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易燃物品的安全使用与管理使用易燃物品安全规则1不许将易着火的物质放置在试验地区附近。2使用在蒸馏或升华时易着火的物质应注意:不许用明火加热,加热可用水(油)容器、电热板或电砂浴,周围也不应有明火;试验仪器应严密不漏气;在蒸馏装置下面,应有一金属浅盘(边高80100mm);工作地点应有良好的通风,四周不可放置有可燃性的物料;工作时要戴上护目镜。3在试验室内存放各种可燃性物质总量不许超过3kg,每种不得超过lkg随用随取,用后送回专门的贮放地点。4 遇水着火的物质(如过氧化钠,金属钠、钾等)做完试验后禁止丢人废液桶内。凡能引起着火的物质(如废油、废有机溶剂)应集中在专门的容器内放在安全的地方,不得
2、任意乱放。5一且发生着火事故,首先应撤出一切热源,关闭煤气、乙炔气,天然气阀门和电门,通知消防部门,及时用砂子和石棉布整住着火地点或用二氧化碳等灭火器灭火。除酒精外,化学物品失火,不许用水灭火。6在进行加热、蒸馏及其它有关用火的工作时,要有专人负责管理,工作完后即关掉热源。7暑燃物,尤其是暑挥发的易燃物,应存放在密闭的溶器内,不许用无盖的开口容器贮存。8易着火的物质有:醇类、醚类、丙酮、苯、甲苯、酚、汽油、二氧化碳,磷、过氧化钠、钾,钠、镁、碳化钙等。9做蒸馏提纯或蒸馏实验必须用明火加热时,则每次蒸馏物的数量不得超过l00ml,附近不许存放易燃物质,同时应有防火措施。10 应经常检查防火设备,
3、确保灭火器材的完好。使用易燃物品安全操作规程1、不许将易燃物质放置在明火附近和试验地区附近。2、在贮存易燃物质的周围不应有明火作业;点着的煤气(酒精)灯,燃着的火柴等。3、使用蒸留或升华的易燃物质时应注意:(1)不许用明火加热,加热可用水(油)溶器、电热板或电砂浴,周围也不应有明火;(2)试验仪器应当严密不漏气;(3)在蒸留装置下面,应有一金属浅盘,(边高80100厘米);(4)工作地点应通风良好,四周不可放置可燃性物料;(5)工作 时要戴上眼镜。4、在试验室内存放各种可燃性物质总量不许超过3千克,每种不得超过1千克。随用随取,用后送回专门的贮放地点。5、遇水易燃物质(如黄磷、过氧化钠、金属钠
4、、钾等)禁止丢入废液桶内。凡能引起火的物质(如废油、废有机溶剂)应集中在专门的容器内放在安全的地方,不得任意乱放。禁止将性质相抵触的,能引起燃爆的易燃物贮存在一起。使用中应留有安全距离。6、一旦发生失火事故,首先应撤除一切热源,关闭煤气和电闸,然后用砂子或石棉布盖住失火地点或用四氯化碳等灭火机灭火。除酒精外,化学物品失火,不许用水灭火。7、 应经常检查防火设备,如灭火机,黄沙、石棉及毛毡等。8、当加热、蒸留及其它有关用火的工作进行时,要有专人负责管理,不许随便离开。用完后即关掉热源。9、可燃的尤其是易挥发的可燃物,应存放在密闭的容器中,不许用无盖的开口容器贮存。10、易燃物质有,醇类,醚类,丙
5、酮,苯,甲苯,酚,汽油,二硫化碳,磷,过氧化钠,金属钾、钠、镁等,碳化钙。11、做蒸馏提纯或蒸留试验,必须用明火加热时,每次蒸留物的数量不得超过100毫升,附近不许存放易燃物质,同时应有防火措施。易燃易爆物品安全管理制度1本制度规定了易燃易爆物品的装运、贮存、领用的安全管理要求。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各单位装运、贮存领用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2引用标准 危险点安全管理制度3术语 3.1燃烧材料 在空气中受到火烧或高温作用时,能立即起火燃烧,且火源移走后仍继续燃烧的材料。3.2易燃液体 闪点小于或等于45的液体。3.3可燃液体 闪点大于45的液体。3.4闪点 液体挥发出的蒸气与空气形成混合物,遇火
6、源能够闪燃的最低温度。3.5爆炸下限 可燃蒸气、气体或粉尘与空气组成的混合物遇火源即能发生爆炸的最低浓度。4易燃易爆品危险性分类闪点28的液体为甲类,28闪点60的液体和易燃危险固体为乙类,闪点60的可燃液体和可燃固体为丙类。4.1本公司常用的易燃易爆品如下:4.1.1甲类 a.石油醚(60-90)闪点-21.7; b.石油醚(90-120)闪点-21.7; c.苯闪点4.44; .工业甲醇闪点11; e.异丙醇闪点11.67; f.无水甲醇闪点12; g.二氯乙烷闪点13; h.丙酮20。4.1.2乙类 a.乙酸酐闪点49.4; b.铝粉粉尘爆炸浓度范围为35-301g/m3。4.1.3丙类
7、 a.三氟化硼乙醚闪点63.9 b.二乙醇胺闪点146 c.间苯二甲酰氯闪点2804.2对于各类物品,应根据其易燃易爆危险性的特征采取措施,加强管理。4.3甲、乙两类物品是本公司生产所用物品安全管理的重点,对于其运输、装卸过程及储存现场应按危险点安全管理制度进行管理。5装卸运输要求5.1装运易燃易爆物品时,应事先进行严密检查,发现容器和包装物损坏、不牢固或渗漏时,必须进行重装或采取其它安全措施后,方可装运。5.2易燃易爆物品不得和其它可燃物品混合装运。5.3互相接触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不得混合装运。5.4受阳光照射后容易发生燃烧、爆炸的物品,装运时应采取防止阳光照射的措施。5.5遇水燃烧的
8、物品,装运时应采取防水的措施。5.6装运过易燃易爆物品的运载工具,应彻底清除遗留物。5.7进入易燃易爆物品库区的汽车,应按库区要求安装汽车排气管火星熄火器。5.8载运易燃易爆物品的车辆,不得同时载客。5.9装卸易燃易爆物品时,应轻搬、轻放、防止撞击、摩擦、翻滚、拖拉、重压、倾倒。5.10严禁随身携带易燃易爆物品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将易燃易爆物品放在行李、包裹中托运。5.11到外地运输易燃易爆物品时,应事先向公安、消防部门办理运输许可证。6贮存要求6.1易燃易爆物品应该分类贮存在专门地点,不得与其它物资混合贮存。6.2贮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库房和场地,应保持阴凉、通风、干燥、电气设施应符合防爆要求,不
9、准架设临时性电路,工作结束或下班,应进行防火检查,切断电源。6.3对互相接触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及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应隔离存放。6.4遇水容易发生燃烧、爆炸的物品,不得存放在潮湿或容易积水的地点。6.5受阳光照射容易发生燃烧、爆炸的物品,不得存放在露天或者高温的地方,必要时,应采取降温及隔热措施。6.6性质不稳定,容易分解变质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由保管人定期进行检查,并有检查记录,防止自燃爆炸。6.7易燃易爆物品的包装、容器应完好无损,如发现破损、渗漏,必须立即进行安全处理。6.8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库房、场地,必须有各种安全管理制度,如巡回检查制度、物品保管领用制度、防火规定等,做到各
10、种原始记录完整。6.9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地点,应配备品种数量充足的消防器材,并经常处于良好状态。6.10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地点应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语和“严禁烟火” 的标志。6.11不准在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库房、场地附近进行可能引起火灾的作业,特殊情况,须经经营部同意,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6.12氢气瓶、乙炔气瓶严禁与氧气瓶混合存放,不得靠近热源,与明火作业地点的距离不小于10米。7领用要求7.1申请领用易燃易爆物品,必须写明物品的名称、牌号、规格、数量及技术要求,办理领用手续,妥善管理。7.2各单位应严格控制易燃易爆物品的现场存放总量,试验、研究用料每种数量不得超过10Kg;生产用料每种
11、数量不得超过200kg,现场存放应符合本制度第6条有关要求。8火灾扑救8.1易燃易爆物品的装运、保管、领用人员应了解物品的火灾危险性特征,掌握相应的扑救常识,学会使用灭火器材。8.2对于易燃易爆物品引起的火灾,应根据物品的火灾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扑救方法和灭火器材进行扑救。8.2.1金属钾、钠、钙、镁、钛、铝粉及电石等各种忌水的物质不能用水灭火。8.2.2比水轻、不溶于水的易燃和可燃液体,须采用泡沫灭火,若不够时可用喷雾水和二氧化碳及干粉灭火。8.2.3比水重、不溶于水的易燃和可燃液体可以用水灭火,亦可用泡沫、二氧化碳及干粉灭火。8.2.4溶于水的易燃和可燃液体可以用泡沫、二氧化碳及干粉灭火。8
12、.2.5对粉尘状固体着火,不能用密集水流灭火,应该用二氧化碳、氮气或雾水灭火,铝粉用细砂灭火。8.2.6对于其它固体物质着火,可以用水,亦可用其它灭火剂灭火。8.2.7扑救气体火灾时,首先要切断、堵塞气体来源,并用密集水流或二氧化碳、氮气灭火。灭火时人要站在上风处。9废物处理9.1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易燃易爆产物及报废物品应妥善处理,不得随便倾倒、抛弃。9.2需要公司集中处理的易燃易爆废物由经营部会同产生废物的单位区分不同情况进行处理。10奖惩10.l各单位应每月进行捡查。保管人应经常进行检查。经营部不定期进行检查。10.2对于违犯本制度,造成事故的责任单位和个人,视情节和损失程度进行处罚。11动火规定11.1易燃、易爆工房严禁烟火,不准使用电炉和其它明火热源。生产用电炉应有准用证。11.2易燃、易爆工房进行生产期间,工房内严禁进行施焊或动用明火。11.3易燃、易爆工房因工作需要进行明火作业时,首先由生产单位的安全员自查,确认符合动火条件时,向公司经营部提出申请,经经营部有关人员现场检查后办理动火手续。11.4焊工和其他动火人员在作业前要熟悉现场环境,如发现不符合安全要求,不能作业。焊工和其他作业人员在未接到动火证前不准作业,现场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有权拒绝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