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TSG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T7001—2009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
——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
Regulation for Lift Supervisory Inspection and Periodical
Inspection-Traction and Positive Drive Lift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
2009年12月4日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T7001—2009
再版说明
2017 年 6 月 12 日,国家质检总局以《关于发布<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
——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等 6 个安全技术规范第 2 号修改单的公告》(2017 年第 44
号),批准对《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TSG T7001
—2009,含第 1 号修改单)修改,重新印制。
现《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TSG T7001—2009,
含第 1 号修改单和第 2 号修改单)以第 2 版印制,自 2017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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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G T7001—2009
前 言
2004 年 5 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
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
下达了本规则的起草任务书。2004 年 5 月,中国特检院组织有关专家成立起草组并
在北京召开首次编制工作会议。2005 年至 2008 年,起草组召开了多次编制修订工作
会议,提出修改意见,形成征求意见稿。2008 年 10 月,为了确保本规则编制质量,
按照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经研究,国家质检总局以质检特函〔2008〕94 号
文决定在部分地区试用本规则。2009 年 2 月,根据 5 个省(直辖市、自治区)试用情
况,起草组在北京召开会议,对试用反馈意见进行了整理,对本规则进行了进一步完
善。2009 年 5 月国家质检总局以质检特函〔2009〕24 号文征求基层、有关部门、单
位和专家及公民的意见。2009 年 8 月,根据征求到的意见和审议反馈的意见,起草
组在北京召开会议,对规则进行了修改并形成报批稿,2009 年 12 月 4 日,由国家质
检总局批准颁布。
本规则的编制工作,遵循了在满足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前提下,兼顾我国
电梯相关工作现状的原则。本规则明确规定了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安装、改造、重大
维修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的目的、性质、依据、适用范围、检验条件、检验周期、程
序与要求、内容和方法,以及检验结论的合格判定条件,规定了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
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日常维护保养和使用单位以及从事电梯监督检验和
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职责要求,以指导和规范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安
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行为,提高检验工作质量,促进曳引与强制
驱动电梯运行安全保障工作的有效落实。
本规则主要起草单位和人员如下: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辽宁省安全科学研究院
何 毅
王福绵 吴 岩
孙立新 戴光宇
李 宁
天津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
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苏州分院
河北省特种设备监督检验院
张彦朝
上海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
广州市特种机电设备检测研究院
湖北省特种设备安全检验检测研究院
北京市特种设备检测中心
黄文和
武星军
毛怀新
赵伯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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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
原徐成
陆棕桦
鲁国雄
马凌云
温爱民
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
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
杭州西子孚信科技有限公司
西子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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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 ····································(1)
附件 A 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内容、要求与方法 ··················(7)
附件 B 电梯监督检验报告 ······································································ (34)
附件 C 电梯定期检验报告 ······································································ (44)
附件 D 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 ····························································· (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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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
第一条 为了加强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安装、改造、修理、日常维护保养、使用
和检验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和
定期检验行为,提高检验工作质量,促进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运行安全保障工作的有
效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
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电力驱动的曳引式与强制式电梯(防爆电梯、消防员电梯、
杂物电梯除外)的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
前款所述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以下简称电梯)的生产(含电梯的设计、制造、安
装、改造、修理、日常维护保养,下同)和使用单位,以及从事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
检验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应当遵守本规则规定。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监督检验,是指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
家质检总局)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根据本规则规定,对电
梯安装、改造、重大修理过程进行的监督检验(以下简称监督检验);本规则所称定期
检验,是指检验机构根据本规则规定,对在用电梯定期进行的检验。
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以下统称检验)是对电梯生产和使用单位执行相关法规标
准,落实安全责任,开展为保证和自主确认电梯安全的相关工作质量情况的查证性检
验。电梯生产单位的自检记录或者报告中的结论,是对设备安全状况的综合判定;检
验机构出具检验报告中的检验结论,是对电梯生产和使用单位落实相关责任、自主确
定设备安全等工作质量的判定。
第四条 如果出现了有关电梯生产和检验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等影响本规
则技术指标和要求的特殊情况,国家质检总局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提出相应要求。
第五条 实施电梯安装、改造或者重大修理的施工单位(以下简称施工单位)应当
在按照规定履行告知后、开始施工前(不包括设备开箱、现场勘测等准备工作),向检
验机构申请监督检验;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电梯使用标志所标注的下次检验日期届满
前 1 个月,向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
第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文件和标准的要求,对电梯机房(或者机器设备
间)、井道、层站等涉及电梯施工的土建工程进行检查,对电梯制造质量(包括零部件
和安全保护装置等)进行确认,并且作出记录,符合要求后方可以进行电梯施工。
施工单位或者维护保养单位应当按照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保证施工
或者日常维护保养质量,真实、准确地填写施工或者日常维护保养的相关记录或者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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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对施工或者日常维护保养质量以及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及其与实物的
一致性负责。
第七条 施工单位、维护保养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向检验机构提供符合附件 A
要求的有关文件、资料,安排相关的专业人员配合检验机构实施检验。其中,施工自
检报告、日常维护保养年度自行检查记录或者报告还须另行提交复印件备存。
第八条 检验机构应当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实施监督检验,在维护保养
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实施定期检验。实施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对于电梯安装过程,按照附件 A 规定的检验内容、要求和方法,对附件 B
所列项目进行检验;
(二)对于电梯改造和重大修理过程,除对改造和重大修理涉及的附件 B 中所列
的项目进行检验之外,还需对附件 C 所列项目(前述改造和重大修理涉及的项目除外)
进行检验,检验的内容、要求和方法按照附件 A 的规定;
(三)对于在用电梯,按照附件 A 规定的检验内容、要求和方法,对附件 C 所列
项目每年进行 1 次定期检验;
(四)对于在 1 个检验周期内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接到故障实名举报达到 3 次以
上(含 3 次)的电梯,并且经确认上述故障的存在影响电梯运行安全时,特种设备安全
监察机构可以要求提前进行维护保养单位的年度自行检查和定期检验;
(五)对于由于发生自然灾害或者设备事故而使其安全技术性能受到影响的电梯
以及停止使用 1 年以上的电梯,再次使用前,应当按照本条第(三)项的规定进行检验。
但如果对电梯实施改造或者重大修理,应当按照本条第(二)项的规定进行检验。
第九条 电梯检验项目分为 A、B、C 三个类别。各类别检验程序如下:
(一)A 类项目,检验机构按照附件 A 的相应规定,对提供的文件、资料进行审
查,对该类项目进行检验,并与自检记录或者报告对应项目的检验结果(以下简称自
检结果)进行对比,按照第二十条的规定对项目的检验结论做出判定;不经检验机构
审查、检验,或者审查、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
(二)B 类项目,检验机构按照附件 A 的相应规定,对提供的文件、资料进行审
查,对该类项目进行检验,并与自检结果进行对比,按照第二十条的规定对项目的检
验结论做出判定。
(三)C 类项目,检验机构按照附件 A 的相应规定,对提供的文件、资料进行审
查,认为自检记录或者报告等文件和资料完整、有效,对自检结果无质疑(以下简称
资料审查无质疑),可以确认为合格;如果文件和资料欠缺、无效或者对自检结果有
质疑(以下简称资料审查有质疑),应当按照附件 A 规定的检验方法,对该类项目进
行检验,并与自检结果进行对比,按照第二十条的规定对项目的检验结论做出判定。
各检验项目的类别见附件 A、附件 B、附件 C,具体的检验方法见附件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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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检验机构应当根据本规则规定,制定包括检验程序和检验流程图在内的
电梯检验作业指导文件,并且按照相关法规、本规则和检验作业指导文件的规定,对
电梯检验质量实施严格控制,对检验结果及检验结论的正确性负责,对检验工作质量
负责。
第十一条 检验机构应当统一制定电梯检验原始记录格式及其要求,在本单位正
式发布使用。原始记录内容应当不少于相应检验报告(见附件 B、附件 C)规定的内容。
必要时,相关项目应当另列表格或者附图,以便数据的记录和整理。
第十二条 检验机构应当配备能够满足附件 A 所述检验要求和方法的检验检测
仪器设备、计量器具和工具。
第十三条 检验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资格考核的规定,取得
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相应资格证书后,方可以从事批准项目的电梯检验工作。现场检
验至少由 2 名具有电梯检验员或者以上资格的人员进行,检验人员应当向申请检验的
电梯施工或者使用单位(以下简称受检单位)出示检验资格标识。现场检验时,检验人
员不得进行电梯的修理、调整等工作。
第十四条 现场检验时,检验人员应当配备和穿戴必需的防护用品,并且遵守施
工现场或者使用单位明示的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 对电梯整机进行检验时,检验现场应当具备以下检验条件:
(一)机房或者机器设备间的空气温度保持在 5℃~40℃之间;
(二)电源输入电压波动在额定电压值±7%的范围内;
(三)环境空气中没有腐蚀性和易燃性气体及导电尘埃;
(四)检验现场(主要指机房或者机器设备间、井道、轿顶、底坑)清洁,没有与电
梯工作无关的物品和设备,基站、相关层站等检验现场放置表明正在进行检验的警示
牌;
(五)对井道进行了必要的封闭。
特殊情况下,电梯设计文件对温度、湿度、电压、环境空气条件等进行了专门规
定的,检验现场的温度、湿度、电压、环境空气条件等应当符合电梯设计文件的规定。
对于不具备现场检验条件的电梯,或者继续检验可能造成危险,检验人员可以中
止检验,但必须向受检单位书面说明原因。
第十六条 检验过程中,检验人员应当认真审查相关文件、资料,将检验情况如
实记录在原始记录上(包括已审查文件、资料的名称及编号),不得漏检、漏记。可以
使用统一规定的简单标记,表明“符合”“不符合”“合格”“不合格”“无此项”等;
要求测试数据的项目(即附件 A 所述检验方法中要求测试数据的项目,下同)必须填
写实测数据;未要求测试数据但有需要说明情况的项目,应当用简单的文字予以说明,
例如“×楼层门锁失效”;遇特殊情况,可以填写“因……(原因)未检”“待检”“见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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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等。
原始记录应当注明现场检验日期,有执行本次检验的检验人员签字,并且有其中
一名检验人员的校核签字。
检验机构应当长期保存监督检验原始记录和施工自检报告。对于定期检验原始记
录和日常维护保养年度自行检查记录或者报告,检验机构应当至少保存 2 个检验周期。
第十七条 检验过程中,如果发现下列情况,检验机构应当在现场检验结束时,
向受检单位或者维护保养单位出具《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见附件 D,以下简
称《通知书》),提出整改要求:
(一)施工或者维护保养单位的施工过程记录或者日常维护保养记录不完整;
(二)电梯存在不合格项目;
(三)要求测试数据项目的检验结果与自检结果存在多处较大偏差,或者其他项目
的自检结果与实物状态不一致,质疑相应单位自检能力时;
(四)使用单位存在不符合电梯相关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的问题。
定期检验时,对于存在不合格项目但不属于按照本规则第二十一条规定直接判定
为不合格的电梯,《通知书》中应当要求使用单位在整改完成前及时采取安全措施,
对该电梯进行监护使用。
受检单位或者维护保养单位应当按照《通知书》的要求及时整改,并且在规定的
时限内向检验机构提交填写了处理结果的《通知书》以及整改报告等见证资料。
检验人员应当对整改情况进行确认,可以根据情况采取现场验证或者查看填写了
处理结果的《通知书》以及整改报告等见证资料的方式,确认其是否符合要求。
对于定期检验的电梯,如果使用单位拟实施改造或者重大修理进行整改,或者拟
做停用、报废处理,则应当在《通知书》上签署相应的意见,并且在规定的时限内反
馈给检验机构,同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对应的相关手续。
第十八条 检验工作(包括第十七条规定的对整改情况的确认)完成后,或者达到
《通知书》提出时限而受检单位未反馈整改报告等见证材料的,检验机构必须在 10
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合格”的,还应当同时出具电梯使用标志。
检验报告的内容、格式应当符合本规则的规定(见附件 B、附件 C),结论页必须
有检验、编制、审核、批准人员的签字和检验机构检验专用章或者公章。
检验机构、施工和使用单位应当长期保存监督检验报告。对于定期检验报告,检
验机构和使用单位应当至少保存 2 个检验周期。
第十九条 检验报告中,检验项目的“检验结果”和“检验结论”应当按照如下
要求进行填写:
(一)对于要求测试数据的项目,在“检验结果”栏中填写实测或者计算处理后的
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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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于未要求测试数据的项目,如果经检验符合要求,在“检验结果”栏中填
写“符合”;如果经检验不符合要求,填写“不符合”;
(三)对于 C 类项目,如果资料审查无质疑,在“检验结果”栏中填写“资料确
认符合”;如果资料审查有质疑,并且进行了现场检验,分别按照本条第(一)项或者
第(二)项要求填写相应内容;
(四)对于需要说明情况的项目,在“检验结果”栏中做简要说明,难以表述清楚
的,在检验报告中另加附页描述,“检验结果”栏中填写“见附页 XX”;
(五)对于不适用的项目,在“检验结果”栏中填写“无此项”;
(六)“检验结论”栏只填写“合格”“不合格”“—”(表示无此项)等单项结论。
第二十条 各类检验项目的合格判定条件如下:
(一)A、B 类检验项目,审查、检验结果符合附件 A 中的检验要求;
(二)C 类检验项目,资料审查无质疑并且符合附件 A 中的检验要求,或者审查、
检验结果符合附件 A 中的检验要求。
第二十一条 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的合格判定条件如下:
(一)安装监督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并且经检验人员确认相关单位已经针对
第十七条第(一)、(三)、(四)项所述问题进行了有效整改;
(二)改造或者重大修理监督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或者改造和重大修理涉及
的相关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对于按照定期检验规定进行的项目,除了上次定期检验后
使用单位采取安全措施进行监护使用的 C 类项目之外(使用单位继续对这些项目采取
安全措施,在《通知书》上签署了监护使用的意见),其他项目全部合格,并且经检
验人员确认相关单位已经针对第十七条第(一)、(三)、(四)项所述问题进行了有效整
改;
(三)定期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或者 B 类检验项目全部合格,C 类检验项
目应整改项目不超过 5 项(含 5 项),相关单位已在《通知书》规定的时限内向检验机
构提交填写了处理结果的《通知书》以及整改报告等见证资料,使用单位已经对上述
应整改项目采取了相应的安全措施,在《通知书》上签署了监护使用的意见,并且经
检验人员确认相关单位已经针对第十七条第(一)、(三)、(四)项所述问题进行了有效
整改。
第二十二条 经检验,凡不符合本规则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合格判定条件的电梯,
应当判定为“不合格”,检验机构应当按照第十八条规定的时限等要求出具检验报告。
对于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电梯,受检单位组织相应整改或者修理后可以申请复检。
第二十三条 检验报告只允许使用“合格”“不合格”“复检合格”“复检不合
格”四种检验结论。
第二十四条 对于判定为“不合格”或者“复检不合格”的电梯、未执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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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提出的整改要求并且已经超过电梯使用标志所标注的下次检验日期的电梯,检验
机构应当将检验结果、检验结论及有关情况报告负责设备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
察机构;对于定期检验判定为“不合格”的电梯,检验机构还应当告知使用单位立即
停止使用。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自 2010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2002 年 1 月 9 日国家质检总局
发布的《电梯监督检验规程》(国质检锅〔2002〕1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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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A
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
内容、要求与方法
项目及类别
检验内容与要求
检验方法
电梯制造单位提供了以下用中文描述的出厂随机文件:
(1)制造许可证明文件,许可范围能够覆盖受检电梯的相
应参数;
(2)电梯整机型式试验证书,其参数范围和配置表适用于
受检电梯;
(3)产品质量证明文件,注有制造许可证明文件编号、产
品编号、主要技术参数,限速器、安全钳、缓冲器、含有
电子元件的安全电路(如果有)、可编程电子安全相关系统
(如果有)、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如果有)、轿厢意外移
动保护装置、驱动主机、控制柜的型号和编号,门锁装置、
1.1 层门和玻璃轿门(如果有)的型号,以及悬挂装置的名称、
制造 型号、主要参数(如直径、数量),并且有电梯整机制造单
资料 位的公章或者检验专用章以及制造日期;
电梯安装施
工前审查相
应资料
A
(4)门锁装置、限速器、安全钳、缓冲器、含有电子元件的
安全电路(如果有)、可编程电子安全相关系统(如果有)、
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如果有)、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
驱动主机、控制柜、层门和玻璃轿门(如果有)的型式试验
证书,以及限速器和渐进式安全钳的调试证书;
(5)电气原理图,包括动力电路和连接电气安全装置的电路;
(6)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包括安装、使用、日常维护保
养和应急救援等方面操作说明的内容。
1
技术
资料
注 A-1:上述文件如为复印件则必须经电梯整机制造单位加盖公
章或者检验专用章;对于进口电梯,则应当加盖国内代理商的公
章或者检验专用章
审查相应资
料。
安装单位提供了以下安装资料:
(1)安装许可证明文件和安装告知书,许可范围能够覆盖
受检电梯的相应参数;
1.2 (2)施工方案,审批手续齐全;
安装 (3)施工现场作业人员持有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资料 (4)用于安装该电梯的机房(机器设备间)、井道的布置图
或者土建工程勘测图,有安装单位确认符合要求的声明和
公章或者检验专用章,表明其通道、通道门、井道顶部空
间、底坑空间、楼层间距、井道内防护、安全距离、井道
下方人可以到达的空间等满足安全要求;
(1) ~ (4) 在
报检时审查,
(3)、(4)在其
他项目检验
时还应当审
查;(5)、(6)
在试验时审
查;(7)在竣
工后审查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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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项目及类别
检验内容与要求
检验方法
(5)施工过程记录和由电梯整机制造单位出具或者确认
的自检报告,检查和试验项目齐全、内容完整,施工和
验收手续齐全;
(6)变更设计证明文件(如安装中变更设计时),履行了由
使用单位提出、经电梯整机制造单位同意的程序;
(7)安装质量证明文件,包括电梯安装合同编号、安装单
位安装许可证明文件编号、产品编号、主要技术参数等
内容,并且有安装单位公章或者检验专用章以及竣工日
期。
1.2
安装
资料
A
注 A-2:上述文件如为复印件则必须经安装单位加盖公章或者检
验专用章
改造或者重大修理单位提供了以下改造或者重大修理资
料:
(1)改造或者修理许可证明文件和改造或者重大修理告
知书,许可范围能够覆盖受检电梯的相应参数;
(2)改造或者重大修理的清单以及施工方案,施工方案的
审批手续齐全;
(3)加装或者更换的安全保护装置或者主要部件产品质
量证明文件、型式试验证书以及限速器和渐进式安全钳
的调试证书(如发生更换);
(4)拟加装的自动救援操作装置、能量回馈节能装置、IC
1.3 卡系统的下述资料(属于改造时):
1
技术
资料
审 查 相 应 资
料。
(1) ~ (5) 在
报检时审查,
(5)在其他项
目 检 验 时 还
应 当 审 查 ;
(6)在试验时
审查;(7)在
竣工后审查
改
①加装方案(含电气原理图和接线图);
造、 ②产品质量证明文件,标明产品型号、产品编号、主要
重大 技术参数,并且有产品制造单位的公章或者检验专用章
修理 以及制造日期;
资料 ③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包括安装、使用、日常维护保
A
养以及与应急救援操作方面有关的说明。
(5)施工现场作业人员持有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6)施工过程记录和自检报告,检查和试验项目齐全、内
容完整,施工和验收手续齐全;
(7)改造或者重大修理质量证明文件,包括电梯的改造或
者重大修理合同编号、改造或者重大修理单位的许可证
明文件编号、电梯使用登记编号、主要技术参数等内容,
并且有改造或者重大修理单位的公章或者检验专用章以
及竣工日期。
注 A-3:上述文件如为复印件则必须经改造或者重大修理单位加
盖公章或者检验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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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项目及类别
检验内容与要求
检验方法
使用单位提供了以下资料:
(1)使用登记资料,内容与实物相符;
定期检验和改造、
重大修理过程的
监督检验时审查;
新安装电梯的监
督检验进行试验
时审查(3)、(4)、
(5),以及(2)中所
需记录表格制定
情况[如试验时使
用单位尚未确定,
应当由安装单位
提供(2)、(3)、(4)
审查内容范本,
(5)相应要求交接
备忘录]
(2)安全技术档案,至少包括 1.1、1.2、1.3 所述文件
资料[1.2(3)和 1.3(5)除外],以及监督检验报告、定期
检验报告、日常检查与使用状况记录、日常维护保养
记录、年度自行检查记录或者报告、应急救援演习记
1.4 录、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等,保存完好(本规则实施前
使用 已经完成安装、改造或者重大修理的,1.1、1.2、1.3
资料 所述文件资料如有缺陷,应当由使用单位联系相关单
位予以完善,可不作为本项审核结论的否决内容);
(3)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电梯运行管理规章制度,
包括事故与故障的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电梯钥匙使
用管理制度等;
1
技术
资料
B
(4)与取得相应资质单位签订的日常维护保养合同;
(5)按照规定配备的电梯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的特种
设备作业人员证
(1)应当在任何情况下均能够安全方便地使用通道。
采用梯子作为通道时,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①通往机房(机器设备间)的通道不应当高出楼梯所
到平面 4m;
审查自检结果,
如对其有质疑,
②梯子必须固定在通道上而不能被移动;
2.1 ③梯子高度超过 1.50m 时,其与水平方向的夹角应当 按照以下方法进
通道 在 65°~75°之间,并且不易滑动或者翻转;
与通 ④靠近梯子顶端应当设置容易握到的把手。
道门 (2)通道应当设置永久性电气照明;
行现场检验(以
下 C 类项目只描
述 现 场 检 验 方
2
机房
(机
器设
备
间)
及相
关设
备
C
(3)机房通道门的宽度应当不小于 0.60m,高度应当不 法):
小于 1.80m,并且门不得向机房内开启。门应当装有 目测或者测量相
带钥匙的锁,并且可以从机房内不用钥匙打开。
门外侧有下述或者类似的警示标志:
“电梯机器——危险
关数据
未经允许禁止入内”
2.2
机房
(机器
设备
间)专
用
机房(机器设备间)应当专用,不得用于电梯以外的其
他用途
目测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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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项目及类别
检验内容与要求
检验方法
(1)在控制柜前有一块净空面积,其深度不小于
0.70m,宽度为 0.50m 或者控制柜全宽(两者中的大
2.3 值),净高度不小于 2m;
安全 (2)对运动部件进行维修和检查以及紧急操作的地 目测或者测量相
空间 方有一块不小于 0.50m×0.60m 的水平净空面积,其 关数据
C
净高度不小于 2m;
(3)机房地面高度不一并且相差大于 0.50m 时,应当
设置楼梯或者台阶,并且设置护栏
2.4
地面 机房地面上的开口应当尽可能小,位于井道上方的 目测或者测量相
开口 开口必须采用圈框,此圈框应当凸出地面至少 50mm 关数据
C
(1)机房(机器设备间)设有永久性电气照明;在靠近
入口(或者多个入口)处的适当高度设置一个开关,
控制机房(机器设备间)照明;
(2)机房应当至少设置一个 2P+PE 型电源插座;
(3)应当在主开关旁设置控制井道照明、轿厢照明和
插座电路电源的开关
2.5
照明
与插
座
目测,操作验证各
开关的功能
2
机房
(机
器设
备
间)
及相
关设
备
C
(1)每台电梯应当单独装设主开关,主开关应当易于
接近和操作;无机房电梯主开关的设置还应当符合
以下要求:
①如果控制柜不是安装在井道内,主开关应当安装
在控制柜内;如果控制柜安装在井道内,主开关应
当设置在紧急操作和动态测试装置上;
②如果从控制柜处不容易直接操作主开关,该控制
柜应当设置能够分断主电源的断路器;
目测主开关的设
2.6 ③在电梯驱动主机附近 1m 之内,应当有可以接近 置;断开主开关,
主开 的主开关或者符合要求的停止装置,并且能够方便 观察、检查照明、
关
地进行操作。
插座、通风和报警
B
(2)主开关不得切断轿厢照明和通风、机房(机器设 装置的供电电路
备间)照明和电源插座、轿顶与底坑的电源插座、电 是否被切断
梯井道照明、报警装置的供电电路;
(3)主开关应当具有稳定的断开和闭合位置,并且在
断开位置时能用挂锁或者其他等效装置锁住,能够
有效地防止误操作;
(4)如果不同电梯的部件共用一个机房,则每台电梯
的主开关应当与驱动主机、控制柜、限速器等采用
相同的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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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T7001—2009
续表
项目及类别
检验内容与要求
检验方法
(1)对照检查驱动
主机型式试验证书
和铭牌;
(2)目测驱动主机
工作情况、曳引轮
轮 槽 和 制 动 器 状
况(或者由施工单
位 或 者 维 护 保 养
单 位 按 照 电 梯 整
机 制 造 单 位 规 定
的 方 法 对 制 动 器
进行检查,检验人
员 现 场 观 察 、 确
认);
(1)驱动主机上设有铭牌,标明制造单位名称、型号、
编号、技术参数和型式试验机构的名称或者标志,
铭牌和型式试验证书内容相符;
(2)驱动主机工作时无异常噪声和振动;
(3)曳引轮轮槽不得有缺损或者不正常磨损;如果轮
槽的磨损可能影响曳引能力时,进行曳引能力验证
试验;
(4)制动器动作灵活,制动时制动闸瓦(制动钳)紧
密、均匀地贴合在制动轮(制动盘)上,电梯运行时
制动闸瓦(制动钳)与制动轮(制动盘)不发生摩擦,
2.7 制动闸瓦(制动钳)以及制动轮(制动盘)工作面上没
驱动 有油污;
2
机房
(机
器设
备
(3)定期检验时,
认 为 轮 槽 的 磨 损
可 能 影 响 曳 引 能
力时,进行 8.11 要
求的试验,对于轿
厢 面 积 超 过 规 定
的载货电梯,还需
要进行 8.12 要求
的试验,综合 8.9、
8.10 、 8.11 、 8.12
的 试 验 结 果 验 证
轮 槽 磨 损 是 否 影
响曳引能力;
主机 (5)手动紧急操作装置符合以下要求:
间)
及相
关设
备
B
①对于可拆卸盘车手轮,设有一个电气安全装置,
最迟在盘车手轮装上电梯驱动主机时动作;
②松闸扳手涂成红色,盘车手轮是无辐条的并且涂
成黄色,可拆卸盘车手轮放置在机房内容易接近的
明显部位;
③在电梯驱动主机上接近盘车手轮处,明显标出轿
厢运行方向,如果手轮是不可拆卸的,可以在手轮
上标出;
④能够通过操纵手动松闸装置松开制动器,并且需
要以一个持续力保持其松开状态;
⑤进行手动紧急操作时,易于观察到轿厢是否在开锁区
(4)通过目测和模
拟 操 作 验 证 手 动
紧 急 操 作 装 置 的
设置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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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及类别
检验内容与要求
检验方法
(1)控制柜上设有铭牌,标明制造单位名称、型号、 对 照 检 查 控 制 柜
编号、技术参数和型式试验机构的名称或者标志, 型式试验证书和铭
铭牌和型式试验证书内容相符
牌
断开主开关,在其
输出端,分别断开
三 相 交 流 电 源 的
任意一根导线后,
闭合主开关,检查
(2)断相、错相保护功能有效,电梯运行与相序无关 电梯能否启动;断
时,可以不设错相保护
开主开关,在其输
出端,调换三相交
流 电 源 的 两 根 导
线的相互位置后,
闭合主开关,检查
电梯能否启动
2.8
2
控制
机房
柜、
(机
(3)电梯正常运行时,切断制动器电流至少用两个独 根据电气原理图和
立的电气装置来实现,当电梯停止时,如果其中一 实物状况,结合模拟
个接触器的主触点未打开,最迟到下一次运行方向 操作检查制动器的
紧急
器设
操作
备
和动
间)
改变时,应当防止电梯再运行
电气控制
态测
及相
试装
关设
置
(4)紧急电动运行装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①依靠持续揿压按钮来控制轿厢运行,此按钮有防
止误操作的保护,按钮上或者其近旁标出相应的运行方
向;
备
B
目测;通过模拟操
作 检 查 紧 急 电 动
运行装置功能
②一旦进入检修运行,紧急电动运行装置控制轿厢
运行的功能由检修控制装置所取代;
③进行紧急电动运行操作时,易于观察到轿厢是否
在开锁区
(5)无机房电梯的紧急操作和动态测试装置应当符
合以下要求:
①在任何情况下均能够安全方便地从井道外接近和 目测;结合相关试
操作该装置; 验,验证紧急操作
②能够直接或者通过显示装置观察到轿厢的运动方 和 动 态 测 试 装 置
向、速度以及是否位于开锁区;
③装置上设有永久性照明和照明开关;
④装置上设有停止装置或者主开关
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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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及类别
检验内容与要求
检验方法
(6)层门和轿门旁路装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①在层门和轿门旁路装置上或者其附近标明“旁
路”字样,并且标明旁路装置的“旁路”状态或者
“关”状态;
②旁路时取消正常运行(包括动力操作的自动门的
任何运行);只有在检修运行或者紧急电动运行状
态下,轿厢才能够运行;运行期间,轿厢上的听觉
信号和轿底的闪烁灯起作用;
目测旁路装置设置
及标识;通过模拟
操作检查旁路装置
功能
③能够旁路层门关闭触点、层门门锁触点、轿门关
闭触点、轿门门锁触点;不能同时旁路层门和轿门
的触点;对于手动层门,不能同时旁路层门关闭触
2.8 点和层门门锁触点;
2
控制 ④提供独立的监控信号证实轿门处于关闭位置
柜、 (7)应当具有门回路检测功能,当轿厢在开锁区域
紧急 内、轿门开启并且层门门锁释放时,监测检查轿门
操作 关闭位置的电气安全装置、检查层门门锁锁紧位置
和动 的电气安全装置和轿门监控信号的正确动作;如果
态测 监测到上述装置的故障,能够防止电梯的正常运行
机房
(机
器设
备
通过模拟操作检查
门回路检测功能
间)
及相
关设
备
试装 (8)应当具有制动器故障保护功能,当监测到制动 通过模拟操作检查
置
器的提起(或者释放)失效时,能够防止电梯的正常 制动器故障保护功
B
启动
能
(9)自动救援操作装置(如果有)应当符合以下要
求:
①设有铭牌,标明制造单位名称、产品型号、产品
编号、主要技术参数,加装的自动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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