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销(赏)

稀土指令性生产计划管理暂行办法.doc

上传人:xrp****65 文档编号:7669878 上传时间:2025-01-11 格式:DOC 页数:9 大小:34.50KB 下载积分:10 金币
下载 相关 举报
稀土指令性生产计划管理暂行办法.doc_第1页
第1页 / 共9页
稀土指令性生产计划管理暂行办法.doc_第2页
第2页 / 共9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关于印发稀土指令性生产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工信部原[2012]285号 有关省、自治区工业主管部门,有关中央企业:   为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稀土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规范稀土生产经营活动,促进稀土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稀土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1]12号)的要求,我部研究制定了《稀土指令性生产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工作中遇到的相关问题,请及时向我部反馈。            二〇一二年 六月十三日    (联系电话:010-68205584)    附件:稀土指令性生产计划管理暂行办法.doc 稀土指令性生产计划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稀土战略资源,规范稀土生产经营活动,保护环境,促进稀土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稀土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1]12号)、《国务院关于将钨、锡、锑、离子型稀土矿产列为国家实行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的通知》(国发[1991]5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稀土矿产品和冶炼分离产品生产,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稀土矿产品,是指从混合稀土矿、氟碳铈矿、南方离子型稀土矿等稀土原矿经采选后获得的精矿及其他稀土矿产品(含资源综合回收利用物)。 本办法所称稀土冶炼分离产品,是指稀土矿产品经冶炼分离后生成的稀土氧化物、盐类和其他化合物等(含富集物)。 第三条 稀土指令性生产计划(以下简称计划)管理的稀土产品,包括稀土矿山和冶炼分离企业生产、销售的稀土矿产品和冶炼分离产品,以及利用国外进口的稀土矿产品和从稀土废旧物品中提取生产的稀土产品。 第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国内外市场需求和本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商有关部门提出下一年度稀土开采、生产和出口计划,报国务院批准后牵头做好指令性生产计划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五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计划的编制、下达、监督和管理工作。 有关省、自治区工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属企业计划申请的受理、初审、上报、下达和监督管理工作。中央企业负责所属企业计划申请的受理、初审、上报、下达和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属地行政区工业主管部门的监管。 第六条 稀土矿产品生产企业申请计划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行业规划、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条件; (二)取得采矿许可证; (三)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相关标准要求,且列入符合环保要求的稀土企业名单公告; (四)取得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七条 稀土冶炼分离企业申请计划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行业规划、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条件; (二)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相关标准要求,且列入符合环保要求的稀土企业名单公告; (三)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达到相应安全生产条件。 第八条 企业申请计划应填写《稀土指令性生产计划指标申请书》(见附件1)。 第九条 地方企业应于每年9月10日前向省级工业主管部门上报下一年度计划申请书。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受理企业申请后,会同有关部门对企业资质条件及相关计划进行初审,提出审查意见,并将相关材料于每年10月10日前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十条 中央企业应于每年10月10日前向工业和信息化部上报下一年度计划申请书,同时抄送企业所在地省级工业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总量计划及要求,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审查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和中央企业上报的申请书,确定有关省(自治区)和中央企业计划,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于本年12月10日前和下一年度6月10日前分两批下达计划。 第十二条 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和中央企业根据国家下达的计划,于20天内将计划分解落实到具体企业,并将计划分解落实情况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 第十三条 生产企业应建立计划管理产品生产和销售台账,如实反映生产经营情况。 第十四条 地方企业应于每月5日(节假日顺延)前向所在地省级工业主管部门报送上月计划执行情况表(见附件2)。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和中央企业汇总企业情况后,应于每月10日前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十五条 企业未获得计划指标,不得从事稀土矿产品和稀土冶炼分离产品的生产。 第十六条 省级工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无计划生产企业的清理,坚决依法关闭违法违规企业,禁止无计划企业从事稀土生产,并配合国土、环保、工商、税务、安监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对超计划生产的企业,由省级工业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其停止计划管理产品的生产,并对企业进行警告,核减下年度计划。 第十七条 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和中央企业对计划管理、监督、检查不力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将会同有关部门予以通报批评。超计划生产的省(自治区)和中央企业,工业和信息化部按照超计划的产量核减该省(自治区)和中央企业下年度计划。 第十八条 负责计划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依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有关省(自治区)可根据本办法,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自2012 年6月13日起施行。 附件: 1.稀土指令性生产计划指标申请书 2.稀土企业计划执行情况表 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稀土指令性生产计划指标申请书 申请单位(盖章) 地址: 邮编: 负责人签字: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国家稀土办公室监制 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企业法人 成立时间 生产类型 □ 矿山 □ 冶炼分离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建设项目核准部门 核准文号 环评核准部门 核准文号 采矿许可证号 有 效 期 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号 有 效 期 生产经营状况 原料类型 产品种类 (氧化物、盐类等) 生产规模 年份 (前三年) 职工人数(人) 产量(吨) 总资产(万元) 产 值 (万元) 纳税额 (万元) 利 润 (万元) 出口量(吨) 进口量(吨) 注:本表产量、进出口量为折成氧化物(REO)量,下同。 企业基本情况介绍(包括股权结构、总资产、净资产,生产能力、实际年产量,产品种类等) 本年度计划执行情况 (包括:1、矿山开采消耗的资源储量情况,矿产品产量、销售去向和销售量;2、冶炼分离企业采购的矿产品来源、数量(折REO),产品构成;3、购销合同和增值税发票复印件) 矿山企业申请下年度计划指标依据的稀土资源储量,生产工艺,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可另附页) 冶炼分离企业申请下一年度指标需要采购的北方轻稀土、南方中重稀土矿产品数量(折REO)及主要来源,生产工艺、产品种类(分氧化物REO、盐类等品种),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可另附页) 所在地县级工业主管部门对计划申请的审查意见 主管领导签字 单 位 公 章 年 月 日 所在地(市、州)工业主管部门对计划申请的审查意见 主管领导签字 单 位 公 章 年 月 日 省(自治区)工业主管部门或中央企业审查意见 主管领导签字 单 位 公 章 年 月 日 附件: 1.企业营业执照; 2.矿山企业合法开采范围的图件; 3.矿产品或稀土原料销售合同、矿产品或稀土原料购买合同及其增值税发票复印件; 4.采矿许可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环境评价报告批复文件、达到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年度证明、符合环保要求的稀土企业名单公告等文件的复印件; 5.税务部门出具的年度纳税额证明复印件(前三年)。 附件2: 稀土企业计划执行情况表 单位(盖章): 生产 月份 本月产量(折REO,吨) 本月止累计产量(折REO,吨) 完成计划比例(%) 年度计划(折REO,吨) 1月份 2月份 3月份 4月份 5月份 6月份 7月份 8月份 9月份 10月份 11月份 12月份 填表人 年 月 日
展开阅读全文

开通  VIP会员、SVIP会员  优惠大
下载10份以上建议开通VIP会员
下载20份以上建议开通SVIP会员


开通VIP      成为共赢上传

当前位置:首页 > 教育专区 > 其他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抽奖活动

©2010-2025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4009-655-100  投诉/维权电话:18658249818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微信公众号    抖音    微博    LOFTER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