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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婚姻家庭发展的四种形式的演化过程及在社会进步中的地位和作用
(2006-12-28 14:5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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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史海飘浮---历史研究
革命导师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中,用了三分之一的篇幅,着重讨论“家庭”问题,他系统地考察了人类婚姻家庭的起源和发展历程,特别就婚姻家庭历史发展中四种基本形态用了大量的社会事实和科学依据作了详尽的论述,作出了科学的结论。本文试就恩格斯关于家庭发展的四种形式作进一步的阐述。
按照摩尔根和恩格斯的研究和分类,人类历史上存在过的婚姻家庭形式大致有血缘家庭、普那路亚家庭、对偶家庭和一夫一妻制家庭四种。那么,人类是怎样从血亲杂交过渡到现在的一夫一妻制家庭的呢?四种婚姻家庭形式是如何依次演进的?四种婚姻家庭形式在社会进化中的地位和作用又是什么呢?
一、血缘家庭是人类社会进化的一大进步。
摩尔根和恩格斯都认为,人类最初是处于毫无限制的群婚杂交状态之中,以后对男女性交关系作了最低限度的限制,才出现了婚姻制度和家庭形式。这种限制逐渐发展,婚姻制度和家庭形式也就随之而不断地发展,历经血缘家庭、普那路亚家庭、对偶家庭直至文明社会的一夫一妻制家庭的建立。血缘杂交当然不是一种婚姻家庭形式,因为婚姻家庭是一种制度。正如摩尔根所说,当时是没有什么制度属于这一时代的。因此马克思把这种杂交的男女关系叫做无婚姻可言的原始蒙昧人。从杂乱的性关系中,原始人对性交关系的最低程度的限制中首先出现是血缘家庭,作为一种制度,应当肯定它在人灶类性社会进化中的进步意义。
恩格斯强调指出,“血缘家庭已经绝迹了”,“不过,这种家庭一定是存在过”。按照摩尔根提出并经恩格斯肯定的这种最初的婚姻家庭形式,也即是从血亲杂交进化而来的婚姻集团是按照辈份来划分的,在家庭范围内所有祖父和祖母,都互为夫妻;他们的子女,即父亲和母亲也是如此,同样,后者的子女,构成第三个共同夫妻圈子,其余以此类推。换言之,同一辈的男女即互为兄弟姐妹,也自然而然地包括相互的性关系。用现代的说法,就是排斥了祖先和子孙之间、双亲和子女之间互为夫妻的权利和义务。血缘家庭和血亲杂交相比,是一个很大的进步。因为在血缘家庭里,父母辈和子女辈不得发生性交关系了,对人类遗传和进化,具有巨大的作用,在人类的社会进化过程中占有重要的地位。
在血缘家庭里,性交关系的范围是按照辈份来划分的。因此,血缘家庭和血亲杂交的区别就在于对不同辈份的人们之间的性交关系实行了限制,只是在同辈人之间实行群婚杂交,所以这又称“辈婚制”,之所以称为“血缘”家庭,是因为兄弟姐妹之间发生性交关系的最低限度的限制,但是它总是一种比较固定的限制,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血缘家庭被认为是人类最初的婚姻家庭形式。在血缘家庭的情况下,凡是兄弟姐妹的子女,不分亲疏远近,都是他(她)们的共同子女,而这共同的子女不分亲疏远近都是兄弟姐妹,他(她)们把自己父母亲同辈的兄弟姐妹都称为父亲和母亲,把自己子女同辈的兄弟姐妹都称为自己的儿女,这种称呼只有兄弟姐妹都互为夫妻的条件下才能自然形成。摩尔根所发现的夏威夷人的亲属制度就反映了这种情况。
血缘家庭形式可以从古代各民族神话传说中找到它的反映。例如希腊神话中,克洛诺斯和妻子里亚就是同胞兄妹,他们俩生了薛乌斯神和海神涅普条因,地狱神普卢托、女神得米特等;得米特又是她的同胞薛乌斯和普卢托的妻子,在埃及神话中,奥赛烈斯神和埃及女神即是同胞,又是夫妻。中国古代神话中伏羲、女娲,也即是兄妹,又是夫妻。血缘家庭当然不仅从古代神话中可以找出痕迹,在古代的实际生活中也能发现它的影响。古代埃及的任何时代,王室总是兄妹结婚,例如以“埃及艳后”著称的克丽奥佩脱拉也就是她兄弟的王妃。库里基人和卡棱人结婚也不顾血缘关系,但禁止母子性交,至于兄弟姐妹之间则是允许的。锡兰岛的吠陀人认为兄妹的结婚最妥当。直到19世纪,在夏威夷群岛的玻利尼西亚人那里,辈婚制仍尚在进行。19世纪住在夏威夷散得维兹群岛上的美国传教士亥·西汉说,在土人那里“在最高级的人们之间,兄弟姐妹间的婚姻一时成为时髦,一直继续着等到上帝所启示的意旨传给他们知道了以后”。即使现代巴基斯坦所管辖的洪扎人那里还有一条传统的规定,就是男青年必须和自己的堂姐妹结婚。在我国的纳西族中,几十年前还可以找到一些兄弟姐妹结为夫妻的例子。
有人用现代文明人的观点去批判土人,其实土人的生活习俗是当时当地的生产力状况和社会环境条件的产物,是符合当时当地的道德规范的。所以摩尔根说:“当这些传教士来到散得维兹群岛时,兄弟姐妹间的结婚是不受任何指责的”。马克思也有类似的观点:“在原始时代,姐妹曾经是妻子,而这是合乎道德的。”以上事实和观点肯定了血缘家庭的历史存在,并适应于当时的生产力发展的水平,是人类社会进化中的一个必然。尽管这种集团内的婚姻家庭形式,国内外的一些学者持否定意见,但是,依据对亲属制度的研究和家庭后来的发展,这是无庸置疑的事实。我国的民族学和民间文学方面的丰富资料,也提供了有力的佐证。
必竟,血缘家庭是人类婚姻家庭发展史上的一个初级形式,它必须让位于更高一级的形式。但这种形式能够把长幼辈之间的性交关系排除,这是人类婚姻史上的一个很大的进步,这个进步是经过了上百万年才完成的。这个发展分为两步:首先是比较容易地排除了母子间的性交关系,以后又经历了漫长的岁月和艰难的历程,才把父女间的性交关系排队掉,排除了长幼辈间的性交关系,使人类跳出了动物交配的范畴,建立了婚姻家庭制度(虽然只是初级的),但这是人类的社会进化的一个的大进步。
二、普那路亚家庭为人类的进化和社会的发展打下了更良好的基础
何谓“晋那路亚”?它是夏威夷群岛上土著居民的用语,意思是:丈夫们(妻子的兄弟除外)之间已不再是互称兄弟,而是互称“普那路亚”(即亲密的同伴),同样,妻子们(丈夫的姐妹除外)之间也不再互称为姐妹,而互称为普那路亚。这是人类历史上第二种婚姻家庭形式,也是古典形式的一种家庭结构,它的主要特征是一定的家庭范围内相互的共夫和共妻。在这个阶段,对两性关系又作了进一步的限制,即排除了兄弟姐妹间的性交关系,而实行两个集团之间的伙婚,也就是说,普那路亚的婚姻关系,是同一氏族中一伙同胞兄弟或从兄弟和一群女子构成团体的婚姻关系,或者同一氏族中一伙同胞姐妹或从姐妹和一群男子构成团体婚姻关系。在这种制度下,丈夫们的兄弟关系是婚姻的一个重要基础,妻子们的姐妹关系是婚姻的另一个重要基础,夫和妻不能来自同一氏族。这种制度也就是兄弟共妻或姐妹共夫的婚姻制度,这种制度对血亲间的禁婚规则是有严格限制的。
普那路亚的婚姻家庭制度在原始时代的亚洲、非洲、美州等地都是广泛地实行过。古希腊的历史学家希罗多德曾经说过,阿加泽尔希人的妻子是共用的,这些共妻的人可能是兄弟,因为彼此都是同属于一个共同家庭的成员。而摩尔根所说的“在南非州的加非尔人中间,我父亲的兄弟的儿子之妻,我父亲姐妹的儿子之妻,都同样是我的妻”。则是普那路亚婚姻的又一种表现形式。这种婚姻家庭形式广泛地流行于蒙昧时期,有时还保存在已经发展到野蛮时期低级阶段的氏族和部落中。直到近世,这种状况仍有发现,例如在19世纪,不仅在美洲的易洛魁人中间还流行着这种婚姻家庭形式,而且在夏威夷群岛上,在库页岛上的尼夫赫人那里,都存在着这种婚姻家庭形式。
普那路亚家庭由于配偶者年龄相近,这一进步比排斥父母与子女之间的相互的性的关系的第一个进步重要的多。这种进步是如何实现的呢?恩格斯引用摩尔根的话说:是自然选择的原则在发生作用。所谓自然选择原则发生作用,是指克服婚配的弊害。恩格斯说:“不容置疑,凡近亲繁殖因这一进步而受到限制的部落,其发展一定比那些依然把兄弟姐妹婚姻当作惯例和规定的部落更加迅速,更加完全”。现代生育学、遗传学所证明的科学理论及近亲婚配造成的弊端的现实的例子,俯首可拾,数不胜举。
建立普那路亚婚姻家庭形式的意义十分重大。它使夫妻圈子里的人数减少了,夫妻之间的血缘关系排除了,夫妻在年龄上的差别缩小了,这就为人类的进化和社会的发展打下了更良好基础。同时,摩尔根和恩格斯也都指出,这一进步的影响有多么大,可以由氏族的建立来作证明,氏族就是由这一进步直接引起的。恩格斯指出,氏族制度在绝大多数情况下,都是从普那路亚家庭中直接发生的。普那路实行的是群婚,而恩格斯指出:“在一切形式的群婚家庭中,谁是某一个孩子的父亲不是确定的,但谁是孩子的母亲则是确定的”。“由此可知,只要存在着群婚,那么世系就只能从母亲方面来确定,因此,也只承认女系”。综上也证明,由于普那路亚制度的确立,从而形成了氏族,即母系氏族,这是人类社会发展的一个重要的阶段。
三、对偶制家庭是婚姻家庭从低级阶段向高级阶段发展的重要环节。
血缘家庭和普那路亚家家庭都是群婚的不同表现形式,只不过在群婚中加上了一些限制而已。普那路亚家庭再往后发展,就发展到对偶家庭。对偶婚,就是一个男子和一个女子在一段时间内构成夫妻关系,它是一种很不牢固的个体婚,是从群婚到个体婚的过渡。这种不稳定的婚姻关系是当时的经济条件所决定的。当时,个体所有制的家庭经济还未出现,作为私有制经济的家庭概念刚刚萌芽,还未完全形成,原始公有制观念在人们头脑中还是根深蒂固的,这样的经济条件决定了夫妻对其他异性仍无排他性和妒忌心,某种或长或短时期内的成对配偶制,在群婚制度下,或者更早的时候,就已经发生了:一个男子在许多妻子中有一个主妻,而他对这个女子来说是她的许多丈夫中的最主要的丈夫。由于婚姻禁规日益复杂,群婚就越来越不可能,群婚就被对偶制家庭排挤了。就是说,自然选择原则在继续起着积极的作用,这如恩格斯引用摩尔根的话所说:“没有血缘亲属关系的氏族之间的婚姻,生育出在体质上和智力上都更强健的人种,两个正在进步的部落混合在一起了,新生代的颅骨和脑髓便自然地扩大到综合了两个部落的才能的程度”。可见,由于次第排斥亲属通婚,任何群婚形式终于在实际上成为不可能的了,结果,只剩下一对暂时松散的结合的配偶,即一旦解体婚姻就终止了。即对偶制家庭的显著特点,主要是一对男女的结合很不牢固,婚姻关系容易由任何一方解除。
对偶制在全世界不同地域的人类历史上都曾流行过。它产生于母系社会的全盛时期,直到文明时代全面取代了野蛮时代才告终止。最初,对偶家庭极不稳定,以后,稳定性就逐步加强,由暂时性的同居发展为比较长期的同居,夫妻的经济关系也逐渐密切,甚至丈夫迁至妻方的氏族,夫妻子女生活劳动在一起了,这样,就逐渐进入一夫一妻制的大门了。
从无限制地群婚杂交,发展到血缘家庭,再发展到普那路亚家庭、对偶家庭以至一夫一妻制家庭,这是全人类的一个普通规律,也正像社会形态都是那样一步步地由低级向高级阶段发展一样,这种发展变化归根结底是由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所决定的,人们认识水平的提高也起着重要作用。人类的血亲杂交是生产力十分低下时期的产物,生产力的低下,使人们不得不过群居生活,使人们不分长幼,实行杂交。可是以后制造工具有了进一步的发展和开始用火,这都需要掌握一定的技术,于是人们就逐渐因长者的智慧和经验的优势而形成了长幼有别的观念。同时,由于社会生产力的逐渐提高,人口逐渐繁殖,原始人群因庞大和食物的难以分配,而分裂为小的群落,人类也就由群婚杂交进化到长幼有序的血缘婚。社会生产力继续发展,到了蒙昧时代的高级阶段,许多生产工具得到了进一步的改进,生产产品的进一步丰富,社会生产力的进一步飞跃,原始群落的进一步流动、分裂,男女性交范围的进一步缩小,对偶婚制就逐渐地产生了。在这个历史发展过程中,由于人类的生产劳动、生产工具的改进、双手的日趋灵巧、营养的丰富,促进了大脑的发达,思维能力的加强,使人们在实践中得出了类似“近亲通婚,其生不繁”的经验教训,在这种观念指导下,就逐渐地禁止了兄弟姐妹之间和其他近亲之间的性交关系,所以,对偶婚制的产生和发展是同生产力发展水平和人们的思维能力提高等有着密切的关系,这种婚姻家庭形式是从群婚制向更高级的一夫一妻制发展的一种过渡形态和重要的环节。
四、专偶制家庭的建立是人类婚姻家庭史上的一个更大的质的飞跃和高级形态
专偶制也就是一夫一妻制是人类发展至今的最后一种婚姻家庭形式,这是和人类的文明时代相适应的一种婚姻家庭形式。不过,它实际上在原始社会末期已经产生,到了私有制社会更趋于完备。在父系家庭公社存在时期,总的情况是,如恩格斯所说的“扎德鲁加”那样,在婚姻家庭方面,除公社初期可能还保留着对偶制外,已实行专偶制的个体婚。由夫妻及其子女组成的若干个小家庭,到了公社后期可能已经成为一个个消费单位,但其他经济生活和宗教活动等自然从属于家庭公社,即它们尚未从根本上从公社母体中游离出来。但是,在父系家庭公社瓦解过程中。个体劳动不断增加,因而也就有了私有财富,于是使家长的儿子们各自与配偶产生从共同经济、共同消费的公社中分裂出来的趋势。经过相当长时间的财产公有、私有的此消彼长,个体家庭终于演变成为生产、生活的基本单位。此种专偶制家庭产生的明显目的,就是生育有确凿无疑的生父的子女,而确定这种生父之所以必要,是因为子女将来要以亲生的继承人资格继承他们父亲的财产。专偶制家庭的最后胜利乃是文明时代开始的标志之一。
专偶制家庭与对偶制不同的地方,就在于婚姻关系要牢固的多,已不能由双方任意解除了。古代的一夫一妻制婚姻家庭的特征表现在:一是以财产为基础的夫妻关系比较稳定,但从本质上看,它的稳定并不是出自夫妻之爱,而是以私有财产为基础的。二是男子占统治地位,印度《摩奴法典》规定,妻子不能占有财产,她不过是丈夫的私有财产的一部分,妻妾的多少是丈夫财产多少的标志。同时也规定女子在家庭中没有权利和地位,在童年时应当服从自己的父亲,在青年时应当服从自己的丈夫,丈夫死后应当服从自己的儿子。正如同中国古代的妇女,在家从父,出嫁从夫,夫死从子。古埃及、古希腊的历史均可证明女人的地位的十分低下。三是一夫一妻制事实是一夫多妻。所以,专偶制只是对妇女而不是对男子而言的。专偶制是不以自然条件为基础,而以经济条件为基础,即以私有制对原始的自然产生的公有制的胜利为基础的第一个家庭形式。“它是作为女性被男性奴役,作为整个史前时代所未有的两性冲突的宣告而出现的”。个体家庭是文明社会的细胞,从这里,“我们就看到了自文明时代开始分裂为阶级的社会在其中运动着,但是既不能解决又不能克服那些对立和矛盾的缩图”。
专偶制是同奴隶制和私有制一起出现的,家长集夫权、父权、主人于一身,支配着妻子、子女和占有的奴隶,并且对他们握有生杀之权。奴隶主和封建主地的专偶制,就是那样的残酷。至于被压迫阶级中间,人们都是愿意实行个体婚的,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也和谐一些。不过,奴隶能否成婚,全在于主人的旨意,即便准予成婚,奴产子也是归主人所有。农民的境况虽然比奴隶好得多,但也无法逃脱“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等封建绳索的束缚。资本制度下的专偶制,与奴隶社会、封建社会相比较,在本质上没有什么不同,即都是建立在私有制的基础上,以经济条件为转移。
人类的婚姻家庭形式依次经过了血缘制、普那路亚制、对偶婚制和专偶婚制等四种形式。从摩尔根的发现到恩格斯的肯定和进一步阐明,揭开了婚姻家庭发展史上的一个“谜团”。婚姻制度的建立是人类社会进化的一个重要表现,人类的性交行为受社会利益的制约,限制在一定范围内,以形式和制度将其稳定和固定下来,所以,人类的婚姻家庭制度不是个人的需求,而是社会的需求。从原始社会可以预见到的人类历史的将来,婚姻家庭制度的完善是衡量人的发展的尺度之一,也是衡量社会文明进步的尺度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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