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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行测知识汇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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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jingjia.org 今天所做之事勿候明天,自己所做之事勿候他人。——歌德   公务员行测知识汇总 更多关于公务员的知识请访问:http://hubei.jingjia.org/   一、概念   1.民法:民法是我国社会主义法的组成部分,它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以及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说明:民法调整的法律关系是存在于平等主体之间的。“平等主体’’指当事人在民法上都具有独立活动的人格,他们之间在法律上的地位是平等的,在意志上是独立的,一方不受他方意志的支配;民法调整的对象是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关系。人身关系是指与人身密切相联系而无直接内容的社会关系。   2.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它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人,即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   3.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是公民主体资格的集中表现。   说明: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是与生俱来的,不是后天获得。   4.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它是指公民通过自己的行为独立行使民事权利或履行义务的能力,包括从事合法行为的能力,而且也包括对其违法行为承担责任的能力。   说明: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法律赋予的,是以其民事权利能力为前提的一种资格。   5.法人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说明:法人与公民的根本区别在于它是社会组织。   6,民事法律行为:它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说明:民事法律行为是一种行为;它是一种合法行为;这一行为可导致某一民事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或终止。   7.代理: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本概念的重点是:在代理权内;以被代理人名义;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责任。   8.物权 :物权是权利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直接支配其物,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民事权利。   说明:本概念的重点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   9.财产所有权: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10.债: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说明: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权利的一方为债权人,其享有的权利称   债权;负有义务的一方为债务人,其负担的义务是债务。 ’   11.合同:它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   说明:民法上,合同这一概念在不同的场合使用时有不同的含义;有时指发生债权债务的一种法律事实;有时指当事人之间因合同产生的债;有时指用以固定当事人协议内容的文书等。   12,知识产权:知识产权亦称智力成果权,是指公民法人对自己创造性的智力活动成果依法享有的包人身权和财产权在内的民事权利。   注意:这个概念中的“创造性”、“成果”都是关键文字。因为,智力活动没有成果,知识很丰富,智力活动很辛苦,也享受不到知识产权。同样,智力活动没有创造性,也享受不到知识产权。   13.人身权 :人身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的、没有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   说明:本概念中“与人身不可分离,没有财产内容”是重点。   14.财产继承权:财产继承权是指公民依法承受死者个人所遗留的合法财产的权利。   15.民事责任:民事责任是由民法规定的对民事违法行为人所采取的一种以恢复被损害人的权利为目的并与一定的民事制裁措施相联系的国家强制形式,它是民事违法人依法所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   16.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制度。   二、关系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既有联系又相区别。   两者的联系表现在:民事行为能力是实现民事权利能力的手段,有民事权利能力可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但还必须具有行为能力,才能自己去取得或实现权利,设定或履行义务。   两者的区别是:民事权利能力是一个人在法律上享有权利并有负担义务的资格,所有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都是平等的、一致的,是公民一生都享有的,不受其年龄、智力、健康等状态的影响。而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是公民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资格,不是从人一出生就享有的,它与公民的智力发育、健康状态有关,并非每个人都有,也非每个人都是一样。法律确定公民是否具有行为能力的依据,是看公民是否具有独立地判断是非和理智地处理自己的事务的能力,法律对公民行为能力的这种要求,目的在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和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三、问题   1.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立法、司法以及民事活动所应该遵循的准则。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了五项基本原则,它们集中体现了我国民法的社会主义特点。   ①保护公民、法人合法民事权益的原则。《民法通则》第5条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侵犯。”   ②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原则。《民法通则》第3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③公平、诚实信用原则。《民法通则》第4条对本原则作了规定。   ④遵守法律和国家政策的原则。《民法通则》第6条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   ⑤尊重社会公德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民法通则》第7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说明:民法的基本原则在不同的书刊上有不同的表述,但其内容是一致的。   2.法人应具备的条件:根据《民法通则》第37条的规定,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①依法成立;②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③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④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说明:法人应具备的四个条件,必须是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3.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①民事法律行为以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为必备要素。②它是以发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③它必须是一种合法行为。   4.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①双方法律行为与单方法律行为;②双务法律行为与单务法律行为;③有偿法律行为与无偿法律行为;④诺成性法律行为与实践性法律行为;⑤要式法律行为与不要式法律行为。   有关概念解释如下:①双方法律行为是指基于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双方意思表示不一致则法律行为不成立,如合同。②单方   法律行为是指仅基于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如立遗嘱。③双务法律行为是指法律行为的双方都负有义务的民事法律行为,如买卖合同。④单务法律行为的当事人一方负有义务,如赠与。⑤有偿法律行为是指根据法律行为享有某项权利必须偿付一定代价的法律行为,如买卖。⑥无偿法律行为是指根据法律行为享有某项权利而无需向对方偿付代价的法律行为,如赠与。⑦诺成性法律行为是指仅由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法律行为,又称不要物行为。⑧实践性法律行为又称要物行为,指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需交付实物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   5,代理的特征:①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②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代理行为;③代理主要是实施民事法律行为;④被代理人对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说明:代理是商品经济的产物。它一方面可以补充某些民事主体(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主体资格的不确定,另一方面更重要的是扩大了民事主体的活动范围。   6.代理的种类: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三种代理解释如下:①委托代理是代理人根据被代理人的委托而进行的代理。又称为意定代理或授权代理。②法定代理是指法律根据一定的社会关系的存在而设立的代理。③指定代理是指根据人民法院或者有关单位的指定而发生的代理,代理权来自指定单位的指定。   7.物权的特征:①物权是一种“对世权”。它的权利主体总是特定的人,而义务主体则是不特定的人。②物权的客体是特定的独立的物,而非行为或精神财富。③物权的内容是对物的直接管理和支配。④物权具有独占性和排他性。同一物不能有内容互不相容的两个物权。⑤物权具有追及权和优先权。⑥物权保护方法的广泛性。   说明:“对世权”在一般书上都叫做“绝对权”。   8.合同的法律特征:①它是当事人之间在自愿基础上达成的协议,是双方或多方的民事法律行为;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③它是当事人之间以设立、变更、终止特定民事权利义   务关系为目的法律行为;④它所确立的是债权债务关系;⑤其所确定的内容是符合法律的。   说明:合同必须是当事人在“自愿”基础上达成的,否则,采取胁迫、欺诈等手段签订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9.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①它是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两方面内容的一种民事权利;②它的客体必须有能为人感知的客观表现形式和首创性、新颖性;③它具有专有性、时间性和地域性。   10.财产继承的法律特征:①它与财产所有权相联系;②它与一定身份相关联;③其实现必与一定法律事实相联系。   11.民事责任的特征:①它是因违反民事义务,依法应承担的一种法律后果;②它主要是一种财产责任;③它是法定的违法行为人对于受害人承担的责任;④其范围与违法行为所造成的损害相适应;⑤它是对民事违法行为人的一种民事法律制裁。   湖北公务员行测常识判断“政治题”技巧   湖北公务员考试网   “常识判断主要测查报考者应知应会的基本知识以及运用这些知识分析判断的基本能力,重点测查对国情社情的了解程度、综合管理基本素质等,涉及政治、经济、法律、历史、文化、地理、环境、自然、科技等方面。”2011年国考大纲中对常识判断模块的考试范围和知识点分布作了以上安排,本文拟通过热点的形式梳理本年度国考可能涉及到的政治重点,以供考生参考。   (一)党风廉政建设   2010年1月12日,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上强调,全党必须正确认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形势,要坚定不移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推向前进。   提示:执政60余年来,我们党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不懈地进行理论和实践探索,考生备考时须对党风廉政建设的历史进行梳理,并掌握其中的重要事件,如以毛泽东、邓小平、江泽民为核心的领导集体以及胡锦涛总书记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建树。   (二)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2010年3月5日至3月1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人民大会堂举行,温家宝总理向大会作了政府工作报告,大会最后表决通过关于修改选举法的等决定。   提示:一年一度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可谓是最大的政治热点,大会上所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以及修改法律文件的决定等都是国考备考必须倾力的重点知识,除此以外,考生还要对全国人大的制度,以及全国人民政协会议的制度进行掌握,并拓展到宪法所规定的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等方面的知识点。   (三)上海世博会   2010年5月1日至10月31日,第41届世界博览会在中国上海举行。此次世博会也是由中国举办的首届世界博览会。   提示:上海世博会的召开是2010年的一大盛事,在社会上引起了很大的反响。考生除了掌握上海世博会的基本情况,还要对历年世博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主题等进行了解。   (四)深圳经济特区建立30周年   今年是深圳经济特区建立30周年。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温家宝8月在深圳考察工作并听取广东省和深圳市工作汇报。   提示:深圳经济特区30年的发展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一个缩影,考生备考时除了要关注特区30年来的发展成果,由此扩展到对西部大开发10周年等国家重大经济决策、对改革开放的政策、发展情况以及我国现在的经济现状等进行成果梳理。   (五)十七届五中全会   2010年10月15日至18日,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胜利召开,会议讨论十七届四中全会以来中央政治局的工作,研究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等问题,会议公报为今后国家的发展指明了方向。   提示:十一届五中全会为我国未来五年的经济、社会、民生的发展指明了方面,考生应掌握会议的概况,特别需要对“十二五规划”和“五年计划”进行了解。   模块考情综述   常识判断涉及政治、经济、法律、历史、文化、地理、环境、自然、科技等方面,主要测查报考者对有关国情社情的了解程度、综合管理的基本素质等。作为国考行职试卷五大组成部分之一,常识判断是大多数考生心目中较为简单的部分,因为其考查的多为基础知识,不需要考生做复杂的分析和推理,但同时也是备考阶段较难驾驭的部分,其考核范围之大、考点之庞杂也是整张《行政职业能力测验》试卷之最。   从近几年的国考情况来看,常识判断部分的变化较为明显:2006年国考一类与二类考卷的常识部分法律知识占多数,其余部分为百科常识;2007年与2008年常识判断部分全部考查是法律;2009年开始,法律部分考查的比重减小,25道题目中只有7道涉及法律,其他18道的考点覆盖了经济、时政、人文、地理、科技等诸多方面;2010年常识判断部分的题型分布延续了2009年的趋势,法律之外的考点进一步宽泛,完全为法律的考题只有3道。2010年国考的一个显着特点是,有关科技的考点增多,且首次出现了西方古典哲学的考点。分析这几年国考真题的变化,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结论:(1)考查范围不断扩大,法律所占分量逐渐减少,考点设置更为灵活;(2)各方面知识点的题量并非平均分配,有一定的随机性。这些特点增加了该部分复习备考的难度,但是也给具有不同知识背景的报考者以更大的公平性。   由于常识判断部分属于知识性的考查,答题的方法性、技巧性并不是很强,因此报考者通常陷入以下两种误区:(1)不备考。觉得本部分“简单”,仅凭自己所具备的知识便足以应对,没有对相关的重点知识进行学习与储备,没有关注时事热点。(2)备考过广、过深。没有根据自身知识体系的优势和劣势分清主次详略,复习过于全面,过于讲究深度,结果耗费了大量的时间依然达不到应有的效果。   总之,常识判断考查的内容虽然多而杂,但也有一定的规律可循。考生在备考过程中要根据自身特点,重视平时的知识积累,在日常的学习、生活、工作中要善于观察、勤于思考,对于基础性的政治、经济、法律、管理、科技以及人文常识要能够牢固掌握,对于社会中与日常生活相关的新鲜事物、科技领域的新进展,要通过报刊、电视、网络等途径及时了解。只有有重点地进行复习,分清主次,逐个攻破,考生才能在竞争激烈的考试中脱颖而出。   新大纲考点提示   与2010年相比,2011年新大纲常识判断部分变化较为明显:   第一,对报考者能力有了更为明确的要求:“主要测查报考者对有关国情社情的了解程度、综合管理的基本素质等。”这也进一步体现了国家公务员考试的基本测查目的,体现了国家公务员的基本素质要求。   第二,考点部分增加了“环境”“地理”方面的知识。虽然在以往的国考中,有些常识题目也蕴含着这两类知识点,但新大纲将这两项单独提出,这也预示着2011年的考试中,对地理和环境知识的考查力度将进一步加大。因此,对于这两部分,考生应注意重点准备。   第三,与2010年大纲对于考点的描述相比,2011年的大纲调整了对于考点的描述顺序,“法律”从第一位后调至第三位,而“政治”“经济”被提至前两位。从历年真题来看,国考对于法律常识的考查经历了“部分考查—全部考查—部分考查”的轮回,因此虽然此次新大纲显示法律常识的地位有所削弱,但其作为国考的重头戏,考生依旧不可忽略。   综上所述,2011年常识判断部分在整体稳定的情况下,会出现一些新的变化,考点部分将加大对“环境”“地理”方面知识的考查力度。同时,基于2010年国考对于时事科技方面的侧重,2011年整体题目设置也将进一步贴近国情与社情,体现国考在选拔人才方面对考生社会综合知识的更高要求。   政治常识主要来源于一些基本的理论知识及当前多个领域内的政策、热点等内容。具体内容涉及:哲学常识、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构建和谐社会和实践科学发展观;最新热点时事等。考生在复习时应抓住两个重点方向:第一,掌握政治常识当中包涵的基本知识;第二,关注与政治相关的热点时事。本篇为2010年公务员考试政治常识考核要点——科学发展观。   科学发展观   一、科学发展观提出的根本依据、现实基础和重要借鉴   科学发展观,是立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总结我国发展实践,借鉴国外发展经验,适应新的发展要求提出来的。   (1)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是提出科学发展观的根本依据。   (2)我国在新世纪新阶段的阶段性特征是提出科学发展观的现实基础。   (3)当代世界的发展实践和发展理念是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借鉴。   二、科学发展观,第一要义是发展,核心是以人为本,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   长期以来,以毛泽东同志、邓小平同志、****同志为核心的党的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带领我们党不断探索和研究建设社会主义这个重大问题,取得了重要成果。党的十六大以来,党中央继续和发展党的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关于发展的重要思想,提出了科学发展观。科学发展观,第一要义是发展,核心是以人为本,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这四个方面,提纲挈领,切中实质,使我们对科学发展观的认识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科学发展观的第一要义是发展,这同党中央一再强调的科学发展观首先是用来指导发展的思想是一脉相承的。坚持用发展的方法解决前进中的问题,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新时期以来我国的一条基本经验。发展对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具有决定性意义,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始终是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要牢牢扭住经济建设这个中心,为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打下坚实的物质基础。   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以人为本是党的十六大以来党中央突出强调的一个重要思想和基本要求。以人为本是历史唯物主义的一项基本原则,是我们党的根本宗旨和执政理念的集中体现,全面回答了科学发展观的一系列基本问题。我们党的根本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党的一切奋斗和工作都是为了造福人民。要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党和国家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做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要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谋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经济、政治、文化权益,让发展成果惠及全体人民。   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科学发展观所倡导的发展,之所以是科学的,就在于它是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即又好又快的发展,而不是片面的发展、不计代价的发展、竭泽而渔式的发展。全面,是指各方面都发展;协调,是指各个方面的发展要相互适应;可持续,是指发展进程要有持久性、连续性。这就要求我们必须按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四位一体的总体布局,促进现代化建设的各个环节、各个方面相协调,促进生产关系与生产力、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相协调。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全面推进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相统一,实现经济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坚持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保证一代接一代地永续发展。   科学发展观的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这是我们党在长期革命、建设、改革实践中形成的一条宝贵经验,也是我们处理各方面矛盾和问题必须坚持的重大战略方针。坚持统筹兼顾,就是既要总揽全局、统筹规划,又要抓住牵动全局的主要工作、事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这就要求我们必须正确认识和妥善处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的重大关系,按照“五个统筹”的要求,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充分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妥善处理各种利益关系,注重实现良性互动,着力加强经济社会发展的薄弱环节。   科学发展观是我们党对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规律认识的进一步深化。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邓小平和我们党明确提出走自己的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提出并实施现代化建设“三步走”发展战略,强调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是发展生产力,“发展才是硬道理”,制定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和一系列重大方针政策。这是对我国现代化建设规律认识的一次飞跃。以****同志为核心的中央领导集体提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强调发展是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坚持用发展的方法解决前进中的问题,明确提出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正确处理现代化建设中的一系列重大关系问题,提出科教兴国战略、可持续发展战略、西部大开发战略等重大战略,进一步丰富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理论和实践。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在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导下,明确提出了科学发展观,把坚持以人为本和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统一起来,并强调按照“五个统筹”的要求推进改革和发展,这标志着我们党对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规律的认识更加深入。科学发展观是与时俱进的马克思主义发展观。   科学发展观的实质是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的发展。21世纪头20年,对我国来说,是一个重要战略机遇期。在当前国际国内形势下,我国发展面临的机遇前所未有,面对的挑战也前所未有,既有许多有利条件,也有不少不利因素。这里的关键在于,发展必须有新思路,必须把握和运用现代化建设规律,只有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辩证地认识和处理与发展相关的各方面重大关系,发展才能有新思路,改革才能有新突破,开放才能有新局面。因此,我们要站在能否抓住和用好战略机遇期,实现又好又快的发展的高度,来深刻认识和理解科学发展观的精神实质。   马克思主义认为,生产力的发展是人类社会发展的最终决定力量,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矛盾运动是社会发展的推动力量,必须通过革命和改革,使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发展相适应,必须正确处理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的关系,不断解放和发展生产力。   三、科学发展观是马克思主义关于发展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的集中体现   科学发展观强调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把发展生产力作为首要任务,把经济发展作为一切发展的前提。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把人民群众作为推动发展的主体和基本力量,从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出发谋发展、促发展,体现了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和共产党人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科学发展观坚持全面发展和协调发展,强调要实现经济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保证一代接一代地永续发展,体现了辩证唯物主义的思想和社会主义在消除资本主义弊端方面的优越性。科学发展观坚持把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全面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看成联系的整体,把人类社会的发展看成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发展相互适应,社会生产各个部类、各个地域、各个方面相互协调,人与人、人与社会、当代与后代相互联系、相互促进的过程,全面体现并进一步丰富和深化了马克思主义对发展问题的认识。   四、科学发展观是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既一脉相承又与时俱进的科学理论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邓小平在领导改革开放的实践中,创造性地提出了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是发展生产力,发展才是硬道理,实现“三步走”战略,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等一系列重要思想。党的十一届四中全会以后,****在领导改革开放的实践中,提出了把发展作为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坚持用发展的办法解决前进中的问题,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全面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关系等一系列重要思想。这些都是马克思主义发展观的重要内容,也是科学发展观的理论基础和思想来源。同时也要看到,一个科学理论的形成和发展总是需要一个实践、认识、再实践、再认识的过程。科学发展观还将在实践中进一步丰富、发展和完善。 第 7 页 共 7 页 第 7 页 共 7 页 湖北公务员考试网_湖北人事网_湖北省公务员考试网_湖北公务员_湖北人事考试网-湖北 http://hubei.jingjia.org/ 湖北农村教师招聘考试 http://hubei.jingjia.org/zhaopin/zhaojiao/ 湖北政法干警考试报名时间 http://hubei.jingjia.org/kaoshi/zhengfaganjing/ 2012年湖北政法干警招考公告 http://hubei.jingjia.org/gonggao/zhaopin/2012/0314/237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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