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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合同的效力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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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专题二专题二 合同的效力合同的效力合同法page2合同的效力合同的效力合同的效力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合同效力是指依法成立的合同所具有的法律约束力。广义的合同效力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所发生的法律后果。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从效力角度可以将合同划分为有效合同、无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和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四大类。一、合同效力的概念page3二、合同生效的要件(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1)我国公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应当满足下列两个条件:A.年满18周岁.18周岁是我国公民成年的界限.对于年满16周岁而不满18周岁,但是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公民,法律将之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最高人民法院意见第2条还对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认定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能够以自己的page4合同的效力合同的效力劳动取得收入,并能维持当地群众一般生活水平的,可以认定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B.精神状况健康正常.公民能够正确理解法律规范和社会生活共同规则,理智地实施民事行为.患有精神病而不能理智地从事行为的人,即使年满18周岁,也不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page5(2)非完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A、限制行为能力人:包括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在他的能力范围内,合同有效;

3、超过他的能力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如未经追认,则合同有效。B、无行为能力人:指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和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合同,应认定无效。page6合同的效力合同的效力(3)非完全行为能力的法人A、法人分支机构: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如分公司)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但是由于企业法人申请注册登记,经工商行政管理机构批准,领取营业执照在该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合法的经营活动,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应视为具有订立合同的权利能力,其对外订立的合同有效。但是因其订立合同和履行合同过程中而产生的民事责任,分支机构在无力独立承担责任的情况下,最终由企业法人承

4、担。page7B、法人的下属部门:企业法人的下属部门(如车间、科室等)所订立的合同基本无效。但如果有企业法人的明确授权,并且下属部门在法人授权范围内订立合同,可以确认合同有效,但合同主体是该法人本身。page8(二)意思表示真实意思表示作为民事法律行为的要素,是指行为人欲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内在意思表现于外在的行为。意思表现包括意思与表示两方面的要件或内容。意思表示所发表的意思,不是寻常的意思,而是体现为民法效果的意思,亦即关于权利义务取得、丧失及变更。意思表示是法律行为的核心。page9意思表示必须具备3个要素:目的要素,效果要素和表示行为要素。三个要素缺一不可。目的要素:即

5、合同成立的必备要件,缺少必备要件,则缺少目的要素合同不成立。效果要素:即主观上有没有订立合同的想法或意思,有就有效果,没有就缺乏效果要素。page10表示行为:很简单,即把上述的要素用口头或者书面的形式表达出来。1:对方是特定人的:采取到达主义,意思表示到达对方当事人才生效2:对方是不特定人的,采取发出主义。如:甲在晚报上登了一则寻物启事,丢失小狗一只,有捡到者,酬谢人民币500元。乙捡到了小狗,他认识这个小狗是甲的,但是他没有在晚报上看过这个启事,如果采取到达主义,则甲的意思表示因为没有到达乙而无效,事实上,因为启事针对不特定人发出,所以采取发出主义,所以乙有权受领这500块钱。page11

6、 合同的效力合同的效力3: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采取作出主义,作出即成立,因为没有相对人,无所谓到达,如:抛弃行为和立遗嘱行为,抛弃的行为一作出,即丧失了对抛弃物的所有权。遗嘱写完签字即成立,生效要等到遗嘱人死亡时生效。(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page12三、无效合同与可撤消合同(一)、无效合同的概念及特征无效合同又称绝对无效合同,是指自始就确定的当然的绝对不能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无效合同具有以下特征:第一、无效合同是自始就不发生效力的合同;第二、无效合同是确定的不发生效力的合同;第三、无效合同是当然的绝对不能发生效力的合同。恶意之抗辩page13(二)无效合同的种类1、一方以欺诈、胁迫

7、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实施欺诈行为欺诈行为,指欺诈人语言、文字或活动有隐瞒了事实或告知虚假情况的行为。欺诈行为可体现为作为和不作为两种方式。作为行为是欺诈人以积极的方式,虚构的事实、变更事实,从而使相对人陷入错误认识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在民通意见第68条中所规定的:“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的行为。一方当事人在缔约时明知合同不能履行,仍签订合同,应以欺诈论。page14不作为的方式指在法律上,契约上或交易习惯上有告知事实真相的义务而故意不履行告知义务,致使相对人陷于错误,加深错误或保持错误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68条规定的:“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

8、的情况。”因欺诈而产生错误认识而为意思表示page15胁迫:向对方当事人施加危害,使其产生恐惧,并基于恐惧而为一定意思表示的行为。施加危害属违法或不当page16损害国家利益(1),国家在整体上具有经济利益。例如国家与国民经济秩序有关的国家利益,这是国家在整体上具有的经济利益。如果合同当事人的利益与国家整体上的经济利益冲突,该合同就是绝对无效的合同。(2),国家在整体上具有的政治利益,也就是国家的政治利益。page17(3),国家在整体上具有安全利益。a公司与b公司之间订立技术进出口合同,b公司是某外国公司,在该技术进出口合同中的技术影响了我们国家的战略安全,这个合同就是绝对无效合同。page

9、18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阴阳合同page19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合同形式上是合法的,但在缔约的目的和内容上是非法的。如订立赠与合同,目的在于逃避法院的强制执行。page20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1)危害国家公共秩序的行为,如将从事犯罪或者帮助犯罪的行为作为内容的合同,以及规避课税的合同;(2)危害家庭关系的行为,如约定断绝亲子关系的合同、婚姻关系中的违约金的约定等;(3)违反性道德的行为,如对婚外同居人所作出的赠与和遗赠的合同等;(4)非法射幸,如赌博合同;page21(5)违反人格或者人格尊严的行为,如以债务人的人身为抵押的约定、规定企业有权对顾客或雇员搜身检查

10、的标准合同条款、限制人身自由的;(6)限制经济自由的行为,如限制职业自由的条款;(7)违反公平竞争的行为,如拍卖或招标中的串通行为、以贿赂方法诱使对方的雇员或代理人与自己订立的合同等;page22(8)违反消费者保护的行为,如利用欺诈性的交易方法致消费者重大损害等;(9)违反劳动者保护的行为,如规定“工伤概不负责”的合同,以及规定女雇员一旦结婚立即辞退的合同;(10)暴利行为。page23社会公共利益是一个抽象的概念,凡我国社会生活的政治基础、社会秩序、道德准则和风俗习惯等,均可列入其中”。实践中典妻、代理母亲(出租肚皮)、人体器官买卖、追索赌债、嫖资等都属于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并不需要法

11、律、行政法规明确具体地禁止,法院和仲裁机构可直接援引合同法第52条第(4)项认定无效。page24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司法解释二第十四条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司法实践中,对于合同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否必然导致合同无效,经历了从一概认定无效到仅认定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中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这一转变。page25效力性规范:指对违反强制性规定的私法上的行为,在效力后果上以私法的方式予以一定制裁的强制性规定。法律及行政法规明确规定违反了这些禁止性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或者合同不成立的规范;或者是法律及行政法规虽然没有明确规定违

12、反这些禁止性规范后将导致合同无效或者不成立,但是违反了这些禁止性规范后如果使合同继续有效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规范。【法律明文规定违反导致合同无效,或者合同继续履行损害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page26管理性规范:指被违反后,当事人所预期的私法上的效果不一定会受到私法上的制裁,但这并不排除可能受到刑事或行政上的制裁。法律及行政法规没有明确规定违反此类规范将导致合同无效或者不成立,而且违反此类规范后如果使合同继续有效也并不损害国家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而只是损害当事人的利益的规范。法律未明文规定违反导致合同无效,但会损害当事人的利益page27只对资质、手段、程序等进行规范的,那就是管理性的规

13、定;如市场准入的规范;预售人没有交付全部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7条、38条),对于违反上述条款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是否有效呢?page28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为拆迁补偿安置房的事实,合同是否有效?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否有效?page29不论资质、手段、程序等如何都不可以做,那就是效力性的规定。page306、虚伪表示与隐匿行为即名为某个合同,但依当事人的真意实际上是另外一个合同。如名为买卖

14、,实为赠与;名为赠与别墅,实为偿还借款;名为合建房屋,实为转让建设用地使用权借款。上述的名为,就是虚伪表示;实为即隐匿行为。这些合同法律效力如何?page31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5号第二十四条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利益的,应当认定为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第二十五条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提供资金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分配固定数量房屋的,应当认定为房屋买卖合同。page32第二十六条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提供资金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数额货币的,应当认定为借款合同。第二十七条合作开发房地产

15、合同约定提供资金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以租赁或者其他形式使用房屋的,应当认定为房屋租赁合同。page33(二)可撤销合同1、可撤销合同的概念及特征可撤销合同又称为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是指因意思表示有缺陷,当事人一方享有撤销权,可行使撤销权对已经成立的合同予以变更或撤销的合同。可撤销合同具有以下特点:第一,可撤销合同在被撤销前是有效的,只有在被撤销后才是自始无效的;第二,可撤销合同的发生事由是因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有缺陷;第三,可撤销合同是只有有撤销权的当事人可主张无效的合同。page342、可撤销合同的种类(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所谓重大误解是指当事人在意思表示时,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

16、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动机的误解能否构成重大误解?page35(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所谓合同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page36(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所谓欺诈是指行为人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所谓胁迫是指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

17、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所谓乘人之危是指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page37案例1老张于1998年向老冯借款两万元建房,建房后在未还清欠款的情况下便将房屋产权的一半登记为其年仅十四、五岁的儿子小张的名下,老冯在多方索要未果的情况下,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在依法查封其房屋时,发现其房屋产权的一半已登记为其子小张的名下。故依法申请法院认定其赠与行为无效。本案的焦点问题是,一、老张父子间的赠与行为是无效法律行为还是可撤销法律行为。二、老冯是否可依合同法第74条规定行使债权人的撤销权。三、如认定该行为无效法律行为,该依何种程序来执行,对

18、此本案在执行中形成了二种观点。page38第一种观点认为:此案符合合同法第74条即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行为,应由债权人作为原告以诉讼方式向法院行使撤销权。第二种观点认为:此案属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应由法院径行认定。page39案案案案例例例例2 2秦山硕开了家土特产店,去年12月底,他到豪盛土特产商行进货,经豪盛土特产商行经理极力推荐并保证货真价实的情况下,他与豪盛土特产商行签订合同购进了128只特级精制火腿。今年元月,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在打假行动中,把秦三硕店里没有卖出的123只火腿全部没收销毁,理由是该批火腿是病猪猪腿腌制后经硫磺熏烤而成,不能食用。后来,秦三硕还调查到,豪盛

19、土特产商行的火腿是以明显低于市场价进货的。于是,秦三硕要求豪盛土特产商行将火腿价款予以退还,遭到豪盛土特产商行的拒绝。该合同的效力如何确定?page40第一种意见认为,该合同是在受欺诈的情况下签订的,应当属于可撤销合同。第二种意见认为,合同中的标的物火腿为非法标的物,应属于无效合同。page41赞同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具体到本案的合同,合同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的规定。page42案 情 32006年8月,刘某与张某两人合伙经营了一家店铺,同年12月,刘某与张某达成协议解除了合伙,刘某给付了张某人民币6

20、万元,店铺让刘某一个人独自经营。解除合伙后,刘某店铺经营的非常红火,张某眼红,遂经常到刘某店铺闹事。2007年2月,张某与刘某再次签订一合同,约定刘某给付张某人民币5000元,张某不得到刘某店铺干扰其正常经营。合同签订后,刘某反悔,不同意给付张某5000元。两人就该合同的法律效力发生纠纷。page43本案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刘某与张某签订的第二份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刘某在订立合同时,因受胁迫,其意思表示不真实,依照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

21、,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刘某可以依法请求法院撤销该合同。page44第二种观点认为,刘某与张某签订的第二份合同属于无效合同,无效合同自始无效,因此刘某没有义务给付张某5000元。page45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一是第二个合同不属于可撤销合同。虽然法律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请求撤销合同。刘某与张某签订合同显然是受到了张某的胁迫,但是并非所有受胁迫的合同都是可撤销合同。可撤销合同有一个前提,合同本身是相对有效的,也就是说合同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或者侵害社会

22、公共利益。合同相对有效的前提,合同一方当事人行使了可撤销权后,合同才失去法律效力。本案第二个合同属于内容违法,自然不可能成为可撤销合同。page46二是合同内容违法,则合同自始无效。该合同内容违反了法律规定,其以不受法律保护的权利与合同另一方要求对等关系,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利。就如同抢劫者与被抢劫者签订合同要求对方给付金钱,则抢劫者不抢劫对方,又如同盗贼与受害人签订合同,给付我多少财物,则不盗取你的其他财产,如果认定这类合同是受胁迫的可撤销合同,假设受害人均没有行使撤销权,那么这些抢劫、盗窃合同就因此合法化了?显然这是非常荒谬的。综上,刘某与张某签订的第二份合同属于无效合同。page47四、可

23、撤销合同的撤销权的行使(一)撤销权的行使方式如果撤销权人向对方作出撤销的意思表示,而对方未表示异议,则可以直接发生撤销合同的后果;如果对撤销问题,双方发生争议,则必须提起诉讼或仲裁,要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裁决。page48(二)撤销权行使的期限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至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或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page49五、效力待定合同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第十一条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追认的意思表示自到达相对人时生效,合同自订立时起生效。相对人的催告权,1个月不追认即不能再追认相对人撤销权

24、,在未追认前有撤销权page50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1)根本没有代理权而签订的合同,是指签订合同的人根本没有经过被代理人的授权,就以被代理人的名义签订的合同。(2)超越代理权而签订的合同,是指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有代理关系而存在,但是代理人超越了被代理人的授权,与他人签订的合同。(3)代理关系中止后签订的合同,这是指行为人与被代理人之原有代理关系,但是由于代理期限届满、代理事务完成或者被代理人取消委托关系等原因,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的代理关系已不复存在,但原代理人仍以被代理人名义与他人签订的合同。page51合同法第48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中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

25、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page52表见代理合同法第四十九条则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page53客观上代理人必须有足以使相对人合理相信代理权存在的事实,即无权代理人必须有被授予代理权的外表和假象,同时这种假象必须达到一定的程度,即令任何善意第三人处于同样的环境下都会合理地信赖代理权的存在。这一要件的成立应当

26、以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存在或曾经存在某种事实上或法律上的联系为基础。具体认定这一要件时,要依一般的交易情况而定,通常持有代理权证明意义的文件、印鉴或者有被代理人向相对人所作的授予其代理权的通知(但事实上并未授权),或者无权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为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劳动雇佣关系等,这些都足以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page54表见代表表见代表合同法第50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视为有效。”page55无权处分人订立的合同无处分权人所订合同,不影响善意买受人根据善意取得制度所取得的权利。合同法司法解释三第

27、三条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page56六、无效合同或被撤销合同的法律后果(一)无效合同或被撤销合同不具有履行效力无效合同自始不能发生法律效力,被撤销的合同也自合同成立时起就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后,合同未履行的,不得履行;正在履行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行;已经履行的,合同所涉及的财产依下列规则处理:第一、返还财产。第二、赔偿损失。第三、收归国家所有或返还集体、第三人。pag

28、e57(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可以有效(三)合同中独立的解决合同争议方法的条款有效,也就是说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或诉讼条款不应合同无效而失效。page58(四)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是指缔约一方当事人,违反依诚实信用原则所应承担的先合同义务,而造成对方信赖利益的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1、缔约一方违反先合同义务,所谓先合同义务即根据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page592、相对人有损失为信赖利益损失,而非履行利益损失。缔约相对人受有损失.造成他人信赖利益的损失。信赖利益的损失包括哪

29、些范围?学者们均有不同理解。有的认为信赖利益就是指一方当事人信赖合同成立后因合同履行可能获得的利益,利益损失就是指这种可能获得的利益的损失,因而,其赔偿范围以不超过履行利益为限。这种观点以日本、德国学者居多。page60也有的认为信赖利益是指缔约一方如无对方违反义务行为而所处的状态,其利益损失则以这种状态因对方违反义务而改变所造成的损失。这种观点以我国台湾地区的学者王泽鉴先生为主。3、有因果关系4、有过错page61缔约过失责任的主要类型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例如:甲知道乙要转让一厂房,丙有意购买并正在与乙洽商,甲不希望丙得到该厂房遂也向乙提出购买厂房,且价格高于丙,乙因此不与丙继续进

30、行洽谈,转而与甲进行商谈,甲得知丙不购买后,提出其也不购买该厂房了,本案中甲需对乙承担缔约过失责任。2、欺诈缔约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page623、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4、不履行报批义务5、擅自撤销要约6、未履行通知协助等先合同义务7、合同不成立、无效、被变更、被撤销page63案 例 分 析王某是一个体户,经商多年以后有了一定的积蓄,准备开一个连锁店。于是与信盟公司联系,希望获得该公司的连锁经营许可权。信盟公司答复,欲获得其经营许可需要在六个月内递交一份详细的计划书,并有100万元的资金投入。王某于是开始为达成该合同做积极准备,他变卖了以前的经营店,筹划合适

31、的新店址,筹集资金和申请了贷款,参加了学习班以学习经营管理经验,并高薪请人撰写了经营计划书。但当五个月后他将订立合同的一切准备工作就绪,向信盟公司提出授予专营许可权要求的时候,信盟公司却通知他由于该公司进一步规范连锁店经营的考虑,要求新的连锁经营许可被授予人必须投资150万元才可授予。王某认勾价格变动太大,于是拒绝了这种要求。同时他认为信盟公司出尔反尔,违反了缔约过程中的诚信原则,要求信盟公司按原来的条件授予其经营许可或者补偿他为准备订立合同所发生的一切费。page64第一种观点认为:市场经济条件下,经营主体有充分的经营自主权,其价格可以根据自己对市场的把握随时随地发生变化,信盟公司答应王某可

32、以以投资100万元获得专营许可是在六个月前高价格的要求合情合理,没有任何过错可言,因而也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而王某作为市场经营主体应当对此承担风险。第二种观点认为:在缔约阶段,当事人按照诚实信用原则进行谈判,有谈成的,有谈不成的,都不足为奇,中途停止谈判也是正常的,但是在整个缔约过程中当事人必须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本案中信盟公司答应王某的条件是在六个月内满足即可获得经营许可,王也是在规定的时间内满足了信盟公司提出的条件,信盟公司就应该按当初的条件授予王某经营许可。否则就违反了缔约过程中的诚实信用原则,损害王某的合理信赖,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page65第三种观点认为:信盟公司当初提出的条作可看作

33、是一个就授予经营许可的预约合同的要约,王某则通过实际行动对其做出承诺,口头合同已经成立生效,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拘束力。甲违反的是合同责任,应承担违约责任,而不是缔约过失责任。而且信盟公司提出的条件是一种不与另一方当事人协商的格式条款,对此应作对其不利的解释。page66分析:在本案中,信盟公司提出的条件不能看作是一个合同的要约。首先,他提出的条件不是针对特定主体的,而是经营管理的一般性规定。其次,他提出的条件内容也不足够具体、确定、完整,他对申请人提出的计划书还要有一个审查的过程。再次,信盟公司也没有与王某签订授予经营许可合同的明确缔约意图。所以,也就不存在王某以实际行为承诺的问题,信盟公司与王某根本没有达成合意,合同关系并没有成立。page67但信盟公司所提出的条件已使王某产生了合理信赖,王某也基于这种信赖作了大量的准备工作,他变卖了以前的经营店,筹划合适的新店址,筹集资金和申请了贷款,参加了学习班以学习经营管理经验,并高薪请人撰写了经营计划书,信盟公司改变原来的授予经营许可条件使得合同未能缔结,而合同未能缔结使得另一方当事人王某基于合理信赖的利益未能实现,付出的工作得不到回报。信盟公司在缔约过程中改变授予经营许可条件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客观过失,因而信盟公司应当对王某基于合理信赖的利益损失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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