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销(赏)

代养鸡业务如何纳税.doc

上传人:xrp****65 文档编号:7658559 上传时间:2025-01-11 格式:DOC 页数:1 大小:36KB 下载积分:10 金币
下载 相关 举报
代养鸡业务如何纳税.doc_第1页
第1页 / 共1页
本文档共1页,全文阅读请下载到手机保存,查看更方便
资源描述
代养鸡业务如何纳税? 发布日期:2009年08月12日 字体:【大】【中】【小】     问题内容:   我地一农户与武汉正大集团签订了代养鸡业务,武汉正大集团提供种鸡和饲料,由该农户代为养殖,养到符合要求后,由武汉正大集团全部进行回购,武汉正大集团付给该农户代养费。现武汉正大集团要求该农户提供代养费发票方能付给该农户代养费,对该代养费是否缴获纳营业税,是否可以提供代养费发票,应如何提供代养费发票?   回复意见: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540号)规定:   “第十条 纳税人营业额未达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营业税起征点的,免征营业税;达到起征点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全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2号)规定:   “第二十三条 条例第十条所称营业税起征点,是指纳税人营业额合计达到起征点。   营业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   营业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一)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1000-5000元;   (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100元。   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应当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   “七、服务业   服务业,指利用设备、工具、场所、信息或技能为社会提供服务的业务。”       根据上述规定,由武汉正大集团提供种鸡和饲料,与之签订了代养鸡合同或协议的农户代为养鸡,达到要求由武汉正大集团全部进行回购,该农户属于利用场所或技能社会提供服务劳务。对个人农户,其营业额未达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营业税起征点的,免征营业税;达到起征点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全额计算缴纳“服务业”营业税及附加税。应开具或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服务业发票。        
展开阅读全文

开通  VIP会员、SVIP会员  优惠大
下载10份以上建议开通VIP会员
下载20份以上建议开通SVIP会员


开通VIP      成为共赢上传

当前位置:首页 > 教育专区 > 其他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抽奖活动

©2010-2026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0574-28810668  投诉电话:18658249818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微信公众号    抖音    微博    LOFTER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