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社会保险管理程序
文件编号:KQG0204/01
版本:A版
页码:1-6
1目的
跟据国家关于社会保险有关规定,为公司职员承办的相关社会保险的申报、缴交和退职、退休等手续。说明流程,提高效率,保障参保工作有序并实效。
2范围
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各管理处。
3职责
3.1公司总部、管理处每月底上报需做社保人员。
3.2人力资源部负责社会保险具体工作。
4工作程序
4.1企业职工中凡属下列人员之一者,可以不办理社会保险关系:
4.1.1 聘用已退休人员。
4.1.2在外单位已参保并仍在继续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员。
4.1.3未转正人员。
4.2办理转正员工投保手续须知:
4.2.1新投保员工:
(1)由管理处填写“社保增减员表”一份,在表格中写明“新增”并在当月薪资中扣其社保款;
(2)收取一寸照片及身份证复印件各一张;
(3)农业户员工提供户口簿复印件一份,可不扣失业金;
(4)设立基本养老保险手册一本。
4.2.2原单位已投保员工:在“社保增减员表”上写明“转增”,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一张(不另设立社保手册)。
4.2.3人力资源部在20日前填写〈〈参保单位新增加养老、工伤、生育保险职工申报表〉〉一式四份,并加盖公章,到市社保养老关系科窗口办理增员手续,20日后停办增员手续。
4.2.4人力资源部根据市社保公司批复的〈〈参保单位新增加养老、工伤、生育保险职工申报表〉〉到社保公司领取空白的社保手册,填写“社会保险号码”及“姓名”,并贴上相片,交回社保
公司加盖钢印。
4.2.5原单位投保未减员的,需通知原单位进行减员。社保公司流动窗口未减员的,需带本人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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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社保手册到社保公司流动窗口办理减员手续。减员手续办理完毕后新单位方可对其参保。
4.3办理离职人员核减手续须知:
(1)由管理处填写“社保增减员表”一份,在表格中写明“减员”,当月薪资中不再扣其社保款;
(2)人力资源部20日前填写〈〈参保单位养老、工伤、生育保险减员申报表〉〉,一式四份,并加盖公章,到社保养老关系科窗口办理减员手续,20日后停办减员手续。
4.4办理职工社会保险关系转移须知:
4.4.1社保关系转入
(1)转入单位填报《参保单位新增加养老、工伤、生育保险职工申报表》进行增员申报;
(2)带社保公司网上批复的〈〈参保单位新增加养老、工伤、生育保险职工申报表〉〉到社保个帐科转移窗口开具《养老保险关系商转函》;
(3)凭“商转函”到转出地社保公司办理保险关系转移;
(4)带转出地社保公司开具的转移单到复核科转移录入窗口办理关系转入手续;
(5)五区八县(除机关社保以外)参保职工不需办理转移,只需办理“两确认”手续后,可直接到所在地参保。
4.4.2社保关系转出
(1)企业填写《参保单位养老、工伤、生育保险减员申报表》,进行减员申报;
(2)带转入地社保公司开具的《养老保险关系商转函》;
(3)带职工本人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办理转出手续;
(4)省统筹范围内转出应附“两确认表”;
(5)带齐以上材料到个帐科转移窗口办理。
注:(1)曾经办理过转移的应提供转移清单原件及复印件;
(2)有补缴工龄的应提供补缴表原件;
(3)需确认的应先确认后再办转出;
(4)办理时间:每月1日—27日办理。
4.5流动职工办理缴纳养老保险费须知:
4.5.1办理缴费时应随带下列证件:
(1)社保公司核发的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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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人居民二代身份证(原件)。
(3)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证件或失业证。
(4)办理下岗缴费时间为每年10月31日前(或参照社保公司通知)到社保机构办理, (逢节假日不办理) 一年缴费一次。
(5)5个工作日后到所属各区地税机关缴费窗口(按身份证号码属地)办理申报缴费事项。
4.5.2具体办理缴费登记和申报地点:
(1)身份证号码1-6位为:350102的到鼓楼区地方税务局一楼(鼓楼区津泰路区政府旁)
(2)身份证号码1-6位为:350103的到台江区地方税务局一楼(广达南路395号汇多利斜对面)
(3)身份证号码1-6位为:350104的到仓山区地方税务局一楼(上山路178号)
(4)身份证号码1-6位为:350111的到晋安区地方税务局一楼(长乐北路138号家乐福旁)
(5)持以上列举福州市区以外身份证在福州市社保中心参保的,身份证号码最后一位数为:
0、1、2、3、4的到仓山区地方税务局一楼;
5、6、7、8、9、X的到晋安区地方税务局一楼。
4.6办理养老保险中断性补缴须知:
4.6.1政策性补缴对象:
(1)原国有、集体企业职工下岗后以灵活就业身份首次参保的,提供个人工作档案、户口本、身份证原件。
(2)企业新参保在职职工在参保时办理补缴连续工龄手续,提供劳动合同书、本单位营业执照原件、财务工资凭证原件、本人户口本、身份证原件、本人申请补缴报告、公司申请补缴报告等。
(3)97年底以前参保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缴费年限满10年不满15年的,提供养老保险手
册、个人工作档案、户口本、身份证原件。
4.6.2办理政策性补缴的职工除以上材料外另需提供以下证件:
(1)社保公司核发的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2)加盖公章的《参保职工申请政策性补缴养老保险费审批表》一式三份。
(3)有在其他地方参保的还需附上关系转移单。
注:09年政策性补缴年金额为315元/月。
4.7办理职工退休须知:
4.7.1 符合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办理退休手续时,由单位负责经内部公司公示后申报,报送时间为职工到达退休年龄的当月20日前,逾期申报的,跨月审批。次月8日之后企业按企业单位代码领取牡丹卡和退体证。
4.7.2按月领取养老金的对象与条件:
(1)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男60周岁,女干部55周岁,女工人50周岁;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
(2)职工出生年月的认定实行居民(公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原则上以本人档案中,《招工(干)登记表》、《军人入伍登记表》、《大中专毕业生分配表》等最先记载的时间为准。
(3)女职工的退休年龄按其退休前的岗位确定,其中女干部退休前在工人岗位上连续工作满5年的,按年满50周岁退休,女工人退休前在管理岗位上边连续工作满5年的,按年满55周岁退休。
(4)凡符合上述条件的职工,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的可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直至死亡为止。1997年底之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1998年1月1日后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其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0年不满15年的,经本人申请,并按《实施细则》规定的补偿标准补足15年后,可按规定按月支付基本养老金。
4.7.3办理职工退休手续时,应提供:
(1)申请退休的参保人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参保人员的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3)填写《福建省企业职工退休审批表》、《牡丹卡简易申请表》各一份;
(4)职工变动(核减)申报表一式二份;
(5)参保人员的档案;
(6)1寸彩照一张;
(7)经公示后的职工退休公示回执单;
注:女职工申报退休时应提供退休时前5年岗位材料,延期退休的应附延期退休批准证明材料。参保女职工属合同工须提供户口本。
4.8办理生育支付须知
4.8.1参保女职工属生育第一胎的(含婚后第一次流产)须附以下证件及复印件(A4):
(1)本人身份证;
(2)计划生育证;
(3)婴儿出生证;
(4)独生子女证;
(5)出院小结;
(6)医疗费用正本发票;
(7)结婚证;
(8)剖腹产发票金额在5000元以上、顺产金额在3000元以上、流产金额在300元以上均需提供医院的复印、盖章医嘱单和汇总医疗费清单;
(9)女职工流产须带围产期初次门诊病历及医嘱单、汇总医疗费清单及计划生育部门核发的计划生育证)。
4.8.2参保男职工其配偶无工作单位的除上述(1)-(6)证件外,应加带下列证件及复印件(A4):
(1)配偶属城镇户口的,应担供失业证((失业证距离生育前后三个月之外的需到户籍所在社区出具生育期间的失业证明),配偶属农村户口的,应提供村委会失业证明;
(2)女方户籍本(户籍本上没有明确女方农业户口的需当地派出所或镇政府的农业户口性质证明);
(3)男、女双方身份证。
4.8.3其它事项
(1)父母均为独生子女,不办独生子女证的需加带父母双方的独生子女证;
(2)夫妻均为农村户口的,需加带双方户籍簿(户籍簿没有明确农业户口的,需当地派出所或镇政府的农业户口性质证明);
(3)离异再婚的须带离异一方的《离婚证》;
(4)企业和各项规章制度(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以上提供证件一律为原件。办理职工生育保险手续均由企业经办人员统一到社保工伤生育科办理,职工个人不接待,如本人生育又是企业社保经办人员加带一份单位出具的身份证明。
4.8.4办理工伤生育保险待遇支付手续的企业,在正常提供相关报销材料的基础上,还需提供以下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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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办理生育待遇报销当月的《社会保险费申报表》以及《社会保险费申报明细表》(需地税盖章);
(2)办理生育待遇报销当月的《税务通用缴款书》(工伤生育)或《福建省税库行横向联网电子缴税凭证》(工伤生育);
(3)工伤生育欠款缴交后的凭证。
(4)填写《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请表》一式三份。(加盖公章)
注:每月6-23日受理生育保险支付审核手续。次月30日前转帐支付生育保险待遇。
4.9一次性支付须知
4.9.1出国定居的参保职工办理一次性支付,应提供下列材料与证件:
(1)已办理定居材料复印件;
(2)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3)填写《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支付申请表》一式三份。
4.9.2在职职工死亡申请基本养老金一次性支付的,应提供下列材料与证件:
(1)填写《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支付申请表》一式三份;
(2)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3)死亡证明材料,死亡户口注销证件或火化证明复印件。
4.9.3流动职工死亡申请基本养老金一次性支付的,应提供下列材料与证件:
(1)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2)死亡证明材料,死亡户口注销证件或火化证明复印件;
(3)填写《参保职工死亡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中个人缴纳部分储存额申请表》;
(4)继承者身份证复印件及存折复印件。
4.9.4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参保人员,退休后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其个人帐户储存额部分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应提供下列材料与证件:
(1)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2)填写《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支付申请表》一式三份;
(3)职工个人原始档案;
(4)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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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5农民工解除劳动关系,办理个人帐户一次性领取手续时,应提供下列材料与证件:
(1)填报《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支付申请表》一式两份,并加盖公章。
(2)本人养老保险手册。
(3)农民工本人居民身份证及公安户籍本复印件。
(4)农民工本人在工行闽都支行专柜(地址:古田路108号劳动大厦隔壁)开户的存折(结算户存折)复印件(如付到企业无需提供)。
(5)农民工本人申请一次性支付养老保险费的书面报告。
(6)本人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协议书。
养老保险费一次性支付时间:必须在办结存折后才能到社保申办一次性支付手续。每月1-30日办结一次性支付手续的,于次月10日由社保公司将现金打入本人存折。如未办理存折者社保公司将款汇入退保企业帐户。
安全管理规定
文件编号:KQG0205/01
版本:A版
页码:1-6
1 目的
加强公司对安全生产的管理,贯彻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有效维护公司正常的工作的秩序。
2范围
适用于公司分公司、管理处、各部门。
3职责
3.1 遵循“谁主管、谁负责”的管理原则,各分公司负责人、各管理处主任或负责人、管理处分管各业务项目的管理干部,以及一线员工均是本规定所指责任人。
3.2上述责任人在其职责所负责的工作中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必须负责,所负责任按其责任和过失大小配比问责。
4方式
行政问责和经济问责。
5.安全操作要求
5.1模范遵守国家和公司有关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规定和指示;各项业务严格按照安全规章操作规程,不得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避免并防患工伤及其他意外事故的发生。做到安全服务100%,各项工作规范执行率100%。
5.2 确保公司各工作现场的安全稳定,提高全员的自我保护和保护他人意识,在员工中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要使员工掌握安全工作的基本知识和安全工作的操作技能。
5.3安全教育培训要覆盖全体,应有针对性和实效性。培训的内容包括各项业务安全工作的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及事故案例分析等。特殊岗位工作人员应参加有关部门的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做到持证上岗。重大危险源的相关人员培训以危险源的危险因素、现实情况、可能发生的事故、注意事项为主进行安全培训。安全培训要有员工签到及培训记录。做到员工安全教育率达100%,特殊岗位人员(包括锅炉工、电工等)持证上岗率达100%。
5.4各级管理干部应了解水灾、火情、台风等特殊情况下的应急事件处理流程,预防在前。发现事故隐患,要及时采取安全措施或报告相关部门及领导,最大限度减少事故的发生,减轻事故的损失和危害。
6保洁工作
6.1日常保洁工作
6.1.1任何湿拖地面时必须在前方放置“小心地滑牌”;
6.1.2洗手间门前放置“小心地滑牌”;
6.1.3保持地面干燥,发现地面水迹,及时清除;
6.1.4阴雨天,在大厅中间及走廊入口处放置“小心地滑牌”,加大保洁巡视地面频率;
6.1.5使用工具时,防止工具碰伤自己或他人。例如:拖地或高处除尘时防止拖把杆碰伤他人。
6.2专项保洁工作
6.2.1玻璃保洁:
(1)先观察玻璃是否破碎、裂纹和破损隐患,防止划伤。例如:玻璃没有完全放置玻璃槽内等;
(2)禁止头部及上身不能外伸,脚踩窗台防止踩空。佩带安全防护用具;
(3)防止玻璃杆等工具碰伤自己或他人;
(4)防止工具零件脱落伤人,例如:使用“双面玻璃刮”时,防止线断。
6.2.2高处天花板和灯饰:
(1)查看天花、风口、灯是否有损或破损隐患;
(2)使用人字梯应先检查梯子是否正常,高空作业时,应注意梯子等是否放置平稳;要双脚分别站在梯子两边,禁止站在同一侧;梯子周围要放置“小心地滑牌”。
6.2.3抛光、洗地:
(1)检查电源线是否有破损或破损隐患;
(2)工作时应在工作区域入口处放置“小心地滑牌”;
(3)电线要放合适的位置,切防止电线绊倒行人。
6.2.4起蜡、打蜡:
(1)事先与护士长协商,请护士长通知所有病人配合工作;
(2)放置告示牌,说明起蜡、打蜡请行人配合的事项;
(3)在工作区域入口处、护士站入口处、洗手间入口处放置“小心地滑牌”;
(4)在各病房人口处放置“小心地滑牌”;
(5)用三角彩绳拦住工作区域;
(6)把工作区域分段操作,留出给行人从工作区域方便通过;
(7)工作完成后,“小心地滑牌”仍留在原位,间隔24小时后方可收回。
6.2.5外阳台保洁清理工作时,室内应有人固定保险带。
6.2.6终末消毒全面清洁床单位时,应注意锐利物品,防止划伤皮肤,导致出血。
6.3 遇见传染病人必须及时报备管理处,在医护人员及管理人员的指导下进行工作,加强个人的防护措施。
7运送工作
7.1运送病人时,应检查平车、轮椅运行是否正常,保证病人的安全也保证自己的工作安全。平车、轮椅下坡时,应控制下坡的速度,防止滑倒、摔跤。
7.2运送病人手术、检查和急诊病人时,遇见输液病人,特别是玻璃输液瓶不要随意移动输液瓶。因医务人员需要,协助医务人员移动时,应手拖住输液瓶,确保病人的安全。
7.3运送较重物品时,应按工作流程合理安排,专人指挥,防止扭伤手、腰、脚等部位。
7.4运送带有玻璃物品时(各类试管、培养容器、大输液),应检查容器是否破裂,防止划伤皮肤。
7.5收集医疗废物,防止针头、安瓿等锐利物品,刺伤皮肤。遇见传染病人的医疗废物,应按医院的要求严格处理,操作时做好防护准备工作。
7.6电梯运行驾驶服务过程中,应穿着平底鞋,当电梯发生故障产生滑落、坠梯事故时避免发
跌倒现象。
7.7对电梯进行卫生保洁清洗时,应关闭电源并确认排风扇已经停止后方可进行,以免发生事故。
7.8当协助维修人员进行电梯检修时,驾驶人员不得站在电梯门正中间,防止维修调试引起的坠梯现象造成伤亡事故。
7.9不得随意更换电梯状态。
7.10做好乘梯人的疏导工作,防止拥人挤伤人。
7.11严禁病床、轮椅、垃圾车等碰撞电梯门及四壁。
8安防工作
8.1值勤时,应穿工作鞋,在处理各类纠纷与突发事件时的奔跑过程中应观察路况,避免摔倒、
伤、刮伤等事故。
8.2发生突发性治安事件时,在阻止犯罪嫌疑人员的犯罪行为的过程中,应佩带警棍注意自我保护,一般情况下必须有两人以上的安防人员在场,并尽量避免与罪犯人员产生肢体冲突。
8.3发生火灾、爆炸事件时,在进行灭火、解救的过程中,应专人指挥、科学有序,无防护设施不得进入现场,以避免无谓的伤亡事故。
9机电工作
9.1在检修工作中应穿具有绝缘材质的工作鞋,使用相应耐压等级的绝缘工具,并按国家行业管理部门规定进行安全操作,防止触电事故的发生。
9.2特殊情况下需进行“带电”维修时,应事先检查专用工具的绝缘性能,不得用潮湿、破损的工具,并有专人在现场监护,监护人必须熟悉开关的断电操作与维修事故的防犯措施。
9.3进行登高维修作业时,应系好安全带,工具梯应有人守护,防止跌落、摔倒等事故的发生。
9.4锅炉在运行时设备带有强热量,锅炉保养工作应在停机情况下炉温达到常温时方可进行,以免烫伤。
10 处理措施
10.1 发生事故,管理干部应立即赶赴现场,立即采取措施制止事故蔓延扩大,并对受伤者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现场救护,迅速送往就近医院进行抢救、诊治。取证、保存事故现场有关的物件、影像、录音等。
10.2 员工发生工伤事故,负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主管,并及时报备公司人资部,人资部应依公司所在地劳动部门的规定填写相关表单及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并在规定时间内呈报。重大伤亡事故应在24小时内通知公司领导相关的服务单位。
11 以下安全事故责任人须给予行政和经济问责:
11.1因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造成客户财产损失的;
11.2因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造成客户人身受到伤害的;
11.3因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造成公司财产损失的;
11.4因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造成公司工作人员人身受到伤害的;
11.5因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造成客户和公司名誉受到损失的;
11.6安全事故发生后,责任人严重不负责任,未能积极处理事故及善后工作,造成事态失控或恶化的。
12.问责程序
安全责任事故发生后,责任人上级主管,负责对责任事故的损失及责任人应负的责任进行界定,报公司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进行审核,有必要可组织调查和听证;处理意见报公司领导批准后执行。
13问责方式
根据损失程度和责任大小对责任人进行行政问责和经济问责:
13.1管理人员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安全管理职责,违章指挥、违规作业或强令工人违章冒险工作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重大伤亡事故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事故单位负主要领导责任和负直接领导责任的责任人以开除、警告、记过、撤职、降级及承担全部因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等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后果严重的加重处分并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属完全责任行为)
13.2一线工作人员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违反公司操作规程及安全有关规定,不履行其所担负的劳动义务或职责发生事故的,承担全部事故责任和经济损失。情节严重的,公司保留追究其民事、刑事责任的权利。(属完全责任行为)
13.3各级管理干部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所管辖范围内发生的安全责任事故承担领导责任外,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警告、撤职、降职处分并承担全部或部分因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13.4未对员工进行安全培训;对现场检查中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或未落实监控措施;承担检查、培训、评价,未予记录或出具虚假记录,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根据事故所造成经济损失金额,责任人的直接领导(部长、督导)承担5%-8% 的经济问责;管理处主任及分公司负责人承担5%-10% 的经济问责。
13.5已对员工进行安全培训;但对现场检查中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或未落实监控措施,导致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的,根据事故所造成经济损失金额,责任人的直接领导(部长、督导)承担因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的3%-5% 的处罚;管理处主任及分公司负责人承担5%-8% 的经济损失处罚。
13.6发生安全事故或者出现重大险情,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对发生的伤亡事故隐瞒不报、谎报、虚报、迟报的,推诿责任,延误善后处理或指挥不当,导致事故后果扩大的,责任人的直接领导(部长、督导)承担因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的5% 的处罚;管理处主任及分公司负责人承担10% 的经济损失处罚。
工伤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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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的
加强安全保障,使员工发生工伤后的事故处理,工伤赔付及社会保障等工作有所依循
2.工伤认定
2.1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或视同为工伤:
(1)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 员工在上下班必经路线上发生的无本人责任造成意外伤害的。
(5) 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与职业病有关的病毒而患职业病的。
(6) 因公外出时因工作原因发生意外伤害或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7)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8)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2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2)醉酒导致伤亡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3工伤申报程序
3.1 员工发生事故伤害,管理人员应判断工伤员工是否有参与意外伤害险或社保,电话通知人力资
源部。
3.2如有参与意外伤害险应在第一时间内拨打出险电话:95511或0591-83356234。并叮嘱出险人
员使用医保范围内药品。应妥善保留医疗费用结算明细表、病历出院小结、以及医疗费收据、意外事故证明。
3.3有参加社保的员工应在发生事故伤害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由单位向社保机
构报备,并领取填报《职工工伤(亡)认定申请表》一式肆份,申请工伤认定,经社保工伤科确认参保期限后报送当地劳动局社会保障科认定。
3.4工伤认定所需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一式肆份;
(2)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书;
(3)医疗诊断证明或鉴定证明书;
(4)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5)单位提供一份发生事故的调查报告;
(6)属于突发疾病死亡的,提供死亡证明;
(7)属于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书或证明;
(8)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
(9)从事抢救、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活动受到伤害的,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或统筹地区人民政府相关证书(证明);
(10)因工作原因下落不明的,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裁定;
(11)因公外出(出差)的,应提交出差的相关证据。
3.5经市劳动保障局社保处进行工伤认定和工伤鉴定,企业收到批复件后,到社保工伤科填报《企
业职工工伤(亡)保险待遇审批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1)住院“医嘱单”、汇总医疗清单及医疗费用正本发票;
(2)门诊病历、门诊医疗费清单及医疗费用正本发票;
(3)负伤职工从发生时至医疗终结期间的病历。
(4)办理工亡另需提供工亡职工与供养人的户籍本、身份证及当地户籍部门提供的工亡职工与供
养亲属关系证明、工亡职工的档案及供养亲属在工商银行闽都支行储蓄专柜的开户存折复印件。
3.6未参加意外伤害险职工发生事故伤害,管理人员应在事故发生当天电话通知人力资源部。并叮
嘱出险人员使用医保范围内药品。应妥善保留医疗费用结算明细表、病历出院小结、以及医疗费收据。并在一周内填写《康泉公司工伤认定申请表》如有特殊情况需报总经理审批后可以迟延。
4工伤补助
4.1有参加意外伤害险或社保员工,出现事故按照意外伤害险或社保相关规定进行补助。如因个人
原因,无法出示所需理赔申请材料,视同放弃。
4.2 未参保人员因工伤负伤挂号费、医疗费(不包括自费、营养药品),由公司按照《福州市公费
医疗药品报销范围》给予审核支付。
4.3员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按基本工资(不享
受绩效奖金)由所在管理处按月支付。管理处主任应根据工伤申报流程,经人力资源部审核后方可
执行。(如特殊情况可在电话中进行申报)并在当月考勤表中注明原因。
4.4 各管理处应安排人员探视发生事故员工,并给予50元之内金额的慰问品。
4.5员工因工致残的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执行。
5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5.1不执行公司的规章制度者,违反操作规程的。
5.2 未在发生事故时第一时间报备:
5.3拒绝进行有效治疗的。
5.3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5.4未经批准,使用非医保药品的。
6工伤处理要求
5.1公司总部人力资源部和分公司负责处理公司内部工伤处理工作。
5.2管理处发生工伤事故应积极采取救助治疗,按照公司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5.3本管理规定未尽事宜或与今后国家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有任何争议时,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解决。
7相关文件及记录
6.1《工伤保险条例》
6.2《安全管理规定》
6.3《工伤申请表》
文件编号:KQG0205/01
版本:A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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