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莱山区国家税务局
受理税务行政复议案件的流程
为了规范税务行政复议案件的受理程序,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结合我局税收工作实际,制定莱山区国税机关受理税务行政复议案件的操作流程。
一、机构和人员
莱山区国税局复议机关设立复议委员会,主任由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分管法规工作副局长担任,成员由相关业务科室负责人组成。
(一)复议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1、审理税务行政复议案件;
2、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二)复议委员会下设复议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政策法规科。复议办公室具体负责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1、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2、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3、起草行政复议决定,提报复议委员会审理;
4、办理或者组织办理行政诉讼案件应诉事项;
5、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的赔偿事项;
6、办理行政复议、诉讼、赔偿等案件的统计、报告、归档工作和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备案事项。
二、受理
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审查,对于符合规定的复议案件予以受理,制作《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制作《不予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复议机关逾期不予答复即视为受理。
(一)受理条件:
1、属于《税务行政复议规则》中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2、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3、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
4、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5、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6、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复议机关的职责范围;
7、其他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
(二)所需资料:
1、申请人书面申请的,应填写《行政复议申请书》;
2、申请人口头申请的,复议办公室应按行政复议申请书载明的事项制作申请笔录,交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3、申请人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提供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害的证明材料;
4、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提供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而被申请人未履行的证明材料;
5、申请人授权代理人代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
申请材料不齐、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复议办公室应当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5日内制作《补正申请书通知书》送达申请人,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申请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
三、证据审查
(一)复议办公室应当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7日内制作《提出答复通知书》,连同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作出书面答辩,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二)复议办公室应当依法全面审查相关证据,定案证据应当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复议办公室取得的有关材料,不得作为支持被申请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复议办公室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查取证。复议工作人员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时,可以查阅、复制和调取有关文件和资料,向有关人员询问。调查取证时,复议工作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三)对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复议办公室决定举行听证的,应当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具体要求等事项通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应当确认听证笔录内容。行政复议听证人员不得少于2人,听证主持人由复议机关指定。
(四)复议办公室应在受理复议申请之日起20日内将案件材料送交复议委员会成员,复议委员会成员应根据职责分工,10日内书面提出审理意见。
复议办公室综合复议委员会成员的意见,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40日内书面提出初步审理意见,提报复议委员会审理,并在复议委员会开会审理5日前,将案件材料送交复议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及委员。
(五)根据有关规定,审查发现受理不当的案件或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经复议机关审查同意后制作复议终止通知书。
四、审理及复议决定
(一)复议委员会会议由复议委员会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会议必须有2/3以上复议委员会委员到会。复议办公室的有关人员,可列席会议。
(二)复议委员会会议按下列程序进行:
1、复议办公室汇报案情及审理意见;
2、复议委员会委员就审理情况提出意见;
3、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三) 复议委员会审理复议案件应充分听取各委员的意见。做出决定时,应实行表决制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复议委员会各委员有权参加表决。复议委员会委员若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会议的,可授权他人参加,他人可代委员行使表决权。
(四) 经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复议委员会按规定作出以下行政复议决定:
1、决定维持具体行政行为;
2、限期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制作《责令履行通知书》,同时抄送被申请人;
3、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决定撤销或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申请人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应当同时决定被申请人依法赔偿:
4、被申请人不按照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5、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情况复杂延期不得超过3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加盖复议机关印章。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五、调解及和解
(一)对于涉及行使自由裁量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赔偿、行政奖励等行政复议事项,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在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以前可以达成和解,复议机关也可以调解
(二)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达成和解的,应当向复议办公室提交书面和解协议。和解内容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复议办公室应当准许。
经复议办公室准许和解终止行政复议的,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申请行政复议。
(三)复议办公室在征得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同意的前提下,听取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意见,提出调解方案,达成调解协议,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行政复议调解书应当载明行政复议请求、事实、理由和调解结果,并加盖复议机关印章。行政复议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
(四)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行政复议调解书不生效的,复议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六、报告及归档
(一)各级复议机构在受理复议案件后需要向上一级机关报送的复议案件材料:
1、自受理复议案件之日起5日内报送复议申请书、复议受理通知书;
2、自收到被申请人答辩书之日起5日内报送答辩书;
3、自作出复议决定之日起5日内报送复议决定书、复议案件分析报告。
(二)年度结束后,复议办公室应当将行政复议案件资料立卷归档。行政复议案卷应当按照行政复议申请分别装订立卷,一案一卷,统一编号,做到目录清晰、资料齐全、分类规范、装订整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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