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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典型案例解析.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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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典型案例解析江苏省质监局法规处 陈卫二0一四年九月办案不仅要遵守实体法,还要执行程序法。实体法包括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计量法等,程序法包括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国家质检总局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137号令),是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细化和补充。按照规定,质监部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准确。2010年到2013年,国家质检总局组织开展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发现的主要问题有:1.调查取证存在瑕疵:证据过于简单、缺乏证明力、前后矛盾。2.办案程序不够规范:超期,调查取证、告知决定、执行环节程序不

2、当。3.法律适用不够准确:法律条款适用不完整,违法事实定性不清,法律法规适用不当。4.文书制作、归档不够严谨。5.案件移送、两法衔接不够到位:有案不移、手续不完备。一一、准确、准确查清案件事清案件事实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事实”就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案件事实的构成要素:何人(违法主体)、何时(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和查处时间)、何事(构成何种违法行为,部门管辖权)、何地(违法行为发生地,地域管辖)、何情节(违法主体实施违法行为的相关具体情况)。今日今日电池公司生池公司生产许可可证

3、换证超期案超期案2011年10月,某市质监局接到A市局协查通报,称:“在A市某通信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一批你市今日电池公司生产的铅酸蓄电池,生产日期为2011年10月。而经核实,该公司的铅酸蓄电池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2006年9月26日至2011年9月25日。该批铅酸蓄电池涉嫌无证,请予协助调查”。执法人员对今日电池公司调查发现,该公司于2011年3月17日向省质监局提出换证申请。因新修订的铅酸蓄电池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规定,企业申请铅酸蓄电池生产许可证,应当提供县级以上环保部门依据检测报告出具的达标证明原件或者排污许可证复印件、有资质检测机构出具的一年内的合格检测报告复印件等材料,故省局向今日

4、公司发放了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要求其提交相关环保证明材料。该公司于7月10日取得证明材料提交给省局,经审批,7月13日获得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随后通过生产许可证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经向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查询确认,今日公司铅酸蓄电池换证申请正在进行发证审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生产的,应当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前6个月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提出换证申请。”行政许可法第五十条:“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

5、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旧)第一百零二条:自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生产许可受理决定之日起,企业可以试生产申请取证产品。(新)第四十五条:企业可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试生产申请取证产品。江海公司江海公司无无证安装起重机、安装起重机、伪造造质量量证明明文件案文件案2012年8月28日,某市质监局稽查支队接到特设处案件交办单,称江海公司在中石化河西分公司安装的QZ5-28.5A7型桥式起重机涉嫌未经监督检验,相关

6、的验收检验报告、监督检验证书系伪造。9月3日,执法人员对中石化河西分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在该公司2#延迟焦化车间内装有一台QZ5-28.5A7型桥式起重机,在起重机操作室内粘贴有设备铭牌和“安全检验合格”标志,标志上有“注册代码、使用编号、维保单位、维保电话、检验单位和检验人员及下次检验日期”。执法人员现场查阅了该台起重机的安全技术档案资料,其中的桥(门)式起重机验收检验报告、特种设备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书、特种设备登记卡和安全检验合格标志上分别加盖有“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监督检验专用章”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行政许可专用章”,执法人员依法提取了上述证据资料。9月5日

7、,执法人员对江海公司进行检查,并对总经理王强进行调查询问。经查,2011年1月,中石化河西分公司从上海大力神起重运输机械公司采购了该台桥式起重机,4月,将安装工程委托给金陵石化建安工程公司施工。由于金陵建安公司未取得起重机安装许可证,于4月15日将安装施工转包给“江海公司”,并约定由江海公司负责以后的维保。经查,江海公司于2007年2月16日取得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有效期至2011年2月15日。由于安装许可证已过有效期,该公司于2011年4月20日向省质监局提出起重机安装维修许可证申请,但由于不再符合申领新证的条件,未通过省局的审核。2011年5月7日,江海公司开始对涉案起重机进行安装

8、施工,5月13日竣工,直至6月10日,江海公司才将涉案起重机的安装情况书面告知市特检院,并提出监督检验申请。9月29日,特检院派检验人员到安装现场对涉案起重机进行验收检验,并出具了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工作联络单,要求对检验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但一直未出具检验报告、监督检验证书等验收资料。在使用单位多次要求移交相关验收资料,并已将设备投入使用的情况下,2012年4月,江海公司向其移交了包括桥(门)式起重机验收检验报告、特种设备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书、特种设备登记卡和安全检验合格标志等资料,上述资料经市特检院鉴别,均系伪造。江海公司总经理王强承认,由于未能取得有效的安装许可证,市特检院不能出具该台

9、起重机的监督检验报告等资料,起重机无法办理移交手续投入正常使用。迫于使用单位的多次要求,便托人伪造了交付设备所需的相关资料,并将涉案起重机交付使用单位投入使用。10月23日,市局召开案审会,决定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按无证安装对江海公司处以15万元罚款。处罚决定书送达后,江海公司不服,2013年2月22日提起行政诉讼。本案焦点:一、江海公司提出三点不应处罚的理由:1、质监部门接收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开工告知,应视为对安装行为的许可。2、市特检院受理当事人提出的监督检验申请,对涉案起重机进行监督检验,对安装行为的认可。3、特检院对由当事人维保的其它起重机械进行定期检验,出具定期检验报告

10、和安全检验合格标志,是对当事人资质的认可。二、对未取得许可的特种设备安装单位伪造证书或监督检验报告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处罚?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二条:已经取得许可、核准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相应资格:(四)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许可证书或者监督检验报告的。本案可取之处:取证及时。调查全面。后处理到位。三位一体的执法模式。友友美公司涉嫌生美公司涉嫌生产以假充真金以假充真金刚石石锯片案片案2013年4月11日,某市质监局接到翰都公司举报,反映友美公司等企业生产假冒“UYUST

11、OOLS”锯片产品。执法人员立即对友美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其涉嫌生产假冒“UYUSTOOLS”金刚石锯片产品。同时发现同址的焱龙公司也正在生产涉嫌假冒产品。经查:1、2012年12月10日,友美公司与万美工具进出口有限公司(系友美公司法定代表人万某为方便自营进出口业务而成立的贸易公司)签订“UYUSTOOLS”锯片购销合同。友美公司未经翰都公司的授权许可,在其生产的金刚石锯片上标注“UYUSTOOLS”品牌商标等字样的产品标识,并将隐含有权益人翰都公司厂名的产品条形码加施在产品外包装上,冒充翰都公司金刚石锯片。经翰都公司现场鉴定,均为假冒产品。市局依法扣押了上述涉案物品。4月25日,市局将鉴

12、定结果告知友美公司,其未提出异议。依据现场检查和购销合同约定的产品单价,现查实,友美公司涉嫌生产以假充真“UYUSTOOLS”金刚石锯片产品计37740片,货值293617.96元。因产品尚未销售,无违法所得。2、经查,友美公司法定代表人万某与炎龙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系亲属关系,同为锯片生产企业。2012年12月11日,友美公司为履行万美公司合同之需,向焱龙公司下达生产计划单,要求其生产硬质合金锯片,并提供产品包装物。生产计划单中列明的锯片产品有180MM.40T、180MM.24T、115MM.40T三种规格,单价分别为8.99元、6.9874元、4.619元,并要求标注“UYUSTOOLS”

13、字样。焱龙公司未得到翰都公司授权许可,也未查证友美公司是否得到许可,便擅自生产“UYUSTOOLS”商标品牌的硬质合金锯片产品。现场查获假冒硬质合金锯片有:规格180MM.24T 的40200片,规格180MM.40T 的4200片,规格115MM.40T 的568片;包装物13500只;“UYUSTOOLS”锯片产品商标丝网印刷模板9块。经翰都公司现场鉴定,均为假冒产品。市局依法扣押了上述涉案物品。4月25日,市局将鉴定结果告知焱龙公司,其未提出异议。依据现场检查和生产计划单约定的产品单价,查实焱龙公司涉嫌生产以假充真硬质合金锯片产品计44968只,货值321275.07元。因产品尚未销售,

14、无违法所得。5月28日,市局召开案审会,决定分别对友美公司炎龙公司予以处罚。本案焦点1、本案处罚的对象问题。案件涉及三个主体:友美公司、炎龙公司和万美公司,其中万美公司系友美公司法定代表人万某成立的贸易公司。万美公司与友美公司签订“UYUSTOOLS”锯片购销合同。友美公司法定代表人万某与炎龙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系亲属关系。友美公司将部分生产任务转包给炎龙公司,并提供产品包装物。本案认定相对人生产以假充真产品的证据是否充分。雪地雪地靴以假充真案靴以假充真案2010年4月,某市质监局根据群众举报,在某鞋业公司查获标有“UGG Australia”的雪地靴7种规格8738双,货值约31万余元。执法人

15、员依法对涉嫌假冒的产品予以查封,并抽样取证。经查,“UGG Australia”属于美国一公司所有,未在中国注册;“UGG”已在中国注册。在办案过程中,无法联系到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报告。经检测,6种规格的雪地靴材质为牛皮剖层绒面革,一种为羊毛毛革一体。而其标识和英文说明书都表明:澳大利亚UGG品牌,羊皮毛一体。2010年8月,质监局曾经将案件移送公安部门,后被退回。对案件处理,有四种意见:1、涉嫌商标侵权,移交工商;2、无法作出鉴定,关键证据不足,不能处罚。3、定性以次充好。4、定性以假充真。二、精心二、精心调查收集收集审查证据据案件是执法人员的产品,证据就是原料,事实要依靠证据印证。不能因为事

16、实简单就忽视证据的收集;不能因为当事人态度好就放弃收集;不能因为熟人熟地熟悉业务就轻视收集;不能因为怕麻烦就放弃收集;不能因为追求效率就忽视证据收集。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真实性,关联性。大江液化气大江液化气供供应点点销售售计量不合格量不合格液化气液化气案案2011年5月20日,某市质监局根据市长信箱转来的举报,安排执法人员对大江液化气供应点进行突击检查。在其仓库发现18瓶待售的15 kg装液化气,钢瓶编号均为“热力燃气公司”,钢瓶上的塑封标识均标注充装单位“热力燃气公司”。经现场计量,平均偏差2.9公斤。供应点负责人王某交代,该批液化气是17日从“热力燃气公司”购进,共40瓶,无进货单据。此

17、前双方曾经口头约定,少充装液化气,获利均分,塑封标识由“热力燃气公司”提供,自己进行塑封。王某还提供了双方签订的定点充装合同。执法人员随后前往“热力燃气公司”调查,未发现该批液化气的充装记录和标注“热力燃气公司”的塑封标识,公司负责人也不承认该批液化气是自己充装的。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强制性国家标准、强制性行业标准对定量包装商品的允许短缺量以及法定计量单位的选择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按照本办法执行”。瓶装液化石油气的充装量及允许偏差执行GB17267-1998液化石油气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GB5842-2006液化石油气钢瓶的要求,15kg的液化石油气钢瓶充装量最大

18、为14.9kg,最少为14kg。同一批次的平均充装量不得低于GB17267-1998的标称值,单瓶的充装量不得低于GB17267-1998规定的最少充装量。就案件的情况,是否可以处罚,处罚谁,执法人员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认为不需要继续调查取证,直接依据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处罚大江液化气供应点。第二种认为,不需要继续调查取证,但是应当同时处罚大江液化气供应点和热力燃气公司。第三种观点认为,不能进行处罚,应当继续调查取证,从源头抓起,查清热力燃气公司违法行为。通通润加油站不服某加油站不服某县技技术监督局督局处罚决定案决定案1997年5月24日、25日,某县局两次对通润加油站销售的0号

19、柴油进行抽样检查。25日将抽取的样品送地区质检所,委托该所按GB252-1987国家标准为依据进行检测。同日,地区质检所油品化验室函告县局,送检的两组样品,经查“闪点”指标不合标准。5月26日县局书面通知通润加油站:“你站经销的0号柴油经抽样送检结果为不合格品。”责令立即停止销售。同日,又以通润加油站销售明知是不合格的柴油为由,对其立案查处。5月27日,地区质检所出具了“YJ97-05-1”、“YJ97-05-02”两份产品质量检验报告,认定送检样品“闪点”、“冷滤点”、“凝点”不符合标准要求,为不合格品。5月28日县局书面通知通润加油站行使陈述申辩权,6月4日作出技监罚字(97)第030号技

20、术监督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通润加油站明知销售的0号柴油为不合格品,仍继续销售的行为已违反产品质量法第37条之规定,决定给予下列处罚:没收库存的不合格油品8.24吨。没收违法所得1241.6元,处以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共计罚款6208元(注:此处适用的法律依据为1993年颁布实施的产品质量法,该法于2000年修订)。通润加油站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原告诉称:被告在省局未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对我站柴油抽样检查,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地区质检所检验结果许多数据不具有科学性。据此对我站处罚没有事实依据,诉请法院撤销被告处罚决定,赔偿名誉损失和经济损失。被告辩称:我局根据产品质量法和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有权

21、对本行政辖区内的产品质量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地区质检所是经过国家认证认可的质量检验机构,具有检验柴油的能力及法定资格,其出具的质检报告是科学、合法有效的,请求法院维持其所作的处罚决定。本案一审、二审均判决维持。后经省高院提审,判决撤销了一审、二审判决和县局的行政处罚决定。本案争议的焦点:地区质检所出具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是否有效?能否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本案的检验过程存在以下问题:一,“便函”不是“质量检验报告”,不能据此立案查处。二,产品质量检验报告不合法,不能作为立案证据。委托单位填写有误。检验依据错误,旧标准已经修订。对某些项目的检验手段不科学。剥夺了当事人的复检权。长泰化

22、肥公司生泰化肥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复合肥料案售不合格复合肥料案2011年4月26日,某县质监局在农资产品专项抽查行动中,对长泰化肥有限公司生产的150袋50公斤、标注总养分氧磷钾含量大于等于30的复合肥料,按照GB150632009复混肥料(复合肥料)6.3“采样方案”之表2 采样袋数的确定”的要求,从16袋中抽样送检。经市质检所检验,结果含量为27.6,判为不合格。长泰公司对结果无异议。某质监局以该公司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产品为由立案。执法人员到现场查封时,发现多了60袋。经查,该批肥料共生产280袋,成本价2200元/吨,以出厂价2300元/吨销售给农资公司130吨。检验报告出来后,

23、该公司通知农资公司将未售出的60袋退回,已售出70袋。在案审中,对定性无争议,但是,对违法产品的数量认定,有四种意见:1、认定280袋;2、只能认定150袋;3、应当对已经查封的210袋再次抽样送检;4、对退回的60袋送检。三三、妥善、妥善选择和适用法律和适用法律规范范完整告知相对人所适用的法律规范。适用合法有效的法律规范和法律解释。避免就近适用、本位主义、低层级适用的偏向。法律政策模糊时要作出有利于相对人的理解。比如信息公开,要以公开为基本原则,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某某气瓶公司在改装燃气装置后整气瓶公司在改装燃气装置后整车质量增加超量增加超过原原车5%案案2013年月15日,某市质监局接到举

24、报,称某气瓶检验公司改装出租车辆,整车质量增加超过原车整备质量的,存在安全隐患。市局当即安排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工人正在改装汽车燃气装置。经查,该公司已改装车辆辆,车型均为东风悦达起亚赛拉图,改装车用燃气装置为赛拉图配套装置,出具的检验合格记录上明文执行标准GB/T18437.1-2009。现场对整套改装燃气装置进行称重,称重结果为68.73kg,汽车整备质量为1235kg,改装后整车质量增加超过原车的百分之五。该气瓶检验公司改装车用燃气装置的行为,不符合GB/T18437.1-2009燃气汽车改装技术要求第一部分:压缩天然气汽车第条整车质量增加不得超过原车整备质量的的规定要求。案案

25、审会上,有以下几种会上,有以下几种观点:点:()该公司改装压缩天然气专用装置的行为不在标准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调整范围之内。()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特种设备的产品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维修、改造等活动应当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没有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应当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气瓶检验公司的行为不符合此款规定,但条例没有对应的罚则。()明示执行标准GB/T18437.1-2009,而不符合该标准,可以比照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处罚。()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按照行政

26、处罚法第四章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改正,纠正其违法行为。东旺公司在旺公司在经营性活性活动中使用不符合中使用不符合强制性制性标准水泥准水泥包装袋包装袋案案2013年4月17日,根据群众举报,某市质监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本市东旺水泥有限公司生产的水泥所使用的包装袋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查实:该公司生产的水泥所使用的包装袋为普通塑料编织袋,没有使用国家标准规定的纸袋、复膜塑编袋和复合袋。经查,该公司自2013年1月1日以来,共生产20000吨袋装水泥(20袋/吨),使用普通塑料编织袋400000条(0.8元/条),普通塑料编织袋和水泥作为

27、一个整体对外销售,普通塑料编织袋没有单独加价销售。货值金额:320000元,无违法所得。在案审会上,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认为水泥有国家强制性标准,其中对包装袋也有要求。该厂用普通编织袋生产水泥,违反了标准化法。第二种认为应当定性为在经营性服务活动中使用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包装袋。第三种认为:水泥厂购进普通编织袋用于水泥包装,并不构成违法。强制性国家标准通用硅酸盐水泥(GB 175-2007)10.1条:“水泥可以散装或袋装,袋装水泥每袋净含量为50kg,且应不少于标志质量的99%;随机抽取20袋总质量(含包装袋)应不少于1000kg。其它包装形式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但有关袋装质量要求,应符合上

28、述规定。水泥包装袋应符合GB 97742002水泥包装袋的规定。”(上述内容非强制)泉屋公司泉屋公司销售超出售超出认证证书范范围有机有机蔬果案蔬果案2013年3月12日,根据举报,某市质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泉屋百货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销售的有机蔬果5个产品标注的认证证书是过期的,9个品种不在有机产品认证证书确定的产品范围内。3月25日,市局对泉屋公司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并据公司受委托人陈某陈述,该公司与上海食全食美蔬果种植专业合作社签订了联营合同书,约定食全食美合作社使用该公司的店铺专柜销售,公司收取其月销售总额的17%作为收益。该公司进货之前对合作社进行了索证,包括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

29、码证和有机产品认证证书,但是没有核对合作社提供的有机产品与认证证书限定的产品范围,也没有对产品上贴附的有机码进行验证。4月19日,市局审理了该案,认定泉屋公司销售的有机蔬果标注过期认证证书、超出了认证证书确定的产品范围,违反了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生产、加工、销售有机产品的单位及个人和有机产品认证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按照认证证书确定的产品范围和数量销售有机产品,保证有机产品的生产和销售数量的一致性”和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应当在有机产品认证证书限定的产品范围、数量内使用”的规定,决定依据该办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并处以24000元罚款。1、案件管辖权问

30、题。2、违法行为认定及涉案产品是否查封问题。3、法律适用问题。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旧)第三十一条:“未获得有机产品认证的产品,不得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及标签上标注有机产品、有机转换产品和无污染、纯天然等其他误导公众的文字表述”。(新)第三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产品、产品最小销售包装及其标签上标注含有“有机”、“ORGANIC”且可能误导公众认为该产品为有机产品的文字表述和图案:(一)未获得有机产品认证的。国家认监委关于有机产品认证标志标注有关问题的通知:二、未获得有机产品认证的产品,不得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及标签上标注“有机产品”、“有机转换产品”;也不得在标注“有机产品”、“有机转换产品

31、”的同时,标注“无污染”或“纯天然”等其他误导公众的文字。三、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适用于规范有机产品认证活动。对于未获得有机产品认证的产品单独标注“无污染”或“纯天然”等文字的,可按照其它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办理。明祥明祥石油石油燃气公司燃气公司违法充装液化石油气案法充装液化石油气案2012年11月28日晚21时,某市质监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对明祥石油燃气公司进行突击检查。1、检查发现三辆厢式货车,均装载有液化石油气钢瓶(型号:YSP-15),其中已充装钢瓶267只,待充装钢瓶209只。已充装和待充装钢瓶中共有130只国家明令淘汰使用的螺丝瓶。2、检查发现一辆汽车罐车,该车上有两根软管与中信公

32、司充装管线相连接。该车液位计显示车载槽罐内装载有不明介质8吨。3、明祥公司液化气槽罐区发现5只槽罐,其中4号、5号槽罐为空罐,1、2、3号槽罐分别装有石油液化气7.45吨、4.76吨、17.17吨。4、委托市质检所技术人员分别对上述1至3号槽罐、已充装钢瓶、汽车罐车分别进行了抽样取证。经检验:中信公司1号、2号槽罐内分别为液化石油气和丙烷,不含二甲醚;3号槽罐液化石油气中二甲醚含量为40.34%;已充装钢瓶中二甲醚含量为71.79%;汽车罐车上装载的8吨不明介质则全部是二甲醚。执法人员查明:明祥公司充装销售掺杂掺假液化石油气的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自二甲醚生产企业购进二甲醚,以40%左右的比例混

33、合到液化石油气槽罐中充装销售;二是首先在钢瓶中直接充装二甲醚,然后再充装液化石油气。2013年2月7日,市质监局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明祥公司充装报废液化石油气钢瓶和将二甲醚掺入到液化气充入民用液化气瓶的行为,分别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产品质量法予以处罚。将二甲醚掺入液化气,危害人身财产安全和市场秩序。本案的查处,时间节点把握准确,检查预案明确详细,取样方法科学,确保了查处成效。各地质监部门对将二甲醚掺入液化石油气充装销售的违法事实认定和适用法律存在不一之处。主要有三种观点:第一种是按照气瓶安全监察规定查处,理由:充装含有二甲醚的液化石油气,违反了气瓶安全监察规程中气瓶必须专用和不得改装使

34、用的规定。第二种是适用产品质量法。理由:2010年质检总局关于液化石油气中二甲醚检出限量问题的函,采纳了全国石油产品和润滑剂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关于国家标准中组分含量要求的说明(石化标委函20107号)有关解释,即液化石油气的主要烃类组分(C2、C3和C4)总量不小于97。GB11174-2011液化石油气规定液化石油气的烃类组分不得小于95。如果有证据证明生产企业故意在液化石油气内掺入二甲醚,即使掺入量不超过5%,应当认定为掺杂掺假,按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处理。对充装、销售企业,如果检出二甲醚含量超过5,由于二甲醚不可能在生产过程中产生,也可以认定销售掺杂掺假液化石油气,按打假条例处罚。第三种认为

35、应适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液化石油气充装站充装许可证上规定充装介质为液化石油气,如果充装销售二甲醚等其他成分总量大于3%的液化石油气就超出了充装许可的范围,违反了气瓶充装许可规则第十七条(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在批准的充装范围内从事气瓶充装工作,不得超范围充装),属于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充装活动,应当按照条例第八十条第二款处罚。四四、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和正当程序格遵守法定程序和正当程序程序正义,又被称为“看得见的正义”,要求“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法定步骤和顺序。法定方式、形式。法定时间。重点法定程序;1、告知、听证程序。2、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3、举报申诉处

36、理程序。关于行政关于行政强制措施制措施实施程序施程序(1)关于查封保管责任及第三人的权利义务界定:强制法第36条,行政机关负有保管责任。(2)查封后能否转扣押:根据风险大小决定采取相应措施。(3)采取强制措施法律依据的全面引用:实体法程序法。(4)检测、检验、检疫或者鉴定期间的告知时机:决定送检时告知初步所需时间,收到检验报告后告知明确时间。(5)稽查人员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主体资格:持有行政执法证件,出具加盖所在局印章的执法文书。(6)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期限起算:当事人救济期满第二日起三个月内。(7)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催告程序内容:参照强制法第35、36条。(8)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37、调解、和解,中止执行的案件结案:可以接受法院组织的调解;法院出具中止执行文书的,可以入卷结案。林林某以某以市市局局未答复申未答复申诉举报为由提起复由提起复议案案2012年9月6日,林某向省质监局举报申诉泗洪县香味浓食品厂生产的多味鸡爪生产日期标注存在问题。9月7日,省局举报投诉中心将申请人的举报申诉转至宿迁市局,市局于9月10日转交被申诉人所在地泗洪县局办理。9月27日,林某以未收到市局关于其申诉举报答复为由提起行政复议。市局答复认为,我局既不是申请人举报申诉书的接受单位,也不是具体办理单位,没有法律规定需向申请人下达相应答复通知。省局经审查认为:在该申诉举报事项处理过程中,市局只是举报申诉函接收部门省局与被举报申诉单位所在地泗洪县局之间的市级质监部门,负责将省级局交办事项转给县级局办理,没有法律规定需向申请人下达相应答复通知,决定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谢 谢 大 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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