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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炼钢连铸总包建安施工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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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_日照钢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五矿营口中板有限责任公司炼钢连铸技术改造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第一卷发包人合同编号:00680056-CO-003-0承包人合同编号:业  主:日照钢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发包人:中冶赛迪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承包人: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2014年1月精品资料_目  录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1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6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48合同附件1施工总承包范围及界面划分原则62合同附件2设备与材料划分原则68合同附件3合同价格表70合同附件4 不可撤销履约保函71合同附件5 安全生产管理协议73合同附件6 环境管理协议79合同

2、附件7日照钢铁新建、技改工程材料及施工机具管理办法82合同附件8 工程质量保修书85合同附件9 廉洁共建协议87精品资料_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业  主:日照钢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发包人:中冶赛迪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承包人: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原则,合同双方就日照钢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五矿营口中板有限责任公司炼钢连铸技术改造工程施工总承包事宜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项目名称:日照钢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五矿营口中板有限责任公司炼钢连铸技术改造工程施工总承包(以下简

3、称“本项目”)工程地点:五矿营口中板有限责任公司现有厂区工程承包范围(以下简称“本工程”或“本合同工程”):(1)转炉精炼工程:本次招标范围包括红线范围内的主工艺系统与各公辅系统的材料供货、工程施工、设备安装及调试、缺陷责任保修服务等。具体包括1座120t转炉、1座120t LF炉,并将原3座转炉的湿法除尘改造为干法除尘及相关的配套设施,不包括桩基础内容。(具体内容详见合同附件1施工总承包范围和界面划分原则及招标图纸及工程量清单)。(2)6号方坯连铸工程:本次招标范围包括6#方坯连铸机本体、设备维修区(不含厂房、吊车、照明)及原5#连铸机水处理设施设备基础、钢结构、工艺、设备安装、流体、自动化

4、、本工程范围内的介质管理的供货、施工、安装、调试等内容,不包括桩基础内容。(具体内容详见合同附件1施工总承包范围和界面划分原则及招标图纸及工程量清单)。二、合同工期本合同开工日期: 2014年1月30日;本合同交工日期:转炉精炼炉工程2014年10月15日热负荷试车,6号方坯连铸机2014年8月15日热负荷试车三、工程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承包人根据本合同承包的工作应当符合现行国家及行业相关规范、规程和标准的要求以及本合同所约定的质量标准。四、合同价格和付款货币合同价格为人民币:17700.00万元(大写:壹亿柒仟柒佰万元整)。其中:建安固定总价部分:1003.04万元;建安固定单价部分:16

5、061.88万元;安全文明及特殊施工措施费(包干价):435.08万元;施工节点奖:200.00万元(按节点考核)。本合同固定总价及包干价为完成合同附件中全部工作内容之费用,不因材料、人工等市场价格变化或现场施工条件的变化而调整。项目实施过程中部分因业主原因调整工程建设规模、技术标准、工作范围所引起的投资增减,若业主扣减或增加费用,经发包人与业主结算确认后,相应的扣减或增加承包人的合同总价。本合同价格以人民币支付。五、声明和承诺承包人声明:承包人完全知悉本施工总承包合同项下的工作是为发包人承揽的本项目服务,是与本项目密不可分的,施工总承包合同项下的工期节点、完成条件和考核要求都与本项目业主对发

6、包人关于本工程工期节点、完成条件和考核要求一致,不能分割。作为发包人授予本合同和支付本合同价款的对价,承包人承诺:承包人完全接受前述所知悉的内容,接受本合同付款条件的成就与发包人承揽的本工程实施条件一致,并与发包人共同承担来自业主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业主延缓工期、延迟付款和考核。六、定义除非另有说明,本合同协议书和专用条款中有关词语的含义与本合同通用条款中赋予的定义与解释相同。七、合同文件本合同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就本合同协议书第一条所指承包工程签订的包括本合同协议书、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在内的一系列合同文件。这些合同文件具体由以下文件组成,并相互解释,互为说明。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7、:(1)本合同协议书(2)本合同专用条款(3)本合同通用条款(4)本合同附件合同附件1  施工总承包范围和界面划分原则合同附件2  设备与材料划分原则合同附件3  合同价格表合同附件4  不可撤销履约保函合同附件5  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合同附件6  环境管理协议合同附件7  日照钢铁工程材料及施工机具管理办法合同附件8  工程质量保修书合同附件9  廉洁共建协议(5)中标通知书(6)招标文件(7)投标书及其附件(8)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资料和图纸。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形成的补充文件、变更和协议等书面形

8、式的文件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八、合同生效合同订立时间:2014年1月28日合同订立地点:重庆合同生效:双方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合同专用章即生效。九、合同文本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发包人与承包人各执一份;副本一式八份,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执四份;均具有同等效力。(此页以下空白)(本页为签字页,无正文)发包人:中冶赛迪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合同专用章)承包人: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工商注册住所:重庆市渝中区双钢路1号工商注册住所:天津市经济区西二道88号邮政编码:400013邮政编码:300

9、308                  法定代表人:肖学文法定代表人:张培义授权代表:马仕洪              授权代表:               电    话:023-63546197电话:传真:023-63547777-000784              

10、      传真:03513556064                     电子邮箱:电子邮箱:开户银行:中国民生银行重庆渝中支行开户银行:建行天津滨海临空支行账号:110 501 421 000 0735账号:1200 1785 6000 5250 1864精品资料_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第1条 一般规定1.1 定义与解释1.1.1 合同文件,指合同协议书、专用条款、通用条款、合同附件、中标通知书、招标文件、投标书、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以及合同协议书中列明的其

11、他合同文件;根据上下文的理解,有时也称“本合同”。1.1.2 通用条款,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当事人在履行工程施工合同过程中所遵守的一般性条款,由本文件第1条至第26条组成。1.1.3 专用条款,指根据工程项目的实际,对通用条款进行补充、修改和完善,并同意共同遵守的条款。1.1.4 合同进度计划,指根据第9.1.1款的规定由承包人编制,经发包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1.1.5 图纸:指包含在本合同中的工程图纸(白图),以及由发包人按本合同约定提供的任何补充和修改的图纸,包括配套的说明。1.1.6 业主,指合同协议书中被称为业主的当事人,包括其合法继承人。1.1.7 监理人,指业主委托的

12、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1.1.8 发包人,指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被称为发包人的当事人,包括其合法继承人和经许可的受让人。1.1.9 承包人,指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包括其合法继承人。1.1.10 发包人代表,指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1.1.11 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按照本合同约定任命的派驻施工场地、负责施工管理和本合同履行的全权负责人。1.1.12 变更,指发包人书面通知或书面批准的,对工程所作的任何更改。1.1.13 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本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本合同过

13、程中按本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1.1.14 工程,指合同协议书规定的具体工程,包括永久性工程和临时工程。1.1.15 永久性工程,指按本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1.1.16 单项工程,指专用条件中列明的具有某项独立功能的工程单元,是永久性工程的组成部分。1.1.17 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1.1.18 材料,指拟构成或正在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各类物品(工程设备除外),包括根据本合同由承包人供应的材料。1.1.19 施工设备:指为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设

14、施和材料。1.1.20 临时设施,指为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1.1.21 现场或场地,指用于本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本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用于承包人现场办公、居住、设备材料部件存放、施工机具、设施存放的任何地点。1.1.22 竣工试验,也称无负荷试车,在工程实践中有时也称交工试验,指工程已按本合同约定和设计要求完成土建、安装,工程或(和)单项工程被业主接收前由承包人实施,发包人、业主配合进行的试验,包括单机无负荷试车和联动无负荷试车。1.1.23 工程接收,指工程已按本合同约定和设计要求完成土建、安装,并通过无负荷试车合格后,为使业

15、主及发包人的操作人员、使用人员进入岗位进行热负荷试车、试运行准备,由承包人与发包人、业主进行工程的临时性交接。1.1.24 竣工后试验,也称热负荷试车,指工程被业主或发包人接收后,由业主组织的试验、或在业主组织领导下由发包人指导、承包人配合的工程功能试验。1.1.25 交工,指工程或(和)单项工程通过热负荷试车合格后,由承包人提交交工验收报告,根据验收标准的要求,说明完成质量的实现程度及相关资料,经业主、发包人和监理签发交工证书的过程。1.1.26 交工日,指交工证书上确认的交工日期。1.1.27 试运行考核,也称性能考核,指根据本合同约定,在工程通过热负荷试车后,由业主组织、发包人指导、承包

16、人配合进行的包括本合同目标考核验收在内的全部试验。考核通过后,业主、发包人将签发考核验收证书。1.1.28 竣工验收日,指工程交工后,承包人按本合同约定提交完整的竣工验收报告、竣工资料、竣工结算资料,且工程通过试运行考核合格后,经业主、发包人、监理人签署竣工验收文件,颁发的竣工验收证书上确认的日期。1.1.29 缺陷责任期:指本通用条款第19.1.1款规定的承包人履行本合同规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包括根据合同约定所作的任何延长。1.1.30 质量保修期:指本通用条款第19.2.1款规定的承包人履行本合同规定的质量保修的期限,本期限是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1.1.31 质量保修金:指按本

17、合同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1.1.32 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书,指依据有关质量保修的法律规定,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质量保修责任书。1.1.33 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指本合同任何一方无论是在本合同订立之前或之后,也无论是以何种形式提供的技术图纸、规格参数、备忘录、操作数据、图片、模型、样机、设计、材料、计算机硬件和软件、制造方法和技术、质量管理、测试方法和数据、成本和价格、财务报告、市场销售数据和计划、以及产品应用。1.1.34 安全生产措施费,指根据“建办200589号”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提取的,在合同总价中单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

18、所需费用,该费用应当专款专用。1.1.35 根据本合同工程的特点,补充约定的其他定义。1.2 标题和解释1.2.1 本合同中的条款标题仅为阅读方便,不作为对合同条款进行解释的依据。1.2.2 本合同中所使用的“日”、“月”、“年”均指公历的日、月、年。本合同中所使用的任何期间的起点均指相应事件发生之日的下一日。如果任何时间的起算是以某一期间届满为条件,则起算点为该期间届满之日的下一日。任何期间的到期日为该期间届满之日的当日。“工作日”指除中国法定节假日之外的其他公历日。1.2.3 合同文件以中国的汉语简体语言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

19、明本合同的主导语言。1.3 适用法律1.3.1 适用于本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1.4 标准、规范1.4.1 遵守本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进行施工、试验、竣工验收,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1.4.2 承包人负责的施工文件、工程施工和竣工的工程,均应符合国家的规范,技术标准,建筑、施工与环境方面的规章、条例,适用于本工程拟产产品的规章、条例,以及技术文件中要求的或者法律所规定的标准。1.4.3 发包人有权按照本合同和适用法律规定的标准规范,对承包人的土建、施工、安装提出安全、质量、环境保护和职

20、业健康方面的建议、修改和变更。1.4.4 没有相应成文规定的标准、规范时,由发包人向承包人列明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技术要求提出实施方法,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1.5 遵守法律1.5.1 在履行本合同期间,双方应遵守适用法律、行政法规、或行业规定,并保证另一方免于承担因一方违反上述法律规定而引起的任何责任。1.5.2 承包人在履行本合同期间遵守适用法律、行政法规、或行业规定进行施工、无负荷试车、参与热负荷试车和性能考核,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承包人须办理履行本合同所需的由承包人办理的各种许可、执照、批文和手续等,保证发包人免受因此造成的损失。因此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按发包人的实际增加

21、的合理费用给予赔偿。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1.5.3 承包人按时向所雇佣人员发放工资,依法为其办理人身保险,并缴纳相关税费。1.6 保密事项1.6.1 当事人一方对在订立和履行本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另一方的商业秘密、技术文件、图纸等负有保密责任,未经同意,不得对外泄露或用于本合同以外的目的。一方泄露或者在本合同以外使用该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当事人为履行本合同所需要的信息,另一方须予以提供。1.7 化石、文物1.7.1 在施工场地发掘的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有效合理的保护措施,

22、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同时通知发包人。发包人按文物行政部门要求妥善处理上述物品。1.7.2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2条 发包人2.1 发包人的义务和权利2.1.1 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2.1.2 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组织设计人员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2.1.3 履行本合同中约定的合同付款、竣工结算义务。2.1.4 有权根据本合同约定,及国家法律对安全、质量、标准、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等强制性规定,对承包人施工工作提出建议、修改和变更。2.1.5

23、 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以及施工场地内有关隐蔽障碍物资料。2.1.6 发包人认为必要时,有权发出书面形式的暂停通知。该类暂停给承包人造成的费用增加时,由发包人承担,或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工期相应延长。2.1.7 发包人有权在紧急情况下,以口头和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紧急指令,承包人立即执行。当承包人未能按发包人的指令执行,因此造成的事故责任、人身伤害和工程损害,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在发出口头指令后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再发出补充指令并送交项目经理。2.1.8 对本合同履行中产生的事项,发包人应与承包人协商尽量达成协议。如果达不成协议,为保证合同进度计划的全面履行,发包人应对有关情况给予应有的考虑,

24、按照公正、合理的原则,对该事项进行商定并给出公正的确定;承包人应当接受并履行发包人的确定事宜。若对确定事宜有异议的,承包人可以通过本合同第25条解决争议,但不应当拒绝或停止执行本合同和发包人的确定事宜。2.1.9 履行本合同中约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2.2 发包人代表2.2.1 发包人可任命发包人代表代表其实施本合同工作,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和联系方式在专用条款中规定或由发包人另行通知承包人。2.2.2 发包人代表可随时指令承包人,完成本工程的某一部分或全部。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有权根据现场施工进度、施工质量、安全及配合情况等对本工程范围与施工分交界面进行调整,承包人应服从调整。发包人代表有权指

25、令承包人进行现场临时修配改、设计遗漏等工作,承包人应遵守发包人代表的指令。2.2.3 发包人代表应定期组织发包人和承包人管理人员会议,协调本工程有关事宜。发包人代表可要求承包人人员出席管理人员会议。每次会议的议程应当是审查为开展下步工作而要做的各项准备工作,并解决按本款提出的各种问题。发包人代表应对每次会议的议事内容做好记录,而且应向所有与会各方代表提供该会议纪要。合同各方对即将采取的行动应负的责任,应载入该会议记要中;倘若合同各方按合同不能取得一致意见,则应由发包人代表作出决定。2.2.4 对可能发生对工程造成不良影响或有可能增加合同总价或延误工程施工的具体事件和情况,项目经理应尽早通知发包

26、人代表,并及早就上述事件和情况的预计影响提出估价单和(或)建议书,承包人代表应与发包人代表合作,提出并研究减少上述事件和情况影响的建议及执行发包人代表的指令。第3条 监理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3.1.1 承包人应接受业主委派的监理人对本合同工程进行的全过程的监理。3.1.2 本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文件的审查或批准,对工程、材料和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第4条 承包人4.1 承包人的义务和权利4.1.1 承包人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及本合同中所明确的工程设计意图完成工程,包括满足业主、本合同所必需的或本合同隐含的以及

27、由承包人义务而产生的任何工程,还应包括本合同虽未言及、但可以推断出对工程的稳定性、完整性或安全、可靠、有效运行所必需的所有工程。4.1.2 承包人应在规定工期内完成本工程的施工,包括提供施工文件及按照本合同约定修补好所有缺陷。除合同文件另有规定外,本工程施工、竣工以及修补缺陷所需要的所有工程监督、人工、材料、承包人施工设备、临时工程及其他所有物资,不管是临时性的还是永久性的,均应由承包人提供。4.1.3 承包人在开始施工之前,应弄清本工程的各种基准标志。承包人应及时将发包人要求和上述基准标志中存在的错误、不完整或其他缺点通知发包人代表,以便发包人代表重新确认,否则造成的失误由承包人负责。4.1

28、.4 承包人应负责对本工程进行准确的放样,并对本工程各部分的位置、标高、尺寸或线形的正确性负责。在本合同工程施工过程中,如果工程任何部分的位置、标高、尺寸或线形出现超出合同规定的误差,当发包人或监理人提出要求时,承包人应自费纠正这些误差,直到发包人或监理人满意为止。4.1.5 承包人应负责合同工程范围内测量控制网的测设和管理工作,为控制施工造成测量控制网误差累加,每月承包人复测一次测量控制网,并将修正数据及时通知发包人。4.1.6 承包人应对现场全部作业、所有施工与全部工程的完整性、稳定性和安全性承担全部责任;该责任不因发包人对承包人提交文件的审查或批准,对工程、材料和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

29、实施施工作出的指示等行为而减轻或解除。4.1.7 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免费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4.1.8 工程交工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交工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完成无负荷试车、热负荷试车的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未完成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无负荷试车合格后移交给发包人或业主为止。交工日后,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业主照管和维护工程。4.1.9 承包人有权根据工程需要,使用现场能提供的电、水、煤气及其他公共设施。承包人应按发包人或业主的要求支付相关费用。承包人应自费安装上述能源介质的计量仪表及接入设施。4.1.10 对因发包人原因给承包人带来的任何损失、损害或造成工程关键

30、路径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赔偿或(和)延长工期。4.1.11 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4.2 文件的照管和提供4.2.1 承包人应在现场保存一套完整的合同文件、施工文件、变更令、呈送或发出的其他往来文书。发包人、发包人代表有权在所有适当的时间使用上述文件。4.2.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文件应由承包人保存和管理。除非发包人另有规定,发包人免费提供一式6套施工图纸给承包人(白图,含竣工资料)。本合同下的所有图纸、资料,就合同双方而言,知识产权归发包人所有。承包人需要增加施工图纸份数,经发包人同意可自费复制。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为其他目的使用、复制上述文件或传送给第三方。4.2.3 如果

31、承包人发现为实施工程准备的文件中有错误或缺陷,应立即将该错误或缺陷通知发包人。4.2.4 承包人编制的施工文件,其深度应能满足各级管理部门审批的需要,应足以能用来指导施工人员实施本工程,应对本工程竣工后的运行加以说明。无论在何处编制施工文件,发包人代表有权对施工文件的编制过程进行审核与检查。4.2.5 已编制完毕、有待使用的任何一种施工文件,均应交发包人和监理人进行施工前审核。未经审核同意的施工文件,不得用于施工。4.2.6 施工文件中出现的错误、遗漏、歧意、不一致、不完整及其他缺陷,应由承包人负责纠正,并承担相应的费用。4.2.7 承包人应负责编制本工程的“竣工图”,该竣工图应如实记载所有工

32、程的施工情况。竣工图的编制应与本工程的施工同时进行,承包人应将竣工图提交发包人审查,以在竣工工程的尺寸、基准点及其他细节等方面取得发包人同意。在发包人签发任何一份接收证书之前,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上述相关“竣工图”的一式四套、竣工资料四套(原件一套,复印件三套),以及本合同中规定的其他文件。除非专用条款另有规定,本合同工程交工后1个月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供最终的全套的竣工验收资料(含竣工图)一式四套(一份原件,三份复印件),交工资料一式四套、光盘二套,设备随机资料一套,以及发包人要求中规定的其他文件,其费用已含在合同总价中。在承包人将上述文件交给发包人之前,本工程不能被视为已通过竣工验收。4

33、.3 项目经理4.3.1 项目经理经授权并代表承包人负责履行本合同。承包人应在合同生效日后5天内,将其拟任命的代表和姓名及个人详细情况提交发包人或发包人代表,以取得同意。未经发包人或发包人代表事先同意,承包人不得撤消或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任命。4.3.2 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担任其他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需离开项目现场须事先取得发包人同意,并指定一名有经验的人员临时代行其职责。承包人违反上述约定的,承担违约责任。4.3.3 项目经理按本合同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并按发包人代表或(和)监理人依据本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项目实施。在紧急情况下,且无法与发包人代表或(和)监理人取得联系时,项目经理有权采取必要

34、的措施保证人身、工程和财产的安全,但须在事后48小时内向发包人代表或(和)监理人送交书面报告。4.3.4 承包人需更换项目经理时,提前15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的同意。继任的项目经理须继续履行第4.3.1款约定的职责和权限。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承担违约责任。4.3.5 发包人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承包人在接到更换通知后的15日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的改进报告。此后,发包人仍以书面形式通知更换时,承包人在接到第二次更换通知后的30日内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经理的姓名、简历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新任的项目经理继续履行4.3.1款约定的权限。4.

35、4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4.4.1 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28天内,向发包人及监理人提交承包人在施工场地的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资格,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状况。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及监理人提交施工场地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4.4.2 为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承包人应向施工场地派遣或雇佣足够数量的下列人员:(1) 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技工和合格的普工;(2) 具有相应施工经验的技术人员;(3) 具有相应岗位资格的各级管理人员。4.4.3 承包人安排在施工场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应相对稳定。承包人更换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时,应

36、取得发包人的同意。4.4.4 特殊岗位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发包人或监理人有权随时检查。发包人或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考核。4.4.5 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1) 承包人应与其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承包人所执行的工资等级,应不低于工作所在地对同类行业所规定的标准。承包人不得拖欠民工工资,如果拖欠民工工资行为引起各种后果,均由承包人负责;在必要情况下,承包人应服从发包人的协调决定,在紧急时期,发包人有权代为承包人向民工发放工资,其发放的工资额从应付或将付给承包人工程款中扣回。(2) 承包人为其雇佣人员提供的劳动条件,应不低于工作所在地对同类行业所规定的标

37、准。如果现行标准中没有适用的标准,那么,应不低于类似行业中各承包人所执行的标准的一般水平。(3) 承包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4) 承包人应为其雇佣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以及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生活环境,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如发生了传染性疾病,承包人应遵守并执行国家政府部门及项目所在地医疗和卫生主管部门为处理并消除上述传染病而制定的规章、条例、指令和要求。(5) 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

38、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其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6) 承包人应负责为其雇佣人员办理工作所需的居住证和工作许可证,对于因本合同需要或与本合同有关而被承包人招聘与雇用的所有人员,应由承包人负责让他们返回各自的原招聘地或正式居住地。承包人所负的责任应一直延续到所有拟离去的人员离开现场为止。(7)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本合同约定,为其雇佣人员办理保险。(8) 承包人应负责处理其雇佣人员因工伤亡事故的善后事宜。4.5 分包和材料采购4.5.1 承包人不得将本合同或其中任何单项工程整体转

39、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也不得将本本合同工程的任何部分直接分包出去。4.5.2 对于提供劳务或根据本合同规定的标准采购材料,承包人与劳务分包人或供应商就其所施工工程所提供的材料或服务,与劳务分包人或供应商签订了持续、可转让承包契约,而且在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该契约继续有效,那么,在发包人提出要求并承担费用的情况下,承包人应在本合同终止或解除时,将上述契约剩余有效期内的权益转让给发包人。4.5.3 因劳务分包人或供应商的任何违约行为、管理不善、疏忽或其他过错导致工程质量出现缺陷,给发包人造成损失或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对劳务分包人或供应商负责。承包人和劳务分包人或供应商就劳务分包工程和标准采购材料对

40、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4.6 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4.6.1 发包人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本合同工程。4.7 承包人现场查勘4.7.1 发包人应将其持有的现场地质勘探资料、水文气象资料、隐蔽障碍物资料提供给承包人。但承包人应对其阅读上述有关资料后所作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4.7.2 应该认为,承包人在签订合同前,已对施工现场和其周围环境以及与之有关可得到的资料进行了察看和核查,并已取得有关对合同价格、合同有影响或起作用的因素、风险、意外及其所有其他情况的必要资料,应视为承包人已充分估计了应承担的费用和风险;包括:(1) 施工现场的地形、地貌和特征;(2) 水文、气象、交通条件;(3) 实施和

41、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缺陷的修复所需做的工作范围、性质和所需用的材料采购和加工;(4) 进入现场的手段和需要的食宿供应条件;(5) 当地的乡规民约和风俗习惯;(6) 其他为完成本合同工作有关的当地资料。4.7.3 承包人作为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如果遇到了无法遇见的地下情况,承包人应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在收到上述通知并对上述情况进行检查和调研之后,确认情况属实,在不影响合同工期的前提下,可与承包人商量或确定延长此部分工程工期。4.8 履约保证4.8.1 为了有效履行本合同,承包人据此向发包人承诺如下:(1) 服从发包人及业主对总平面管理和现场管理的要求,服从发包人对标段内容施工的局部调整和协调。严格对

42、下属二级单位的施工管理,协调解决内部有关问题,作好与友邻施工单位的协调配合,在发生矛盾时,执行发包人的协调决定;(2) 完整无误地履行本合同内容,按时高质量地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施工项目,主动克服现场困难,严格执行对项目节点的网络控制,决不拖延计划节点和以任何借口擅自停工;(3) 严格控制工程的安全、质量、进度、费用,当它们在现场发生冲突时,按照上述顺序保证;(4) 加强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认真执行业主关于安全施工的有关规定,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缴纳安全保证金,自觉接受现场安全管理小组的监督,杜绝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5) 主动及时办理施工的相关手续,接受当地行业主管部门的检查,按规定,按时缴

43、纳有关费用,税费由发包人代缴代扣。如因该等稅费的缴纳产生了其他费用或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了罚款等代缴事宜,承包人应事后向发包人补交和承诺代扣;(6) 加强对到场设备和材料的保管,并主动办理卸车和倒运事宜,工程设备和材料移交后,若发生丢失或损失等由承包人负责;(7) 注重施工质量,积极解决或配合处理好项目投运后所暴露的各类问题,并采取有效措施做好保驾护航工作。4.8.2 承包人应当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14日内按合同附件履约保函的格式向发包人提交不可撤销的银行履约保函,该履约保函自开具之日起生效直至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履约保函的金额,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如果承包人未能在规定时间或未能按约定格式提交的

44、,承包人应根据第22条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第5条 材料和工程设备5.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1.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承包人应对其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负责。5.1.2 承包人应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批。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其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并满足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专用设备及材料须有法定部门的生产许可证或备案证。5.1.3 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会同发包人和监理人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查验材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并按本合同约定、发包人和监理

45、人指示,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检验和测试结果应提交发包人和监理人,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5.1.4 为保证本合同工程投产后工程设备的正常运转的需要,承包人应提供承包人与所有材料供货厂商所签订的各种技术协议复印件一份。5.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2.1 发包人提供工程设备,应在工程设备到货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在发包人工程设备运抵现场后,保证12小时内完成卸货,并验收。承包人若在12小时内未完成卸货,则视为接收,超时所造成的压车费由承包人负责。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工程设备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运输和保管直至工程接收。5.2.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应在材

46、料到货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保证在发包人材料运抵到现场附近的车站、码头或现场指定的仓库,或承包人加工场地附近的车站、码头后,保证12小时内完成卸货并验收。承包人若在12小时内未完成卸货,则视为接收,超时所造成的压车费由承包人负责。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材料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运输和保管直至工程接收。5.2.3 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备验收时发现有设备缺陷的,应由发包人、承包人、设备厂家确认,共同商定处理方法,可在现场由承包人修复的,承包人应及时组织修复,其修理费用三方商定处理。5.2.4 若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能运至施工现场,承包人负责将其倒运至施工现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47、5.2.5 承包人应指派专职人员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联络及管理工作,并对接收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技术资料,如合格证、复检资料等进行妥善保管,在整理编制工程竣工资料时正式移交给发包人。5.2.6 承包人应妥善保管和维护所有材料和工程设备。若在仓储保管、运输、倒运或施工过程中发生损坏或丢失材料或工程设备时,承包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对发包人供应的设备和材料,赔偿费用按照发包人的采购价格执行。情节严重者,额外进行罚款,并承担因此带来的损失。5.2.7 由发包人负责采购的工程设备和材料,必要时,发包人可委托承包人进行采购,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并按实结算。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5.3 材料和工程设备专用于本合同工程5.3.1 当工程设备及材料抵运施工现场时,所有的设备和材料的财产权为发包人所有。5.3.2 运入施工场地的材料、工程设备,包括备品备件、安装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必须专用于本合同工程,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5.3.3 随同工程设备运入施工场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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