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嶽麓秦簡“受財枉事令”對讀拾遺.pdf

上传人:自信****多点 文档编号:761889 上传时间:2024-03-06 格式:PDF 页数:8 大小:1.38M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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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灋?湖南大學嶽麓書院?陳松長?李蓉内容提要?對讀嶽麓秦簡兩組“受財枉事令”,可據嶽麓陸秦?簡補出嶽麓伍嶽簡?簡的殘斷部分“其同居之所治、所治之室人、室人父”,據嶽麓伍嶽簡,簡補出嶽麓陸秦?簡的殘斷部分“母妻子同産,以告治者,治者雖弗爲枉”。嶽麓陸秦?簡可與 秦?簡遥綴成一簡(秦?秦?),秦?,簡及後面的内容都應當順次移至 秦?秦?簡之後,調整後的新簡順序爲 秦?麓、秦?秦、秦?嶽、秦?簡、秦?、秦?、秦?、秦?秦?、秦?,。嶽麓伍“受財枉事令”書寫年代早於嶽麓陸相關簡文,但嶽麓伍嶽簡?簡中的“受者與盜同灋”存在遺漏,而嶽麓陸秦?簡之“受者、治者與盜同灋”正確完整;嶽麓陸“受財枉事令”應當并非

2、抄自嶽麓伍,而是另有底本。關鍵詞?嶽麓秦簡?受財枉事令?對讀?異文嶽麓書院藏秦簡(伍、陸)二函中有關於治獄者及其同居、親所知弗與同居收受賄賂及論處的簡文,我們曾將其命名爲“治獄受財枉事”令。通過對讀,學界已經在簡文釋讀、簡牘編聯和令文研究上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五但仍然存在不少殘簡斷牘。特别是嶽麓陸,由於殘損較多,編聯不甚理想。近日再讀嶽麓簡,發現嶽麓伍嶽麓陸二函中還有簡文可互相對讀補足。補足後可遥綴一簡,并對原簡序有所調整,兩組“受財枉事令”中的一處異文也值得解讀,判明是非。故不揣譾陋,略書賸義,不當之處請批評指正。?。五陳松長主編:嶽麓書院藏秦簡(伍)“前言”,上海辭書出版社,嶽麓秦?(下文簡

3、稱嶽麓伍);陳松長主編:嶽麓書院藏秦簡(陸),上海辭書出版社,嶽麓嶽麓(下文簡稱嶽麓陸)。如周海鋒嶽麓秦簡所見懲治官員受賄令文試析,李學勤主編出土文獻第 秦?輯,上海:中西書局,嶽麓秦?,嶽?嶽?嶽?頁。一?簡文補足與簡序調整嶽麓伍“受財枉事令”相關簡文抄録於 嶽嶽?嶽,麓 簡,嶽麓陸抄録於 秦?麓?秦?簡。爲節省篇幅,僅迻録擬對讀的相關簡文如下:。嶽麓伍嶽簡簡?嶽簡?簡:?叚(假)貣錢金它物,爲告治者,治者爲枉事,以所叚(假)、賃、費貣錢金它物嶽簡簡。秦秦?其息之數,受者與盜同灋;不告治者,受者獨坐,與盜同灋。叚(假)、貣錢金它物嶽簡?。秦秦?母妻子同産,以告治者,治者雖弗爲枉事,以所叚(假

4、)、賃、費貣錢金它物其息之數,受者、治者與盜同灋;不嶽簡,。秦麓?告治者,受者獨坐,與盜同灋。告治者,治者即自言吏,毋辠。嶽簡?。秦麓?五嶽麓陸秦?、秦?,、秦?秦?簡:?事,以所叚(假)、賃、費貣錢金它物秦?。嶽麓?其息之數,與盜同灋。不告治者,受者獨坐,與盜同灋。告治者,治者即自言吏,毋罪。受者其父母殹(也),以告子秦?,。嶽秦秦?嶽秦秦麓叚(假)、貣錢金它物,爲告治者,治者爲柱枉事,以所叚(假)、賃、費貣秦?。秦?簡?錢金它物其息之數,受者、治者與盜同灋;不告治者,受者獨坐,與盜同灋。叚(假)、貣錢錢錢錢錢錢錢錢錢錢錢錢錢錢錢錢錢錢錢錢錢錢錢錢錢錢錢錢錢錢錢錢錢錢錢錢錢錢錢金它錢錢秦?。

5、嶽麓,秦物錢其同居之所治,所治之室人,室人父秦?。嶽秦簡,仔細梳理、逐一對讀,我們發現嶽麓伍嶽簡?簡(釋文中劃直綫部分)可以與嶽麓陸秦?簡(釋文中劃波浪綫部分)對讀,”并據後者補出 嶽簡?簡殘缺的内容。如下:二?其息之數,受者與盜同灋;不告治者,受者獨坐,與盜同灋。叚(假)、貣錢金它物?二二二秋冬卷。五,”二爲避免冗雜,原釋文中的“”“”“字”“【】”等符均不寫出,僅保留斷簡符“”以及我們補足釋文後所新增的“【】”符。另外,本文所引釋文標點與整理報告略有不同,請讀者對比參看。陳松長主編:嶽麓書院藏秦簡(伍),秦?秦?頁。陳松長主編:嶽麓書院藏秦簡(陸),秦簡?秦?麓 頁。嶽麓伍簡 嶽簡?與嶽麓

6、陸簡 秦?并不完全相同。“叚、貣錢金它物,爲告治者,治者爲枉事,以所叚、賃、費、貣錢金它物其息之數”之下,嶽麓伍是“受者與盜同灋”,嶽麓陸是“受者、治者與盜同灋”。按:雖然簡文并不完全相同,但梳理整篇“受財枉事令”可知,此句處於相同的程序和環節,故可對讀。經研究,嶽麓伍“受者與盜同灋”漏抄“治者”二字,詳參後文。“【】”内的内容爲新補出的簡文。後文同。【其同居之所治,所治之室人,室人父】嶽簡?。秦秦?巧合的是,補足之後的嶽麓伍嶽簡?簡反過來又可以補足嶽麓陸秦?簡下部殘缺的内容。秦?簡僅上部殘存約 秦。簡,原釋文作“物其同居之所治,所治之室人,室人父”,其下可據嶽麓伍嶽簡?嶽簡,簡補出“母妻子同

7、産,以告治者,治者雖弗爲枉事”等内容。但所補内容當止於何辭?繫聯嶽麓伍中較完整的文句,我們發現嶽麓陸秦?簡(缺上部、中部)正可接續 秦?簡(缺中部、下部)的内容,二者遥綴,中間殘去的部分,就是應該補出的部分。如下:?物其同居之所治,所治之室人,室人父【母妻子同産,以告治者,治者雖弗爲枉】事,以所叚(假)、賃、費貣錢金它物秦?秦?將 秦?簡拼綴於 秦?簡之下,秦?,簡及其之後的内容也當順次移至 秦?秦?簡後,調整後的簡文順序從右至左依次爲“秦?麓、秦?秦、秦?嶽、秦?簡、秦?、秦?、秦?、秦?秦?、秦?,”。經此調整,再讀簡文,原來殘亂的内容前後貫通,正可與嶽麓伍更好對讀,可證編聯無誤。當然,除

8、文意方面的證據之外,還可在簡牘書寫制度方面找到佐證。嶽麓伍嶽嶽?嶽簡?簡的内容共使用了?枚簡,若按照最初的編聯,嶽麓陸中大致相同的内容(包括原來標記的一枚缺簡“缺 嶽?”)則共使用了約 秦麓 又 秦。?枚。在書寫總量相同、單簡容字數量相差無幾的情况下,五用簡數量差距如此之大,顯然是不合理的。但若以調整之後的編聯來計數,則嶽麓陸相關簡文僅使用?又 秦。?枚簡,與嶽麓伍用簡數量基本相同。這也從側面證明我們的調整是合理的。二?“受者與盜同灋”“受者、治者與盜同灋”異文辨析嶽麓陸“受財枉事令”調整簡序後再與嶽麓伍相關簡文對讀,除個别文字不同,二者在整體結構和内部文句上都基本重合。既然如此,那麽前文注脚

9、中提及的“受者與盜同灋”(嶽麓伍嶽簡?簡)與“受者、治者與盜同灋”(嶽麓陸秦?簡)并不完全相同、能否對讀的問題,自然也就隨之而解了。但問題是“受者、治者與盜同灋”和“受者與盜同灋”二者孰?嶽麓秦簡“受財枉事令”對讀拾遺。五嶽麓陸簡 秦?簡 僅抄寫了約 秦。?的簡面,故以 秦。?枚簡計。書寫内容總量均是從簡文開頭的“自今以來”至“受者其父母殹,以告子”結束。單枚簡容字量,嶽麓伍嶽麓陸前三枚簡内容基本重合,故暫以前三枚簡計算單簡容字量,嶽麓伍簡 嶽嶽?有?秦 字,簡 嶽簡麓 有約?麓 字(完整部分容納簡,字,殘斷部分可容納約,字),簡 嶽簡秦 有?麓 字,三枚簡總共容 秦嶽秦 字。嶽麓陸簡 秦?麓

10、 有 簡?字,簡 秦?秦 有 簡?字,簡秦?嶽 有?秦 字,三枚簡總共容 秦秦?字。即:嶽麓伍前三簡總字數比嶽麓陸前三簡多出,字,平均每支簡僅多抄寫不到 嶽 字。是孰非呢?我們發現兩組“受財枉事令”在表達罪的意義時,嶽麓伍的用字是“辠”,而嶽麓陸的用字是“罪”。説文辛部:“辠,犯灋也。从辛从自,言辠人蹙鼻苦辛之憂。秦以辠似皇字,改爲罪。”又网部:“罪,捕魚竹网。从网非。秦以爲辠字。”。爲秦統一之前用“辠”,“罪”是統一後出現的字形,已經是當前學界的共識。五陳偉先生則進一步將“罪”取代“辠”的時間具體到秦始皇三十年(前 嶽秦嶽)五月至三十四年六月之間。,可見,嶽麓伍“受財枉事令”的書寫年代應該早

11、於嶽麓陸。那麽,後者是以前者爲底本抄製而來的嗎?具體一點説,“受者、治者與盜同灋”是謄抄“受者與盜同灋”時誤衍“治者”二字而來的嗎?要回答以上問題,需要從“受財枉事令”的内部邏輯來論證。”我們曾撰文對“受財枉事令”作過細緻的梳理,按照受賄對象將簡文分爲“治獄者本人受賄”“治獄者同居受賄”和“治獄者親所知弗與同居受賄”等三類,各類下又可根據不同的受賄内容進行次級分類。二此處要討論的嶽麓伍嶽簡?簡中的“受者與盜同灋”即屬於“治獄者同居受賄”一類。由於嶽麓伍的簡文較嶽麓陸更豐富、完整,故暫且假設嶽麓伍中的“受者與盜同灋”是正確的,并在此基礎上展開討論。爲方便起見,先將“治獄者同居受賄”相關簡文録寫如

12、下:?吏治獄,其同居或以獄事故受人財及有賣買焉故少及多其賈(價),以告治者,治者弗言吏,受者、治嶽簡嶽。秦秦?者以所受財及其貴賤賈(價),與盜同灋。叚(假)貣錢金它物,爲告治者,治者爲枉事,以所叚(假)賃費貣錢金它物嶽簡簡。秦秦?其息之數,受者與盜同灋;不告治者,受者獨坐,與盜同灋。叚(假)、貣錢金它物其【同居之所治、所治之室人、室人父】嶽簡?。秦秦?母妻子同産,以告治者,治者雖弗爲枉事,以所叚(假)賃費貣錢金它物其息之數,受者、治者與盜同灋;不嶽簡,。秦麓?告治者,受者獨坐,與盜同灋。告治者,治者即自言吏,毋辠。嶽簡?。秦麓?其同居或以獄事故受人酒肉食,以告治者,治者爲枉事,治者、受者皆與盜

13、同灋。受人酒肉食,弗嶽?秦。秦?以枉事,以盜律論。同居受人酒肉食,以告治者,治者弗爲枉麓麓秦?二二二秋冬卷。五,”二漢許慎撰,宋徐鉉校定:説文解字,北京:中華書局,嶽麓秦簡,簡秦麓、秦,?頁。參見裘錫圭文字學概要,北京:商務印書館,嶽麓秦簡,嶽麓?頁;湖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孝感地區博物館、雲夢縣博物館雲夢龍崗?號秦墓及出土簡牘,中國社會科學院考古研究所主辦考古學集刊第?集,北京:科學出版社,秦?;日海老根量介放馬灘秦簡抄寫年代蠡測,武漢大學簡帛研究中心主辦簡帛第?輯,武漢大學出版社,嶽麓秦嶽,秦?麓?秦?秦 頁。陳偉:秦簡牘中的“辠”與“罪”,簡帛網,嶽麓秦?年 秦秦 月 嶽?日;後收入其著秦

14、簡牘校讀及所見制度考察,武漢大學出版社,嶽麓秦?,秦?嶽,頁。此即周海鋒所説的“内證”。參見周海鋒嶽麓秦簡所見懲治官員受賄令文試析。參看李蓉嶽麓書院藏秦簡(伍)集釋及相關問題研究,西南大學碩士學位論文,嶽麓嶽麓,嶽嶽秦?嶽嶽?頁。事,治者貲二甲,受者以盜律論。不告治者,受嶽?嶽。秦?秦秦者獨坐,與盜同灋。嶽?簡。秦?秦麓。在進行下一步討論之前,需要先明確幾點?識:第一、治獄者同居受賄,若治者主動上報告發(言吏),則治獄者本人可免罪;第二、若治獄者對同居及其他親屬的受賄之事不知情,則治獄者本人可免罪(不告治者,受者獨坐);第三、治獄者“言吏”與“枉事”不共存,即:若治獄者主動告發,則其同居的犯罪

15、行爲終止;衹有當治獄者知情不報(弗言吏)的情况下纔需要討論是否“枉事”。反過來,若簡文直接討論治獄者是否“枉事”,則暗含同居已“告治者”的條件,表明治者對同居受賄之事知情。根據以上?識,可以補出律令在論處過程中的“隱藏”程序。兹將治獄者同居受賄、論處的三種情况(“受人財及有賣買而故少多其價”“叚貣錢金它物”“受人酒肉食”)製成示意圖如下:五ABA!5!5?!55!5!555(7,%7,%7,%&4&4圖 秦?“受人財及賣買故少多其價”論處示意圖!5!5?!5!555(7,%7,%&4&45!557,%7,%AHF圖 嶽?“叚貣錢金它物”論處示意圖秦麓秦嶽麓秦簡“受財枉事令”對讀拾遺。五陳松長主

16、編:嶽麓書院藏秦簡(伍),秦?秦?頁。虚綫框中的内容是據以上三條?識及令文内證所補。!5!5?!55!555(7,%7,%&4&4!5F5N!557,%A*,圖 簡?“受人酒肉食”論處示意圖一條成熟的律令其内部的邏輯必定是完整、系統且閉合的,否則就會出現漏洞。律令的這種完整性、系統性和閉合性直觀地體現在論處違法犯罪行爲中的邏輯條件總是成對或互補出現的。例如:“告治者不告治者”“言吏弗言吏”“枉事弗枉事”“治者受者”“受賄行賄”等。梳理以上簡文,可以發現在治獄者同居“叚貣錢金它物?告治者?弗言吏?枉事”的邏輯鏈條中,衹有對“受者”的論罪,而缺少了對“治者”的論罪(見圖 嶽 灰色框下)。對比圖 秦

17、、圖 簡 中治獄者同居受賄後“告治者?弗言吏?枉事?治者?與盜同灋”的論處情况,可知圖 嶽 缺漏的對“治者”的論處也應該是“與盜同灋”。綜上,“受財枉事令”規定治獄者同居因叚貣錢金它物受賄,治者知情而未主動告發時,受者、治者均與盜同灋。换言之,嶽麓伍嶽簡?簡中的“受者與盜同灋”漏抄了“治者”,是不完整的,而嶽麓陸秦?簡中的“受者、治者與盜同灋”是相對完整正確的。三?兩組“受財枉事令”文本關係的討論既然年代較早的嶽麓伍“受財枉事令”文本有遺漏,而年代較晚的嶽麓陸文本正確完整,那麽很可能嶽麓陸“受財枉事令”就不是抄自嶽麓伍。也許會有人問,是否可以理解爲嶽麓陸的書手在抄寫時對嶽麓伍中的錯誤進行了更正

18、呢?恐怕很難。因爲初讀簡文即可發現“受財枉事令”討論的情况非常繁瑣,而對某些犯罪行爲的論處又十分相似,因此,稍不細心就可能抄重或抄漏,五更毋庸説在繁重的日常文書謄抄工作中糾正底本中的嶽麓秦?二二二秋冬卷。五梳理整組“受財枉事令”,治獄者本人、治獄者親所知弗與同居受賄(受人財酒肉食、叚貣錢金它物、賣買故少多其價)的内部邏輯層次關係莫不如此。可證。例如:周海鋒很早就發現嶽麓伍“受財枉事令”簡 嶽?嶽?,中的“治獄者親及所知弗與同居,以獄事故受人酒肉食,弗爲請而謾謂已爲請,以盜律論”就是涉前文重抄者。參見周海鋒嶽麓秦簡所見懲治官員受賄令文試析。錯誤了。或許又有人説,那是否可以解釋爲雖然底本(嶽麓伍)

19、中的“受者與盜同灋”漏抄,但書手在謄抄時又誤衍“治者”二字,如此誤打誤撞,最終形成了嶽麓陸中正確的文本“受者、治者與盜同灋”呢?雖然這種可能性很難排除,但對一個客觀現象做如此多的主觀方面的推測,過於曲迂,并且没有任何證據顯示二者之間有直接的謄抄關係。因此,我們?爲嶽麓陸嶽麓伍兩組“受財枉事令”之間應該不存在轉抄關係。另外,我們還在嶽麓伍嶽麓陸兩組“受財枉事令”中找到它們在文本和用字上的一些差異。具體如下:嶽麓伍嶽麓陸貴賤賈(嶽嶽?簡)貴賦賤賈(秦?秦 簡)賤錢金它物(嶽簡麓 簡)錢金它物(秦?秦 簡)賤錢金它物(嶽簡麓 簡)錢金它物(秦?秦 簡)治者爲枉事(嶽簡簡 簡)治者柱枉事(秦?簡)治者

20、弗爲枉事(嶽簡?簡)治者弗爲柱枉事(秦?麓 簡)其及父毋母殹(嶽簡?簡)其父母殹(秦?,簡)貴錢賤賈(嶽簡?簡)貴賤賈(秦?麓 簡)有有獄有論有親所智(嶽?簡)有有獄有論有者有親所智(秦?簡)治有獄有者親所知智(嶽?簡)治有獄有者有親所知智(秦?,簡)除上表所示外,還有十餘處鈎識符號的位置也不相同。五若二者果真存在轉抄關係,似乎不應該出現如此多的“異文”。綜上,應該可以?爲嶽麓陸“受財枉事令”并非抄自嶽麓伍,而是另有所本。餘論已出版的嶽麓秦簡各函中有不少可以對讀的令文,僅嶽麓陸“附録二相同或相近簡文對照表”所記就有近 簡麓 組。其中,部分令文的内容完全相同,部分令文僅個别字詞略有差簡麓秦嶽麓秦

21、簡“受財枉事令”對讀拾遺。五證明兩個文本之間有轉抄關係,最直接的證據是年代較晚者沿襲了年代較早的文本中的錯誤。在嶽麓伍嶽麓陸兩組“受財枉事令”中并没有這樣的現象。此外,二者在書寫格式上也有所不同。嶽麓伍“受財枉事令”連貫書寫,未見分條,而嶽麓陸至少在 秦?麓、秦?簡 簡首標識了墨點,并且在 秦?簡 簡(約有 簡。?的空白)後换用新簡書寫。因此,可以推測嶽麓陸“受財枉事令”是分條抄寫的。異,還有一些衹是格式上的整體或離析之别。總體而言,在律令内容方面没有實質性的差異,應該可以看作是同一律令條文的兩個或早或晚的抄本。這些抄本之間的細微差異及其二者的關係透露出秦代律令在基層傳播過程中的諸多細節,爲探

22、究秦帝國的律令行政特别是秦代基層吏員對國家律令的利用和加工提供了新的思路。我們在校訂簡文的基礎上對嶽麓伍嶽麓陸兩組“受財枉事令”中的一處異文進行了辨析,并由此對兩組“受財枉事令”的關係做了簡單的討論,希望可以對繼續深入研究嶽麓簡中這些相同或相近簡文的關係起到抛磚引玉的作用。BM?匿名審稿專家惠賜寶貴修改意見,謹致謝忱!?M?拙文一稿寫於 嶽麓嶽麓 年初,嶽麓嶽秦 年?月再讀“受財枉事令”,又有新得,故修改撰成此文。後蒙王森先生惠賜“第九届出土文獻青年學者國際論壇暨先秦秦漢荆楚地區的空間整合學術工作坊”論文集(嶽麓嶽秦 年 簡 月 嶽麓?嶽秦 日),發現廣瀨薰雄先生大作嶽麓簡“治獄受財枉事”令試

23、析與拙文第一部分觀點不謀而合。我們撰作時未及時關注到廣瀨先生大作,是筆者疏漏。唯文章第二、三部分,或可作爲對廣瀨先生大作的補充,供大家批評參考。(嶽麓嶽嶽 年 嶽 月 嶽嶽日)又:廣瀨先生大作中有一點或可再討論。嶽麓陸秦?秦簡所殘三字,我們最初釋讀爲“以灋灋”,廣瀨先生生爲“根據殘筆可以確定是毋枉殹”。按:此次修改,我們也發現舊釋不妥,根據文義最有可能就是“雖毋枉殹”。但若真如此,嶽麓伍嶽簡麓 簡“親所智”與“叚賃費貣”之間則當補“雖毋枉殹,以所”六字,見左圖。從前後簡文的疏密程度來看,在如此小的空間内書寫六字,難度很大。另外,兩處簡文均在此處不可釋讀,特别是嶽麓伍中的空間很明顯不足,因此恐怕不能排除有寫作其他内容的可能性。以是之故,不如用“灋灋灋”闕如爲宜。?麓秦?二二二秋冬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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