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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狮王-黄金眼居间合同[00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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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精选资料 上海黄金眼投资管理公司 居间商协议 上海黄金眼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居间合同 委托方:上海黄金眼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居间方: 地 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耀华路488号信建大厦503 地 址: 邮 编:200126 邮 编: 业务电话: 021-58866117 业务电话: 传 真:021-58866117-827 传 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委托方、居间方双方本着友好、平等、自愿和互惠、互利的原则,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就共同为上海黄金交易所开发更多优质客户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合作事项 居间方负责向委托方介绍非委托方的黄金投资客户进行参与上海黄金交易所的品种交易。 第二条 居间方的权利和义务 1、 居间方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委托方的相关业务规章。按合同规定忠实履行自己的居 间义务,积极促进客户与委托方办理开户手续,并做好服务工作。居间方有权按委托方的规定取得相应费用; 2、 居间方保证向委托方提供的客户资料准确、全面、无误; 3、 承诺遵守委托方制订的关于黄金居间方的管理规定,保守客户资料秘密和委托方的商业 秘密; 4、 双方的合作专指开发服务上海黄金交易所的客户。居间方不得以委托方身份或委托方员 工身份对外进行其它业务; 6、 居间方负责对所辖的客户进行服务管理,协助客户熟悉上海黄金交易所的交易品种、交易规则,提高行情分析能力,使客户能够严格按上海黄金交易所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 7、 居间方应严格按照上海黄金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开发、服务好客户,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客户做获利或者不会发生损失的承诺保证。 8、对客户要准确的进行指导及风险教育,熟读《上海黄金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使客户能够了解风险控制并能够自行控制风险。 第三条 委托方的权利和义务 1、委托方有权根据上海黄金交易所及委托方合作银行(机构)的市场情况调整居间服务体系、价格体系和居间方政策; 2、居间方合同期间连续三个月无新增交易资金,委托方有权取消其居间资格; 3、居间方如违反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委托方有权中止本协议,并由居间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4、有权要求居间方遵守委托方制订的有关居间方相关的管理规章制度; 5、提供规范的黄金居间服务体系,为居间方高效开展提供支持; 6、提供及时的黄金投资分析资讯; 7、提供系统的黄金投资知识培训; 8、提供系统的操作流程和营销、管理方案及培训; 9、提供全球金融市场报价分析软件和使用培训; 10、提供全面的交易知识宣传资料; 11、提供完善的媒体宣传及品牌推广。 第四条 居间方管理 1、开户管理 (1)、居间方开户时必须提供:公司的地址、法人电话、银行账户、公司座机、传真、MSN、QQ等指定联系方式。否则不予开户。在日后经营当中如要变更提前二个工作日向委托方申请备案。如居间方擅自改动联系方式,或者提供的电话等联系方式关机、无人接听等原因产生损失,所产生的后果由居间方负全责。 (2)、如居间方希望通过委托方在上海黄金交易所增开“企业法人户”的,签订居间方协议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将金交所收取的基础保证金(人民币:壹万元)打入委托方在金交所的指定居间账户。(如居间方不增开“企业法人户”的,无需基础保证金) (3)、居间方和委托方签协议时必须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人身份证(以上全部是复印件)。 2、商标管理 居间协议生效后,居间方可以使用“黄金眼投资管理”和“黄金眼”字样进行市场开发。但不能冒用上海黄金交易所名义或者擅自使用交易所标识开展业务,一经核实,立即取消居间权力并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同时使用委托方的商标应遵循以下管理办法: (1)、委托方的商标授权只限于本公司交易品种宣传,不得宣传其他相关产品。否则委托方单方有权解除居间方居间权力,并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 (2)、居间方不得利用“黄金眼投资管理”和“黄金眼”等系列商标或字样进行非法活动。否则委托方单方有权解除居间方居间权力,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条 手续费返还 (1)、居间方报酬具体比例按照公司的相关规定执行;(详情请参照附4) (2)、该报酬已包括居间方进行业务活动中所发生的费用,委托方不再承担任何额外的费用; (3)、委托方在次月20日前将返还利润扣除划转费用及相关税费后打入居间方账户,(因委托方合作银行(机构)原因造成报酬无法按时发放,委托方将提前告知),发生的汇款费用由居间方支付,居间方账户信息如下: 开 户 行: 开户名称: 开户账号: 其 他: 第六条 居间方培训 (1)、居间方在签订好合同后可对委托方提出申请进行培训 。 (2)、培训产生差旅费、住宿费、伙食费由居间方承担。 第七条 居间方服务考核标准 居间方应执行委托方规定的服务标准,如居间方未能达到服务标准,则委托方将有权根据标准情况核实后采取提示、暂停或停止居间业务资格。 服务标准具体如下: 项目 内容 不达标政策 年度客户投诉次数 小于5次 暂停居间业务资格 业务人员素质 熟练 暂停居间业务资格 能否解答客户问题 是 提示居间方开展培训工作 开户第一季度业务量 ≧100KG(AU) 暂停或停止居间业务资格 *注: 60手白银相当于1手黄金的标准 第八条 协议有效期 本协议具有排他性,居间方一旦与委托方签订本协议,不得再与其他会员单位签订黄金居间协议,否则将被视为违约行为,委托方有权追究居间方的责任,并获得相应的经济赔偿。本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生效,有效期为 年。 第九条 合同期限与终止 1、如协议一方提出修改或终止本协议,须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另一方,经双方协商一致后方修改或终止本协议。 2、本协议在下列情形下终止: (1)双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协议; (2)本协议期限届满,并不再续签; (3)由于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使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或没有必要继续履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终止本协议; (4)协议的任何一方明确表示其将不履行义务或以书面表示其将不履行义务; (5)因本协议的一方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无法履行协议; (6)订立本协议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则、制度发生变化,或监管部门、上海黄金交易所要求,导致本协议发生变化或无法履行。 第十条 争议的解决事项 1、凡因执行本协议发生的或者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均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通过以下方式解决: A、提请仲裁; B、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 其他事宜 1、 双方签订的协议中的附件1至附件5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2、 本协议未涉及到的条款按照上海黄金交易所的相关规章、制度、政策执行; 3、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委托方:上海黄金眼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居间方: 客户(开户授权人)签字: 盖章: 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1: 黄金交易风险昭示说明书 尊敬的客户:   由于黄金市场有不可预知的风险,您所面对的损失可能会超出您的预计,所以根据我们的经验现向您提供本《黄金交易风险昭示说明书》。   您在考虑是否进行黄金交易时,至少应当明确以下几点: 一、您在黄金市场进行交易,假如市场走势对您不利时,我公司会按照黄金交易协议约定的时间和方式通知您追加保证金,以使您能继续持有未平仓合约。如您未于规定时间内存入所需保证金,您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将可能在亏损的情况下被迫平仓,您必须承担由此导致的一切损失。   二、您必须认真阅读并遵守上海黄金交易所的交易规则和我们之间所签署的居间协议,根据这些规则与协议,您所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将可能根据有关规则被强行平仓,您必须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   三、在某些市场情况下,您可能会难以或无法将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平仓。例如:这种情况可能在市场达到涨跌停板时出现。出现这类情况,您的所有保证金有可能无法弥补全部损失,您必须承担由此导致的全部损失。   四、由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变化,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规则的修改,紧急措施的出台等原因,您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可能无法继续持有,您必须承担由此导致的损失。   五、由于非上海黄金交易所或者本公司所能控制的原因,例如:地震、水灾、火灾、雷击和8级以上的台风等不可抗力因素或者计算机系统、通讯系统故障等,可能造成您的指令无法成交或者无法全部成交,您必须承担由此导致的损失。   本《黄金交易风险昭示说明书》无法揭示从事黄金交易的所有风险和有关黄金市场的全部情形。故您在入市交易之前,应对自身的经济承受能力、风险控制能力和心理承受能力做出客观判断,对黄金交易作仔细的研究。 以上《黄金交易风险昭示说明书》,上海黄金眼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已经在签订《黄金交易业务居间协议书》之前向本人出示并说明,本人已阅读并完全理解和接受。 附件2: 客户须知 第一条 上海黄金交易所规定任何会员单位不得对客户做出获利保证或者与客户签订分享利益或者共担风险条款。客户应当明确黄金交易中任何获利或者不会发生损失的承诺均为不可能或者没有根据,并且声明从未在任何时间从上海黄金眼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任何代表或者工作人员处得到过此类承诺。 第二条 上海黄金交易所规定任何会员单位不得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客户不得要求本公司以全权委托的方式进行黄金交易。   (注:全权委托指居间交易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代客户决定交易指令的内容。)   第三条 在上海黄金交易所对黄金交易限仓情况下,本公司有权未经客户同意按照限仓规定限制客户持有的未平仓合约的数量。当客户持有的未平仓合约数量超过限仓要求时,本公司有权根据上海黄金交易所的要求对超量部分强行平仓,并且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 第四条 在上海黄金交易所根据有关规定要求本公司对客户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强行平仓的情况下,本公司有权未经客户同意对其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强行平仓,并且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    附件3: 居间方承诺书 本公司自愿成为上海黄金眼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居间方,现承诺如下: 1、 本公司承诺:与上海黄金眼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黄金业务交易居间协议,在协议履行期内不再与其他上海黄金交易所会员单位签订相关委托及居间,否则视为违约; 2、 本公司承诺:黄金业务只做上海黄金交易所规定的黄金交易业务,公司在协议履行 期内一切得不到国家法律认可的黄金外汇等业务不去经营,否则视为违约; 如出现违反上述两点承诺之一的,公司愿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 上海黄金眼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可单方面解除与本公司的黄金交易居间协议,并有权保留追究本公司责任及相应经济赔偿的权力; 2、 上海黄金眼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有权冻结未结交易居间费用,待违约责任明确后,再做相应处理。 本承诺书可作为《黄金交易业务居间协议书》的补充条款。 特此承诺 附件4: 服 务 报 酬 结 算 表 单位:元 当月狮王结算给委托方的所有居间方客户佣金数额(税后) 分成标准 10万元以下部分(包括10万元) 委托方与居间方按税后净所得的20%和80%分成 10万元以上部分 委托方与居间方按税后净所得的15%和85%分成 备注 净所得=狮王结算给委托方的相应佣金额×(1-5.65%) 附件5: 居间方联系方式 公司地址 法人电话 白天值班电话 晚上值班电话 传真 QQ MSN THANKS !!! 致力为企业和个人提供合同协议,策划案计划书,学习课件等等 打造全网一站式需求 欢迎您的下载,资料仅供参考 可修改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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