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石家庄市黄土地基湿陷性研究
贾文华,杨昌绣,王永正
(中兵北方勘察设计研究院 石家庄 050011)
摘 要:石家庄市区上部地层具有黄土的部分特征,属于次生黄土,具有不均匀湿陷性,可称之为黄土状土。该土层湿陷性随深度增加减弱,但不呈线性关系,存在3m、6m二个突变点。在勘察、设计、施工时,应有针对性地采取相应的对策。为采取Ⅰ级土样进行湿陷试验,需布置适量的探井。
关键词:黄土状土;成因类型;湿陷系数统计;勘察方法;工程对策
0. 序言
黄土在我国西北地区大面积分布,范围大致以陕西省为中心,主要包括山西、河南、甘肃、宁夏、内蒙等省区,周边省份包括河北也有零星分布,面积达百万平方公里以上[1],其分布范围之广,对工程建设危害之严重,在我国出现的十种特殊土[2]中列为首位。所以,深化对黄土,特别是黄土地基湿陷性研究,一直是岩土工程界的重要课题之一。
石家庄市地处华北平原西部,与西北黄土高原接壤,在区域地理环境上,属于西北黄土高原与华北冲洪积平原的过渡地带,第四系地层物质成分来源于西部高原山区,其中最上部全新统地层具有黄土的特征,以颗粒组成和塑性指数界定,可细分为黄土状粉土或黄土状粉质粘土,厚度一般6~10米左右,这个深度是大多数建筑地基的主要受力层,工程性质极为重要,因而倍受本地区岩土工程师的关注。
本文在已有研究成果[6]基础上,侧重于对建筑地基的湿陷性和工程特性进行探讨,试图寻找其中的分布规律。文中引用的基本数据来自于近5年来的实际工程资料,共计379个项目,4043个样本数据,全部为探井Ⅰ级土样。湿陷试验采用双线法,试验压力200kPa(部分新近土150kPa),研究范围主要是在建的三环路以内。由于作者水平有限,所提观点可能有失偏颇,欢迎批评指正。
1. 地质背景
石家庄市区西依太行山,发源于山间大小不等的河谷,在山前形成一系列的冲洪积扇,相互交错成为一个庞大的扇群,这其中以滹沱河冲洪积扇规模最大,对研究区第四系地层沉积起着控制作用。滹沱河发源于山西省五台县,上游流经黄土高原,携大量泥沙和黄土质成分,出山口后依次沉积,在轴部发育着近代河床及漫滩,为一套砂砾石粗颗粒建造,扇的二翼则形成以细粒土为主的稳定沉积地层。研究区大部分处于该冲洪积扇的右扇(南翼)辐射范围内,上部地层的物质成分与上游的岩土体存在密切关系,是黄土经水流搬运再沉积的产物,其中包含的少量钙质成分,决定了这套地层的黄土属性。
除滹沱河外,区内还有太平河、小绞河等规模较小的支流,所形成的较小规模冲洪积扇体,对市区西部地层形成有影响,但其范围有限,就整个研究区而言不起主导作用。
根据已有研究成果,本地区第四系全新统划分为三段[7]。下段杨家寺组(Q41)岩性为灰白色~黄褐色砂土,该段地层在研究区内普遍分布,是滹沱河冲洪积扇在全新统早期的沉积物,这一点已由市区大量的勘察资料所证实。特例情况是,西部的部分地段,由于处在该洪积扇边缘或之外,同期地层受山前其它小型洪积扇控制,故而缺少了这套地层,除此之外,研究区内均可将该砂层作为标志层。就湿陷性而言,在该层之上的细粒土,都存在程度不同的湿陷性,又可分为高湾组(Q42)和岐口组(Q43),前者多为浅黄色或褐黄色,厚度4~6米,层位稳定;后者则颜色较深,一般呈褐色,在探井或开挖的深基坑中,可以找到青砖屑、陶瓷碎片等人类活动的遗迹,属于全新统最晚期的新近沉积物,对比流域上游古中山国文化期,形成年代应不超过二千五百年,厚度大部分在1~3米之间,受古地理环境影响,个别区段可达5米以上;这两组地层总厚度6~10米,在野外可鉴定出如下特征:
(1)粒度成分以粉粒为主,黏粒(≤0.005mm)含量不多,所占比例在5~15% 之间;
(2)含有一定数量的钙质成分,包括连接土颗粒之间的隐晶体、钙质结核及白色菌丝状条纹,菌丝条纹主要出现在上部新近沉积土中;
(3)存在针状大孔隙,直径0.2~0.5mm,新近沉积土最大可达1.0mm,下部则有退化迹象。相比较典型黄土,大孔隙的分布密度和规模要弱些。
(4)土体中存在垂直节理,但不十分发育,具一定的贯通性。
上述表征体现了本地区黄土的一些特性,但与西北典型的黄土相比,二者在成因、结构、规模等方面仍存在差异。一般认为,典型黄土主要为风积所形成,其物质来源于西北的沙漠地区,从早更新世的午城黄土到全新世的新黄土,沉积旋回清晰,厚度巨大,其间发育多层古土壤[5]。而本地区的这层黄土,只存在于全新世的中晚期,最大厚度约10m,仅在西部的局部地段发现一薄层黑褐色网纹状裂隙土,似乎可称为古土壤(可能与西部小型冲洪积扇和古地理环境有关),标志着一个小范围的沉积间断,除此之外,研究区内均未发现古土壤层。
由此可以得出以下的初步结论:本地区上部地层的黄土属于次生黄土,形成年代为第四系全新统中晚期,以冲洪积成因为主,是一种非典型黄土,岩土定名应称之为黄土状土。
2.湿陷性分析
2.1 湿陷系数
湿陷系数δs是判定地基土湿陷性最基本的指标,其物理意义是试样在一定压力下,下沉稳定后,浸水饱和所产生的附加下沉[1]。一般情况下,非饱和土样在浸水后都会或多或少产生附加下沉,但黄土由于其本身特有的结构,附加下沉量相对要大得多。我国采用的是以0.015作为界限标准,大于等于该值则界定为湿陷性土。
本次参加统计的样本数据中,满足上述条件的约占总数的1/3,计1303件,有2740个土样δs值小于0.015,属于非湿陷土,全部样本湿陷系数平均值0.0147。单从统计结果来看,湿陷土所占比例不低,是不容忽视的。
根据湿陷系数的数值大小,按照其湿陷程度分为轻微、中等、强烈三个等级[1],将各等级所对应的样本数量带入,分布情况如下表1。
表1 不同湿陷系数样本分布
湿陷程度
非湿陷土
湿陷性轻微
湿陷性中等
湿陷性强烈
湿陷系数δs
δs<0.015
0.015≤δs≤0.03
0.03<δs≤0.07
δs>0.07
样本数量(件)
2740
631
603
69
比例(%)
67.8
15.6
14.9
1.7
表1数据显示,在具有湿陷性的1303件样本中,湿陷程度轻微~中等的比例占近95%,其余湿陷性强烈的样本仅占5%左右,这些土样基本上分布在研究区地层上部,取样深度大多不超过4m,以新近沉积土居多,这样的分布规律与该地层的成因和形成年代是吻合的。
2.2 湿陷带深度
如果把不同的取样深度段和对应的湿陷性进行对比(见图1),可以发现二者之间似乎存在某种规律,在
3 m以上曲线形
态陡降,深度越
浅平均湿陷系数
越大;3~4m为
过渡段;4m~6m
平均湿陷系数稳
定,曲线以近似
水平状分布,在这个深度水平上,平均湿陷系数接近0.010;6m以下则呈现缓慢的下降趋势。上述变化规律具体数值详见表2。
表2 湿陷系数与深度关系
深度段(m)
≤1.0
1~2
2~3
3~4
4~5
5~6
6~7
7~8
8~10
湿陷系数平均值
0.039
0.027
0.013
0.009
0.009
0.0096
0.0068
0.0043
0.0038
湿陷样本比例(%)
78.2
60.9
28.6
20.4
21.3
22.5
16.2
6.9
7.6
图1和表2显示的结果,反映出本地区黄土状土湿陷性随深度变化呈非线性关系,存在3.0m和6.0m二个突变(拐)点。表明在不同的深度水平,地基湿陷性不同的发育程度。其工程意义在于,不同类型的建筑地基,地基处理或设防下限可按不同深度考虑。对不容易受水浸泡,或者对变形不敏感的次要建筑,可取第一拐点深度;反之,这个深度就应达到第二拐点深度之下。同样,在基础埋深小于自然地表下3m时,地基湿陷性的影响显著,应重点考虑设防或处理,在此深度之下,湿陷性明显降低,当基础埋深大于第二拐点(6m)时, 湿陷性影响比较轻微,对一般的勘察项目,可不作为重点岩土工程问题考虑。
2.3 新近沉积黄土状土
在整个研究区黄土状土层位中,就湿陷性而言,处于最上部的新近沉积层是最为显著的,将其试验数据从总数据中分离出来,可以明显看出这一趋势,见下表3。
湿陷程度
非湿陷土
湿陷性轻微
湿陷性中等
湿陷性强烈
湿陷系数δs
δs<0.015
0.015≤δs≤0.03
0.03<δs≤0.07
δs>0.07
样本数量(件)
200
202
323
49
比例(%)
25.8
26.2
41.7
6.3
表3 新近沉积黄土状土湿陷系数分布
对比表3和表1二组数据,最显著的变化是,在对应的地质单元体中具湿陷性的样本比例大为提高,由32.2%增加到74.2% ,湿陷系数的平均值达到0.032;另外就是湿陷程度加剧,中等和强烈湿陷样本的比例有所提高,尤其是中等湿陷性的比例由14.9%提高至41.7%。由此可见,无论是湿陷性还是湿陷程度,新近沉积黄土较之整个黄土层都要严重,由此而产生的危害性也要大得多。
在试验数据的垂直分布上,新近沉积黄土样本取样深度约90%集中3m以上,这样的排列与野外地质鉴定基本上是一致的。局部地段如市区的西北部,也曾发现5~6m厚的新近沉积黄土,这种异常现象所出现的位置,已处于滹沱河冲洪积扇的边缘或其范围之外,地层形成可能受其它小型的洪积扇控制,在沉积顺序上应晚于前者,所以,在这些区段工作时,对新近沉积土层应引起足够的重视。
《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附录A将石家庄市列为冀鲁地区第1亚区(Ⅵ1),给出的经验数据是:黄土层厚度8~10m,湿陷性黄土层厚度<5m,δs平均值0.030。这个结果与本次统计分析得出的新近沉积黄土状土数据基本一致,但也仅限于此,如果将其放在整个层位中考虑,后两项数值则存在较大的差异。
3 岩土工程对策
3.1 岩土工程勘察原则
按照文献[1]所确定的工作思路,勘探点的间距取决于建筑类别和勘察场地的复杂程度(类别),石家庄市区地貌、地层简单,湿陷类型均属于非自重湿陷,地基湿陷等级大多为Ⅰ级,据此,可将其划归为简单场地,对甲、乙类建筑,勘探点间距分别是30~40m和40~50m。对同一问题,文献[2] 规定勘探点间距与地基复杂程度有关,由于黄土状土属特殊土,建筑地基复杂程度应为二级,相应的勘探点间距15~30m。在这个问题上,二部规范存在差别,相比较而言,后者要求更严格一些,也更符合本地区的工程地质情况,实际上,近年来绝大多数勘察单位,都是按≤30m间距布置勘探点,能够基本控制地层的变化。鉴于以上分析和经验,在石家庄市区开展勘察工作时,勘探点的间距执行文献[2]的要求,按15~30m考虑为宜。
对于专门用于采取Ⅰ级土试样而挖掘的探井,文献[1] 4.2.4条规定应大于10m或穿透湿陷性黄土层;按照本地区勘察工作经验,市区部分大部分地段地表下5~8m分布一粉细砂层,其下的土层为非黄土状土,探井挖掘下限揭露至该砂层即可。而对于局部黄土状土分布较厚的勘察场地,探井挖掘过深难度较大,且不安全;深度小则不能控制湿陷带,在此情况下,需要找出一个适宜的控制深度。参照表2分析结果,超过7m时湿陷土出现的概率不大于10%,基本上可以保障勘察深度对湿陷性的控制,故建议探井的挖掘深度应不小于7m。
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对黄土取样有如下规定:黄土地层采取不扰动试样,必须保持天然的湿度、密度和结构,并应符合Ⅰ级土样的要求。上述要求在本地区实施效果不太理想,其主要原因是:1)黄土状土多呈可塑~硬塑(粉质粘土)或中密(粉土)状态,很难用压入法取样。2)土中含有多少不等的钙质结核,经常造成薄壁取土器的损坏。3)采用重锤击入取样,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土样的结构的破坏,从而降低或消除了土样的湿陷性,达不到Ⅰ级土样的质量。鉴于上述原因,人工挖掘探井在井壁上取样,仍是目前最为稳妥可靠的办法,这对于湿陷性试验尤其重要。
但是,人工挖掘探井是一种原始落后的工法,存在着效率低、成本高和不安全的因素,不可能大量的实施。若完全按照文献[1] 4.1.7条,探井应为取土勘探点总数的1/3~1/2,且不少于3个的要求执行。则需要挖掘大量的探井,这对城市中的岩土工程勘察不太现实。为了既能查清建筑场地黄土状土的湿陷性,又能充分利用本地区工程经验,尽可能的减少探井数量,建议按照建筑规模和建筑物分类,布置适量的探井,一般情况下,可按下表4考虑。
表4 探井布置数量建议表
建筑物分类
勘察工程规模
单栋建筑
二~三栋
建筑小区或建筑群
甲类
不宜少于2个
每栋不宜少于1个
乙类
1~2个
1~3个
不宜少于3个
丙类
1个
1~2个
丁类
可以参考邻近已有资料
3.2地基承载力修正
地基基础设计时,承载力特征值需要进行深度和宽度修正,文献[1]第5.6.5条,提出了黄土地基的修正公式(5.6.5式):
同样,文献[3] 对同一问题也有以下的修正公式(5.2.4式):
上述二个公式中,用于确定宽度修正系数ηb和深度修正系数ηd所取的指标不同, 5.6.5式主要取决土的形成年代和天然含水量w,而5.2.4式则是与地基土的天然孔隙比e、液性指数I L或粘粒含量ρs有关,显然,这几类物理指标之间并不存在直接的关系,对同一地基土,会得出不同的修正系数;另外,深度修正的基准深度d也有差别,二者相差1.0米;这样,计算出的修正后的承载力特征值就不一致,从而对地基基础设计的合理性产生影响。通常,黄土规范较之地基规范,计算出的数值要低,二者之差约在10~30%左右,基础设计时,这个差值的影响是不容忽略的。对此问题,勘察设计单位目前尚无统一的标准,工作中存在一定的随意性,在此情况下,执行哪部规范更科学合理,是我们面临的现实问题。笔者认为,就本地区地基土的工程性质而言,遇水产生湿陷是黄土最重要的特性,也是与一般土的主要区别,从这个意义上讲,采用那个公式,应视地基土的湿陷性而定,对于非湿陷黄土地基、湿陷量的计算值Δs≤50mm的地基、湿陷起始压力值大于附加压力与上覆土的饱和自重压力之和的地基,宜按文献[3]提出的公式计算,否则,应执行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的计算公式。
3.3复合地基设计取值
研究区内的黄土状土,特别是新近沉积土,由于土体未经历过正常的压密过程,固结作用较差,在工程性质方面,不但具有一定的湿陷性,其承载力也较一般土要低,以100~140 kPa居多,这就使得一般采用浅基础建筑的天然地基难以满足要求。近年来,比较流行的做法是使用复合地基进行加固补强;在复合地基设计时,承载力多按下式进行计算:
上式中有二个涉及到桩间土的参数应引起特别关注,按照文献[4]解释,这二个参数取值原则分别是:
fsk –处理后桩间土承载力特征值(kPa),宜按当地经验取值,如无经验时,可取天然地基承载力特征值。
β–桩间土承载力折减系数,宜按地区经验取值,如无经验时可取0.75~0.95(CFG桩)或0.9~1.0(夯实水泥土桩),天然地基承载力较高时取大值。
我们注意到,二个参数取值都强调了地方经验的重要性,应根据不同地质条件灵活掌握,采用适宜本地区的合理数值。相比较而言,对承载力和湿陷性二个因素,后者更应引起重视,因为地基的湿陷变形较之压密变形要大的多,稍有不慎,就有可能危及建筑物的安全,所以,对fsk的取值,当湿陷起始压力Psh小于承载力特征值fak时,宜取湿陷起始压力的平均值,即使地基浸水,也不至于让其发生湿陷变形。同理,桩间土承载力折减系数β亦应取较小值,根据笔者复合地基设计经验,这个系数取0.8左右应该是比较适宜的。
3.4深基坑支护
石家庄市区地下水位较深,基坑支护大多使用土钉墙或土钉加锚杆方案,对于深度不超过12m建筑基坑,这是一项成熟的技术,有着大量的工程经验。
目前,基坑支护设计大多由计算软件完成,稳定性和土压力计算方法源于Fellenius (或简化的Bishop)以及 Rankine–Coulomb理论,在极限平衡状态下,假定的破坏形式为圆弧滑动和平面滑动,但不论那种破坏机理,都要求土体是各向同性的,否则,计算结果会产生一些误差。如前说述,本地区基坑土体主要由黄土状土构成,这类土体中或多或少存在着垂直方向发育的节理,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土体的各向异性,可能会对支护设计的合理性有影响。从近年来基坑失稳情况看,破坏形式多为土体片状剥落或呈块状垮塌,分离体后缘呈高角度近乎直立,这种现象可能与土体中垂直节理的作用有关。对此,使用传统的土钉设计方法,让相同深度等长的土钉既承担土压力又承担滑动力设计理念,有可能不是最合理的,采用长短土钉相结合,或短土钉长预应力锚杆,分别对土压力和滑动力发挥抗力,对具有垂直节理的黄土状土土体,可能是相对适宜的支护体系。
另一方面,基坑稳定性计算时的二个最重要参数黏聚力С和内摩擦角φ的取值,应充分考虑黄土结构的特殊性。在自然状态下,特别是含水量比较低时,本地区黄土状土的С、φ值是很高的,黏聚力С多数达到30 kPa以上,甚至有超过80kPa的情况,这是由于此时土的黏聚力并非完全是颗粒间结合水作用的结果,其中的钙质连(胶)接也在发挥着重要作用;一旦基坑坡体浸水,钙质成分溶解,土的抗剪强度就会急剧降低,尽管设计计算时采用抗剪强度标准值,但这并不足以抵消土体强度恶化的影响,按照笔者的经验,对天然含水量很小的黄土状土,饱水状态下土的黏聚力只及天然土的一半左右,显然,在此情况下采用标准值是不安全的。在进行基坑支挡设计时,岩土工程师应根据土的含水量大小,结合施工季节和可能受水浸泡的几率等因素,对抗剪强度标准值进行适当折减,必要时,可直接采用饱水状态下的抗剪强度。
4结语
(1)石家庄市区第一层砂土之上的地层形成于第四系全新世中晚期,为冲洪积成因,属于次生黄土,岩土定名应为黄土状土。
(2)研究区西部地层的湿陷性较东部发育,新近沉积黄土状土厚度也相对较大,这层土对建筑地基危害严重,勘察设计需予以重视。
(3)土层湿陷性随深度增加而减小,但不呈线性关系,存在3m和6m二个突变点。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附录A对石家庄黄土湿陷性的界定基本合理,但仅限于上部的新近沉积土(第一拐点之上),在5m以下湿陷性土仍有一定比例,对较重要的建筑地基不能忽视。
(4)鉴于黄土状土的工程特性,岩土工程勘察、设计、施工时应有针对性地采取对策措施;在参数取值以及布设探井等方面,既要执行相关规范规定,也要充分考虑本地区的工程实践经验。
参考文献
[1] 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4.
[2]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2.
[3]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2.
[4] 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2.
[5] 黄土与环境.刘东生.科学出版社1985.
[6] 石家庄市建成区地基承载力分布及岩土工程对策.河北师大、中兵北方勘察院等.1994.
[7] 河北省石家庄市第四系工程地质地层层序划分标准.河北建设勘察研究院.2005.
《河北勘察》2007年第二期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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