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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H∕T 1175-2021(代替GH∕T 1175-2017) 冷冻辣根.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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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ICS 67.080.20 CCS B 3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供 销 合 作 行 业 标 准 GH/T 11752021 代替 GH/T 1175-2017 GH 冷冻辣根 Frozen horseradish 2021 - 03 - 11 发布 2021 - 05 - 01 实施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发 布 GH/T 11752021 I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代替GH/T 1175-2017冷冻辣根,与GH/T 1175-2017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更改

2、了“规范性引用文件”(见第 2 章,2017 年版的第 2 章); 更改了部分“术语和定义”(见第 3 章,2017 年版的第 3 章); 增加了辣根原料的切块要求;删除了卫生指标(见 4.1.2,2017 年版的 4.1); 更改了产品“风味和口感”要求(见表 1,2017 年版的表格); 增加了“安全指标”要求及其检验方法、“食品添加剂”要求、“净含量”要求及其检验方法、“取样方法”(见 4.3、4.4、4.5、5.1、5.3、5.4); 更改了 “检验规则”(见第 6 章,2017 年版的第 6 章); 更改了“包装、标志和标签、运输、贮藏”(见第 7 章,2017 年版的第 7 章)。

3、 本文件由由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提出。 本文件由全国辛香料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408)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南京野生植物综合利用研究院、淮阴工学院、齐鲁工业大学(山东省科学院)、南京农业大学、山东龙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谱尼测试集团上海有限公司、江苏鸿丰果蔬食品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孙力军、王晓莉、王松均、姚正颖、张志国、金敬红、刘杰、侯北伟、林群英、陶阳、张英杰、邵伟、陈文华。 本文件所代替的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1993 年首次发布为 SB/T 10163-1993;2017 年归口由商务部调整为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文件编号调整为 GH/T

4、1175-2017; 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GH/T 11752021 1 冷冻辣根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冷冻辣根的术语和定义、 技术要求、 检验方法、 检验规则、 包装、 标志和标签、 运输、贮藏。 本文件适用于以新鲜辣根为原料加工生产的冷冻辣根产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 其中, 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

5、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480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对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12729.2 香辛料和调味品 取样方法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含量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年第75号令)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冷冻辣根 frozen ho

6、rseradish 经洗刷、 去皮、 清洗、 切型等预处理, 采用冷冻工艺生产, 在冷链条件下进入销售市场的辣根产品。 新鲜 fresh 具有该品种的自然色泽,无木质化和枯萎现象,切块后有清香辣味。 洁净 clean 刮去外皮及生长点,无其他外来物污染。 GH/T 11752021 2 机械伤 mechanical injury 在收获、运输过程中,因外力所引起的损伤。 不明显绿皮块 unconspicuous green peel piece 边缘带有没刮净的绿皮或生长点占单体表面积1/6以下的成品块。 老皮块 residual peel piece 边缘带有没刮净的外皮的成品块。 超长块

7、overlength piece 超过同组批产品规格大小的成品块。 明显绿皮块 conspicuous green peel piece 边缘带有没刮净的绿皮或生长点占单体表面积1/6及1/6以上的成品块。 病斑块 disease spot piece 带有生理性黑褐条纹或黑褐斑点的成品块。 细根块 fine root 用直径1.0 cm以下的原料加工的成品块。 碎块 fragment 经冷冻后的产品因某种外力造成形态破碎,其中小于整块1/3者为碎块。 粘连块 adherent 经冷冻后单体间粘连在一起的成品块。 杂质 impurities 混入产品中的一切非本品种植物性物质或本身的废弃物。

8、4 质量要求 原料要求 GH/T 11752021 3 原料应新鲜、洁净、无病虫害、无腐烂霉变、无机械伤;且根径大于1.5 cm,切成大小均匀的立体形块状。 质量指标 产品分为优级品、一级品和二级品,质量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冷冻辣根产品的质量指标 项目 指标 优级品 一级品 二级品 色泽 乳白色 乳白色 乳黄色 形态 块形一致, 大小均匀; 表面无明显冰片,无污染 块形一致,大小均匀;表面无明显冰片,无污染 块形基本一致,大小尚均匀;表面无明显冰片,无污染 风味和口感 解冻后具有辣根特有的风味和口感,无异味。 粘连块 (不合格率)/% 不得检出 2 3 明显绿皮块、病斑块及细根块 (

9、不合格率)/% 不得检出 1 2 不明显绿皮块、老皮块、超长块 (不合格率)/% 2 3 5 碎块 (不合格率)/% 3 5 7 杂质 (mg/kg) 不得检出 50 100 安全指标 4.3.1 微生物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冷冻辣根产品的微生物指标 项目 n c m M 致病菌 沙门氏菌 5 0 0/25 g - 金黄色葡萄球菌 5 1 100 CFU/g 1000 CFU/g 注:n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为最大可允许超出m值的样品数;m为致病菌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为致病菌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 4.3.2 污染物限量 应符合GB 2762的规定。 4.3.3 农

10、药残留限量 GH/T 11752021 4 应符合GB 2763的规定。 食品添加剂 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 净含量 预包装产品的净含量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5 检验方法 取样方法 按GB 12729.2规定的方法进行取样。 质量指标检验 5.2.1 色泽、形态检验 称取待检样品1000 g于白盘内,自然光线下目测样品色泽、用刻度尺(精度0.1 cm)量取产品的大小。 自然光线下目测挑出粘连块、绿皮块、老皮块、超长块、病斑块、细根块、碎块。分类称重,按式(1)计算样品的各项不合格产品的百分率。 1=1 100 (1) 式中: X1样品中各项不合格产品的百分率,%;

11、m1样品中粘连块;不明显绿皮块、老皮块、超长块;明显绿皮块、病斑块、细根块;碎块的质量,单位为克(g); m 样品的质量,单位为克(g)。 5.2.2 杂质检验 从色泽、形态检验后的样品中挑出杂质称重。 5.2.3 风味口感检验 5.2.3.1 解冻 将装有待检样品的塑料小包装(500 g)置于20 的流水中,待完全解冻后,将辣根块取出,用滤纸吸干表面液体,待检。 5.2.3.2 检验 开袋后立即嗅解冻样品气味,并生嚼,评价有无辣根特有的风味和口感,有无异味。 微生物指标检验 沙门氏菌按GB 4789.4规定的方法测定;金黄色葡萄球菌按GB 4789.10第二法规定的方法测定。 净含量的测定

12、GH/T 11752021 5 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测定。 6 检验规则 检验分类 6.1.1 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出厂时,应由企业检验部门对产品的感官指标、净含量、包装、标志和标签等进行检验。 6.1.2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是对产品进行全面检查, 即对本标准规定的全部要求进行检验。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定型鉴定时; b) 前后两次抽样检验结果差异较大时; c) 原料、生产工艺、生产环境发生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d) 停产 3 个月以上,又恢复生产时; e) 市场监管机构、行业主管部门及合同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组批规则 以同一投料、同一班次、同等级、

13、同规格的产品为一个检验批次。 判定规则 6.3.1 安全指标中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则判为不合格品,不得复检。 6.3.2 安全指标外的其余指标如出现一项不合格项,允许在同批次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若仍不合格,则判定整批产品不合格。 6.3.3 批次样品的标志、包装、净含量不合格时,允许生产者进行整改后再申请复检一次;复检仍按原要求,以复检结果作为最终判定依据。 7 包装、标志和标签、运输、贮藏 包装 7.1.1 内包装材料应卫生、无污染,按 GB 4806.1 的规定执行。 7.1.2 外包装材料应牢固、防湿、耐压、防污染,便于运输和装卸。 7.1.3 每一批次包装的等级规格、单位重量应一致。 标志和标签 在包装醒目位置应标注“冷冻品”字样,其它标志、标签内容应按照GB/T 191和GB 7718的规定进行标注。 运输 7.3.1 应避免日晒、雨淋。 7.3.2 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装运输。 7.3.3 运输产品的厢体应符合卫生要求,厢内温度宜保持在-18 及以下。 GH/T 11752021 6 7.3.4 运输过程中,产品升温幅度不宜超过 3 。 贮藏 7.4.1 宜在-18 以下贮存,温度波动应控制在 2 以内。 7.4.2 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有腐蚀的物品同室贮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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