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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分制实施方案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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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胶州市职业教育中心:张元志1.学分制胶州市职业教育中心学分制实施方案1 学生学科学分管理办法2实习学分管理办法 43德育学分管理办法 2.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和教育部关于在职业学校逐步推行学分制的若干意见(教职成【2004】10号)及省、市的有关要求,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以能力为本位”的办学指导思想,主动适应市场经济体制对学校改革的要求,充分调动教与学两方面的积极性,特制定本方案。第二条实行学分制,有利于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有利于遵循职业教育规律,弘扬职业教育特色,提高职业教育的质量和效益;有利于激发教师教学的积极性和学生学习的主动性;有利于促进职

2、业教育树立服务意识,增强办学活力和吸引力,加强教育教学活动与实际需要和劳动就业的联系,不断提高我校的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3.第三条 学分制是以“学分”作为衡量学生的学习份量和学习成效,为学生提供更多的选择余地,以修满所学专业必要的最低学分为合格标准的一种教育管理制度。我校实行的“学年学分制”是指在规定学习年限内,借用学分制管理来进行的一种教学管理制度,是学年制的框架与学分制手段的有机结合。第四条 学分的设定,以教学计划内容为前提。学生必须按照教学计划学习规定的必修课和限选课以取得相应的学分;学生可根据自身的需要、特长、能力、兴趣在一定范围内自主地选择某些课程,安排个人学习进度,取得相应的学分。

3、4.第二章学制与学分的构成 第五条学校实行“学年学分制”,中专学制三年,实行“4、2分段”。前四学期学习文化、专业等知识,每学期原则上安排18周的上课时间,第三学年为弹性学年,完成专业实践和部分选修学分。第六条学生获得的总学分由学科总分、德育总分、实习总分三大块构成。5.第三章教学计划与课程设置 第七条按照教育部关于制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学计划的原则意见及有关方面文件的精神,遵循教学基本规律,根据市场和职业岗位的需求,坚持知识、能力、素质协调发展和综合提高的原则,结合上级指导性教学计划或课程设置的具体要求,制定适合学分制的教学计划和课程设置及安排方案。第八条在实施性教学计划中,课程设置采用模块化结

4、构,分为必修课、限选课和任选课三大类,它们的比例一般为6:3:1。6.1.必修课模块:由德育模块(包括职业指导和职业道德、创业教育、经济基础知识、法律基础知识等)、公共基础模块(包括语文、数学、英语、计算机基础等)、通用素质模块(包括职业生涯规划、职业道德与法律、哲学与人生、经济政治与社会、创业指南、心理健康、体育与健康等)和专业核心课程模块(包括主干专业课、教学实训和综合实习课程等)。必修课是为了保证人才培养规格和质量,学生必须修读并取得学分的课程,它反映该大类专业学生应获得最基本、最重要的文化素养、专业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由国家规定所有文化基础课程和学习本专业应该掌握的若干相近的专门化所必

5、须的专业基础课组成。通过必修课模块的学习应使学生达到规定文化素质标准,具有相应的学习能力;掌握所学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操作能力、所有学生必须修满模块中所有课程并取得规定的学分。必修课模块课程设为考试课.7.2.限选课模块:是根据社会需求和专业方向所开设的主干专业课程与专业实践。由达到一个专门化培养目标所必需修读的专业课程(包括技能训练、专业技能等级培训考核)。通过限选模块的学习,使学生掌握专业知识和过硬的操作技能,经强化训练和考核,取得相应技术等级证书,学生可在教师的指导下选定限选课模块中的课程,修完并取得相应学分。限选课模块课程可设为考试课或考查课。8.3.任选课模块:是为了拓宽、加深学生的

6、知识面或培养兴趣、发展特长和潜能,强化职业能力,提高学生综合素质而开设的课程,学生可以根据个人自身特点自行选择,以拓宽基础知识面、改善横向或纵向知识能力结构,学生可在学校提供的任选课模块中选择课程并取得相应的学分。任选模块课程设为考查课。9.4.每个专业的学分制实施性教学计划应至少包括培养目标、教学要求、课程设置(三个模块)、课时分配、学制、学分分配、期中、期末考试题库等。5.坚持双(多)证制度,积极推进毕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专业技能证书考核评价制度,学生必须取得计算机等级证书、一种以上的与所学专业相关的职业资格证书,并获得相应学分。6.转变教育观念,树立以能力为本位的职业教育思想,在进行课

7、程改革的基础上逐步扩大选修课范围,在美育、现代科学技术、小发明小创作、创业教育以及人口、资源、环境、法律等内容,充分满足学生就业、创业和自我发展的需要。10.第四章学分的管理 第九条学分是指计算学生完成一门课程的学习任务所需时间和学习成效的单位,是学校确定学生能否毕业的重要依据,也是学校组织教育教学活动的重要依据。第十条必修、限选、任选三个模块的学分比例一般为6:3:1。第十一条计算学分以该课程(含实践课)在教学计划中安排的课时数为主要依据,以学期为单位时间,学年累计为学年学分,按学年累计为总学分。11.1.一般课程以1618课时为1个学分,全学期开设的课程用其周课时计算学分,其周课时即为该课

8、程的学分数(如语文4课时周,全学期72课时,学分为4分)。2.独立开设的实践课(实习),德育活动、公益劳动、军训、入学前教育、毕业教育等课程一般以3236课时为1个学分(或按周计算,一般以1周为1学分)。3.三年制专业的课程总学分数不低于160分。各专业教学实施计划在执行中,课程比例可根据专业要求进行部分调整,但必修课、限选课、任选课的三年学时总体比例一般应保持在6:3:1。4.一般课程学分的取得通过过程学分和考核学分的总和计算得出。具体办法依据学校学生学科学分考核管理办法执行。12.5.奖励学分:指学生参加由学校、教育部门组织的市级以上各种学科比赛活动取得个人名次获得奖励学分,可累计加分。国

9、家级:一、二、三等奖分别加14、10、8分。省级:一、二、三等奖分别加8、6、4分。地市级:一、二、三等奖分别加6、4、2分。县市级:一、二、三等奖分别加2、1、0.5分 校级:一、二等奖分别加1、0.5分 获本专业必须得到的校级及以上专业技能等级证书,每证加1分。获规定应取得的国家级等级技能证书(普通话、微机)每证加2分,每递增一级加1分。取得相关的职业资格证书,每证加2分。(高级折合12学分,中级折合4学分,初级折合2学分)参加社会及民间组织的有关比赛并获得名次的,应向学校教导处申请,批准后参照执行。13.第十二条实习以3236课时为1学分,满分为20学分。具体考核办法依据学生实习学分考核

10、管理办法执行。第十三条德育总学分为100分,依据学校学生德育学分考核管理办法执行。14.第五章成绩考核 第十四条学生所修课程必须参加考核,考核方式为考试、考查两种。考核的组织实施详见学生学科考核管理办法。1.必修课、部分限选课采用考试的方式考核,建立学校动态试题库,实行考教分离,统一命题、统一阅卷、统一誊分,以提高学分信度。按照上级规定需参加市级以上检测的,必须参加,合格者方能取得学分。2.部分限选课、任选课一般采用考查的方式,分优(90分以上)、良(8089分)、中(7079分)、及格(6069分)、不及格(60分以下)。3.实习课程的考核分为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五个等级。第十五条考核不

11、及格可补考一次,一般安排在下一学期开学初,补考合格,成绩一律按60分计。不及格者,按规定重修或改修。15.第六章课程的选修、重修改修、免修 第十六条选修学生入学后,按教学计划规定,除必修课外,在规定的选修课程内选择课程修习,并获得规定的学分。1.学校建立和完善导师制度,对学生的选课、学习提供指导和帮助。2.学校每学期末公布下一学期开课计划,具体说明开设的必修课、限选课、任选课及它们相应的学分等情况。学生在申报时,首先要保证必修课,其次是选修课。3.按照班级综合测评成绩名次,成绩高者优先选择任意选修课。4.每门选修课,选修学生不足25人的,一般不开课,教导处通知学生改选,全部选修过程在假前结束,

12、公布结果。16.第十七条重修、改修 1.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按规定参加重修。(1)课程考试或在下学期初补考后仍不及格者。(2)本学科缺课占学期总学时数25以上者。(3)擅自缺考或违犯考纪者(同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4)按学生学科考核管理办法规定取消考试资格者。2.凡申报重修、改修者,须经教导处批准,按规定交费。3.某门课程重修、改修人数在25人以上者,可开班,不足25人者可通过自修参加本学期末的补考(自修补考与重修考试时间一致)。4.重修、改修按实际考核成绩核算学分和学分绩点。17.第十八条免修 1.学生通过高一层次的自学考试、夜校、远程教育等学习方式获得相关课程有效学习成绩证明或上

13、一级部门认可的相关专业的资格证书、技能证书等,可申请免修、免试相应的课程,经学校批准后获得相应的学分。2.确由病残原因提出免修体育课的学生,要有市级以上医院证明,经教导处审查,主管校长批准可免修,学生可获得该课程学分。3.凡学校规定的课程,学生在校期间没有相应的学习经历或考试成绩不合格者,不能申请免修。4.非学校认可的其他情况不能免修。第十九条学生的选修、重修、改修和免修一般应在上学期末和下学期初全部办理完毕,经批准后方可执行,一般不再改动。考核经过补考后成绩仍不合格者,必修课只能重修,限选课可重修或改修(重修和改修需交一定费用),任选课不再重修和改修。18.第十九条学生的选修、重修、改修和免

14、修一般应在上学期末和下学期初全部办理完毕,经批准后方可执行,一般不再改动。考核经过补考后成绩仍不合格者,必修课只能重修,限选课可重修或改修(重修和改修需交一定费用),任选课不再重修和改修。19.第七章学籍管理 第二十条实行学分制后,学生仍按专业、年级编班形成自然班,学校任命班主任。选修课在学生选课后,按选课人员组成新的班级上课,由任课教师负责。但班级的主体仍为原自然班,进行登记、注册、建档等。第二十一条毕业条件1.有正式学籍的学生。2.学生德育学分不低于60学分。3.学生实习学分不低于12学分。4.学科总分达到160分以上。5.修满本专业要求的总学分不低于230学分。6.取得计算机、普通话等级

15、证并取得与本专业相关的上岗证和职业资格证书。7.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须经学校审批并报上级部门批准方能毕业。20.第二十二条不具备毕业条件者,可先发结业证书,学科不及格者,毕业后一年内再次参加滚动考试,相关学科合格后,换发毕业证书。德育不合格者,毕业后一年由单位或街道出具思想品德合格证明,方可换发毕业证书。高考成绩不达专科志愿填报资格线的,因未取得实习成绩,需在一学期后由单位出具实习或工作表现合格鉴定,方可换发毕业证书。第二十三条从其它职业学校、其它专业转入的学生,可承认其相关的学习经历和取得的相关学分。第二十四条学生休学、复学、退学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执行。第二十五条学生的奖励与处分按学校学

16、生学籍管理规定执行。21.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全体教职员工要认真学习有关政策,更新观念,充分发挥学分制在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提高职业教育办学质量和效益中的作用。注意研究和处理学分制实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加强和改进学校各项工作以推动学分制的实施。第二十七条本方案自2012级学生中开始试行,在试行过程中尚待进一步修正和完善。第二十八条本方案由教导处负责解释。22.学生学科学分管理办法 第一条 学分的计算学生学科学分是一般课程学分和非课程学分的总和。一、一般课程学分的计算一般课程学分又包括过程学分和考核学分,其基本学分各占该课程学分的一半。(一)过程学分的计算。任课教师根据学生参加教学

17、活动的态度和表现确定学生应得的过程学分。如学生参加该门课的学习时间不到总课时数的25%,则该门课的过程学分为0,有出现过程学分为0者,不予毕业。学生所得过程学分以标准过程学分计。23.标准过程学分=等第系数x某课程的基本学分(某课程的基本学分系指本学期周课时节数)等级制、等第系数对应表如下(不合格人数确定由任课教师根据各班级实际情况弹性管理)24.课程的基本学分以该课程(含实践课)在教学计划中安排的课时数为主要依据,以学期为单位时间,学年累计为学年学分,按学年累计为总学分。一般课程以1618课时为1个学分,全学期开设的课程用其周课时计算学分,其周课时即为该课程的学分数(如语文4课时周,全学期7

18、2课时,学分为4分)。25.学生的等级由任课教师根据学生参加教学活动的态度和表现确定计算。每学期根据平时课堂表现总成绩进行排名。按人数比例定出等级。任课教师记录用表(样表)26.评分标准:1.出勤占20%。迟到、早退每次1分,请病假每节扣0.2分,事假每节扣0.3分,旷课每节扣2分,20分扣完为止。2.上课态度占30%趴桌每次扣2分,桌位乱坐扣2分,缺少学习工具扣2分,做上课无关的事,每次扣2分,30分扣完为止。3.上课纪律占30%。玩手机,每次扣2分;大声说话,吵闹,屡教不改,每次扣2分;不听老师教育扣1分,和老师顶撞扣3分,30分扣完为止。4.学习任务占20%。课堂提问未完成扣1分,完成得

19、好,奖1分;缺交一次作业扣2分,照抄作业扣1分,20分扣完为止。学生每学期过程性学分应不低于20学分,否则由任课教师提出警告,下学期不端正学习态度、不遵守学习纪律将影响毕业。27.(二)考核学分的计算考核学分是指通过该课程考核后所得的学分。考核学分采用标准考核学分计算。标准考核学分=等第系数x某课程的基本学分(某课程基本学分系指本学期周课时节数)等级制、等第系数对应表如下:28.考核学分如果分期中和期末考核,那么就根据期中、期末成绩4:6综合计算。如果无期中考核就以期末考核为主。如果考核的形式为考查。那么就将考查等级定为优、良、中、合格、不合格五类。人数比例和等第系数同上表。考核学分计算方法等

20、同。学生每学期考核学分应不低于20学分,由任课教师提出警告,督促其认真刻苦学习努力提高学习成绩,否则将影响毕业。29.二、非课程学分的计算非课程学分是指学生取得相关的中、高级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以及学生参加各级有关部门组织的学科竞赛,专业技能比武、文艺及体育比赛等活动,并取得较好成绩或取得技术等级证书者,可追加一定的学分。国家级:一、二、三等奖分别加14、10、8分省级:一、二、三等奖分别加8、6、4分地市级:一、二、三等奖分别加6、4、2分 县市级:一、二、三等奖分别加2、1、0.5分校级:一、二等奖分别加1、0.5分 获本专业必须得到的校级及以上专业技能等级证书,每证加1分。获规定

21、应取得的国家级等级技能证书(普通话、微机)每证加2分,每递增一级加1分取得相关的职业资格证书,每证加2分(高级折合12学分,中级折合4学分,初级折合2学分)参加社会及民间组织的有关比赛并获得名次的,应向学校教导处申请,批准后参照执行。30.第二条学科学分的管理1过程性学分由教导处统一制定统计表,任课教师每周记录一次,期中和期末进行汇总,并将汇总结果报各部主任及教导处存档。2考核学分按期中成绩占40%,期末成绩占60%,综合计算,学期总成绩达不到60分应进行补考或重修。1)补考补考一般安排在下一学期开学后第二周进行,补考合格,成绩一律按60分计,不及格者,按规定重修。2)重修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

22、,必须按规定参加重修。a.补考后仍不及格者b.本学科缺课占学期总学时数25以上者c.擅自缺考或违犯考纪者(同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d.按学生学科考核管理办法规定取消考试资格者凡申报重修,须经教导处批准,按规定交费。某门课程重修人数在25人以上者,可开班,不足25人者可通过自修参加本学期末的补考(自修补考与重修考试时间一致)。重修按实际考核成绩核算学分。31.3)免修 学生通过高一层次的自学考试、远程教育等学习方式获得相关课程有效学习成绩证明或上一级部门认可的相关专业的资格证书、技能证书等,可申请免修、免试相应的课程,经学校批准后获得相应的学分。确由病残原因提出免修体育课的学生,要有市级以上医院

23、证明,经教导处审查,主管校长批准可免修,学生可获得该课程学分。凡学校规定的课程,学生在校期间没有相应的学习经历或考试成绩不合格者,不能申请免修。非学校认可的其他情况不能免修。32.三、其他情况对于从其他职业学校或其他专业转入本专业的学生,应承认其相应的学习经历和学分。对从高中阶段其他类型教育培训机构转入的学生以及具备相当学历的社会青年,经学校教育部门审核后,也可承认其相应的学习经历和学分,或折算成学分。转专业学生,获得的原课程学分转为相应课程类别学分,非专业教学计划的必修课和限定选修课的学分,可归入公共选修课程学分。四、三年制专业的学科学分毕业时总分不低于160分,否则不予毕业。此办法自公布之

24、日起生效。第四条 此办法的解释权归教导处。33.学生实习学分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条 实习是职业学校学生在校学习的重要环节,是形成专业技能和技巧的主要手段,为进一步规范实习教学环节,强化实习管理,确保毕业实习的实效性,落实和配合学校学分制管理的实施方案,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毕业实习的目的是通过实习培养学生遵守职业道德、职业责任,使学生达到应知、应会双重目的,使学生尽快适应市场的需要,为就业创造必要的条件。34.第三条 实习学分的考核1全年实习学分为20分,学生必须根据学校的教学计划安排,参加毕业实习(高职部的学生除外)。凡无故不参加实习或未经学校批准、同意,自行安排实习者,实习学分为0分。2实习前

25、,必须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岗前培训,填写实习手册等有关材料,建立健全实习档案。(2分)材料不全者酌情扣分。35.3实习期间,遵守劳动纪律,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不得随意调换、变更实习单位或中止实习,有事提前向单位主管和实习指导教师请假,按要求完成在岗实习工时数。(8分)有上述现象,或因表现不好、违规违纪而被实习单位辞退的扣1至8分。4加强职业道德修养,服从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严禁违章操作,避免违规违纪现象的发生,保证人身安全。(5分)若因违章操作等个人原因而发生的伤残事故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按事故性质扣除1至5分。36.5勤奋努力,吃苦耐劳,尊重企业带教师傅,虚心学习,钻研业务,圆满完成实习任

26、务,提高自己的操作技能。(4分)培训结束,因自己不虚心学习,而完不成工作任务的酌情扣分。6实习结束,认真填写实习报告、实习鉴定表,配合实习企业、实习指导教师和班主任完成实习成绩的计算。(1分)37.7在实习期间有技术革新、发明或创造性地工作,受到有关部门的表彰,或被评为优秀员工,学校予以加分奖励。(3-5分)8实习不合格者,需要重新参加实习,实习合格后方可办理毕业手续,发放毕业证书。第四条 未尽事宜由就业指导处负责解释。就业指导处 2012年8月38.德育学分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政策,教育引导学生讲道德、讲文明、讲诚信、守纪律、会学习、会生活、会关心,促使学生

27、思想品德教育工作进一步科学化、规范化,使学生能够全面发展,特结合学校学分制管理和德育的实际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德育,指对学生道德品质、行为表现、团队精神等方面的教育,德育评分主要依据学生在校期间在学习、生活、交友、参加集体活动、守法等各方面所表现出来的操守和品行进行评定。39.第二章 德育学分第三条德育学分是对学生生活、学习和道德等方面的行为或表现的一种量化评价,德育学分反映的是那些不能被一般意义上的学分概念所涵盖的素质方面的要求。第四条学生自入学注册起至毕业离校止,每学期德育成绩由班主任在政教处和所在部的指导下进行评定。德育成绩的基础分数为60分,德育成绩按比例折合成德育学分,每学期

28、德育学分N最高为25分,最低为10分。每次德育评定成绩记入学生个人档案。具体折合办法见下表:40.41.第五条学生在校期间的德育总分满分为100分。学生毕业时的实际德育学分X需由每学期德育学分N折算而成。折算公式为应X=4N.学生在毕业时的德育学分总分必须60分,否则不予毕业。第六条德育学分是学生毕业、推荐就业和对学生进行表彰、奖励的重要依据。德育学分不合格者,将不予推荐就业、表彰或奖励。德育学分有两学期或两学期以上不合格者,不安排校外上岗实习。42.第七条 德育学分实行动态管理。作为奖罚措施,对于严重违纪、影响极坏的,除给予一定的纪律处分外,经政教处批准,可从学生已取得的德育总学分中按比例扣

29、除一定的德育学分。扣除学生的德育学分需通知学生本人及其家长。扣分标准为:1凡受留校察看处分者扣除15分。2凡受记过者扣除10分。3凡受严重警告者扣除8分。4凡受学校通报批评者扣除4分。5凡受部通报批评者扣除2分。43.第三章德育成绩第八条评分办法对学生的操行品德的评定实行量化,统一由班主任根据各方面提供的材料负责评定。各班班主任根据学校制定的学生操行量化评分标准对所带班级的学生负责具体考核,每周考核一次,在周二将周考核中需加、减分学生的学号、姓名、加减分原因及分值在班级审查统计汇总后报政教处。同时,为加强对学生工作的齐抓共管,学校教职员工在工作中可根据学生的表现和德育评分中的有关规定对学生的行

30、为提出加减分的建议,经过审核,可给予适当的加分或扣分.学生操行评分按期评定,每期末,按下列标准折合为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四个等级。优秀:85分以上(含85分,下同),良好:7084分,及格:6069分,不及格:59分以下 44.第九条评分标准按照学籍管理细则之规定,学生德育考核的内容包括学生的政治觉悟、思想意识、道德品质、组织纪律,以及学习和参与社会实践的表现等。为便于量化评分,实行基础分加减奖罚分的办法评定,基础分定为60分。加减分的标准如下:45.(一)加分项出现以下行为者,按如下幅度加分:(1)学期考勤为全勤(一学期无旷课、迟到、早退,)加10分;(2)助人为乐,表现突出加10分;(

31、3)拾金不昧加210分;(4)坚持原则,伸张正义,抵制歪风邪气,揭露不良现象,与坏人坏事坚决斗争及时劝阻打架等严重违反校规校纪者,加510分;(5)参加省、市、竞赛活动获奖者,酌情加810分;做出重要贡献,受到社会各界表彰奖励,为学校争得荣誉等视情况加520分;(6)班主任每学期期末对本班班内工作表现突出者,可建议加210分,但加分人数应控制在班级总人数的10%以内;(7)主动向老师问好,礼貌待人加5分;46.(8)爱护公共财物(如主动维修桌椅、主动擦洗乱写乱画的桌面等)加5分;(9)主动检举坏人坏事加5分;(10)积极参加校内的各种竞赛活动(包括技能、文娱、体育、文明班级、文明宿舍、卫生评比

32、等竞赛活动),团体获奖者,相关人员各加15分,个人获奖者加26分;(11)关心集体、乐于助人等好人好事,经核准,加13分;特别突出者,经部批准加35分;(12)团委、学生会干部,工作成绩突出者,期末由所在部提议,经政教处、团委批准,可加25分;(13)班集体获校级、市级、省级优秀团支部、先进集体等,班级学生各加35分;(14)班级文明修身工作考核获学校先进班级,班级学生各加13分;(15)主动捡拾校园内垃圾加3分。47.(二)减分项出现以下行为者,按如下幅度扣分:(1)纠集校外青年或授意校外青年殴打校内同学者,一次扣20分;校内纠集同学寻衅滋事、策划聚众斗殴等行为,每次扣10 分;参与斗殴者,

33、一次扣5分;以大欺小、向他人勒索财物者,一次扣10分;(2)偷窃钱物一经查实无论金额多少扣20分;(3)携带管制刀具每次扣10分;(4)故意损坏公物每次扣10分;(5)考试作弊,在卷面上进行侮辱性乱写乱涂或故意严重污损试卷的行为一次扣10分;(6)听、看或传播黄色书刊、音像每次扣10分;48.(7)住校生夜不归宿每次扣10分;(8)不听从学校教育管理、顶撞师长等不尊敬师长的行为每次扣5分;(9)男女同学交往中有不得体的行为每次扣5分;(10)破坏课堂秩序,妨碍教师授课等影响正常教学秩序的行为每次扣5分;(11)搬弄是非、不团结同学、故意不与他人和谐相处的行为每次扣5分;(12)说谎、欺诈、违诺

34、等行为每次扣5分;(13)违规出校进网吧、夜总会等禁止中学生进入的娱乐场所每次扣5分;(14)在校期间吸烟、酗酒每次扣5分;49.(15)在校期间翻越围墙、阳台、栏杆者,每次扣5分;(16)在校期间有赌博行为者,每次扣5分;(17)在校期间有私自下河、塘洗澡者,每次扣5分;(18)在校期间有私拉乱接电线者,每次扣5分;(19)违反宿舍管理规定,发现一次扣25分;(20)随意撕毁、涂擦学校张贴物、通知等,发现一次扣5分;攀折花草、破坏绿化,有意损坏公物者,每次扣5分并照价赔偿;(21)讲脏话、骂人等侮辱他人的行为每次扣3分;(22)在教室或教学楼内随地吐痰、乱写乱画、污秽墙壁每次扣3分;随地大小

35、便者,乱丢纸屑等破坏公共卫生的行为,每次扣3分;50.(23)与师长争道抢行每次扣3分;(24)在学校公共场所大声喧哗、追逐打闹每次扣3分;(25)浓妆艳抹、佩戴首饰、着奇装异服每次扣3分;(26)染发、男生留长发,女生留怪发、披肩发,每次扣1分;(27)迟到、早退每次扣1分;无故旷课者,每节扣2分;(28)抄袭作业每次扣2分;(29)校内吃口香糖、瓜子等零食每次扣2分;(30)长明灯、常流水等浪费水电的行为每次扣2分;51.(31)不按规定参加劳动、无故不打扫卫生者每次扣2分;打扫卫生不合格者,每次扣1分;在宿舍区乱倒污水、乱扔垃圾者,一次扣3分;(32)将饭菜、食品带入教学区、宿舍区者,一次扣3分;(33)其他有损公德、集体荣誉的行为每次扣2分;(34)有违反课堂纪律、集会纪律、就餐纪律、门卫制度、发现一次扣1分;(35)不按要求佩戴校牌者:一次不佩戴校牌扣2分;二次不佩戴校牌扣5分,并写书面检查交政教处;三次不佩戴校牌则全校通报批评,扣10分;四次及四次以上不佩戴校牌则警告处分,并逐步升级;(36)其它违纪事件,可视其情节给予一定扣分。各种违规违纪事件,除按情节给予相应的扣分以外,视其情节还可给予一定的纪律处分。52.第四章附则第十条本办法自2012年8开始执行。本办法由政教处负责解释5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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