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海关总署 AEO 高级认证审核核心标准
AEO 高级认证标准(重点:标号)
海关总署认证细节标准
企业达标审核自
我核查
一、内部控制标准
(一) 组织机构控制
1.内部组织架构
1-1
进出口业务、财务、内部监督等部门职责分工明确。
要求企业提供公司组织架构图以及各部门职责分工的书面文件,
核实进出口业务部门、财务部门、内部监督部门的具体职责,了解上述部门主管的姓名、职位等相关信息,
并进行面谈了解部门职责分工执行情况。
1-2
指定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关务,对企业认证建立书面或者电子档案。
要求企业提供公司管理层职责分工的书面文件,
审核企业是否有高级管理人员负责海关事务,该高级管理人员的姓名、职位等相关信息,
并进行面谈了解海关事务运行情况。
要求企业提供企业认证的书面或者电子档案,并进行查阅。
2.海关业务培训
2-1
企业应当建立海关法律法规等相关
管理规定的内部培训制度。
要求企业提供公司内部培训制度的书面文件,查阅是否有海关法律法规等内容。
2-2
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人员、负责关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每年至少参加 1 次海关法律法规等相关管理规定的内部培训,及时了解、掌握
相关管理规定。
要求企业提供公司内部培训记录,
查阅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人员、负责海关事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是否每年参加了 1 次以上的海关法律法规等相关管理规定的内部培训。
与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人员、负责海关事务的高级管理人员进行面谈,检查其了解、掌握海关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特别是海关企业
信用管理制度)的相关情况。
(二) 进出口业务
控制
3.单证控制
3-1
具备进出口单证复核或者纠错制度
或者程序。
要求企业提供含有公司进出口单证复核或者纠错制度或者程序的书面文件。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在申报前或者
委托申报前有专门部门或者岗位人
要求企业提供负责进出口单证内部复核的部门或者岗位人员名单,
并与部门主管或者岗位人员进行面谈,
员对进出口单证涉及的价格、归类、原产地、数量、品名、规格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规范性进行内部复核。
了解进出口单证内部复核的内容,是否包含了
价格(合同、发票、收付汇凭证等其他商业单证中涉及成交价格的构成和调整项目的内容,不应存在漏报或者不一致的情况)、
归类(是否为税则、税则注释、本国子目注释、归类决定列名以及特定当事人做过预归类决定的事项)、
原产地、数量、品名、规格、规范申报要素等内容;
了解内部复核流程,是否与书面文件相符。
抽查 10 份以上的进出口单证(不足 10 份的,全部查看),审核是否有效
执行内部复核程序。必要时,验证其复核的准确性。
4.单证保管
4-1
按海关要求建立进出口单证管理制度,确保企业保存的进出口纸质和电子报关单证、物流信息档案的及时
性、完整性、准确性与安全性。
要求企业提供公司进出口单证管理制度的书面文件。
抽查 10 份以上的进出口单证(不足 10 份的,全部查看),审核是否有效执行管理制度,是否按海关要求保存进出口单证。
4-2
妥善保管报关专用印章,以及海关核
发的证书、法律文书。
要求企业提供公司的报关专用章,
抽查 3 份以上(不足 3 份的,全部查看)海关核发的证书、法律文书,审
核是否妥善保管。
5.进出口活动
5-1
要求企业提供公司货物流、单证流、信息流的流程控制的书面文件。从海关企业进出口信用管理系统查询企业具体的进出口活动包括哪些项
目,逐项进行审核。
进出口业务管理流程设置合理、完
备,涉及的货物流、单证流、信息
流能够得到有效控制,经抽查,未
▲一般贸易:
发现有不符合海关监管规定的情
抽查10份以上的一般贸易进出口单证(不足10份的,全部查看),
形。
核实所涉及货物在
价格(未发现有低报价格、漏报特许权使用费、运保费等)、
归类(未发现税则、税则注释、本国子目注释、归类决定列名以及特定
当事人做过预归类决定的事项申报错误)、
原产地、数量、品名、规格等方面
是否有不符合海关监管规定的情形,
以及所涉及货物是否存在漏报特许权使用费、买卖双方特殊关系影响成
交价格,以及其他价格调整因素的情形。
▲加工贸易及保税进出口:
根据企业加工贸易手册类型实施检查。
使用电子 E 账册的企业,检查海关加贸部门最近一次对该企业的核查记
录,查看核查记录对该企业所涉及的料件进口、单耗管理、外发加工、
深加工结转、库存盘点、成品复出口、内销处置等环节是否有不符合海
关监管规定的情形。并抽查3票进出口记录,核实企业加贸业务管理是
否按照流程规定执行。
使用电子手册的企业,检查企业加贸业务管理是否按照流程规定执行。
抽查1个已结手册的执行情况是否有不符合海关监管规定的情形,抽查1
个正在执行未结的手册,检查1票业务的执行情况,核实企业加贸业务
管理是否按照流程规定执行。
▲减免税货物(含不作价设备):检查企业减免税货物管理制度
及实际管理清单,在海关系统中调取相关数据核对。并抽查10件以上的
减免税货物(含不作价设备)(不足10件的,全部查看),核实所涉及货
物的使用和处置是否有不符合海关监管规定的情形。
▲保税物流及免税品销售:检查企业保税物流及免税品销售管理制度及
实际管理流程,核对企业保税物流及免税品销售实际执行情况,并抽查
10件以上的保税物流及免税品销售的实际情况(不足10件的,全部检
查),核实所涉及货物或者物品是否有不符合海关监管规定的情形。
▲其他贸易方式货物进出口(以上四类除外):抽查10份以上其他贸易方式货物进出口单证,核实所涉及货物或者物品是否有不符合海关监管规定的情形。
(三) 内部审计控
制
6.内审制度
6-1
要求企业提供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的书面文件,
审核企业是否有专门的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岗位人员,
或者聘请外部专职人员独立对进出口业务等实施内部审计并有效执行该制度。
判断是否有效执行该制度,
主要看企业是否针对标准第 5 项“进出口活动”中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审计,如:
一般贸易是否按照进出口商品规范申报目录要求进行申报,涉及知识产权、特许权使用费等的是否按照规定申报,是否按照规定委托或者接受委托申报等;
加工贸易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核销、处置保税货物等;保税物流是否按照规定进行仓储、运输等;
减免税货物是否按照海关规定使用或进行处置等。
此外,对于已经是认证企业的,还应对是否持续符合海关认证企业标准进
行审计。
设立专门的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岗位, 或者聘请外部专职人员独立对进出口业务等实施内部审计。
6-2
每年至少内审 1 次,建立内审书面或
者电子档案。
要求企业提供公司内部审计档案,审核是否每年至少内审 1 次。
7.责任追究
7-1
建立对进出口业务发现问题或者违
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制度或者措施。
要求企业提供公司责任追究制度或者措施的书面文件,
查阅是否有对进出口业务发现的问题或者违法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的内
容。
与相关人员进行面谈,了解企业是否有效执行上述制度或者措施。
查阅企业以往对进出口业务发现的问题或者违法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的书
面记录,审核是否与书面文件相符。
7-2
要求企业提供公司责任追究制度或者措施的书面文件,查阅是否有对企
建立对企业人员和报关人员私揽货
业人员和报关人员私揽货物报关、假借海关名义牟利、向海关人员行贿
物报关、假借海关名义牟利、向海关
等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的内容。
人员行贿等行为的责任追究制度或
与相关人员进行面谈,了解企业是否有效执行上述制度或者措施。
者措施。
查阅企业以往对企业人员和报关人员私揽货物报关、假借海关名义牟利、
向海关人员行贿等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的书面记录,审核是否与书面文件
相符。
8.改进机制
8-1
要求企业提供公司改进制度或者措施的书面文件,查阅是否有规定由负
建立改进制度或者措施。
责海关事务的高级管理人员直接负责海关要求改进事项的具体改进实施
等内容。
8-2
与负责海关事务的高级管理人员进行面谈,了解企业以往是否有海关要
对海关要求的规范改进事项,应由负
求规范改进的情事,并查阅规范改进的书面记录,审核是否与书面文件相
责关务的高级管理人员直接负责具
符。
体规范改进实施。
(四)
9.信息系统
9-1
了解企业是否有信息系统,
信息系统控
具备真实、准确、完整、有效记录企
系统是否记录了企业生产经营、进出口或者代理报关活动。
制
业生产经营、进出口或者代理报关活
系统是否有财务控制和关务物流控制模块。
动的信息系统,特别是财务控制、关
审核信息系统中上述功能模块是否有效运行。
务、物流控制等功能模块有效运行。
10.数据管理
10-1
要求企业演示
生产经营数据以及与进出口活动有
如何通过系统进行
关的数据及时、准确、完整录入系统。
生产经营数据以
系统数据自进出口货物办结海关手
及与进出口活动有关数据
续之日起保存 3 年以上。
的录入等操作。
核实系统数据保存年限,以及是否符合海关管理要求。(新注册企业未满
1 年可以申请高级认证,则核查企业从海关注册之日至申请认证期间的企
业数据)。
10-2
抽核 10 份以上的进出口单证(不足 10 份的,全部查看),与系统数据进行比对。
审核系统中数据流程检索、跟踪等应用是否符合海关要求。
进出口或者代理报关活动等主要环节在系统中能够实现流程检索、跟
踪。
11.信息安全
11-1
要求企业提供信息安全管理制度的书面文件。查阅企业对员工进行信息安全的培训书面记录。与员工进行面谈,检查其了解相关制度情况。
审核是否有效执行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建立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保护信息系统安全,并对员工进行相关培训。
11-2
要求企业提供系统使用手册,
查阅是否有对非法入侵信息系统、篡改或者更改业务数据等行为的责任追究制度。
与系统管理员进行面谈,了解企业信息系统是否实行账户、密码管理,并定期更改用户密码。
实际登陆系统进行查核。
审核企业是否有效执行有关要求。
有专门程序或者制度,识别信息系统的非正常使用,包括非法入侵信息系统,篡改或者更改业务数据, 并对上述行为有严格的责任追究。信息系统要使用专人账户和密码,
并且定期更改用户密码。
11-3
与系统管理员进行面谈,了解系统是否有数据恢复、备份手段,系统是否应用反病毒软件和防火墙技术。
实际登陆系统进行查核。
有专门程序或者制度,保护系统和数据,有数据恢复、备份等手段防止信息丢失,应用反病毒软件和防
火墙技术。
二、财务状况标准
(五)
财务状况
12.会计信息
12-1
以审计报告为判断依据,
提交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为达标;
会计账簿和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资
提交带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为部分达标;
料真实、准确、完整记录和反映进
提交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或者不能提交审计报告
出口活动的有关情况,财务处理及
的,为不达标。
时、规范。
12-2
提交申请认证或者重新认证当年作出的审计报告。提交无保留意见审计
企业申请认证的,提交当年度会计
报告的,为达标;提交带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为部分达标;提交否定
师事务所审计报告,审计报告所反
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或者不能提交审计报告的,为不达
映的企业财务状况真实、完整、规
标。检查企业成为高级认证企业期间是否每年均接受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范、合法;重新认证的,企业自成
并出具审计报告。
为高级认证企业起每年接受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审计报告所反映的企
业财务状况真实、完整、规范、合
法。
13.偿付能力
13-1
速动比率=速动资产年均值/流动负债年均值(*速动资产是指流动资产
企业财务的速动比率在安全或者正
减去变现能力较差且不稳定的存货、预付账款、待摊费用等后的余额。
常范围内。
*年均值为期初数据与期末数据的平均值)
以国资委最新颁布的《企业绩效评价标准值》(优秀值、良好值、平均
值、较低值、较差值)作为参照,
企业所属行业在其中
有列明的,参照该列明指标值进行审核;
没有列明行业的,参照全行业指标值进行审核。
(系统功能完善后,会将国资委最新颁布的《企业绩效评价标准值》数
据导入海关企业进出口信用管理系统进行自动判别,下同。)
▲速动比率≥平均值,为达标;较差值≤速动比率<平均值,为部分达
标;速动比率<较差值,为不达标。
▲在该项指标达标前,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如提供了银行或者非银行金
融机构不低于企业 3 年内向海关单笔纳税最高额的担保的,视为达标。
非进出口收发货人或者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 3 年内无纳税记录的,如提
供了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 10 万元担保的,视为达标。
13-2
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年均值/资产总额年均值(*年均值为期初数据与期
企业财务的资产负债率在安全或者
末数据的平均值)
正常范围内。
以国资委最新颁布的《企业绩效评价标准值》(优秀值、良好值、平均
值、较低值、较差值)作为参照,企业所属行业在其中有列明的,参照
该列明指标值进行审核;没有列明行业的,参照全行业指标值进行审
核。
▲资产负债率≤平均值,为达标;平均值<资产负债率≤较差值,为部分
达标;资产负债率>较差值,为不达标。
▲在该项指标达标前,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如提供了银行或者非银行金
融机构不低于企业 3 年内向海关单笔纳税最高额的担保的,视为达标。
非进出口收发货人或者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 3 年内无纳税记录的,如提
供了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 10 万元担保的,视为达标。
14.盈利能力
14-1
主营业务利润率=(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主营业务税金及附
企业主营业务利润率在安全或者正
加)/主营业务收入
常范围内。
以国资委最新颁布的《企业绩效评价标准值》(优秀值、良好值、平均
值、较低值、较差值)作为参照,企业所属行业在其中有列明的,参照
该列明指标值进行审核;没有列明行业的,参照全行业指标值进行审
核。
▲主营业务利润率≥平均值,为达标;较差值≤主营业务利润率<平均
值,为部分达标;主营业务利润率<较差值,为不达标。
▲在该项指标达标前,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如提供了银行或者非银行金
融机构不低于企业 3 年内向海关单笔纳税最高额的担保的,视为达标。
15.缴税能力
15-1
上月末(按照申请之日起算)固定资产净值可从企业财务报表中获得。
▲企业如提供了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不低于企业 3 年内向海关单笔纳税最高额的担保的,视为达标。
企业 3 年内无纳税记录的,如其提供了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 10 万元担保的,视为达标。
生产型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上月末固定资产净值不低于其 3 年内向海关单笔纳税最高额;
非生产型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上年度经营性现金净流量不为负。
可从上年度的审计报告现金流量表中直接获取上年度经营性现金流量净值。
▲企业如提供了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不低于企业 3 年内向海关单笔纳税最高额的担保的,视为达标。
企业 3 年内无纳税记录的,如其提供了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 10 万元
担保的,视为达标。
三、守法规范标准
(六) 遵守法律法
规
16.人员违法
16-1
要求企业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关于上述人员的无犯罪证明(公安机关无法出具的,则由该人出具自我申明,并承担法律责任),并予以审核。如存在犯罪记录,应进一步要求其提供刑事判决书,审核是否为故意犯
罪,并审核犯罪记录是否为连续 2 年内。
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负责关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和财务负责人
连续 2 年无故意犯罪记录。
17.企业违法
17-1
通过查询海关企业进出口信用管理系统进行核实。在系统有关查询功能
完善前,总署将统一调取相关数据供各关进行判别。
连续 2 年无走私犯罪、走私行为。
17-2
通过查询海关企业进出口信用管理系统进行核实。
非报关企业:连续 1 年无因违反海
关监管规定被处罚金额超过 3 万元
的行为。
17-3
▲非报关企业:通过查询海关企业进出口信用管理系统进行核实。在系
非报关企业:
统有关查询功能完善前,总署将统一调取相关数据供各关进行判别。
1 年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的
如上年度进出口相关单证为零,则该标准中 1 年内违规次数与上年度进
处罚金额累计 5 万元以下,
出口相关单证总票数比例不超过千分之一的点为不达标。
且违法次数在 5 次以下
▲报关企业:通过查询海关企业进出口信用管理系统进行核实。在系统
或者虽然超过 5 次,但违法次数与
有关查询功能完善前,总署将统一调取相关数据供各关进行判别。
上年度企业进出口相关单证(报关
如上年度代理申报报关单及进出境备案清单票数为零,则该标准中 1 年
单及进出境备案清单、运输工具进
内违规次数与上年度代理申报报关单及进出境备案清单总票数比例不超
出境申报信息、舱单及相关电子数
过万分之一的点为不达标。
据、转关单(载货清单))总票数
比例不超过千分之一。
(企业自查发现并主动向海关报
明,被海关处以警告以及 3 万元以
下罚款的除外)
(七)
18.注册信息
18-1
▲报关单位:查询海关企业进出口信用管理系统,审查企业是否按规定
进出口业务
报关单位:按规定报送《报关单位
报送《报关单位注册信息年度报告》。审核企业的企业名称、企业性
规范
注册信息年度报告》,企业及报关
质、企业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报关人员等海关注册内容是否
人员在海关的注册登记内容与实际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所规定的企业注
相符。
册登记或者变更时提交的相关文件材料上的内容一致。
其他企业:在海关的注册登记内容
通过实地认证,查看企业及人员的实际情况,与企业《报关单位注册信
与实际相符。
息年度报告》和海关系统记载信息进行比对、验证。
▲其他企业:核实企业的企业名称、企业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等海关注册登记内容,是否与企业在海关注册登记或者变更时提交的相
关文件材料上的内容一致。
通过实地认证,查看企业实际情况,与海关(系统)记载信息进行比
对、验证。
19.进出口记录
19-1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通过海关企业进出口信用管理系统,查询企业的“进出口总值”,从数据上判断企业是否有进出口活动,上年度或者本年度两个时间段的任意 1 个有进出口总值数据,即可认定其有进出口活动。
▲报关企业:通过海关企业进出口信用管理系统,查询企业的“结关报 关单数(票)”,从数据上判断企业是否有为进出口活动提供服务,上 年度或者本年度两个时间段的任意 1 个有结关报关单数据,即可认定其有为进出口活动提供服务。
▲其他为进出口活动提供服务的企业(不含报关企业):
查阅企业账簿及其开展为进出口活动提供服务的相关单据进行确认,相关单据包括委托书、提供服务而出具的发票(存根联、记账联)等。
已成为高级认证企业的,该项标准可不适用。
上年度或者本年度有进出口活动或者为进出口活动提供相关服务。
20.申报(传输)规范
20-1
▲报关企业:查询海关企业进出口信用管理系统,将企业最近连续 4 个季度单季的报关差错率与同期全国平均报关差错率进行比较。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查询海关企业进出口信用管理系统,将企业最近连续 4 个季度单季的报关差错率(以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作为申报单位被记录报关差错的总次数,除以同期以其作为申报单位申报总次数的 百分比),
以及所委托的报关企业的连续 4 个季度的差错率(以报关企业作为申报单位被记录报关差错的总次数,除以同期以报关企业作为申报单位申报总次数的百分比),与同期全国平均报关差错率进行比较。
审核上述以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和报关企业分别作为申报单位的报关差错率指标,任意 1 个指标符合要求,即认定企业为达标。
▲物流企业:查询进出境运输工具管理系统、舱单管理系统、转关管理系统,将企业最近连续 4 个季度单季的申报(传输)差错率与同期全国平均申报(传输)差错率进行比较。
报关企业:连续 4 个季度单季报关差错率不超过同期全国平均报关差错率。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连续 4 个季度单季报关差错率或者所委托报关企业报关差错率不超过同期全国平均报关差错率。
物流企业:连续 4 个季度单季舱单及相关电子数据传输差错率不超过同期全国平均传输差错率,连续 4 个季度单季运输工具进出境申报信息、转关单(载货清单)等物流信息的申报差错率不超过同期全国平
均申报差错率。
20-2
连续 2 个季度单季规范申报率超过
90%
企业申请高级认证,通过系统判别发现,申报(传输)差错率不达标的,海关不再开展实地认证,由企业自行撤回申请或者制发《不予适用认证企业决定书》;企业已经成为高级认证企业,通过系统判别发现, 申报(传输)差错率不达标的,允许企业规范改进,海关下发《规范改进通知书》。但是,企业自不达标季度起连续四个季度内,出现第二次
不达标情事的,海关应当调整企业信用等级。
规范申报率是指按照《规范申报目录》填写规范申报要素的准确率。与直属海关审单部门联系核实,审单部门随机抽取待认证企业规定期间内的报关单记录条 50 条(不足则全部抽取),测算该企业规范申报率。或者从报关单税收抽样考核系统(规范申报模块)内查询。
申报规范率不达标的,允许企业规范改进,下发《规范改进通知书》。但是,企业自不达标季度起连续 2 个季度内,出现第二次不达标情事的,海关应当调整企业信用等级。
20-3
通过海关企业进出口信用管理系统查询,并向企业核实规定期间内的手
(账)册超期未报核情事。
上年度及本年 1 至上月手(账)册
超期未报核情事不超过 1 次。
21.税款缴纳
21-1
查询海关企业进出口信用管理系统,分别统计上年度和本年度 1 至上月两个时间段滞纳税款报关单数(票)与申报报关单数(票),核算比值数据。其中在认证规定期间内,海关已减免或者可减免滞纳金的滞纳税款报关单不计入滞纳税款报关单数(票)。
需要两个时间段的数据均符合规定,方可认定该项标准为达标。
企业申请高级认证,通过系统判别发现,滞纳税款报关单率不达标的,
海关不再开展实地认证,由企业自行撤回申请或者制发《不予适用认证
上年度以及本年度 1 至上月滞纳税款报关单率不超过 5%。
企业决定书》;企业已经成为高级认证企业,通过系统判别发现滞纳税款报关单率不达标的,允许企业规范改进,海关下发《规范改进通知书》。自规范改进月度起,连续三个月滞纳税款报关单率都在 5%以内的,视为规范改进达标;但是连续三个月内,再次发生不达标情事的, 视为规范改进不达标,应调整企业信用等级。如果经过 1 次规范改进达标后,1 年内再次出现滞纳税款报关单率不达标情事,并造成该项标准
不达标的,海关应当调整企业信用等级。
21-2
查询海关企业进出口信用管理系统,核实有没有超过法定期限尚未缴纳税款情事,以及有没有被海关处罚情事,其中因不可抗力或者在国家税收政策调整,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除外。如有,则向企业或关税、缉私
部门核实相关情况并做出判断。
截至认证期间,没有超过法定缴款期限尚未缴纳税款及罚没款项情
事。
(八) 符合海关管理要求
22.管理要求
22-1
以业务联系单方式征求法规、审单、关税、价格、监管、加贸、统计、稽查、缉私、监察等部门意见。
企业如存在该情形的,在对企业进行认证时,可向企业进一步核实确认。
连续 2 年未发现有向海关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重要事实、拒绝或者拖延提供账簿单证资料、故意转移、隐匿、篡改、毁弃账簿单证资料等逃避海关稽查、逃避税款征缴的情形,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
海关执法或者管理的情形。
22-2
以业务联系单方式征求法规、审单、关税、价格、监管、加贸、统计、稽查、缉私、监察等部门意见。
企业如存在该情形的,在对企业进行认证时,可向企业进一步核实确
认。
连续 2 年未发现企业报送信息有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情形。
22-3
以业务联系单方式征求法规、审单、关税、价格、监管、加贸、统计、
稽查、缉私、监察等部门意见。
企业如存在该情形的,在对企业进行认证时,可向企业进一步核实确
认。
连续 2 年未发现有假借海关或者其他企业名义获取不当利益的情形。
22-4
查询海关企业进出口信用管理系统,核实企业是否有向海关行贿的情形,如有该情形,在对企业认证时,可向企业进一步核实确认。
连续 2 年未发现有向海关人员行贿
的行为。
(九) 未有不良外部信用
23.外部信用
23-1
企业信用以系统查询为准。系统若查询不到信息,则企业自行提供相关信用记录并对其负责。
企业或者其法定代表人(负责
人)、负责关务的高级管理人员、财务负责人连续 1 年在工商、商务、税务、银行、外汇、检验检疫、公安、检察院、法院等部门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失信企业或
者人员名单、黑名单企业、人员。
四、贸易安全标准
(十) 场所安全控制措施
24.场所安全
企业有检查、阻止未载明的货物和未经许可的人员进入场所、货物装卸和储存区域的书面制度和程序; 进出口货物进出的区域设有隔离设施,以防止未经许可的人员进入。
24-1
询问企业大门数量及各自用途,
询问保安人数、工作时间、轮岗情况等。
可在实地验证时通过实地观察以及查看监控系统等进行检查。
大门和传达室:车辆、人员进出的大门配备人员驻守。
24-2
询问企业是否有围墙,围墙材质以及相关高度等,
是否有人负责检查围墙完整性,可检查围墙检查和修理的记录; 检查货物装卸和储存设施场地是否具备相应的隔离措施。
建筑结构:建筑物的建造方式能够防止非法闯入。定期对建筑物进行
检查和修缮,确保其完好无损。
24-3
询问是否有相关照明管控人员以及照明设施的检查情况。可在实地验证
中加以检查。
照明:企业生产经营场所配备充足的照明,包括以下区域:出入口, 货物装卸和储存区,围墙周边及停
车场/停车区域。
24-4
询问企业是否安装警报系统,是否有定期检查及维修记录,是否有报警记录;询问企业是否安装监控系统,了解监控摄像头的个数、分布情况、类型等;了解企业在敏感区域是否安装监控,摄像头的位置、角度、照明是否可以满足敏感地区监控需要;了解监控录像保存时间。以上内容可在实地验证中检查确认。
报警系统及视频监控摄像机:装配报警系统和视频监控摄像机,监测以下区域:出入口,货物装卸和储存区,围墙周边及停车场/停车区域,防止未经许可进入货物存储以
及装卸区。
24-5
检查货物装卸和储存设施场地周围是否有围栏进行隔离;询问成品仓库内部是否把国内、国际、高价值和危险货物分别存放。该项内容可在实地验证时加以检查。
存储区域:在货物装卸和储存区域,以及用于存放进出口货物的区域,设有隔离设施,以阻止任何未
经许可的人员进入。
24-6
询问门窗是否上锁,实地查看时加以检查;询问企业钥匙管理情况,查看
企业钥匙发放及回收的记录。
锁闭装置及钥匙保管:所有内外窗户,大门和围栏都设有足够数量的锁闭装置。管理层或者保安人员要
保管所有锁和钥匙。
(十一) 进入安全控制措施
25.进入安全
企业实行门禁管理,有实施员工和访客进出、保护公司资产的书面制
度和程序。
25-1
询问企业如何区分员工和外来人员,譬如是否通过厂牌、服装、打卡、识
别系统等进行区分。可查看厂牌信息或者了解企业所使用的各种识别系
统的工作方法。
员工:具有员工身份识别系统,对
员工进行身份识别和进入控制。对
员工、访客的身份标识(比如钥匙、钥匙卡等)的发放和回收进行
统一管理和登记。
询问企业是否对员工出入权限加以控制,譬如是否通过门禁系统控制,还是在敏感区域外张贴可进入的名单照片等。
25-2
通过询问,了解企业对来访人员和车辆的处理程序,可查看对外来人员管理的程序文件,查看来访登记记录,也可在实地验证中观察企业的管理方法。
访客:对进入企业的访客要检查带有照片的身份证件并进行登记,访客要佩戴临时身份标识并且有内部
人员陪同。
25-3
询问企业如何处理可疑人员,可查看企业程序文件,是否有对可疑人员盘问和处理的规定;询问企业是否有巡逻监控等措施,以防止未经授权人员的进入;询问企业是否有发现可疑人员或恐怖分子的奖励措施,查看企业程序文件和奖励发放记录。
未经许可进入、身份不明的人员: 有识别、质询和确认未经许可进入、身份不明的人员的程序;发现可疑人员进入的,企业员工要及时
报告。
(十二) 人员安全控制措施
26.人员安全
企业有审查拟聘员工和定期审查现有员工的书面制度和程序,提供动态的员工清单,包含姓名、出生日
期、身份证号码、担任职位。
26-1
检查企业程序文件,查看是否有聘用前审核的规定。
聘用前审核:聘用员工前,要对其应聘申请信息(例如就业经历、推
荐信等)进行核实。
26-2
检查企业程序文件,查看是否有背景调查的规定;可通过询问了解企业实际操作情况,并检查相关的调查记录。
背景调查:聘用员工前,要对其进行有无违法犯罪记录等安全背景的检查或者调查。一经录用,要根据
员工表现,以及对处于重要敏感工
作岗位的员工进行定期审查和重新调查。
26-3
检查企业程序文件,是否有关于离职处理的条款,了解离职后厂牌等身份标志的处理情况,查看相关的记录。
员工离职程序:有书面制度和程序, 对离职或者停职员工及时收回工作证件、设备,并禁止其进入企业生产
经营场所及使用企业信息系统。
26-4
通过询问,了解员工对于可疑人员等的识别和处理情况。
了解企业是否有对员工进行各类培训,相应培训的内容、方式、规模等; 了解企业是否对员工进行供应链安全培训,培训内容、频率等。检查程序 文件中是否有针对某个岗位人员进行何种培训的规定。可检查培训记录。
安全培训:要对员工进行供应链安全意识的日常性培训,员工要了解企业应对某种状况以及进行报告的
程序。
(十三) 商业伙伴安全控制措施
27.商业伙伴安全
企业有评估、要求、检查商业伙伴
供应链安全的书面制度和程序。
通过查看企业程序文件,确认企业对商业伙伴的选择是否有规范的程
序。
27-1
检查商业伙伴评估文件,确认是否通过书面程序对供应链上下游贸易伙伴,如生产商、主要供应商、物流商等守法合规、符合贸易安全要求进行评估。商业伙伴系海关认证企业的,可免于其他评估程序。
全面评估:在筛选商业伙伴时根据本认证标准对商业伙伴进行全面评估, 重点评估守法合规和贸易安全,并有
书面制度和程序。
27-2
检查商业伙伴相关合同、协议或者其他书面资料,确认是否书面要求供应 链上下游贸易伙伴,如生产商、主要供应商、物流商等符合贸易安全要求。商业伙伴系海关认证企业的,可免于其他评估程序。
书面文件:在合同、协议或者其他书面资料中要求商业伙伴按照本认证
标准优化和完善贸易安全管理。
27-3
检查商业伙伴评估文件和其他书面资料,确认是否有通过书面程序或者实地定期监控或检查供应链上下游贸易伙伴,如生产商、主要供应商、物流商等符合贸易安全要求。对于贸易型企业,海关应当对至少 1 家国内
主要供应商的贸易安全进行实地抽查;对于其他类型企业,海关可以对其
监控检查:定期监控或者检查商业伙伴遵守贸易安全要求的情况,并
有书面制度和程序。
主要贸易伙伴的贸易安全进行实地抽查。商业伙伴系海关认证企业的,可
免于其他评估或者检查程序。
(十四) 货物安全控制措施
28.货物安全
企业有确保供应链中货物在运输、搬运和存放过程中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的措施和程序。
28-1
询问企业对货物接收和发运时清点登记核对等的职责分工及日常管理情况。
装运和接收货物:运抵的货物要与货物单证的信息相符,核实货物的重量、标签、件数或者箱数。离岸的货物要与购货订单或者装运订单上的内容进行核实。在货物关键交接环节
有签名、盖章等保护制度。
28-2
检查程序文件,是否存在对发生短缺、超额和其他重大异常情况时的解决程序规定,是否有发现重大异常情况报告海关和其他相关执法部门的程序规定。
货物差异:在出现货物溢、短装或者其他异常现象时及时报告或者采取
其他应对措施,并有书面制度程序。
(十五) 集装箱安全控制措施
29.集装箱安全
企业有确保集装箱的完整性,以防止未经许可的货物或者人员混入的措施和程序。
注:
1.只做单纯的报关代理业务的报关企业不直接适用(货运代理类企业, 自行从事货物、集装箱、拖车运输的,应适用,且需增加物流运输企业的 要求),但是有义务提醒其客户建立本条所列保持集装箱完整性所需的程 序。
2.只做单纯的国际贸易业务的贸易公司不直接适用(自行从事货物仓储、 集装箱、拖车运输的,应适用,且增加物流运输企业的要求),但是有义
务提醒其客户建立本条所列保持集装箱完整性所需的程序。
29-1
通过询问相关责任人,了解企业落实集装箱安全的情况。可以检查企业的
集装箱安全程序文件是否齐全,是否在程序中详细描述了检查的方法、步
骤、工具的具体要求以及相关责任人等;检查集装箱检查的记录,譬如集
集装箱检查:在装货前检查集装箱结
构的物理完整性和可靠性,包括门的
锁闭系统的可靠性,并做好相关登记。检查建议采取“七点检查法”
(即对集装箱按照以下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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