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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与行政诉讼.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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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行政法: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过程中而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之间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 行政主体:是指享有行政职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国家行政职权,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并能由其本身对外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组织。 3. 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或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4. 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代表国家行使行政职权所作出的能够直接或间接产生法律效力的行为行政。 5. 行政立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制定法规和规章的行为,换句话说,它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就有关行政管理的事项制定,颁布规范性文件的活动。 6. 行政程序:是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应遵守的步骤、期限、顺序和方式手段,是利益相关者协调利益的过程。 7. 行政复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对原具体行政行为进行重新审查并作出裁决的活动及其制度。 8. 行政诉讼:是指法院应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请求,通过法定程序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从而解决一定范围内行政争议的活动。 9. 受案范围: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10. 级别管辖:是指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11. 地域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横向划分其各自辖区内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 12. 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职权分工。 13. 撤诉:是指原告表示或依其行为推定其将已经成立的起诉行为撤销,法院审查后予以同意的诉讼行为。 14. 缺席判决:是指在法院开庭审理时,当事人一方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绝不到庭,法院继续审理并经合议庭合议后做出裁判的诉讼活动。 15. 原告资格:是指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审查行政行为之合法性,并作出裁判的权利。 16. 裁定: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的时候,对所发生的程序上应解决的事项,所做的审判职务上的判定。 解答题 一、 行政法源表现形式 种类:制定法源的种类 非制定法源的种类 (一)宪法和法律 (一)法律解释 (二)地方性法规与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二)判例 (三)行政立法(包括行政法规、行政规章) (三)习惯与惯例 (四)条约与协定 (四)行政法理 二、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时所必须遵循的,体现在行政法规范中的、最基本的法律准则。也就是说,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具有“基本”属性、“法律”属性、和“特殊”属性。 一、责任行政原则 二、行政合法性原则 三、行政合理性原则 三、 行政行为的基本分类 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行政相对人是否特定) 羁束行政行为与自由裁量行政行为(行政主体对行政法规范的适用有无灵活性) 依职权行政行为和应申请行政行为(是否由行政主体主动实施) 附条款行政行为和无附条款行政行为(是否有附条款) 要是行政行为和非要是行政行为(是否必须具备某种法定形式) 授益行政行为和不利行政行为(以内容对行政相对人是否有益) 作为行政行为和不作为行政行为(是否改变现有法律状态(权利义务关系)) 独立行政行为和需补充行政行为(是否需要其他行为作为补充) 内部行政行为和外部行政行为(以其相对人的身份) 四、 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的标准 1、行政行为所指相对人是否特定.抽象行政行为主体针对的对象不确定。 2、行政行为所针对的事件的确定性和不确定性.行政行为主体针对不特定的事件作出的行政行为是抽象行政行为;对特定的事件作出的行政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 3、行为内容是否有重复适用性.抽象行政行为是制定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措施决定和命令,而具体行政行为通常表现为直接赋予、剥夺、设定、免除特定相对人行政法上的权利和义务。 五、 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或基本制度 基本原则: (一)公开原则 公开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行为时,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应当一律向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开。 (二)公正原则 公正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行为时,要在程序上平等地对待相对人,排除各种可能造成不平等或偏见的因素。公正原则不仅要求实际上已实现的公正,而且还要求使行政相对人对行政行为有一种公正的确信感。 (三)参与原则 参与原则是指行政相对人或其他利害相关人在行政程序中有权对行政行为发表意见并且使这种意见得到应有重视的原则 。该原则的法律价值是使行政相对一方在行政程序中成为具有独立人格的主体,而不致成为为行政权随意支配的、附属性的客体。 基本制度: (一)信息公开制度 信息公开,是行政机关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公开政府文件、档案材料和其他政府信息的制度。 (二)行政调查制度 行政调查是关于行政机关获取公民、法人和组织的个人信息档案、从事商业经营和公共事业活动信息档案和有关证据材料的制度。 (三)听证制度 行政程序听证制度,指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之前,听取受决定影响的利害关系人之意见,以保证结果的公正性。 六、 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可以向行政复议机关请求重新审查的行政行为的范围。 (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范围 (1)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和被授权组织对违法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所实施的行政惩戒。 (2)行政强制措施。是行政机关采取的对公民的人身自由进行限制或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等的强制手段。它包括两个方面: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对财产的行政强制措施。 (3)侵犯法定经营自主权的具体行政行为。 (4)不予许可的行为。 (5)不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的行为。 (6)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行为。 一是应当发给抚恤金而没有发给;二是错发抚恤金;三是少发抚恤金; (7)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行为。 (8)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行为。人身权是指与人身相联系的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包括生命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婚姻自主权等等。 财产权是指具有经济利益的权利,包括物权(所有权、抵押权、留置权、地役权、典权等)债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继承权等。 (9)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或者可以申请复议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二)抽象在行政行为的复议范围:(1)国务院部门的规定;(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3)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七、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n对相对人的意义:决定相对人起诉的范围,进而决定相对人权益受保护的范围; 对行政主体的意义:接受法院监督的范围,决定行政主体依法行政的外部保障范围; 对人民法院的意义:决定人民法院审查权的范围,体现司法权与行政权之关系。 n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相对人提起行政诉讼、行政主体接受外部监督及人民法院受理审查的行政纠纷范围。 八、 行政诉讼的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我国法院分四级,基层、中级、高级和最高人民法院。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   案件有以下三类:   ①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和海关处理的案件。确认发明专利权的行政案件有四类:   确认发明专利权案件:第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驳回复审请求的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   第二,对专利权被授予后,专利复审委员会根据他人请求,宣告被授予的发明专利权无效的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   第三,其他请求人对宣告维持原授予的发明专利权的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   第四,强制许可案件。   海关处理的案件。海关处理的行政案件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海关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扣押决定、缴纳关税等决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②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   ③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这些案件的影响超出某一基层人民法院辖区的范围,或者其重大、复杂的程度以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为宜,可以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按照司法解释,这类案件主要有:   A.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且基层人民法院不适宜审理的案件;   B.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集团诉讼是共同诉讼的一种特殊形式,其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至少为5人以上;   C.重大涉外或涉港、澳、台的案件。包括:原告是外国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案件的审理涉及国际条约的适用,案件的客体涉及国际关系等等。   D.其他重大、复杂的案件。   (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行政案件。迄今为止,最高人民法院尚未管辖过第一审行政案件。 九、 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分配与理由 被告: (1)被告举证责任的范围包括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2)被告对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只在确定具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时,必须有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原告: (1)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但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除外; (2)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 (3)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中,证明因受被诉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失的事实; (4)其他应当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事项。 十、 行政诉讼中被告举证的两个规则以及两个例外 规则:(一)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天之内向法院提交证据,否则视为没有证据; (二)被告提出的证据必须是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收集到的。 例外:(一)被告因不可抗力或者客观上不能控制的其他正当事由,不能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天内提供证据的,应当在1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延期提供证据的书面申请。人民法院准许延期提供的,被告应当在正当事由消除后10日内提供证据。 (二)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其在行政程序中没有提出的反诉理由或者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被告可以在第一审程序中补充相应的证据。 十一、 行政诉讼中的法律适用 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指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过程中,具体运用法律规则作出裁决的裁判活动。 特点: (一)行政诉讼中的法律适用的主体具有特定性 (二)行政诉讼中的法律适用的性质具有监督性 (三)行政诉讼中的法律适用的范围具有广泛性 (四)行政诉讼中的法律适用的形式具有多样性 (五)行政诉讼中的法律适用的效力具有终局性 审判依据: (一)作为审理行政案件依据的法律、法规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二)行政审判中参照规章:人民法院在审判行政案件时对规章有“选择适用权”,要经过审查确定其合法性,再决定是否适用。 (三)行政诉讼使用的其他规范:司法解释;国际条例和国际规范;除法规、规章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和现实正当性,但行政诉讼中不能作为依据)。 冲突的类型: (一)层级冲突 (二)同级冲突 (三)新旧冲突与种属冲突 (四)地域冲突 (五)人际冲突 (六)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冲突 十二、 行政诉讼判决种类及其适用 行政诉讼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在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效力的基础上,对行政争议作出的实体处理结论。 (一)维持判决的适用条件 1.具体行政行为必须证据确凿; 2.具体行政行为必须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3.具体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定程序。 (二)驳回诉讼请求判决的适用条件 1.起诉被告不作为理由不能成立的; 2.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存在合理性问题的; 3.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因法律、政策变化需要变更或者废止的; 4.其他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 (三)确认判决的适用条件 包括确认合法或有效和确认违法或无效 1.确认合法或有效判决的适用,需要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经人民法院审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 (2)对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不宜判决维持,也不适宜驳回诉讼请求的。 2.确认违法或无效,适用于不具有可撤销性的具体行政行为 (1)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但判决责令其履行法定职责义无实际意义; (2)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 (3)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不成立或者无效的。 (4)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是撤销该行政行为后将会给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撤销判决的适用条件 1.主要证据不足; 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3.违反法定程序; 4.超越职权; 5.滥用职权。 (五)变更判决适用的条件 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 (六)履行判决适用的条件 1.有关当事人向行政主管机关提出了合法申请,要求行政机关作出一定的行政行为,并且这种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形式; 2.被告对相对人依法负有履行职责的义务; 3.被告具有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而不履行和拖延履行没有合法的理由,即没有法律所规定和认可的理由。 (七)重作适用的条件 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不重作将会对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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