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二章 企 业 法一、企业的概念及其分类1、企业的概念及特征特征:(1)企业是社会经济组织(2)以营利为目的(3)企业是实行独立核算的社会经济组织(4)企业是依法设立的社会经济组织2、分类 (1) 依企业的经济性质划分,可以分为: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以及混合所有制企业; (2)按出资者不同划分,可以分为:内资企业;外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3)按法律地位不同:可分为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 其中企业法人包括公司和企业;非企业法人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二、合伙企业(一)概念 1、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
2、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1)普通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2)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3)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2、有限合伙企业与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区别(1)
3、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2)一般情况下,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合伙人的责任才存在有限与无限的区别三、我国的企业法我国目前虽没有制定统一的企业法典,但自八十年代至今我国制定和颁布了一系列调整企业的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包括较早的根据所有制性质进行的立法,如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1988年4月颁布)、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1979年7月制定,1990年4月修改,2001年3月第二次修正)、外资企业法(1986年4月通过,2000年10月修正)、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1988年4月通过,2000年10月修正)、合伙企业法(1997年2月通过,2006年8月修订)、个人独资企业法(1999年8月颁布)、公司法(1993年12月通过,1999年12月修正,2004年8月第二次修正,2005年10月修订)、破产法(2006年8月公布)等等。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