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深圳市民政局非行政许可
审批和登记项目清理表
编
号
项目名称
是否新
设项目
新设项目设定依据
是否有数量限制
有数量限制的审批方式
是否为行政许可项目
清理意见
01
设立民办社会福利机构
否
无
否
继续保留
02
尸体出入境及国内运送
否
无
否
继续保留
03
国内居民办理收养登记
否
无
否
继续保留
04
华侨、港澳台同胞办理收养登记
否
无
否
继续保留
05
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否
无
否
继续保留
06
核发社会福利企业证书
否
无
否
继续保留
07
社会福利基金资助项目
否
无
否
继续保留
08
革命烈士称号初审
否
无
否
继续保留
09
迁建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初审
否
无
否
继续保留
10
评定因战人员的伤残等级
否
无
否
继续保留
11
国内居民结婚登记
否
无
否
取消后作为工作职能
12
结婚登记(涉外)
否
无
否
取消后作为工作职能
13
国内居民离婚登记
否
无
否
取消后作为工作职能
14
离婚登记
否
无
否
取消后作为工作职能
15
离婚登记(涉外)
否
无
否
取消后作为工作职能
16
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否
无
否
取消后作为工作职能
附件3
深圳市民政局非行政许可
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
01号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事项设立民办社会福利机构
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内容
设立民办社会福利机构
二、设定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的依据
民政部《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民政部令第19号)第七条;广东省《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1998年广东省政府令第37号)第三条
三、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向本机关申请
四、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条件
(一)申办人具备合法身份,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备完备的生活、文体、交通、通讯等设施设备,有基本的医疗、康复条件;
(三)服务场所的环境适合服务对象,环境质量达到规定的标准,选址和建设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四)机构管理负责人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接受过专门训练,并有1名以上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接受过专门训练,并有1名以上具有中级以上卫生技术职称;
(五)医护人员、护理人员、特殊教育教师占全部职工队伍的比例符合规定,财会人员要有上岗证或具有助理会计师以上职称,保安员有当地公安机关培训的合格证;
(六)炊事员要有岗位技术等级证书或上岗证;服务对象超过200人的有1个专职营养师(士);
(七)工作人员与生活能自理服务对象的比例为1:6以下;与生活不能自理服务对象的比例为1:3以下;
(八)开业经费和维持福利机构的正常经费落实;9、具有消防、用电部门的安全合格证。
法律依据: 广东省《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第七条
五、申请材料
(一)省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申请表;
(二)申办人合法身份证明;
(三)验资证明文件;
(四)可行性报告;
(五)建设规划和图纸。
(六)章程;
(七)土地使用合法文件;
(八)境外申办人应提交外事部门签署的有关证明文件。
法律依据: 广东省《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第八条
六、申请表格
《广东省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申请表》(见表一),申请表格可到市民政局免费领取.
七、行政审批受理机关
深圳市民政局
八、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决定机关
深圳市民政局
九、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程序
申请人向民政局提出申请,市民政局受理申请后,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颁发证书。
法律依据: 民政部《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八、九条
十、行政审批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十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证件及有效期
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长期有效
十二、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的法律效力
自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起开业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
每年一次
法律依据: 民政部《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
02号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事项 尸体出入境及国内运送
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内容
尸体出入境及国内运送
二、设定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的依据
《民政部、公安部、外交部、交通部、海关总署、民用航空局关于尸体运输管理的若干规定》(1993年民事发[1993]2号)
三、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数量及方式
无许可数量限制,直接向本机关申请
四、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条件
(一)异地死亡遗体因特殊情况需运往户籍所在地;
(二)非因烈性传染病去世遗体;
(三)非腐臭遗体
法律依据: 《民政部、公安部、外交部、交通部、海关总署、民用航空局关于尸体运输管理的若干规定》第三条以及本实施办法规定
五、申请材料
(一)死者身份证件;
(二)死亡证明;
(三)丧事承办人身份证件;
(四)运往地殡葬管理部门接受意见
(五)遗体接运车辆行驶证
(六)中国殡葬协会国际国际运尸网络服务中三种遗心遗体外运证明
法律依据: 本实施办法规定
六、申请表格
《遗体外运申请表》(见表二),申请表格到本市殡仪馆领取
七、行政审批受理机关
深圳市民政局
八、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决定机关
深圳市民政局
九、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程序
(一)申请人向市民政局提出申请,丧事承办人出具相关申请材料,填写《遗体外运申请表》;
(二)市民政局受理申请;
(三)市民政局审核决定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十、行政审批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
十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证件及有效期
核准同意文件
十二、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的法律效力
核准同意遗体方可外运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
无
03号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事项 国内居民办理收养登记
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内容
国内居民办理收养登记
二、设定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十五条:民政部《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令第14号)第二、三条
三、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向本机关申请
四、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条件
(一)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1、丧失父母的孤儿;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二)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4、年满三十周岁。
(三)无配偶者收养子女: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四)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年满35周岁的公民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不受下列的限制:1、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2、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 双方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3、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
(五)收养孤儿或者残疾儿童:收养孤儿或者残疾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年满35周岁以及收养一名的限制。
(六)收养继子女: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且不受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为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收养人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年满35周岁等限制。
法律依据:《收养法》第四、六、七、九条
五、申请材料
(一)收养人的居民户口薄和居民身份证;
(二)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并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其中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1、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2、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收养继子女的,可以只提交居民户口薄、居民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结婚的证明。
法律依据: 民政部《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五条
六、申请表格
《收养登记申请书》(见表三)
七、行政审批受理机关
深圳市民政局
八、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决定机关
深圳市民政局
九、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程序
申请人向民政局提出申请,市民政局受理申请后,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颁发证书。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登记机关应当在登记前公告查找其生父母;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弃婴、儿童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认领的,视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公告期间不计算在登记办理期限内。
法律依据: 民政部《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四、七条
十、行政审批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不包括公告期限60日)
十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证件及有效期
《收养登记证》
十二、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的法律效力
申请人办理收养登记领取《收养登记证》后,收养关系成立。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
无
04号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事项华侨、港澳台同胞办理收养登记
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内容
华侨、港澳台同胞办理收养登记
二、设定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十五条;《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令第14号)第十四条;《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令第16号)第二条
三、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向本机关申请
四、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条件
(一)被收养人的条件是不满十四周岁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二)收养人无子女;
(三)收养人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四)收养人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五)收养人年满30周岁。
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1名的限制。
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的限制。
法律依据:《收养法》第四、六、七条。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人为居住在已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国家的华侨时
1、护照;
2、收养人居住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应当经其居住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二)申请人为居住在未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国家的华侨时:
1、护照;
2、收养人居住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应当经其居住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已与中国建立一外交关系的国家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三)申请人为香港居民时:
1、香港居民身份证、香港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香港同胞回乡证;
2、经国家主管机关委托的香港委托公证人证明的收养人的年龄、婚、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
(四)申请人为澳门居民时:
1、澳门居民身份证、澳门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澳门同胞回乡证;
2、澳门地区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
(五)申请人为台湾居民时:
1、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证明;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签发或签注的在有效期内的旅行证件;
3、经台湾地区公证机构公证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
除上述材料以外,收养人还应当提交单人相片2张,被收养人二寸彩色照片2张,生活照1张,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合影照片1张。
法律依据: 《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第三、四、五、六、七条。
六、申请表格
《收养登记申请书》(见表三)
七、行政审批受理机关
深圳市民政局
八、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决定机关
深圳市民政局
九、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程序
(一)提出申请,收养人持有效证件、材料到市民政局收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收养登记;收养人在市民政局领取收养申请表,并按照要求填写,收养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儿童和孤儿的,需到社会福利机构及其主管部门加签意见并盖章;
(二)受理申请
(三)审核决定,收养登记机关收到全部有效证件、材料和申请表次日起3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在办理收养登记前公告查找其生父母,公告期限60天,公告期间不计算在登记办理期限内);
(四)颁发证件。
法律依据: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四、七条。
十、行政审批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不包括公告期限60日)
十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证件及有效期
《收养证》
十二、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的法律效力
申请人办理收养登记领取《收养证》后,收养关系成立。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
无
05号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事项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内容
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二、设定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二十八条、《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令第14号)
三、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向本机关申请
四、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条件
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
法律依据:《收养法》第28条
五、申请材料
居民户口薄、居民身份证、收养登记证和解除收养关系的书面协议。
六、申请表格
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申请书(见表四)。
七、行政审批受理机关
深圳市民政局
八、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决定机关
深圳市民政局
九、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程序
(一)提出申请,收养关系当事人持有效材料共同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二)受理申请;
(三)审查,收养登记机关收到解除收养关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
(四)决定,对符合收养法规定的,为当事人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收回收养登记证,发给解除收养关系证明。
法律依据: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九、十条。
十、行政审批时限
20个工作日。
十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证件及有效期
《解除收养关系证明》,长期有效。
十二、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的法律效力
自发给《解除收养关系证明》起解除收养关系。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
无
06号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事项 核发社会福利企业证书
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内容
社会福利企业成立
二、设定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的依据
民政部等六个部门关于发布《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民福发(1990)21号)第六条
三、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向本机关申请
四、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条件
(一)安置残疾人员达到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
(二)生产和经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适宜残疾人从事生产劳动或经营;
(三)企业中每个残疾职工应具有适当的劳动岗位;
(四)有必要的、适合残疾人生理状况的安全生产条件和劳动保护措施。
法律依据:《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
五、申请材料
(一)营业执照副本或经原发照机关同意的复印件;
(二)上级主办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
(三)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报告
(四)本企业章程;
(五)本企业残疾职工的有关证明。
法律依据:《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
六、申请表格
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申请书(见表四)。
七、行政审批受理机关
深圳市民政局
八、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决定机关
深圳市民政局
九、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程序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申请书,街道以上残联部门提出意见,市民政局审查后在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十、行政审批时限
20个工作日。。
十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证件及有效期
《社会福利企业证书》,有效期5年。
十二、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的法律效力
领取《社会福利企业证书》,经同级有关部门审查核实,符合规定条件的,方可享受减免税收,技改贷款、物资分配、产品创优、企业升级等优惠待遇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
不年检、年审
07号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事项 社会福利基金资助项目
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内容:
社会福利基金资助审批
二、设定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的依据:
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社会福利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字〔1998〕124号)第二十四条
三、行政审批的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申请单位向区民政局、市民政局申请,深圳市公益评审委员会审定
四、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条件:
(一)申请公益金资助的项目,应符合民政部、财政部的有关规定;
(二)申请公益金资助的项目,应符合公益金年度使用计划;
(三)公益金资助的建设性项目,受资助单位50%以上的配套资金(市政府批准公益金全资建设的项目除外)已经落实。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五、申请材料:
申请报告、公益金项目呈报表、可行性研究报告、配套资金落实情况的证明材料
六、申请表格:
《公益金项目呈报表》(见表五)
七、行政审批受理机关:
区民政局、市民政局
八、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决定机关:
深圳市公益金评审委员会
九、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程序:
申请单位申请社会福利基金资助项目的,需报项目所在区民政局初审,并会同区财政局出具初审意见后,将有关资料全部报送市民政局,市民政局应当对申请资助项目进行审核,报评委会审定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十、行政审批时限:
无
十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证件及有效期:
无
十二、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的法律效力:
经深圳市公益金评审委员会审定的项目,予以资助。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
无
08号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事项 革命烈士称号初审
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内容
革命烈士称号初审
二、设定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的依据
《革命烈士褒扬条例》第三、四、五条(1980年6月4日国务院发布)
三、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逐级审批
四、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批准为革命烈士:
(一)对敌作战牺牲或对敌作战负伤后因伤死亡的;
(二)对敌作战致成残废后不久因伤口复发死亡的;
(三)在作战前线担任向导、修建工事、救护伤员、执行运输等战勤任务牺牲,或者在战区守卫重点目标牺牲的;
(四)因执行革命任务遭敌人杀害,或者被敌人俘虏、逮捕后坚贞不屈遭敌人杀害或受折磨致死的;
(五)为保卫或抢救人民生命、国家财产和集体财产壮烈牺牲的。
上述情形以外的牺牲人员,如果事迹特别突出,足为后人楷模的,也可以批准为烈士。
法律依据:《革命烈士褒扬条例》第三、五条
五、申请材料
(一)追认革命烈士审批登记表;
(二)单位和家属申请书;
(三)区民政部门的调查报告;
(四)市民政部门的审核意见;
(五)其他证明材料。
六、申请表格
追认革命烈士审批登记表(见表六),申请表格可到市、区民政局免费领取。
七、行政审批受理机关
区民政部门
八、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决定机关
(一)《革命烈士褒扬条例》第三条规定情形中,因战牺牲的,现役军人是团级以上政治机关,其它人员是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因公牺牲的,现役军人是军级以上政治机关,其它人员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二)《革命烈士褒扬条例》第三条规定以外的的情形,现役军人为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其它人员为民政部。
法律依据:《革命烈士褒扬条例》第四、五条
九、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程序
(一)由牺牲者工作单位向所在地的区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报告,无工作单位的,由牺牲者家属向居住地的区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报告。
(二)区民政部门调查后提出初审意见,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上报市人民政府。
(三)市民政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再由市人民政府按烈士批准权限逐级上报审批。
十、行政审批时限
30个工作日
十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证件及有效期
《 革命烈士证明书》,长期有效。
十二、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的法律效力
领取《革命烈士证明书》后方可享受烈士待遇。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
无
09号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事项 新建、迁建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初审
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内容
新建、迁建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初审
二、设定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的依据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建立纪念设施有关规定的通知》(中办发[1996]5号),《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保护办法》(1995年民政部令第2号)第十四条
三、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逐级审批
四、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条件
经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建立纪念设施或因建设工程必须迁移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
法律依据: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建立纪念设施有关规定的通知》、《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保护办法》第14条
五、申请材料
必要性和可行性材料
六、申请表格
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申请表(见表四)。
七、行政审批受理机关
区民政部门
八、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决定机关
(一)新建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由党中央、国务院批准。
(二)迁建地方各级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审批决定机关为原批准公布的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
迁建全国重点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审批决定机关为国务院。
法律依据: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建立纪念设施有关规定的通知》、《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保护办法》第14条
九、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程序
(一)申请人向区民政局提出申请;
(二)经区人民政府同意后,上报市人民政府。
(三)市民政部门提出审核意见,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逐级上报省政府乃至国务院审批。
法律依据: 《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保护办法》第十四条
十、行政审批时限
资料齐全,符合条件,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本局初审上报。
十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证件及有效期
无证件
十二、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的法律效力
经批准后方可新建或迁建烈士纪念建筑物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
无
10号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事项 评定因战人员的伤残等级
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内容
评定因战人员的伤残等级
二、设定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的依据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第二条(1997年民政部令第2号)
三、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向本机关申请
四、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条件
申请人是因战因公致残的下列人员:
(一)《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实施以前退出现役的军人;
(二)参战民兵民工、参加县级以上人武部门或预备役部队组织的军事训练的无工作单位人员;
(三)为维护社会治安同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无工作单位人员;
(四)国家机关行政编制工作人员;
(五)授予警衔的行政编制人民警察。
法律依据:《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第二、三条。
五、申请材料
(一)单位或本人申请书;
(二)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的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
(三)革命伤残人员伤残鉴定表;
(四)革命伤残人员登记表;
(五)本人近期二寸半身免冠彩色照片八张;
(六)其它证明材料。
六、申请表格
革命伤残人员登记表(见表七),革命伤残人员伤残鉴定表(见表八),申请表格可到市、区民政局免费领取。
七、行政审批受理机关
区民政部门
八、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决定机关
省级民政部门
九、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程序
(一)个人向所在单位或街道办提出书面申请,说明致残经过和残情等情况;
(二)所在单位或街道办出具证明材料后,报区民政局初审;
(三)区民政部门经审查认为具备评残资格的,通知申请人到指定医院进行残情检查,由医院伤残医学鉴定小组做出残情鉴定。区民政部门根据残情鉴定,写出综合报告,填写《伤残等级审批表》和伤残证件,连同本人申请、单位证明等有关材料,一并报送市民政部门审查。
(四)市民政部门经审查认为符合评残条件的,在上报的《伤残等级审批表》上签署审查意见,连同其他材料一并报省民政厅审批。
法律依据:《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第五条。
十、行政审批时限
资料齐全,符合条件,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本局初审上报。
十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证件及有效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
十二、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的法律效力
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后方可享受伤残抚恤待遇。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
无
表一:
广东省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申请表
机构名称:
申办单位(人)签章:
申请日期:
广东省民政厅印制
说 明
一、申办人应如实填写各项内容。表内填写不下的内容可另加十六开纸附上。
二、本表一律使用蓝黑墨水填写,字迹要清晰、工整。
三、本表一式三份,申办单位(人)、审批机关和省民政厅各执一份。
四、本表不得翻印。
基 本 情 况
福利机构名称
地 址
邮政编码
服 务 对 象
占地面积
(平方米)
建筑面积
(平方米)
空地面积
(平方米)
设计床位
(张)
总投资
(万元)
资金来源
帐号
申 办 报 告
内容包括:申办宗旨、办院规模、投资方式、服务对象和服务方式及其他有关事项。
申 办 单 位 情 况
单位
名称
负责人
姓 名
单位合法
证明编号
地 址
电 话
申 办 人 情 况
姓 名
性别
照
片
出生年月
学历
身份证号码
家庭住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个
人
简
历
何年何月 至何年何月
何地 任何职务
审 批 情 况
申
办
单
位
(人)
提
交
文
件
(一) 省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 申办人合法身份证明
(三) 验资证明文件
(四) 可行性报告
(五) 建设规划和图纸
(六) 章程
(七) 土地使用合法文件
(八) 境外申办人应提交外事部门签署的有关证明文件
民
政
部
门
意
见
主管科室审查意见
年 月 日
领导审批意见
年 月 日
表二:
深圳市殡仪馆
遗体外运申请表
记录编号
SZBY-QR-业务部-08
A版
第0次修改
死者姓名
性别
年龄
户籍
民族
省 市
死亡时间
死亡原因
死亡地点
死者身份正号码
申请运送地点
县
外运时间
年 月
申请人通讯地址
电话号码
申请理由:
申请人: 年 月 日
防腐组意见:
防腐师: 年 月 日
业务组意见:
业务员: 年 月 日
领导审批:
审批人: 年 月 日
说明
1、申请外运属港台外籍遗体必须出示死者有关出入境证件;
2、申请外运属国内居民必须持接受地县以上民政或殡葬管理部门文件;
3、如果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得有关证件者一律将遗体就地强行火化。
表三
收养登记申请书
我们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申请收养 为养子女,请准予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
申请人:男 女
年 月 日
收养申请
内容包括:收养目的,不遗弃不虐待被收养人的保证及其它有关事项。
收 养 人 情 况
姓 名
男:
女: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身份证件号
民 族
国籍(籍贯)
职 业
文化程度
健康状况
婚姻状况
工作单位
子女状况
经济状况
现 住 址
联系收养的组织
(涉外收养填写)
名 称
地 址
联系人和
联系电话
送 养 人 情 况
福利机构名称/姓名
与被收养人关系
送养人意见
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福利机构
主管部门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被 收 养 人 情 况
姓 名
性别
相片
出生日期
民族
身体状况
类别
被收养前户籍所在地或捡拾地
年满十周岁被收养人意见
未满十周岁被收养人手足印
签名: 年 月 日
审 查 处 理 结 果
(下表由登记机关填写)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提供证件
情 况
承办人员
意 见
签名: 年 月 日
领导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承办机关
(盖 章)
登记日期
年 月 日
收养证字号
( ) 字第 号
备注
- 25 -
说明:
1.收养人情况由收养人填写;被收养人情况和送养人情况由送养人填写;无送养人的由收养人填写,并注明无送养人。如果不会写字,可委托登记员填写。
2.“身份证件号”栏,国内居民填写身份证号码,港、 澳、台同胞和华侨填写身份证号码或回乡证号码,外国人填写社会安全号(社会保险号)或护照号码。
3.“职业”栏,填“公务员或干部”、“工人”、“教师”、 “军人”、“个体职业者”、“市民”、“农民”等。
4.“健康状况”栏,填收养人有无影响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精神病或传染病等情况。
5.“婚姻状况”栏填“未婚”、“已婚”、“离婚”、“丧偶”。
6.“子女状况”栏,填有无子女,有几个子女(包括不在一起共同生活的子女)。
7.“经济状况”栏,填全家年收入总和。
8.“被收养人“类别”栏,填“福利院抚养的弃婴”、“福利院抚养的孤儿”、“社会弃婴”、“社会孤儿”、“生父母有特殊 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继子女”等。
9.收养当事人在递交《收养登记申请书》时,应同时提交收养登记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10.登记日期应与《收养登记证》日期一致。
表四
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申请书
申请人/单位: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申请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提交材料目录: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提交材料页数:_________
申请人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其它联系方式(如电子邮箱):_______________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签章)
年 月 日
表五: 公益金资助项目呈报表
呈报单位(盖章)
申报材料(有以下材料的,请在相应的栏目打“√”,资料附后):
⒈申请资助项目的报告、经费预算清单;
⒉项目可行性报告(必要性、可能性、规模功能、所需资金 落实情况、进度计划、社会效益预测等);
⒊配套资金情况证明材料(建设性项目);
⒋土地管理部门的用地批准书(建设性项目);
5.有关主管部门的项目(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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