作)、保险、利润和税金等和必不可少的部件、标准备件、专用工具等所有费用。 4 15.1 1、投标人应提交不少于投标总额1%的保证金(人民币)。 2、投标保证金形式:银行汇票、支票、现金、银行保函。 银行保函应自投标截止期至投标有效期截止日后30天止的期限内有效。 3、外地企业若要汇款,请汇至“ 户名:大连昱明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 开户行:华夏银行大连西安路支行; 帐号:513 520 000 181 910 002 1330”(汇款以到帐时间为准)。 4、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时间及地点:在开标当日(2011年**月**日北京时间13:00-13:30)到大连市行政服务中心一楼第**受理区当面递交。 5 16.1 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为90天(日历日) 6 18.1 投标文件数量:1套正本,7套副本。 7 19.2 投标书递交时间及地点:开标当日,在(2011年**月**日北京时间13:00-13:30)之间,到大连市行政服务中心一楼第 受理区当面递交。 标志字样:招标项目名称:大连市202路轨道线路延伸工程电力监控系统供货和安装采购项目 招标项目编号:YMZJ2011005 投标人名称:“XXXXXXXXXXXXXXXXX” 8 20.1 投标截止日期及时间:2011年**月**日 北京时间13:30 开标日期及时间:2011年**月**日 北京时间13:30 开标地点:大连市政府采购服务中心 (大连市西岗区迎春路2号 大连市行政服务中心一楼第**开标室) 9 30.1 履约保证金提交期限:签订合同后十五(15)天内。 履约保证金金额:合同总价的10%(人民币)。 10 24.2 评标方法:综合评分法 11 29.1 合同签订时间: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十五(15)天内。 第1章 投标人须知及前附表 投标人须知 一、说明 1、资金来源 1.1 本招标文件中所述的招标人已获得一笔财政性资金,用于支付本次招标后所签订的合同项下的款项。 2、定义及其他 2.1 招标人:大连市202路轨道线路延伸工程总指挥部 2.2 招标代理机构:大连昱明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 2.3 招标方: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 2.4 “招标货物”指本招标文件中所述非进口产品及相关服务,本次招标只接受非进口产品投标。 2.5 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 2.6政府采购优先采购自主创新产品、节能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自主创新产品应纳入国家和省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发布的《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节能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应纳入国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 2.7 投标人应具备的资格条件 (1)见投标邀请。 (2)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都不得在同一货物招标中同时投标。如同时投标,招标方只接受最先购买招标文件投标人的投标。 (3)投标人必须向招标代理机构购买招标文件并登记备案,未向招标代理机构购买招标文件并登记备案的潜在投标人均无资格参加投标。 3、合格的货物和服务 3.1 合同中提供的所有货物及其有关服务,均应来自上述2.7条款所规定的投标人。 3.2 货物系指投标人按招标文件规定,须向招标人提供的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相关货物。 3.3 服务系指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人须承担的与投标货物有关的辅助服务,如运输、包装费、装卸费、仓储费、土建配合、保险、安装、调试、技术培训、售后服务以及其他类似的义务。 4、投标费用 4.1 投标人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投标有关的费用。不论投标的结果如何,招标方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二、招标文件 5、招标文件构成 5.1 招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投标邀请 第1章 投标人须知及前附表 第2章 合同格式 第3章 附件(投标文件格式) 第4章 项目需求及技术需求 开标一览表 评分标准 6、招标文件的澄清 6.1 投标人对招标文件如有疑问要求澄清,应在投标截止期五(5)天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机构对投标人的澄清要求均以书面形式(或传真)予以答复,同时将书面答复发给每个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答复中包括所问问题,但不包括问题的来源。 6.2 招标方将根据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要求决定是否召开标前答疑会。如果决定召开标前答疑会,则将提前向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发出书面通知。在标前答疑会上,招标方将对投标人提出的与本次招标有关的问题进行答复。会后将把招标方在标前答疑会上所作的答复整理成会议纪要,并发给所有投标人。该会议纪要将被视为招标文件的一部分,如果原先所发招标文件中的内容或者招标方和招标代理方在标前答疑会上口头答复的内容与该会议纪要中的内容不一致,应以会议纪要中的表述为准。 7、招标文件的修改 7.1 在投标截止期前的任何时候,无论出于何种原因,招标代理机构可主动地或在解答投标人提出的澄清问题时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7.2 招标文件的修改将以书面形式(或传真)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并对其具有约束力。投标人在收到上述通知后,应立即向招标的机构回函确认。 7.3 为使投标人准备投标时有充分时间对招标文件的修改部分进行研究,招标代理机构依法延长投标截止期,但至少在招标文件要求的截止时间十五(15)天前通知,并以书面形式(或传真)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 8、编制要求 8.1 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文件,并保证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以使其投标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否则,其投标将视为无效投标。 8.2 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投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就有关投标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以中文书写。 8.3 投标文件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顺序,统一用A4规格幅面打印、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由于编排混乱导致投标文件被误读或查找不到,责任由投标人承担。 9、投标文件构成 9.1 投标人编写的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部分: (1)按照规定格式编写的“投标函”; (2)按照规定格式编写的“投标报价表”; (3)按照规定格式编写的“主要部件说明一览表”; (4)按照规定格式编写的“规格偏离表”; (5)按按照规定格式编写的“技术资料说明一览表”; (6)按照规定格式出具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7)按照本须知第13条要求出具的资格证明文件,以证明投标人是合格的,中标后有能力履行合同; (8)按照本须知第14条要求出具的资格证明文件,以证明投标人提供的货物是合格的,且符合招标文件; (9)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格式”要求提供的资格证明文件、投标文件技术部分内容等; (10)投标人认为有助于提高其竞争力的其他书面承诺或文件。 9.2 投标人简单地复印或照搬技术规格的内容作为其投标文件的一部分,将有可能被评标委员会判为无效标。 10、投标文件格式: 10.1 投标人应按本须知第9条的内容与要求和招标文件第3章提供的格式编写其投标文件,投标人不得缺少或留空任何招标文件要求填写的表格或提交的资料。 10.2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按本须知第9条规定的顺序编排、统一用A4规格幅面打印、并应编制目录、逐页标注连续页码,并装订成册。由于编排混乱导致投标文件被误读或查找不到,责任由投标人承担。 11、投标报价 11.1 投标人应在投标分项报价表上标明本合同提供货物单价、总价和及全部相关服务费用。 11.2 投标分项报价表上的价格应按下列方式分开填写: (1)对所供应的货物报出厂价,该报价必须包括制造和装配货物所使用的材料、部件(包括质量保证期内需配备的随机备品、备件)、技术资料及货物本身已支付或将要支付的一切费用; (2)伴随服务费,应包括设备开通并投入使用所需要一切技术服务费用,该报价必须包括但不限于安装、调试、检验、培训、土建配合、保险、运输等费用,也应包括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及其他费用; (3)投标人应根据产品的技术状况列出设备正常连续运行三年所需的的备品备件,应列出设备清单(名称、型号、规格和数量),并做出详细说明。随产品一起提供的备品备件应列入总价,并将备品备件单独报价。设备安装如需要专用工具和专用测试设备,投标人应在投标书中明确(名称、型号、规格和数量),并单独报价。 对于设备的主要部件,投标人必须提供检测工具、授权软件和详细的检测工艺方案。根据投标人提供的对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和专用测试设备的建议,买方有权最终确定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及专用测试设备具体数量及明细表。备品备件及专用工具的总价不应超过设备总价的5%。 11.3 投标人对每种货物只允许有一个报价。招标方不接受任何选择报价,对每一种货物只允许有一个报价。 11.4 投标人根据本须知第11.2条的规定将投标价分成几部分,只是为了方便招标方对投标文件进行比较,并不限制招标人以上述任何条件订立合同的权力。 11.5 投标人所报的投标价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任何包含价格调整要求的投标,将被认为是非响应性投标而予以拒绝。 11.6 招标方不接受投标人对任何未办理正常进口手续的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的货物的投标报价。 11.7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 11.8投标人投标前应勘察施工现场,应充分考虑施工现场条件及不可预见费用。 12、投标货币 12.1 投标人提供的货物和服务一律用人民币报价。 13、证明投标人资格的文件 13.1 投标人应提交证明其有资格参加投标和中标后有能力履行合同的文件,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13.2 投标人提交的合格性证明文件应使招标方满意,投标人在投标时应符合本须知第2.7条的规定。 13.3 投标人提交的证明其中标后有能力履行合同的资格证明文件应使招标方满意,即: (1)投标人已具备履行合同所需的财务、技术和项目实施能力; (2)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证明文件。 14、证明货物的合格性和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文件 14.1 投标人应提交证明文件证明其投标的货物的合格性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该证明文件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14.2 证明货物和服务与招标文件的要求一致的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它包括: (1)货物主要技术指标和性能的详细说明。 (2)货物从招标人开始使用至“用户需求书”中规定的保修期或使用周期内正常、连续地使用所必须的备品备件和专用工具清单,包括备品备件和专用工具的货源及现行价格。 (3)对照招标文件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逐条说明所提供货物和服务已对招标文件的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做出了实质性的响应,或申明与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条文的偏差和例外(按第3章要求偏离表格式填写)。特别对于有具体参数要求的指标,投标人必须提供所投设备的具体参数值。 (4)应对用户需求书和合同通用条款有关售后服务和质量保证进行响应,提出完善的售后服务措施。 (5)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证明货物合格性文件。 15、投标保证金 15.1 投标人应提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数额的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的一部分。 15.2 投标保证金是为了保护招标方免遭因投标人的行为而蒙受损失。招标方在因投标人的行为受到损害时可根据本须知第15.7条的规定没收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15.3 投标保证金的货币为人民币,并采用下列任何一种形式: (1)银行汇票; (2)支票; (3)现金; (4)银行保函。 15.4 凡没有根据本须知第15.1和15.3条的规定随附投标保证金的投标,将被视为非响应性投标予以拒绝。 15.5 未中标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招标代理机构将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原额退还投标人。 15.6 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人按本须知第29条规定签订合同,并按本须知30条规定提交了履约保证金和按本须知31条规定缴纳中标服务费后五(5)天内原额退还。 15.7 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1)投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 (2)投标人在投标期间提供虚假文件骗取中标; (3)中标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根据本须知第29条规定签订合同; (4)中标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根据投标人须知第30条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和预付款担保; (5)中标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根据投标人须知第31条规定缴纳招标代理机构服务费; (6)投标人违反法律法规给采购方造成损失的。 16、投标有效期 16.1 投标应自本须知第23.1条规定的开标日起,并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所述时期内保持有效。投标有效期不足的投标将被视为非响应性投标而予以拒绝。 16.2 特殊情况下,在原投标有效期截止之前,招标代理机构可要求投标人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这种要求与答复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投标人可拒绝招标代理机构的这种要求,其投标保证金将不会被没收。接受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将不会被要求和允许修正其投标,而只会被要求相应地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在这种情况下,本须知第15条有关投标保证金的退还和没收的规定将在延长了的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17、废标条件 17.1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政府采购法》予以废标或依据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处理: (1)符合专业条件的投标人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投标人不足三家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招标人不能支付的;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18、投标文件的制作和签署 18.1 投标人应准备一份投标文件正本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数目的副本,每套投标文件须清楚地标明“正本”“副本”。若正本和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 18.2 投标文件的正本需打印,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以下均简称为投标人代表)在投标文件上签字。投标文件的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 18.3投标文件应字迹清楚、内容齐全、不得涂改。如有修改,修改处须有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投标人代表签字。 四、投标文件的密封和递交 19、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9.1投标文件须按以下方法装袋密封: 19.1.1投标文件密封袋内装投标文件正、副本。封口处应有投标法定代表人或是其授权代表的签字及投标人的公章。封皮上写明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投标人名称,并注明“开标时启封”字样。 19.2 如果外层信封未按第19.1条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招标代理机构对误投或过早启封概不负责。对由此造成提前开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代理机构将予以拒绝,并退回投标人。 19.3为方便开标唱标,投标人必须将开标一览表单独密封,并在信封上标明“开标一览表”字样,在递交投标文件时单独递交。 20、投标截止期 20.1 投标人应在不迟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截止期将投标文件递交至招标代理机构,递交地点应是“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指明的地址。 20.2 招标代理机构可以按本须知第7条规定,通知修改招标文件适当延长投标截止期。在此情况下,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和投标人受投标截止期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应延长至新的截止期。 21、迟交的投标文件 21.1 招标代理机构将拒绝接收在本须知第20条规定的截止期后送达的任何投标文件, 截止期后收到的投标文件将原封退回。 22、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22.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后,可以修改或撤回其投标,但投标人必须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期之前将修改或撤回的书面通知递交到招标代理机构。 22.2 投标人的修改或撤回通知应按本须知第19条规定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 22.3 在投标截止期之后,投标人不得对其投标做任何修改。 22.4 从投标截止期至投标人在投标书中确定的投标有效期期满这段时间内,投标人不得撤回其投标,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按照本须知第15.7条的规定被没收。 五、开标与评标 23、开标 23.1 招标代理机构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组织公开开标。开标时邀请所有投标人代表参加。参加开标的代表应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 23.2开标时,招标代理机构当众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折扣声明(如果有)、是否提交了投标保证金,以及招标代理机构认为合适的其他内容。除了按照本须知第21条的规定原封退回迟到的投标之外,开标时将不得拒绝任何投标。 23.3 唱标时,投标人代表应主动对招标代理机构误唱和漏唱内容当场提出更正和补唱。 23.4招标代理人将做开标记录,开标记录包括前款规定的公开宣布的内容。参加开标的投标人代表应在开标记录上签字。开标记录将存档备查。 24、评标 24.1 评标委员会 24.1.1受大连市202路轨道线路延伸工程总指挥部的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 24.1.2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及有关经济、技术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24.1.3 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工作,对投标文件进行审查和评估,并向招标方提交书面评标意见。 24.2 评标方法:综合评分法。 24.2.1 评分因素及权重。详见评分标准及细则 24.2.2打分方法:各项评分因素的满分均为100分,评标委员会每位成员分别计算出每个有效投标人各项评分因素的汇总得分。以各项因素的汇总得分乘以该项评分因素所占的权重,然后累加。计算出每个投标人的评标总得分。计算方法如下: 评标总得分=F1×A1+ F2×A2+………Fn×An,其中F1、F2 、………Fn分别为各项评分因素的汇总得分; A1、A2、………An 分别为各项评分因素所占的权重(A1+A2+………+An=1)。 注:后附评分标准表 24.3 投标文件的澄清。 24.3.1 在评标期间,评标委员会可要求投标人对其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说明,但澄清或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有关澄清的要求和答复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澄清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4.3.2 评标委员会认为某些分项报价明显不合理或者低于成本,有可能影响货物质量和不能诚信履约的,将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提供书面文件予以解释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据此,评标委员会将判定投标报价是否不合理或者低于成本。否则,其投标将视为无效投标。 24.4 投标文件的初审(符合性检查) 24.4.1评标委员会将审查投标文件是否完整、资格证明文件是否齐全,投标保证金是否合格、有无计算上的错误等。 24.4.2 开标时,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明细表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为准。投标文件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对不同文字文本的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如果投标人不接受对其错误的修正,其投标将视为无效投标。 24.4.3 对于投标文件中不构成实质性偏差的不正规、不一致或不规则,招标方可以接受,但这种接受将不能对其他投标人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 24.4.4 在详细评标之前,根据本须知第23.4.5条的规定,评标委员会要审查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应该是与招标文件要求的全部条款、条件和规格参数相符,没有重大偏离或保留的投标。所谓重大偏离或保留是指实质上影响合同的供货范围、质量、性能或者实质上与招标文件不一致,而且限制了招标人的权利或投标人的义务。纠正这些偏离或保留将会对其他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评标委员会决定投标的响应性只根据投标文件本身的内容,而不寻求外部的证据。 24.4.5实质上没有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将视为无效投标。投标人不得通过修正或撤销不合要求的偏离或保留从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如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投标将视为无效投标: (1)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未出席开标会议,或未在唱标记录上签字的; (2)投标人超出经营范围,营业执照过期的;或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相关认证证书或认证证书过期的; (3)投标人未提交投标保证金或金额不足; (4)投标文件无投标单位公章、无投标人代表签字,或签字人无法定代表人有效委托书的; (5)投标有效期不足的; (6)不符合招标文件资格要求的; (7)没有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的; (8)投标人对同一货物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明确哪个报价有效的; (9)投标文件附有招标方不能接受的条件的; (10)投标文件不全,未按规定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字迹模糊、辨认不清的; (11)投标货物漏项; (12)弄虚作假企图骗取中标的; (13)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招标文件其它实质性要求的投标。  24.5 投标文件的详细评审 24.5.1 评标委员会将按照本须知第24.4条规定,只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进行详细评审。 24.5.2 详细评审即以招标文件为依据,对所有实质上响应的投标进行投标报价构成分析。投标报价应满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须知、投标分项报价表等招标文件要求的报价规定和要求。不合理报价或者低于成本报价的投标将被视为无效投标。 24.5.3 投标报价分析的原则是: (1) 投标人的报价必须包含本须知11.2和投标分项报价表所有内容,否则按漏项处理。若投标货物的某项费用没有或免费提供,应在投标分项报价表中说明。否则按漏项处理。 (2) 投标分项报价表中的“其它费用”如果有的话,应在投标分项报价表中说明。否则按漏项处理。 24.6中标候选人的确定 24.6.1评标委员会对进入详细评审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详细评审和比较,并按招标文件规定进行打分,按分值由高到低进行排序,向采购人推荐中标候选人。 24.6.2中标条件: (1)投标文件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2)经对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后,评标总得分最高; (3)有执行合同的能力。 24.6.3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向招标人推荐合格中标候选人,招标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向大连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提出书面评标报告。 25、与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的接触 25.1 除本须知第24.3条的规定外,从开标之日起至授予合同期间,投标人不得就与其投标有关的事项与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以及评标委员会成员接触。 25.2 投标人试图对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比较或授予合同的决定进行影响,都可能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六、授予合同 26、合同授予标准 26.1除第27条的规定之外,招标人将把合同授予被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并有履行合同能力的投标人。 26.2招标方将保留在授予合同前对中标候选人进行最终审查的权利。最终审查的内容是依据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对中标候选人产品情况、售后服务、履约能力以及招标人认为有必要了解的其它问题作进一步的考查,以确定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并具有履行合同能力。最终审查的方式有: (1)对中标候选人进行询问。 (2)对中标候选人进行实地考察。 接受最终审查的中标候选人必须如实回答和受理招标方的询问或考查,并提供所需的有关资料。中标候选人未受理招标方的询问或考查,招标方将有权认为中标候选人不具有良好的履行合同的能力和条件。 26.3 如在最终审查阶段发现中标候选人不符合定标原则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在此情况下,招标代理机构将组织评标委员会复会,招标人报告最终审查情况,由评标委员会重新做出推荐意见。 27、接受和拒绝任何或所有投标的权力 27.1招标方保留在授标之前任何时候接受或拒绝任何投标的权力,对受影响的投标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28、中标通知书 28.1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代理机构将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通过“大连市政府采购网”(网址:)发布中标公告。未中标的投标人可通过上述媒体查询评标结果。招标方不对未中标的投标人做未中标原因的解释。 28.2 中标通知书是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 28.3在中标人按照第31条规定提交中标服务费后,招标代理机构将发中标通知书。 29、 签订合同 29.1 中标人在收到招标代理机构发出的中标通知书后三十(30)天内,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如果中标人没有按照上述规定执行,取消该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在此情况下评标委员会可推荐其他合格中标候选人或重新组织采购。 30、 履约保证金和预付款担保 30.1 履约保证金 30.1.1 中标人在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后十五(15)天内,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 30.1.2 履约保证金用于补偿招标人因中标人不能完成其合同义务而蒙受的损失。 30.1.3 履约保证金应采用人民币,并采用下述方式之一提交: 1)银行保函:由招标人可接受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和营业的银行出具,其格式采用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或没有重大偏离的其他格式; 2)银行汇票、支票或现金。 30.1.4 在卖方全部货物通过到货验收三十(30)天内,买方将把履约保证金原额退还卖方。 30.2 预付款担保 30.2.1中标人在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十五(15)天内,向招标人提交与预付款等额的预付款担保。 30.2.2 预付款担保用于偿还买方因卖方违约或终止合同等情况发生而不能获得合同货物或已付预付款所蒙受的损失。 30.2.3 预付款担保应采用人民币,按下述两种情况办理: 1)预付款银行保函:由招标人可接受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和营业的银行出具,其格式采用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或没有重大偏离的其他格式; 2)放弃预付款:卖方应在签订合同十(10)天内主动提出放弃预付款,并向招标人提交放弃预付款的书面声明。在此情况下,预付款将合并到下一付款期一同支付。 30.2.4 在卖方全部货物通过到货验收三十(30)天内,买方将把预付款保函退还卖方。 30.3 如果中标人没有按照上述第29条或30.1条、30.2条规定执行,招标方将有充分理由取消该中标决定,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在此情况下,招标人将根据评标委员会意见重新确定中标人或重新采购。 31、 中标服务费 30.1招标代理机构向中标人按《招标代理服务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文件的规定和标准收取中标服务费。(见30.4) 30.2中标人应在收到招标代理机构的通知后三(3)天内将中标服务费一次性付清,并领取中标通知书。 30.3本次招标标按货物招标标准收取中标服务费。 30.4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 中标金额(万元) 货物招标 服务招标 工程招标 100以下 1.5% 1.5% 1.0% 100-500 1.1% 0.8% 0.7% 500-1000 0.8% 0.45% 0.55% 1000-5000 0.5% 0.25% 0.35% 注: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 例如:某货物代理业务中标金额为1000万元,计算采购代理服务收费额如下: 100万元×1.5%=1.5万元 (500一100)万元×1.1%=4.4万元 (1000-500)万元×0.8%=4万元 合计收费=1.5十4.4+4=9.9(万元) 32、 其他 32.1 未尽事宜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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