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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文理学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招投标工作的若干意见
绍学院发〔2005〕62号
各院系、部处、直属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招投标工作,经研究提出以下几点意见,请各部门、各院系认真贯彻执行。
1、对于列入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的物资设备,须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实行政府集中招投标。
2、对于列入学校招标文件所规定的招标范围的项目,原则上都要公开招标。招标前要上报招标计划(提前一周以上),由校招投标中心统一招标编号。如有特殊情况须采取议标、邀请招标的要办理申请手续,报分管校长审批。
3、对于10万元以下2万元以上的基建项目和工程费用在5万元以下2万元以上的各种维修、装修工程项目,项目主管部门必需进行事前和事后公告。在时间和其他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尽量采取公开招标方式。
4、各院系、各部门的招投标信息均需通过学校招投标信息网站发布。为扩大信息传播面,还需利用其他媒体同时进行发布。
5、各院系、各部门要根据规范和效益原则,进一步扩大招标范围,使学校工程建设和物资采购工作更具规范性,更有效益。
6、各院系、各部门在设定招标物资设备标底价时,须了解政府主管部门发布的信息价和进行必要的市场价格调研,不得随意确定预算价,盲目抬高或压低标底价。
7、招标项目验收时,归口管理部门、使用部门、保管人、责任人和相关专家须到场进行验收,严把质量关。
8、各院系、各部门要支持学校评标专家库的建设工作,要组织推荐好各相关内容的评标专家。评标专家要对评标工作高度负责,按通知要求及时到场参加评标,并要从技术和商务层面上严格按标准评标。
9、各院系、各部门要切实贯彻落实学校招投标档案管理办法(绍学院发〔2005〕28号文)的文件精神,做好招投标档案的存档工作。
10、各院系、各部门的招投标工作要在学校招标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并按照招投标中心的具体工作要求进行实际操作。在实际工作中有好的建议和需要帮助解决的问题以及有关政策咨询工作,请及时与校招投标中心联系。
二OO五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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