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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孵化合同的双向责任,实现真正的创业公正
创业孵化基地孵化大学生自主创办企业,是一种合同性行为。创业孵化基地与被孵化的大学生白主创办企业之间也是一种合同关系。所谓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①不难看出,签订协议的主体双方是法律地位平等的双方。所谓法律地位平等,是指签订协议主体双方拥有同等的、相应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任何一方都不能具有突出的法律特权和法律义务,任何一方都不能凌驾于另一方,拥有十足的权利和地位支配和制约另一方,任何一方,都是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的统一体,双方之间也是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的对应体,一句话,合同是一种双方行为。各自拥有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各自对对方拥有权利和履行义务。创业孵化基地与被孵化的大学生自主创办企业之间也是如此。创业孵化墓地对于被孵化企业拥有要求权,比如准人权、规范权和自主权等,同时这也是创业孵化基地的义务;被孵化的大学生自主创办企业对于创业孵化基地也有申请准人权、对孵化基地的规范行为的抗辩权以及对于创业孵化基地不作为或者违法作为的赔偿请求权。但是,纵观各地创业孵化基地的各种制度,对于比孵化企业的规范性要求多,包括申请的提出资格、
准人的批准条件和批准程序、被孵化企业进人孵化基地后的规范性限制等等,规定得非常详细,虽然也规定了被孵化企业进人孵化基地拥有享受优惠的权利,但也是在符合重重条件之后的结果,是被孵化企业履行多重义务之后的结果。在这里,义务的分览重于权力,彼此之间是很不平衡的。而且,合同中没有规定被扶持企业拥有任何抗辩权. 没有规定创业孵化基地如果违反合同,被孵化企业维护滋生合法权益的任何权利措施。也就是说,在创业孵化法律关系中,创业富户基地享有的都是权利性法律规范,具有非常之大的任意性和选择性;而被孵化企业享有的主要是义务性法律规范,具有严格的规范性和强制性。这是不平衡的,也是不合理的。正确的做法是,创业孵化基地与被孵化的大学生自主创办企业之间应该建立一种双务关系,彼此之间各自拥有权利和义务,彼此之间互相规范、互相制约。创业孵化基地对于被孵化企业拥有准人权、资助权和规范制约权;而被孵化企业对于创业孵化基地也同时具有要求权、规范权、抗辩权和必要的索赔权。总之,双方应该是一种双务性质的、互为权利和互为义务的法律关系。
总之,创业孵化基地制度的推出,是一个十分有利于推动大学毕业生(自主创业的有效措施,它对于有效地解决我国的就业问题、维护劳动者的劳动就业权益、优良再造我国的产业结构,推动我国社会经济的良性发展,发挥了突出的作用,其社会供给是不容否定的。虽然它还属于初创阶段,在拥有辉煌的业绩的同时,还有争议与不完善的地方,很多方面还有待于进一步的改革和优化。但是,我们坚信,创业孵化基地制度是社会进步的产物。是符合社会发展规律的。我们相信,随着他在社会实践‘卜不断的积累经验、不断地加以改革和完善,创业孵化基地一定会得
到广大劳动者的拥戴和向往,他一定会在促进劳动者创业就业、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挖掘劳动者更大劳动价值、促进我闰社会经济的良性发展,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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