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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程序指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海办[2001]71号 2001年11月28日)
1.0 总 则
1.1 目的
本指南的目的是为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官员在进行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时提供指导,使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有一个比较统一的做法。
本指南适用于《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和《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中所规定的“事故”(以下统称“水上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
1.2 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定义和目的
为消除事故隐患,防止类似事故的重复发生,海事机关应对水上交通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
水上交通事故调查是为查明水上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造成损害的程度、范围,确定事故的性质和判明事故当事人的责任,而依法进行的一系列活动。调查水上交通事故,应首先运用勘查、拍照、查询、鉴定、检验等手段搜集证据,然后分析包括人为因素在内的与事故有关的所有因素、研究水上交通事故发生的各个细节、查明事故原因、判明当事各方及有关人员责任。
水上交通事故处理是指海事机关在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的基础上,提出加强安全管理的措施或建议、处罚违法人员、公布调查结果,以及对由于水上交通事故引起的民事纠纷进行调解的一系列活动。
1.3 水上交通事故调查性质
水上交通事故调查是海事机关依法对水上交通事故进行调查的一系列活动,属行政管理行为。但在具体的水上交通事故调查过程中,不仅取证、分析需要运用不同的技术手段,而且对事故原因的认定也主要是技术认定。所以,水上交通事故调查既是行政执法调查,又是技术调查。
1.4 水上交通事故分类
本指南中所称“水上交通事故”是指船舶、排筏、设施在航行、停泊、作业过程中发生的碰撞、触损、浪损、触礁、搁浅、火灾/爆炸、风灾、自沉及其他造成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但不包括船舶污染(非交通事故引起)、船员工伤、船员或旅客失足落水等事故以及船员或旅客自杀或他杀等。
a)碰撞:指船舶之间或船舶与排筏、移动式平台之间发生接触造成损害的事故;
b)触损:指船舶触碰岸壁、码头、航标、桥墩、钻井平台等固定物或沉船、沉物、木桩、鱼栅等障碍物造成损害的事故;
c)浪损:指船舶兴波冲击其他船舶、排筏、设施等造成损害的事故;
d)触礁:指船舶触碰礁石或搁置在礁石上;
e)搁浅:指船舶搁置在浅滩上,造成停航或损坏的事故;
f)火灾/爆炸:指船舶因自然的或人为的因素致使船舶失火,造成损害的事故。但不包括船舶在厂修时发生的火灾事故;
g)风灾:指船舶遭受强风袭击造成损害的事故;
h)自沉:指船舶因超载、积载或装载不当、操作不当或船体漏水等原因及不明原因造成船舶沉没、傾覆或全损的事故;
j)其他:指不能归入前八类的水上交通事故。
1.5 水上交通事故分级
水上交通事故按照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或人员伤亡情况来确定等级,共分为小事故、一般事故、大事故、重大事故四个等级。事故分级标准参照交通部有关规定。
1.6 水上交通事故管辖
水上交通事故的管辖以地属管辖为主,指定管辖为辅。
1)发生在海事机关管辖水域内的水上交通事故,由事故发生地海事机关管辖,如船舶、设施发生事故后驶往其它港口,到达港的海事机关应协助事故发生地海事机关的调查,后者可申请上级机关指定前者调查。
2)船舶、设施在海事机关管辖以外水域发生事故,由就近的海事机关或船舶到达我国第一个港口的海事机关管辖,如事故涉及两艘及以上船舶,将有两个或以上第一到达港,则由所涉及的第一到达港海事机关协商,或联合调查,或以一方为主、其余协助的方式调查。
3)中国籍船舶在我国管辖水域以外发生的水上交通事故,船籍港海事机关应进行调查,如涉及前款所述第一到达港海事机关,由第一到达港海事机关调查。第一到达港海事机关调查后,应向船籍港海事机关通报调查情况。
4)有关海事机关对水上交通事故的管辖不明或发生争议的,应报请共同上级海事机关,由上级海事机关指定管辖。
1.7 海事机关及调查官的权利与义务
1.7.1 海事机关的权利与义务包括:
1)若调查需要,可以责令船舶驶抵指定地点接受调查;
2)可以邀请有关机关和社会组织参加事故调查;
3)船舶、设施发生交通事故,手续未清,有权禁止其离港;
4)当事故责任确定后,给予事故责任人行政处罚,或建议有关单位对事故责任人予以行政处理,涉及刑事责任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5)对隐匿、谎报案件或抗拒查询的当事方给予行政处罚;
6)在查明事故原因,判明事故责任后,责令有关船舶、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加强对所属船舶、设施的安全管理。对拒不加强安全管理或在限期内达不到安全要求的,责令其停航、停止作业,并可采取其他必要的强制性处置措施。
海事机关在行使上述权利时,特别是责令船舶驶往指定地点、滞留船舶及禁止船舶离港等可能严重影响各有关方的利益时,应该慎重考虑。
1.7.2 调查官在调查中有权:
1)询问有关人员;
2)要求被调查人员提供书面材料和证明;
3)查阅航海日志、轮机日志、车钟记录、报务日志、航向记录、海图、船舶资料、航行设备仪器的性能资料及其他调查所必需的原始文书资料;复印或复制上述资料,并要求当事人签字确认;
4)检查船舶、设施及有关设备的证书、人员证书和核实事故发生前船舶的适航状态、设施的技术状态;
5)检查船舶、设施及其货物的损害情况及人员伤亡情况;
6)勘察事故现场,搜集有关物证;
7)要求当事方申请检验部门检验或召集鉴定人进行技术鉴定;
8)可以使用录音、照相、录相等设备,和其它法律允许的调查手段。
1.7.3 调查官的义务
1)在执行事故调查任务时,应向被调查人员出示执法证;
2)调查应公正、客观、及时、全面;
3)按法律的授权和规定的程序,使用合法的手段和方式进行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4)客观、真实地编写水上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书;
5)遵循自愿、公平的原则,进行水上交通事故引起的民事纠纷的调解。
1.8 资源保障
海事机关应采取措施保证有足够的、适当的人力物力资源来完成事故调查工作。为此,各海事机关应建立一支相对稳定的水上交通事故调查队伍,组建由各类专家组成的水上交通事故调查专家委员会,以便对一些重大、复杂的事故进行调查。海事机关还应为调查官提供工作安全和健康保障措施,如必要的防护措施、注射疫苗等。
1.9 调查官的准备工作
水上交通事故突发性的特点要求调查人员随时准备着,一俟接到通知,便能立即赶赴事故现场。他们应随身携带一公事包,包内应备有下列物品:
1)本人的执法证或授权证明书;
2)录制证词用的录音机;
3)空白水上交通事故报告书及调查询问记录纸;
4)照相机或摄像机;
5)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指南;
6)手电筒、皮尺、小刀、封口的透明塑料袋、手套等工具;
7)通讯设备及通讯录(包括事故方和其代理通讯录);
8)相关法规、规章;
2.0 证 据
水上交通事故调查中的证据,一般指水上交通事故的调查材料,是证明水上交通事故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
2.1 证据的性质
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具有行政执法调查的性质,因而水上交通事故调查所搜集的证据,就是行政诉讼法所要求的证据。
2.2 证据的种类
水上交通事故调查中的证据有以下几种:
1)书证 2)物证 3)视听资料 4)证人证言 5)当事人陈述 6)鉴定结论
7)勘察笔录、现场笔录、现场记录 8)其他可以证明事实的证据
2.3 证据的搜集
事故的发生是一个过程,事故的结果是一种状态,这种状态的物理分布就是事故现场。事故现场与事故过程密切相关,而事故过程就是事故原因诸要素相互作用的过程,因而,事故调查一般都从现场调查开始。事故现场对查明事故原因至关重要,但由于自然条件变化或其他原因,事故现场可能会变动,事故痕迹可能会消失、现场物件可能会变化、消失或变得难以提取,船上当事人或有关人员也可能会离船、分散等,因此,证据的搜集必须及时主动、全面客观、深入细致,以获得充分、真实的材料。
搜集证据应注意以下两点:一是证据的客观性、相关性和合法性;二是证据保全。应尽可能将证据形成书面材料,并建立档案。
2.3.1 现场勘查
2.3.1.1 现场勘查是调查人员对发生水上交通事故的现场进行勘视、检测、测量、绘图、拍照、录像等活动。目的是核实船舶、设施及其货物的损害情况,人员伤亡情况,以及船舶的适航状态、设施的技术状态和寻找在事故发生过程中可能留下的痕迹等。除了要对船舶、设施、货物、人员勘查外,调查人员还应对事发地点的航道、水文、气象以及周围环境和物标等进行勘查。
2.3.1.2 现场勘查的工作一般是一次性完成,但对有些重大、恶性或案情复杂的事故,可能要进行多次勘查,这些勘查主要是针对某些重点、疑点、有争议的敏感区域或关键部位进行重复或细致的调查。
勘验人员
当事船舶
或当事人
事故调
查人员
共同勘验
获取实物物证(油漆样本、破坏物等)
照相、摄像,客观、全面反映原始状态
依据可见事实损害绘制现场示意图和笔录
共同勘验方确认并签认
2.3.1.3现场勘查的情况应在《水上交通事故现场勘查记录》上详细记录。勘查记录应由当事人和勘查人员共同签字确认。现场勘查应有当事人陪同。
图1 现场勘验简图
2.3.2 搜集物证
2.3.2.1 物证一般是通过现场勘查搜集的。物证一般包括以下几种,但不限于此:
1)事故现场照片和事故所涉及的任何机械、设备、属具、链条、钢丝绳、索具或紧固装置等的照片;
2)受损部位的照片;
3)与事故有关的机器、设备、属具、链条、钢丝绳、绳索或紧固装置中的损伤或破裂部件或其照片;
4)人们可能吞服、吸入或接触的那些能够导致中毒或伤害的食物、物质或材料的样本;
5)在碰撞或触损事故中,有关船舶、设施或被碰物体上剥损或刮伤的油漆表面的物质样本和擦痕照片等;
6)涉嫌引起火灾或爆炸的货物、物质或材料的样本或照片;
7)对于锅炉爆炸或损坏事故,有关的锅炉水、锅炉水添加剂和锅炉部件的样本;
8)对于机器损坏事故,有关的燃油、润滑油和冷却剂的样本;
9)由于移动或其它原因已危及船舶或人命安全的任何货物的样本或照片;
2.3.2.2 搜集属于船上的、或在船上的物证时,应把它们的状况和用途通知船长或值班驾驶员,如果可能,船长应该在场或有一位船长指定的负责人在场。
如果物证已损坏,或留做他用,则应在原地拍下这一物证的照片。如果作为物证的物品可能会受到污染而影响其价值,或者该样本要用于分析,则应将它装在合适的容器中并加封。
2.3.2.3 对所获得的每件物证都应做如下详细记录:
1)物品的所有者; 2)物品及其损坏程度的描述; 3)获得该物品的详细位置;
4)物品的识别码或编号; 5)获得该物品的日期、时间;
获取物证
现场封存
获取时间
获取地点/位置
获取(采集)人
发现经过
物品的所有者
物品的描述
记录
登记检索
共同签认
送检或鉴定
保管
图2 物证保全简图
6)所摄照片的详细说明;
7)取走该物品的人员的姓名和所属单位,当时在场的任何人员的姓名和身份;
8)取走该物品的目的;
9)任何其它有关资料;
10)对物品所采取的措施,如“送实验室”或送“贮藏间”等等。
获取物证的记录应由物证取样人、物证所有人或当事人共同签字确认。
为了便于保管,调查人员应确保每件物证上都系牢一个标签,标明物品的来源、物品的简况、识别码或编码、取样人员姓名及其所属单位。
2.3.3 查询证人
证人即事故当事人和有关人员,是指了解事故主要或部分事实(事故经过和结果)的人员。通常情况下,事故发生时负责船舶航行、停泊或作业的人员,如船长(或幸存的最高职位驾驶员)、值班驾驶员、轮机长(或幸存的最高轮机员)、值班轮机员以及舵工、瞭望水手和机舱人员是最主要的证人,在某些情况下其他人员,如船东、造船师、旅客、托运人、代理人以及周围他船船员及岸上旅客、工作人员等,都可能成为证人,提供有用的证据。
证人所作的口头或书面陈述即证人证言或当事人陈述,对于证明事故事实是非常重要、不可缺少的。因此,查询证人是证据搜集的一项重要工作。
2.3.3.1 制定查询计划
查询证人应按照简明的预定计划进行。在查询证人前,调查人员应详细阅读和分析水上交通事故报告(如果有)以及其它所掌握的事故材料,对事故有初步的了解,以便拟定查询提纲或要点(可参照附录的内容)。
查询的问题应根据不同的事故类型,每一位证人的资历、经验和职务以及他在事故中的责任的不同而有所不同。根据问题涉及的范围和可能获得相应信息的人员列一矩阵表格,将有助于调查。下面是对一艘走锚而搁浅船舶进行事故调查的矩阵表格的一部分,供参考。
人 员
问题范围
船长
大副
二副
三副
了望人员
轮机长
值班轮机员
VTS操作员
引航员
港口管理人
船舶管理人
锚地位置、地质
√
√
√
√
√
√
√
主机备车情况
√
√
√
√
√
船舶定位方法
和频率
√
√
√
√
ISM规则和
船舶操作须知
√
√
√
√
√
√
通讯和VTS
√
√
√
√
√
√
√
√
调查人员还应拟定查询证人的大概顺序,并做出必要的安排,以保证在召见证人时,每个人都能按时到场。查询证人的顺序取决于他们在事故中的责任和受牵连的程度,先重后轻地进行查询。
调查人员还应确定查询地点,查询地点最基本的要求是合适、方便、保密。
2.3.3.2 召集证人
调查人员应尽快召集证人,并向证人出示执法证或有效身份证明,讲解调查的性质和目的、调查所依据的法律以及他所拥有的权限。同时,应向证人说明其权利与义务,并要求所有证人不要相互议论所发生的事情。
如果在查询之前来不及召集证人,则应在每一位证人到场时分别以上述方式向其讲解。
2.3.3.3 查询要求
查询时,每次应单独查询一名证人并将他与等候的证人们分开。查询时应禁止旁听,除调查人员、作证人员以及应邀为调查人员的顾问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得在场。
对于碰撞或其他涉及到一艘船舶以上的事故时,不能同时召集两条船的船员进行查询,而应分别进行查询。
2.3.3.4 调查人员的态度
事故调查并不是针对某人,而是针对事故本身进行的,因此在查询证人时,调查人员应尽可能采用“询问”而不采用“审问”的方式,以一种合作、中立的姿态与证人接触,应显示出相当的灵活性,使证人保持轻松自然,并鼓励他们自由地、无拘束地讲话。
调查人员必须客观地、无偏见地进行查询,在获得全部证据之前要虚心听取各方面的意见,不要急于或草率地做出结论。因此,应该防止在调查初期形成任何观点,避免主观地去发掘和集中那些孤立的,似乎可以佐证调查人员观点的证据。
2.3.3.5 查询的方法
1)查询应从证人的经历和资格开始,如果需要,每个证人都应出示他持有的职务证书、船员服务薄或其他可能持有的证明文件。查询可以按预先准备好的提纲进行,但调查人员仍应自始至终注意发掘所暴露出来的线索,并密切注意证词间可能出现的矛盾。
2)调查人员应避免根据自己了解的事故情况或推测的事故情节对被询问人采用诱导式提问,即提问那些只需用“是”或“不是”等简单肯定或否定方式来回答的问题。因为这类提问近乎暗示证人如何回答,而不是启发他们回忆。
3)如果调查人员对事件发生的先后顺序已有全面的了解,则可以有意不按事件发生的顺序提出问题,使证人难于提供虚假的证词。
4)谈话时证人提供的证词的准确程度,可以通过用不同用语问相同问题的方法加以验证,这样反复问答足以打乱证人头脑中编好的事件顺序,也可暴露证词间的矛盾。对于证词中不能自圆其说的矛盾,应要求被查询人予以解释。
5)如有必要,可以再度查询已经查询过的证人,但应该在查询过全部证人后进行,这样可以减少重复调查的次数。
2.3.3.6 查询记录
查询证人应制作查询笔录,查询笔录应客观、全面地记载被询问人讲述的内容,特别是有关事故的重要情节应当按照原话或原意记载清楚。查询证人应使用《水上交通事故查询笔录》标准格式,查询结束时应将笔录交给被询问人阅读,并告之若笔录记载有遗漏或错误的,他们有权要求补充或修改,但必须在更改处签名或按指印。记录的每一页均应有调查人和被调查人的签名并加注日期。
调查人员
拟定事故调查提纲或要点
修改、补充
告明调查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单独询查
向被调查人复述或责其阅读笔录
确认笔录
签认
有异议
召集证人
说明身份
出示证件
制作笔录
Y
N
图3 查询证人简图
2.3.4 书证和视听材料的搜集
书证和视听材料是用文字记载或用符号、声音、图象等表达的,反映船舶及其机器、设备的性能与技术状况,船舶航行、停泊的动态和作业情况,以及事故发生经过的证据,其内容对事故的真实情况具有证明作用。
调查中应搜集的文书资料包括:
1)船舶的基本资料,如船舶概况、船舶入级证书或船舶检验证书、登记证书、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ISM规则要求的证书等;
2)航海日志、轮机日志、车钟日志、报务日志、航行记录、测深记录、夜航命令簿、罗经差记录等原始记录;
3)航行设备、仪器的性能、技术参数的原始文书资料;
4)相关海图和有关航海出版物,以及最近发布的航海通告和无线电航行警告;
5)公司常规命令或操作手册、安全手册;
6)船位报告记录、航行计划;
7)船舶布置图,船舶原始建造资料;
8)船舶稳性资料、船舶操作特性资料、货物配载图、装货作业记录等资料;
9)航次维护计划、修理申请记录、机器设备操作和维护手册;
10)潮汐表或事故发生水域的海面高度记录;
11)天气预报或水上交通事故发生区域当时的气象记录;
12)船舶交通管理中心有关的信息记录,包括磁带。
搜集的书证和视听材料可以是原件,也可以抄录、复印、拍照,所有资料应让当事人签字认定并加盖船章。
视 体
各 情
类 况
事 加
故 以
的 取
具 舍
事故报告书
当事方
原件
摘录
影印件
图表
照片
审查、对照、汇总、确认
航海、轮机日志
车钟记录
告 料
明 的
搜 法
集 律
事 依
故 据
资
航行动态记录
船舶资料
适任配员材料
重
新
搜
集
与事实不吻
船、货损害情况
VTS记录
Y
其他船舶旁证
非当事方
气象资料
N
航道、航标、航测资料
当事方/人审
视视并签认
图4 搜集书证简图
2.3.5 检验和鉴定意见
检验和鉴定意见是指由国家船级社、检验检疫、技术监督以及公安消防等检验或鉴定部门进行检验或鉴定并做出的检验或鉴定结论性意见。
检验报告和鉴定意见对于证明事故损害的范围和程度,证明事故的部分事实或情节,分析事故的技术原因或因素,以及认定事故原因均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调查人员可以要求船长、设施负责人申请当地或船舶第一到达港的检验、鉴定部门进行检验或鉴定,必要时,亦可委托有关单位或部门进行该项检验或鉴定,以便获得以下检验或鉴定意见:
1)如果事故造成船舶或设施发生损害的,应有船舶检验部门出具的检验报告副本;
2)如果事故造成货物发生损害的,应有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检验报告副本;
3)如果发生火灾、爆炸事故的,则应有公安消防鉴定部门或有关部门的火灾原因鉴定书副本;
4)如果事故所涉及的范围超出了调查官所学的专业,或遇到一些需要运用科学技术或工艺上的专门知识才能正确判断的问题,还应求助于具有合适专业知识的专家学者,由专家学者进行分析研究,提出结论性意见或做出技术鉴定。
船舶检验部门
(商品检验部门)
依法要求
船舶、货物损害情况
事故调查专家委员会、有关部门专家
船舶状态/航行技术
船舶碰撞、搁浅等水上交通事故
原因分析
有关合法有资信
的技术检验部门
佐证事实
现场提取获得的物证
依法要求当事
方申请鉴定
协同消防
部门勘验
公安消防监督部门
船舶火灾、爆炸
确认备案
证明事故损害范围/程度
出具:
检验报告、
技术(鉴定)
意见、
检核(鉴定)
报告、
鉴定报告
存档
分析事故的依据
剖析事故技术原因/因素
认定为事实证据
质证事故部分事实/情节
确认备案
认定事故原因
图5 事故检验、鉴定简图
2.4 证据的审查判断
2.4.1证据应是反映客观事实的事物,但由于种种原因,调查人员搜集到的证据并非都能反映客观事实,例如航海日志、轮机日志、车钟日志等也可能出现与事实不相符的情况,证人证词更具有主观性。因此,需要对证据进行审查判断,鉴别真伪,找出它们与事故事实之间的客观联系。
2.4.2审查判断证据时,应首先考虑:1)有关人员是否出于某种不良动机提供了虚假的证据;2)有关人员是否因生理上、认识上的原因提供了不准确的证据;3)是否因环境的特点或情况的变化造成证据不能准确地反映事故事实;4)传来证据在传述中有无错误;5)是否因调查人员工作上的原因造成证据的差错等。
其次,应对全部证据进行综合分析。由于任何一个证据都不能自我核实,因此,除对证据本身进行分析外,更重要的是将它与其他证据对照,进行综合分析,如对于当事人和有关人员的陈述,可以用VTS的记录、航向记录、航海日志、现场勘察记录、物证等进行对照分析,以及必要的计算和技术检验或鉴定报告,验证其真实性和准确性。
最后,应认真分析和解决证据中的各种矛盾,采用的证据必须能与其他相关证据相印证。在搜集到的各种证据中,某个证据本身以及某些证据之间,不可避免地存在各种矛盾。如果某个证据本身有矛盾而没有得到解决,这样的证据就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如果证据与证据之间存在矛盾而未予解决,就无法判明哪个可靠,哪个不可靠,从而也不能用作认定事实的依据;如果证据与事故事实之间存在矛盾而没有解决,所认定的事实就没有说服力,站不住脚。
调查官在取得全部证据并考虑全部因素之前,不应得出有关事故事实的任何最后结论。
3.0 调 查
调查是指调查官围绕着“发生了什么、怎样发生的”的问题,运用各种搜集证据的方法,搜集证据资料、认定事实的过程。事故发生的原因总是存在于人(主要指船员)、船舶、货物、环境等要素中,因此,调查也应主要从这几个方面展开。
3.1 水上交通事故信息来源及其处理
3.1.1 海事机关及其调查官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获得水上交通事故信息:
1)水上交通事故报告。水上交通事故报告是海事机关获取水上交通事故信息的主要来源。当事船舶、设施及其船东有义务向海事机关报告他们船舶、设施发生的水上交通事故。船舶、设施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填写《水上交通事故报告书》;
2)船舶交通管理中心记录;
3)12395海上报警台或搜救中心报告;
4)有关政府部门或地方组织的信息;
5)新闻媒体报道;
6)其他途径,如过往船舶、港口、引航部门的报告,110报警台转报,岸上目击者的报告等。
海事机关以及调查官应建立并发展信息来源渠道,如与地方航运机构、渔业单位、海关等保持密切联系,以保证及时掌握辖区所有水上交通事故。
3.1.2 海事机关在接到有关水上交通事故的报告后,应按《险情报告制度特别规定》逐级报告,并在船舶安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按如下原则上对当事方(船舶或设施)进行处理:
1) 即抵本港的,通知其抵港接受调查;
2) 驶往国内其它港口的,视情况允许其驶往目的港,并派人前往调查,或委托目的港海事机关调查;
3)目的港是国外的,责令其驶往指定地点,接受调查;
4)锚泊、系泊的,令其原地等待调查。
当事船舶设施或其所有人
即抵本港的,通知其抵港接受调查
通单
知位
当并
事作
船出
舶相
或应
所处
属置
汇报请示
报告
过往船舶、港方、引航、岸上目击者、110报警台
信
息
来
源
VTS中心
记录
驶往境内其它港口的,视情允其驶目的港并派人立即前往调查,或委托目的港调查
海上搜救部门
外埠海事部门
有关政府部门或地方组织
驶往境外港口的,责令其驶往指定地点接受调查
新闻媒体
扼要报告(电话、传真、VHF)
书面报告
锚泊船、系泊船,令其原地待调查
图6 水上交通事故信息获取及其处理
3.2 初步了解情况
在正式展开调查之前,调查人员应首先根据各种水上交通事故信息的来源,或者当事人对事故情况的简要介绍,了解事故的基本情况,并以此来决定搜集证据的步骤和内容。事故的基本情况包括:
1)事故发生的时间 2)事故发生的地点 3)事故种类
4)事故造成的损害,如船舶损坏、沉没、人员伤亡、污染等
5)当事船舶的情况,如船舶种类、国籍,是否有船逃逸等
6) 当事人的情况 7)所载货物的情况 8)通航环境的情况 9)其他有关情况
3.3 搜集一般资料
对于所有的事故,应尽可能全面地搜集以下基本资料。资料搜集越详细,越有利于全面了解事故事实、查明事故原因,同时也为进一步搜集有关证据作好准备。
3.3.1 船舶资料
1)船名、船舶类型、IMO编号(若有的话)、船旗国、船籍港、船舶呼号
2)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代理人的名称与地址,若是外轮,代理商的姓名、地址
3)租船人姓名、地址、租船方式 4)总吨、净吨、载重吨以及船舶尺度
5)建造时间、地点、建造人 6)船级社和船级 7)船舶证书有效期限
8)推进方式、主机或机器的资料 9)船舶结构特性 10)储存燃油量、燃油柜位置
11)雷达(数量、类型、制造厂家、日期) 12)陀螺罗经(型号、制造厂家、日期)
13)自动操舵仪(类号、制造厂家、日期) 14)电子定位设备(型号、制造厂家、日期)
15)救生、消防设备(检验日期、有效期)等等
3.3.2 记录资料
1)船舶登记号 2)有效的法定证书 3)ISM规则审核证书 4)船级社或检验当局认可证
5)航海日志 6)船员名单 7)船员资格证书 8)水手长日志
9)港口(停泊)日志和货物装卸日志 10)轮机日志 11)车钟记录 12)航行计划
13)无线电记录
14)航行记录图,相关的海图和有关航海出版物,以及最近公布的航海通告和无线电航行警告
15)油类记录簿 16)测深资料记录簿 17)夜航指令簿 18)船长/轮机长例行指令
19)公司例行指令/操作手册 20)公司安全手册 21)罗经误差表或记录簿
22)雷达记录簿 23)维护计划 24)修理要求记录 25)有关的协议条文
26)乘客名单 27)船舶报告记录 28)航线和航线纠正记录本
29)设备/机器制造产品操作手册/维护手册 30)船舶稳性资料,货物配载图
31)其它需要的记录资料
3.3.3 航次资料
1)始发港、目的港及出发和抵达时间 2)所载货物的详细情况
3)事故发生前离开上一停靠港的时间 4)离港时的吃水(前、中、后)及两舷侧的干舷高度
5)拖航情况(如有)
6)航行期间出现的任何故障或不正常情况的记录(不管其是否与事故有关)
7)船员人数及名单、旅客人数 8)燃油、淡水和压载水以及消耗的详细记录等等
3.3.4 事故有关人员情况
1)姓名、性别、年龄、职务 2)资格证书(等级、证发日期、发证国家/机关等)
3)在该船的工作时间 4)在与该船类似船舶上的资历
5)在与该船吨位相当的船舶上的资历 6)其他职务资历
7)事故当天当班时间和往常当班时间 8)事故发生前96小时内的睡眠时间
9)其他任何可能对睡眠有影响的船上或个人的原因
10)是否吸烟(毒),如是则烟(毒)瘾如何
11)日常饮酒习惯,事故发生前24小时内的饮酒量
12)是否用过药 13)理解职责及履行职责的能力 14)是否有语言上的障碍等
3.3.5 天气海况
1)天空,是晴、阴、多云还是其他情况 2)风向和风力
3)能见度、是否有雾、雨、霾、雷暴等 4)海浪的方向、高度和状况
5)海流或潮流的方向、流速或强度 6)河流水位及航道情况,如航道宽度、主缓流等
3.3.6 事故情况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类型 2)事故发生时船舶的动态,如航行、锚泊、靠码头等
3)事故发生地点的交通流、通航密度等 4)相关设备运行情况,特别是机器故障的情况
5)驾驶室人员 6)机舱人员 7)事故发生时,船长和轮机长在何处
8)操舵方式(自动或手动)等等
3.3.7 援助和清除污染情况(如有)
1)通过什么方式发出援助信号 2)由谁和以什么样的方式提供援助
3)援助行动是否及时有效 4)如援助要求被拒绝,拒绝原因等等
5)下海污染物的名称、数量 6)是否启动了《船舶溢油应急计划》
7)是否招请了其他清污力量参加清污工作
8)是否造成了海洋或其它资源的损失 9)清污的效果如何等
3.4 不同类型事故证据的搜集
对于不同类型的事故,搜集证据的要求和内容也不同。调查人员应根据已掌握的事故情况,针对不同事故类型,采取相应的方法,搜集有关资料,以便了解事故发生的详细经过。
各类事故的证据搜集思路如下:
3.4.1 碰撞
1)现场勘查。首先应对船舶或设施的受损情况进行勘查,包括碰撞留下痕迹的形状、面积、深度等,以便对碰撞的情形如碰撞的部位、碰撞角、碰撞的程度有一个初步的了解;其次是对碰撞留下的油漆或其他残余物进行取样,作为物证,在追查肇事船时尤为重要;然后是对通航环境,包括助航标志、水深情况的勘查等。
2)了解值班人员的情况。包括个人经历、资格和当天的身体状况等(可参照一般资料中事故有关人员情况的内容),以此判断其是否称职或能否完成职责,以及他所提供的证据是否可靠。
3)如果航行期间机器、设备出现过影响操纵的故障或异常情况,应搜集该机器、设备的详细资料,了解其最近检查、维护、修理的情况以及运行情况(可参照对机损事故的调查)。
4)了解船舶在碰撞过程中的行动:
a)如何了望。由哪些人负责了望、在何处了望、了望的方法和手段;了望发现(听到或看到)的情况;对当时的局面是如何估计的;对他船动态的判断,锚泊、作业还是在航?航向、航速如何等。
b)使用的航速。碰撞前使用了哪些航速或车速,使用的时间,当时的环境和情况如何?以此判断该船是否用安全航速行驶。
c)如何判断碰撞危险。是否进行了连续观测,结果如何,包括来船方位、距离、航向、航速的变化等;判断存在碰撞危险的时间、手段和依据;当时两船所处的局面或态势等。
d)避碰行动,包括采取行动(使用声号、转向、用车、抛锚等)的时间、相对方位、距离;谁下令、谁操作;行动产生的效果及查核的情况。
e)是否与来船保持联系,以及声号、灯号、VHF等的使用情况。
f)碰撞情况,包括碰撞时间、碰撞交角、碰撞部位、碰撞力度及造成的损坏,碰撞时的余速,车和舵所处的状态等。
g)碰撞后的行动,包括与对方联系的情况、进行自救或救助的情况、采取措施减少损失的情况等。
调查官应根据了解到的船舶在不同时间的船位、航向、航速以及船舶间的方位、距离变化等情况,描绘出船舶的航迹线及碰撞形势图。
5)如碰撞造成船舶或设施损坏的,要求当事方申请船级社检验,并提交检验证书副本。
6)其他有关情况。
3.4.2 触礁和搁浅
这类事故的原因,大多是航行失误、疏忽、未及时更新的海图资料、能见度差、风流影响、机器故障等。因此,应主要调查以下内容:
1)事故现场的地形、底质、周围环境、潮汐水流、航道尺度情况,以及搁浅时的船首向、搁浅部位、受损情况、测深情况等,了解事故发生的情形及船舶搁置的程度。如有可能(如船舶未脱浅),应到现场进行勘查。
2)离港时或事发前的船舶吃水。
3)航行计划。应查看计划航线的作图情况,了解所使用海图的图号、出版日期、出版部门和最后一次校正的时间。
4)最后一次交接班的情况。
5)航行情况,如能见度情况、事故发生前1小时内的航向和航速、如何定位、各种定位仪器的运作情况、测深仪器的性能和运作情况、驾驶台人员情况(包括其身体状况、了望人数及其所在位置)和了望的情况等。
6)机器、设备的运作情况,是否有影响操纵的情况。
7)如有破损,应了解破口大小、位置,漏油漏水情况,进水速度、进水量等。
8)采取了哪些避免事故和减少损失的措施。
9)脱浅措施。
10)其他有关的情况。
3.4.3 触损
触损事故的情形介于碰撞事故和搁浅事故之间,因此,对触损事故的调查可以参照对碰撞事故和搁浅事故的调查。
当船舶与岸壁、码头、航标、桥墩、钻井平台等固定物发生触碰时,参照碰撞事故调查,着重了解船舶操纵过程及机器运作情况;
当船舶与沉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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