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长沙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长沙市城区新建居民住宅供水设施
建设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政发〔2012〕36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长沙市城区新建居民住宅供水设施建设和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十二月五日
长沙市城区新建居民住宅供水设施
建设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新建居民住宅供水设施建设和管理,确保水质、水压和供水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长沙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区范围内新建居民住宅供水设施设计、施工、监理及其相关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区包括芙蓉区、天心区、岳麓区、开福区、雨花区、望城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新建居民住宅,包括住宅商品房、保障性住房(“两限”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政策性租赁住房、廉租房以及集中安置住房等)、有居民居住的综合性楼宇和小区以及住宅区内为小区配套的公共设施用房和经营性用房等。
本办法所称居民住宅供水设施,是指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取水点位置至用户结算水表前的供水管道、水箱、水泵、电机、阀门、自动控制设施、配电设施、消毒设备、压力水容器、结算水表及其附属设施等,不含提供设备用房的土建、消防、热水、直饮水、中水回用等其他供水设施。
本办法所称“一户一表”是指一户一结算水表,水表安装出户,供水部门抄表到户。
第四条 新建居民住宅供水、节水设施必须按照统一规划设计、统一组织建设、统一管理维护的原则,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第五条 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新建居民住宅供水设施建设和管理的监督工作;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新建居民住宅供水设施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规划、物价、质量技术监督、城管执法等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新建居民住宅供水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城区新建居民住宅供水设施建设,城市供水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第七条 新建居民住宅供水设施建设项目实行公开招投标,按照国家和行业有关要求组织建设。
第八条 新建居民住宅供水设施的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长沙市建筑供水“一户一表”及二次供水相关的技术导则(以下称技术导则),具体技术要求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水务局制定。
第九条 新建居民住宅项目总概算应当包括供水设施工程建设费用;新建居民住宅项目开发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核定的建筑面积交付供水设施工程建设费用。
第十条 新建居民住宅供水设施建设和管理的费用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工程及管理费用变动情况,适时对供水设施建设和管理费用收费标准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项目初步设计审批时,对新建居民住宅供水设施设计方案按照“一户一表”的要求同时进行审批,未按要求进行“一户一表”设计的项目,不得办理施工图备案等手续。
通过审批的项目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将供水设施建设方案报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新建居民住宅项目开发单位应负责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取水点位置至红线边缘供水管线建设中的破路毁绿手续及费用等相关事宜,并提供供水设施用房和通道,将电源引至供水设施建设的指定地点,单独安装电表计量。
第十三条 新建居民住宅供水设施建设工程完工后,由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和城市供水部门,根据技术导则的要求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城市供水部门与用户签订供水合同,实行统一管理。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供水设施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四条 新建居民住宅供水设施投入使用后,城市供水部门应承担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取水点位置至用户结算水表前的供水设施的用水安全、维修及日常运行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新建居民住宅供水设施建设费用,应当集中管理,专户存储,专项用于居民住宅供水设施建设。
市监察、审计、物价部门应当定期对居民住宅供水设施建设费用收取及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有关规定的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六条 在新建居民住宅供水设施建设和管理过程中,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玩忽职守、贪污受贿等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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