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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有限责任公司业务操作指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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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收购有限责任公司业务操作指引第一章总论 一、概念界定 本指引所称之收购,仅指收购人通过购买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或以其他合法途径控制该出资,进而取得该公司的控制权,以及购买该公司的主要资产并得以自主运营该资产的行为。 本指引所称目标公司指被收购的有限责任公司。 二、有限责任公司收购方式 按照收购标的的不同来划分,有限责任公司收购方式有: (1)资产收购,以目标公司的全部或部分资产为收购标的的收购; (2)股权收购,以目标公司股东的全部或部分股权为收购标的的收购。 三、本编的编排结构 本编按照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性质不同分为一般有限责任公司、含国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三大部分,本编将

2、按照这一结构分别编排,其下因收购方式的不同,即资产收购和股权收购分别编写收购流程指引。 第二章一般有限责任公司收购 本章所称的一般有限责任公司是指目标公司为不含有国有资产且不是外商投资企业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一节股权收购 一、基本流程 (1)收购方与目标公司或其股东进行洽谈,初步了解情况,进而达成收购意向,签订收购意向书。 (2)收购方在目标公司的协助下对目标公司的资产、债权、债务进行清理,进行资产评估,对目标公司的管理构架进行详尽调查,对职工情况进行造册统计。 (3)收购双方及目标公司债权人代表组成小组,草拟并通过收购实施预案。 (4)债权人与被收购方达成债务重组协议,约定收购后的债务偿还事

3、宜。 (5)收购双方正式谈判,协商签订收购合同。 (6)双方根据公司章程或公司法及相关配套法规的规定,提交各自的权力机构,如股东会就收购事宜进行审议表决。 (7)双方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将收购合同交有关部门批准或备案。 (8)收购合同生效后,双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资产转移、经营管理权转移手续,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应当依法办理包括股东变更登记在内的工商、税务登记变更手续。 二、律师业务 收购的全过程可以分为收购预备阶段、尽职调查阶段、意向达成阶段、并购执行阶段。在每一个阶段,律师都可以提供相应的法律服务,为当事人规避法律风险、并购项目的顺利进行提供保障。 (一)收购预备阶段 收购预备阶段为收购方初

4、步确定目标公司起至实施收购前的准备期间。律师在收购预备阶段的法律事务有: (1)根据收购方的需求,为其寻找收购目标。 (2)协助收购方收集目标公司的公开资料和企业资信情况、经营能力等信息,在此基础上进行信息整理和分析,从公司经营的市场风险方面考查有无重大障碍影响收购活动的进行。 (3)综合研究公司法、证券法、税法及外商投资等法律法规,对收购的可行性进行法律论证,寻求立项的法律依据。 (4)就收购可能涉及的具体行政程序进行调查,例如收购行为是否违背我国收购政策和法律、可能产生怎样的法律后果、收购行为是否需要经当地政府批准或进行事先报告、地方政策对同类收购有无倾向性态度。 (二)对目标公司的尽职调

5、查阶段 律师应就收购方拟收购的目标公司进行深入调查,核实预备阶段获取的相关信息,以备收购方在信息充分的情况下做出收购决策。根据个案的不同,由律师灵活掌握需要调查的内容。 1.对目标公司基本情况的调查核实主要涉及: (1)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的经营范围; (2)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设立及变更的有关文件,包括工商登记材料及相关主管机关的批件; (3)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公司章程; (4)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股东名册和持股情况; (5)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历次董事会和股东会决议; (6)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7)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规章制度; (8)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与他人签订收购合同

6、; (9)收购标的是否存在诸如设置担保、诉讼保全等在内的限制转让的情况。 2.对目标公司相关附属性文件的调查: (1)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的批准文件; (2)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土地、房屋产权及租赁文件; (3)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 (4)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签订的有关代理、许可证合同。 3.对目标公司财产状况的调查: (1)公司的财务数据,包括各种财务报表、评估报告、审计报告; (2)不动产证明文件、动产清单及其保险情况; (3)债权、债务清单及其证明文件; (4)纳税情况证明。 4.对目标公司管理人员和职工情况的调查: (1)管理人员、技术人员、职工的雇佣条

7、件、福利待遇; (2)主要技术人员对公司商业秘密的掌握情况及其与公司签订的保密协议、不竞争协议等; (3)特别岗位职工的保险情况。 5.对目标公司经营状况的调查: (1)目标公司经营项目的立项、批准情况; (2)目标公司对外签订的所有合同; (3)目标公司客户清单和主要竞争者名单; (4)目标公司产品质量保证文件和对个别客户的特别保证情况; (5)目标公司广告协议和广告品的拷贝; (6)目标公司产品责任险的保险情况; (7)目标公司产品与环境保护问题; (8)目标公司产品的消费者投诉情况; (9)目标公司的特许经营情况。 6.对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知识产权情况的调查: (1)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拥

8、有的专利、商标、著作权和其他知识产权证明文件; (2)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正在研制的可能获得知识产权的智力成果报告; (3)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正在申请的知识产权清单。 7.对目标公司法律纠纷情况的调查: (1)正在进行和可能进行的诉讼和仲裁; (2)诉讼或仲裁中的权利主张和放弃情况; (3)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情况。 (三)收购意向达成阶段 律师在收购双方达成收购意向阶段,应在信息收集和调查的基础上,向委托人提示收购的法律风险并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必要时出具法律意见书,并为委托人起草或审查收购意向书。 1.意向书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1)收购标的。 (2)收购方式及收购合同主体,是资产收购、出资转让

9、还是其他,并根据收购方式的不同确定签订收购合同的主体。 (3)收购项目是否需要收购双方股东会决议通过。 (4)收购价款及确定价格的方式。转让价格的确定通常有以下几种方式: 以被收购股权持有人出资时的股权价值作为转让价格; 以被收购股权对应的公司净资产值为转让价格; 以评估价格为转让价格; 其他确定转让价格的方式。 (5)收购款的支付; (6)收购项目是否需要政府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 (7)双方约定的进行收购所需满足的条件。 2.保障条款 律师应向委托人提示意向书与正式收购合同的区别和联系,根据委托人的实际需要提示意向书应具备何种程度的法律约束力。鉴于收购活动中,收购方投入的人力、物力、财力相对

10、较大,承担的风险也较大,作为收购方的律师,为使收购方获得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保障,应提请委托人注意在意向书中订立如下保障条款,以预防和最大程度降低收购的法律风险。 (1)排他协商条款。此条款规定,未经收购方同意,被收购方方不得与第三方以任何方式再行协商出让或出售目标公司股权或资产,否则视为违约,并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2)提供资料及信息条款。该条款要求目标公司向收购方提供其所需的企业信息和资料,尤其是目标公司尚未向公众公开的相关信息和资料,以利于收购方更全面地了解目标公司。 (3)不公开条款。该条款要求收购的任何一方在共同公开宣告收购事项前,未经对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特定或不特定的第三人披露有关收购

11、事项的信息或资料,但有权机关根据法律强制要求公开的除外。 (4)锁定条款。该条款要求,在意向书有效期内,收购方可依约定价格购买目标公司的部分或全部资产或股权,进而排除目标公司拒绝收购的可能。 (5)费用分摊条款。该条款规定,无论收购是否成功,因收购事项发生的费用应由收购双方分摊。 3.附加条款 在收购过程中,为避免目标公司借收购之名套取收购方的商业秘密,作为收购方律师,应在意向书中设定防范此类风险的附加条款: (1)终止条款。该条款明确,如收购双方在某一规定期限内无法签订收购协议,则意向书丧失效力。 (2)保密条款。出于谨慎的考虑,收购双方往往在签订收购意向书之前即签订保密协议,也可在签订意向

12、书的同时设定保密条款。保密条款的主要内容有: 保密条款适用的对象。除了收购双方之外,还包括参与收购事务的顾问等中介服务人员。 保密事项。除了会谈、资料保密的要求外,还包括禁止投资条款,即收到目标公司保密资料的第三方在一段时间内不得购买目标公司的股权。 收购活动中双方相互披露的各种资料的保密,通常约定所披露的信息和资料仅用于评估收购项目的可行性和收购对价,不得用于其他目的。 资料的返还或销毁。保密条款应约定,如收购项目未能完成,收购双方负有相互返还或销毁对方提供之信息资料的义务。 (四)收购执行阶段 律师在收购双方初步达成收购意向后,应协助委托人进行谈判,共同拟定收购合同,准备相关法律文件,协助

13、委托人向政府主管机关提出申请。较为完整的收购合同包括主合同和附件两部分: 1.收购主合同的起草 收购合同的主合同,除标的、价款、支付、合同生效及修改等主要条款外,一般还应具备如下内容: (1)收购项目合法性的法律依据。 (2)收购的先决条件条款一般是指: 收购行为已取得相关的审批手续,如当收购项目涉及金融、建筑、房地产、医药、新闻、电讯、通讯等特殊行业时,收购项目需要报请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 收购各方当事人已取得收购项目所需的第三方必要的同意。 至收购标的交接日止,收购各方因收购项目所做的声明及保证均应实际履行。 在所有先决条件具备后,才履行股权转让和付款义务。 (3)收购各方的声明、保证与

14、承诺条款,包括: 目标公司向收购方保证没有隐瞒影响收购事项的重大问题; 收购方向目标公司保证具有实施收购行为的资格和财务能力; 目标公司履行收购义务的承诺以及其董事责任函。 (4)收购标的资产评估。 (5)确定出资转让总价款。 (6)确定转让条件。 (7)确定出资转让的数量及交割日。 (8)确定拟转让出资的当前价值。 (9)设定付款方式与时间,必要时可以考虑在金融机构设立双方共管或第三方监管账户,并设定共管或监管程序和条件,以尽可能地降低信用风险,保障收购合同的顺利履行。 (10)确定出资转让过程中产生的税费及其他费用的承担。 (11)限制竞争条款。 (12)确定违约责任和损害赔偿条款。 (1

15、3)设定或有损害赔偿条款,即收购方如因目标公司在收购完成之前的经营行为导致的税务、环保等纠纷受到损害,被收购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4)设定不可抗力条款。 (15)设定有关合同终止、收购标的交付、收购行为完成条件、保密、法律适用、争议解决等其他条款。 2.收购合同的附件一般包括: (1)目标公司的财务审计报告; (2)目标公司的资产评估报告; (3)目标公司土地转让协议; (4)政府批准转让的文件; (5)其他有关权利转让协议; (6)目标公司的固定资产与机器设备清单; (7)目标公司的流动资产清单; (8)目标公司的债权债务清单; (9)目标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清单; (10)联合会议纪

16、要; (11)谈判记录。 上述附件的内容,律师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符合法律法规的情况下,选择增减。 3.特别提醒:收购合同的生效条款 律师应当提请委托人注意,如收购项目涉及必须由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建议委托人约定收购合同自批准之日起生效。其他情况下,可根据委托人实际情况约定合同生效条件和时间。 (五)收购合同的履行阶段 1.在收购履约阶段,律师工作主要包括: (1)为收购各方拟定“履约备忘录”,载明履约所需各项文件,并于文件齐备时进行验证,以确定是否可以开始履行合同。 (2)委托人举行验证会议。 (3)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报批手续。 (4)协助办理收购涉及的各项变更登记、重新登记、注销登记

17、手续。 2.律师协助收购方或目标公司起草或调取的、需要向相关政府主管部门报送的文件材料包括: (1)股东变更申请书; (2)收购前各方的原合同、章程及其修改协议; (3)收购各方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4)目标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关于出资转让的决议; (5)出资变更后的董事会成员名单; (6)各方签订的并经其他股东签字或以其他书面方式认可的出资转让协议; (7)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 3.收购履约阶段的事务 (1)收购款到账验收,出具报告书。在收购方支付全部转让款并将付款凭证传真给出让方后,在约定的工作日内,出让方指定的或双方约定的注册会计师对该转让金额是否到账予以验证,并将验证报

18、告传真给收购方。 (2)收购标的的交付及股东名册的变更。收购双方及目标公司应及时办理被收购资产的交割手续和被收购股权的变更登记手续,包括所涉资产权属变更需要办理的物的交付和权属变更登记手续,以及股权收购中目标公司股东名册变更和签发新股东出资证明书等手续。 (3)股东权利义务的移转。出资转让协议可以约定,转让标的交割之后,出让方将不再作为目标公司的股东而享有任何股东权利,亦不再承担目标公司的任何义务、负债或损失;收购方将成为目标公司的股东,并取代出让方继续履行目标公司发起人协议书及章程中规定的股东权利和股东义务。 (4)新股东与公司其他股东应当签订新的合营(合作)协议,修订原公司章程和议事规则,

19、更换新董事。签订新的合营(合作)协议与新章程后,公司签发新的股东出资证明书,变更公司的股东名册,并于变更后3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目标公司股东、出资、章程等变更登记申请或备案申请。 4.特别提示 律师应向委托人提示出资转让与出资转让合同生效,即收购合同生效的区别。出资转让合同除法律法规明文规定需经主管部门批准生效,或者当事人约定了生效条件之外,一般自合同主体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而出资转让的生效以合同的生效为前提,但出资转让合同的生效并不当然意味着出资自合同生效时起转让,其生效根据公司性质有可能还需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或当事人约定的条件。 第二节资产收购 一、基本流程 (1)收购方与目标公司

20、或其股东进行洽谈,初步了解情况,进而达成收购意向,签订收购意向书。 (2)收购方在目标公司的协助下对拟收购的目标公司资产及其上权利进行清理,进行资产评估,对目标公司的管理构架进行详尽调查,对职工情况进行造册统计。 (3)收购双方及目标公司债权人代表组成小组,草拟并通过收购实施预案。 (4)债权人与被收购方达成债务重组协议,约定收购后的债务偿还事宜。 (5)收购双方正式谈判,协商签订收购合同。 (6)双方根据公司章程或公司法及相关配套法规的规定,提交各自的权力机构如股东会就收购事宜进行审议表决。 (7)双方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将收购合同交有关部门批准或备案。 (8)收购合同生效后,双方按照合同

21、约定履行资产转移、经营管理权转移手续,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应当依法办理产权变更手续。 二、律师业务 收购的全过程可以分为收购预备阶段、尽职调查阶段、意向达成阶段、并购执行阶段。在每一个阶段,律师都可以提供相应的法律服务,为当事人规避法律风险、并购项目的顺利进行提供保障。 (一)收购预备阶段 收购预备阶段为收购方初步确定目标公司起至实施收购前的准备期间。律师在收购预备阶段的法律事务有: (1)根据收购方的需求,为其寻找收购目标。 (2)协助收购方收集目标公司的公开资料和企业资信情况、经营能力等信息,在此基础上进行信息整理和分析,从公司经营的市场风险方面考查有无重大障碍影响收购活动的进行。 (3)综

22、合研究公司法、证券法、税法及外商投资等法律法规,对收购的可行性进行法律论证,寻求立项的法律依据。 (4)就收购可能涉及的具体行政程序进行调查,例如收购行为是否违背我国收购政策和法律、可能产生怎样的法律后果、收购行为是否需要经当地政府批准或进行事先报告、地方政策对同类收购有无倾向性态度。 (二)对目标公司的尽职调查阶段 律师应就收购方拟收购的目标公司进行深入调查,核实预备阶段获取的相关信息,以备收购方在信息充分的情况下做出收购决策。根据个案的不同,由律师灵活掌握需要调查的内容。 1.对目标公司基本情况的调查核实主要涉及: (1)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的经营范围; (2)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设立及变更的

23、有关文件,包括工商登记材料及相关主管机关的批件; (3)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公司章程; (4)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股东名册和持股情况; (5)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历次董事会和股东会决议; (6)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7)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规章制度; (8)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与他人签订收购合同; (9)收购标的是否存在诸如设置担保、诉讼保全等在内的限制转让的情况。 2.对目标公司相关附属性文件的调查: (1)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的批准文件; (2)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土地、房屋产权及租赁文件; (3)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 (4)目标公司及其子

24、公司签订的有关代理、许可证合同。 3.对目标公司财产状况的调查: (1)公司的财务数据,包括各种财务报表、评估报告、审计报告; (2)不动产证明文件、动产清单及其保险情况; (3)债权、债务清单及其证明文件; (4)纳税情况证明。 4.对目标公司管理人员和职工情况的调查: (1)管理人员、技术人员、职工的雇佣条件、福利待遇; (2)主要技术人员对公司商业秘密的掌握情况及其与公司签订的保密协议、不竞争协议等; (3)特别岗位职工的保险情况。 5.对目标公司经营状况的调查: (1)目标公司经营项目的立项、批准情况; (2)目标公司对外签订的所有合同; (3)目标公司客户清单和主要竞争者名单; (4

25、)目标公司产品质量保证文件和对个别客户的特别保证情况; (5)目标公司广告协议和广告品的拷贝; (6)目标公司产品责任险的保险情况; (7)目标公司产品与环境保护问题; (8)目标公司产品的消费者投诉情况; (9)目标公司的特许经营情况。 6.对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知识产权情况的调查: (1)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拥有的专利、商标、著作权和其他知识产权证明文件; (2)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正在研制的可能获得知识产权的智力成果报告; (3)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正在申请的知识产权清单。 7.对目标公司法律纠纷情况的调查: (1)正在进行和可能进行的诉讼和仲裁; (2)诉讼或仲裁中权利的主张和放弃情况; (3

26、)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情况。 (三)收购意向达成阶段 律师在收购双方达成收购意向阶段,应在信息收集和调查的基础上,向委托人提示收购的法律风险并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必要时出具法律意见书,并为委托人起草或审查收购意向书。 1.意向书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1)收购标的; (2)收购方式及收购合同主体;是资产收购、出资转让还是其他,并根据收购方式的不同确定收购合同签订的主体; (3)收购项目是否需要收购双方股东会决议通过; (4)收购价款及确定价格的方式。转让价格的确定通常有以下几种方式: 以被收购股权持有人出资时的股权价值作为转让价格; 以被收购股权对应的公司净资产值为转让价格; 以评估价格为转让价格;

27、 其他确定转让价格的方式。 (5)收购款的支付; (6)收购项目是否需要政府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 (7)双方约定的进行收购所需满足的条件。 2.保障条款 律师应向委托人提示意向书与正式收购合同的区别和联系,根据委托人的实际需要提示意向书应具备何种程度的法律约束力。鉴于收购活动中,收购方投入的人力、物力、财力相对较大,承担的风险也较大;作为收购方的律师,为使收购方获得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保障,应提请委托人注意在意向书中订立如下保障条款,以预防和最大程度降低收购的法律风险。 (1)排他协商条款。此条款规定,未经收购方同意,被收购方方不得与第三方以任何方式再行协商出让或出售目标公司股权或资产,否则视为违

28、约,并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2)提供资料及信息条款。该条款要求目标公司向收购方提供其所需的企业信息和资料,尤其是目标公司尚未向公众公开的相关信息和资料,以利于收购方更全面地了解目标公司。 (3)不公开条款。该条款要求收购的任何一方在共同公开宣告收购事项前,未经对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特定或不特定的第三人披露有关收购事项的信息或资料,但有权机关根据法律强制要求公开的除外。 (4)锁定条款。该条款要求,在意向书有效期内,收购方可依约定价格购买目标公司的部分或全部资产或股权,进而排除目标公司拒绝收购的可能。 (5)费用分摊条款。该条款规定。无论收购是否成功,因收购事项发生的费用应由收购双方分摊。 3.附

29、加条款 在收购过程中,为避免目标公司借收购之名套取收购方的商业秘密,作为收购方律师,应在意向书中设定防范此类风险的附加条款: (1)终止条款。该条款明确,如收购双方在某一规定期限内无法签订收购协议,则意向书丧失效力。 (2)保密条款。出于谨慎的考虑,收购双方往往在签订收购意向书之前即签订保密协议,也可在签订意向书的同时设定保密条款。保密条款的主要内容有: 保密条款适用的对象。除了收购双方之外,还包括参与收购事务的顾问等中介服务人员。 保密事项。除了会谈、资料保密的要求外,还包括禁止投资条款,即收到目标公司保密资料的第三方在一段时间内不得购买目标公司的股权。 收购活动中双方相互披露的各种资料的保

30、密,通常约定所披露的信息和资料仅用于评估收购项目的可行性和收购对价,不得用于其他目的。 资料的返还或销毁。保密条款应约定,如收购项目未能完成,收购双方负有相互返还或销毁对方提供之信息资料的义务。 (四)收购执行阶段 律师在收购双方初步达成收购意向后,应协助委托人进行谈判,共同拟定收购合同,准备相关法律文件,协助委托人向政府主管机关提出申请。较为完整的收购合同包括主合同和附件两部分: 1.收购主合同的起草 收购合同的主合同,除标的、价款、支付、合同生效及修改等主要条款外,一般还应具备如下内容: (1)收购项目合法性的法律依据。 (2)收购的先决条件条款一般是指: 收购行为已取得相关的审批手续,如

31、当收购项目涉及金融、建筑、房地产、医药、新闻、电讯、通讯等特殊行业时,收购项目需要报请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 收购各方当事人已取得收购项目所需的第三方必要的同意。 至收购标的交接日止,收购各方因收购项目所做的声明及保证均应实际履行。 在所有先决条件具备后,才履行股权转让和付款义务。 (3)收购各方的声明、保证与承诺条款,包括: 目标公司向收购方保证没有隐瞒影响收购事项的重大问题; 收购方向目标公司保证具有实施收购行为的资格和财务能力; 目标公司履行收购义务的承诺以及其董事责任函。 (4)收购标的资产评估。 (5)确定出资转让总价款。 (6)确定转让条件。 (7)确定出资转让的数量及交割日。 (

32、8)确定拟转让出资的当前价值。 (9)设定付款方式与时间,必要时可以考虑在金融机构设立双方共管或第三方监管账户,并设定共管或监管程序和条件,以尽可能地降低信用风险,保障收购合同的顺利履行。 (10)确定出资转让过程中产生的税费及其他费用的承担。 (11)限制竞争条款。 (12)确定违约责任和损害赔偿条款。 (13)设定或有损害赔偿条款,即收购方如因目标公司在收购完成之前的经营行为导致的税务、环保等纠纷受到损害,被收购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4)设定不可抗力条款。 (15)设定有关合同终止、收购标的交付、收购行为完成条件、保密、法律适用、争议解决等其他条款。 2.收购合同的附件一般包括:

33、(1)目标公司的财务审计报告; (2)目标公司的资产评估报告; (3)目标公司土地转让协议; (4)政府批准转让的文件; (5)其他有关权利转让协议; (6)目标公司的固定资产与机器设备清单; (7)目标公司的流动资产清单; (8)目标公司的债权债务清单; (9)目标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清单; (10)联合会议纪要; (11)谈判记录。 上述附件的内容,律师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符合法律法规的情况下,选择增减。 3.特别提醒:收购合同的生效条款 律师应当提请委托人注意,如收购项目涉及必须由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建议委托人约定收购合同自批准之日起生效。其他情况下,可根据委托人实际情况约定合同生效条件和

34、时间。 (五)收购合同的履行阶段 1.在收购履约阶段,律师工作主要包括: (1)为收购各方拟定“履约备忘录”,载明履约所需各项文件,并于文件齐备时进行验证,以确定是否可以开始履行合同。 (2)委托人举行验证会议。 (3)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报批手续。 (4)协助办理收购涉及的各项变更登记、重新登记、注销登记手续。 2.律师协助收购方或目标公司起草或调取的、需要向相关政府主管部门报送的文件材料包括: (1)股东变更申请书; (2)收购前各方的原合同、章程及其修改协议; (3)收购各方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4)目标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关于出资转让的决议; (5)出资变更后的董事会成员名单

35、; (6)各方签订的并经其他股东签字或以其他书面方式认可的出资转让协议; (7)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 3.收购履约阶段的事务 (1)收购款到账验收,出具报告书。在收购方支付全部转让款并将付款凭证传真给出让方后,在约定的工作日内,出让方指定的或双方约定的注册会计师对该转让金额是否到账予以验证,并将验证报告传真给收购方。 (2)收购标的的交付及股东名册的变更。收购双方及目标公司应及时办理被收购资产的交割手续和被收购股权的变更登记手续,包括所涉资产权属变更需要办理的物的交付和权属变更登记手续,以及股权收购中目标公司股东名册变更和签发新股东出资证明书等手续。 (3)股东权利义务的移转。出资转让

36、协议可以约定,转让标的交割之后,出让方将不再作为目标公司的股东而享有任何股东权利,亦不再承担目标公司的任何义务、负债或损失;收购方将成为目标公司的股东,并取代出让方继续履行目标公司发起人协议书及章程中规定的股东权利和股东义务。 (4)新股东与公司其他股东应当签订新的合营(合作)协议,修订原公司章程和议事规则,更换新董事。签订新的合营(合作)协议与新章程后,公司签发新的股东出资证明书,变更公司的股东名册,并于变更后3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目标公司股东、出资、章程等变更登记申请或备案申请。 4.特别提示 律师应向委托人提示出资转让与出资转让合同生效,即收购合同生效的区别。出资转让合同除法律法

37、规明文规定需经主管部门批准生效,或者当事人约定了生效条件之外,一般自合同主体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而出资转让的生效以合同的生效为前提,但出资转让合同的生效并不当然意味着出资自合同生效时起转让,其生效根据公司性质有可能还需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或当事人约定的条件。 第三章收购含国有产权有限责任公司 本章所称企业国有产权,是指国家对企业以各种形式投入形成的权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各种投资所形成的应享有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持有国有资本的企业(以下统称转让方)将所持有的企业国有产权有偿转让给境内外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受让方)的活动适用本章。 金融类

38、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和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权转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基本流程 国有产权交易行为将按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公开征集的方式进行。其工作程序为:内部决策-法律意见-报批方案-清产核资和审计-资产评估-进场披露-公开征集-拍卖可招投标-签署协议-取得凭证-产权登记。 (一)内部决策阶段 (1)国有产权转让可行性研究; (2)就产权转让方案将要涉及的事项进行前期处理; (3)拟定产权转让方案; (4)企业按照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并形成书面决议; 国有独资企业的产权转让,应当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 独资公司的产权转让,应当由

39、董事会审议;没有设立董事会的,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 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应当听取转让标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对职工安置等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二)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律师事务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是转让方向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报送文件的必要组成部分,转让应当委托律师事务所就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合法性出具律师意见书。 (三)就产权转让事项报批 向国有产权审批机构申请报批,并提交相关的文件。 (四)清产核资和审计 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批准程序,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经批准或者决定后,转让方应当组织转让标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清产核资; 根据清产核资结果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资产移交清册; 委托会

40、计师事务所实施全面审计(包括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转让标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离任审计)。资产损失的认定与核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财政部和国资委有相关规定)。 特别提示:转让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组织进行清产核资,并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开展相关业务。 (五)资产评估 (1)在清产核资和审计的基础上,转让方应当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2)评估报告经核准或者备案后,作为确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价格的参考依据: 经国务院批准实施的产权转让项目涉及资产评估的,向国务院国资委申请核准; 经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批准实

41、施的产权转让项目,由省级国资监管部门核准; 其他资产评估项目实施备案制。 特别提示:在产权交易过程中,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相关产权转让批准机构同意后方可继续进行。 (六)公开征集 (1)选择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按照该交易机构的规则履行进场交易手续。 (2)转让方应当将产权转让公告委托产权交易机构刊登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经济或者金融类报刊和产权交易机构的网站上,公开披露有关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产权转让公告期为20个工作日。 (3)征集受让方时,转让方可以对受让方的资质、商业信誉、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管理能力、资产规模等提出必要的受让条件。

42、(4)经公开征集产生两个以上受让方时,转让方应当与产权交易机构协商,根据转让标的的具体情况采取拍卖或者招投标方式组织实施产权交易。 (5)经公开征集只产生一个受让方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可以采取协议转让的方式。 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转让方应当与受让方进行充分协商,依法妥善处理转让中所涉及的相关事项后,草签产权转让合同,并按照本办法第11条规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七)签署产权转让合同并取得交易凭证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成交后,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当签订产权转让合同,并取得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 (八)办理产权登记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成交后,转让和受让双方应当凭产权交易机构

43、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去国有资产监督管部门办理国有产权登记手续。具体方式是,原来占有国有资产的企业按照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国有产权变更登记。 转让企业国有产权涉及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和由国家出资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办理相关手续。 (九)工商变更登记 产权受让方尤其要注意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以使获得的产权通过法定公示程序对外发生法律效力。基于标的企业性质不同,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依据可能是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也可能是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二、律师业务 在国有产权转让的全过程中,律师可以提供相应的法律服务。

44、 (一)在内部决策阶段,律师可以提供的服务有: 1.国有产权转让项目的法律可行性分析,制作可行性研究报告。 2.对产权转让方案将要涉及的事项进行前期法律处理,包括但不限于: (1)与债权金融机构协商处理相关债权债务事宜,与债权金融机构达成相关债权债务协议; (2)处理职工安置事宜,制作职工动员文件等,协助申报职工安置方案。 3.协助拟定买受方应当具备的条件。 受让方一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 (3)受让方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特别提示:受让方为外国及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受让企业国有产权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布的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 4.拟定产权转让方案。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案一般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标的企业国有产权的基本情况; (2)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的有关论证情况; (3)转让标的企业涉及的、经企业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的职工安置方案; (4)转让标的企业涉及的债权、债务,包括拖欠职工债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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