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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志伟 2120132019
中国保险业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研究
摘 要
偿付能力一直是各国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主要是因为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充足与否关系到保险公司的发展以及消费者的切身利益。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充足不仅使被保险人可以得到切实可靠的保障,保险公司也可以持续健康的发展;偿付能力不足则会对整个国民经济的正常运转和社会稳定产生巨大的破坏作用。为了保护消费者的权益,避免保险公司因偿付能力不足而出现无法履约的情况,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必须进行有效监管。
偿付能力监管作为保险监管的核心,是各国保险监管的重要内容,为了顺应市场的需求和儀际监管的发展,我国正在构建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体系。本文试图通过对欧II偿付能力监管的研究,对我国第二代偿付能力的建设提出建议。
【关键词】偿付能力;偿付能力监管;监管体系
一、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研究背景与意义
(一)研究背景
偿付能力是保险公司履行保险责任、承担对保户经济赔偿或给付的能力。为了保护消费者的权益,避免保险公司因偿付能力不足而出现无法履约的情况,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必须进行有效的监管。
偿付能力作为一个综合性的经营指标,其是否充足,受到经营过程中多种因素的影响。这些因素不仅包括与保险公司自身经营有关的内部因素,还包括瞬息万变的外部因素。其中,影响较大的内部因素有内控、产品、投资、再保险等;外部因素有利率、通货膨胀、行业周期、汇率等 傅安平:寿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95-108.
。这些内外部影响因素相互作用,对保险公司的经营和管理产生影响,同时,也对保险监管机构的监管尤其是偿付能力监管提出要求。各国的偿付能力监管不尽相同,一般来说,包括资本充足性监管、偿付能力真实性的监督检查、以及偿付能力预警机制和出现偿付能力不足的处理方法等。
我国现行的第一代偿付能力监管体系,主要借鉴于欧盟偿付能力监管标准I和美国风险资本制度。从建立监管体系之初,先后出台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规定》(2003)、《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2008)等具体规定。前者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额度要求以及产、寿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指标做出了具体的规定;后者的实施废止了前者。2008年的规定一方面具有欧盟偿付能力监管标准I的简单性、可比性的优点,同时也具备其缺点,因此在实行过程中出现了监管滞后的现象,偿付能力变革势在必行。
为了顺应市场需求和国际趋势,2012年4月18日,中国保险监管管理委员会主席项俊波在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启动会上指出:我国要建立以“三支柱”为框架的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体系。该体系拟把资本充足要求、风险管理要求、信息披露要求作为监管的三个支柱,期望通过对这三个方面的监管,形成一个外部监管、内部管理和市场约束有机结合的偿付能力监管机制 第二代偿付能力制度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简报第3期(上),2012-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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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支柱”框架是目前国际公认的较成熟的金融监管模式,很多国家以及监管机构在对资本进行监管时均采用该框架体系。例如,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IAIS)、欧盟的solvency II、银行业的Basel II以及新批准的Basel III。可以看出,新建立的制度体系在满足国内市场需求的同时,兼顾到了与国际保险监管趋势的接轨。从监管模式来看欧盟偿付监管标准II与新建偿付能力体系有一定的相似性,因此欧盟偿付监管标准II对我国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体系的建立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二)研究意义
我国保险业伴随着经济的发展历经了从无到有,从萌芽到快速发展的历史历程,保险市场内外环境也经历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从2003年以来,监管机构就着手建立第一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但是,随着保险业的风险因素的日趋复杂,保险公司和监管机构风险管理的难度日益增大,该监管体系的不足也逐渐显现,尤其是在风险识别的科学性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方面更为突出。金融危机后各国金融监管机构对资本监管纷纷进行了改革,这在一定程度上也促进偿付能力监管改革的发展,国际兴起了偿付能力改革的浪潮。在内、外部作用下,我国亟需建立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体系以跟上国际形式的发展和满足监管市场的需求。
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体系拟采用“三支柱”框架,与欧盟偿付能力监管标准II框架体系相同,在这种情形下,偿付能力监管的研究就显得很有意义。
1.有利于保护消费者利益。拟构建的监管体系,更加关注从根本上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在对保险公司进行监管时注重保险公司的财务稳健性,这就能确保其及时履行赔款和给付责任,维护消费者的利益。
2.有利于提高保险公司防范和化解风险的能力。新的偿付能力监管体系将以风险为导向,这有利于保险业形成有效的风险预警系统。全面的风险监控,使监管者和经营者能够准确地把握行业风险底线。这就使其能更加方便的防范和化解各种风险,确保保险市场乃至整个金融市场的稳定健康的运行。
3.有利于提高保险监管水平,增强金融监管的协调性。新的偿付能力监管体系拟釆用的监管框架,不仅符合国际保险监管发展趋势,在监管理念和监管方法上也同国际金融监管相一致 孙祁祥,郑伟.盟偿付能力监管标准II及对中国的启示.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8:30-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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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保险偿付能力监管分析
(一)偿付能力与偿付能力监管概述
会计学角度来看,偿付能力表现的是一种资产与负债的关系。本文所要研究的偿付能力特指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我国相关法规给出了如下的解释,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第二条第二款明确指出: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是指保险公司偿还债务的能力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定》,2008
。从这个概念可以看出,偿付能力关系到保险公司经营的延续,被保险人利益的维护,以及国家的稳定,是保险人以及保险监管的核心。
偿付能力监管是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所进行的监管。各国对保险监管的重点或者监管方式可能存在着不同,但是其核心都是偿付能力的监管。保险公司是对未来风险的承保,当被保险人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需有充足的资本进行赔付。若出现资本不足情况,不仅仅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同时也会损害保险形象,使公众对保险失去信心,不利于保险行业的长远发展,也影响着国家经济的发展。对其偿付能力进行监管保证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充足,这是从保险公司承当的履约责任角度做出的正确的决策。
(二)我国保险偿付能力监管发展历程
偿付能力监管在我国经历了从无到有的发展阶段,偿付能力监管尚处于发展阶段。历史上,第一次出现偿付能力概念是在1995年制定的《保险法》中,而到1998年保监会成立后才正式开始偿付能力的监管。2003年开始,我国偿付能力监管进入全面建设阶段,随着不断地发展和完善逐渐形成了第一代偿付能力监管体系。
1.从1980年到1998年是我国保险偿付能力监管的萌芽阶段,这一时期的界定主要是从我国保险业的恢复到保险监管部门的正式成立来确定的。在这将近20年的时间里,我国保险业得到了快速的恢复和发展,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对保险业进行监管,监管的重心集中在行政管理和市场行为上,而对偿付能力监管只是处在探索和实践状态,并未对偿付能力进行专门的监管。对偿付能力监管的探索主要有一下几个方面,对我国偿付能力监管的发展打下了基础。
2.我国保险偿付能力监管的基本确立阶段
1998年至2003年是我国保险偿付能力监管的基本确立阶段,这一时期我国保险业快速发展,国际化趋势也日益显露,保险监管需求更加突出。为了统一保险市场的监管,使其更加规范化、专业化,1998年11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该阶段偿付能力监管体系基本搭建,是偿付能力监管发展的一个承前启后的重要阶段。
3.我国保险第一代保险偿付能力监管体系的形成阶段
2003年至今是我国保险第一代偿付能力监管体系形成的阶段,这一阶段,在保险偿付能力监管上我国有了实质性的进步,实现了监管的专业化、市场化和国际化。这一时期除了加强了偿付能力监管的规章制度的建立外,还加强了相关的配套设施建设。
(三)我国偿付能力监管体系现状及问题
1. 我国偿付能力监管体系现状
我国目前的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即保险第一代偿付能力监管体系,该体系是在参照IAIS的相关原则,借鉴欧盟保险偿付能力监管标准I的基础上建立的。2008年保监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颁布实施《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该规定是我国现行的专门针对偿付能力进行管理的具体规定,主要包括四个方面,分别是偿付能力的评估、报告、管理和监督 魏革军.积极推进中国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体系建设.[J].中国金融,2012,(13):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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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偿付能力评估
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状况进行定期的评估是确保其偿付能力充足的前提。偿付能力评估是以风险为基础的评估,它要求保险公司定期按照保险公司的风险情况进行偿付能力评估。首先是依照偿付能力报告编制规则,按照规定方法计算出其最低资本和实际资本。然后,对保险公司未来规定时间内不同情形下的偿付能力趋势进行预测和评价,即进行动态偿付能力测试。
(2)偿付能力报告
在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状况进行评估后,应将评估结果依照中国保监会的要求对其进行报告。偿付能力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和临时报告。报送时,由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对报告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合规负责。
(3)偿付能力管理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由董事会和管理层负责,并对相关员工进行定期的培训,以保证其合规、合法。在建立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体系时,影响偿付能力的各个风险因素都应考虑,因此保险公司对其风险进行的是综合风险管理。形成的偿付能力管理体系,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资产负债匹配以及资本管理四个方面。
(4)偿付能力监督
中国保监会及其授权派出机构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状况进行监督,监督主要是以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的形式进行的。非现场检查主要是由保监会及其委托的中介机构对报送的偿付能力报告及相关信息的检查。现场检查主要是保监会定期或者不定期的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的各方面现场进行的检查。
2. 我国保险偿付能力监管体系存在的问题
近三十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保险业也有了快速的发展,我国基本建立了相对完整的偿付能力监管体系。确定了偿付能力监管在保险监管中的核心地位,在实施的过程中也取得了显著地成绩。但是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监管仍存在很多问题,现对个别问题进行简要的说明。
(1)偿付能力监管各部门不具备监管协调机制
我国现行偿付能力监管主要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实行,但是目前来说缺乏统一的监管协调机制。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保监会各职能部门之间缺乏协调;一是保监会与保监局之间缺乏协调;一是缺乏行业监管机构的协调。
(2)信息披露制度不健全,不能充分披露财务信息状况
目前我国保险公司的信息披露情况主要体现在为保险监管机构提供监管依据,是一种强制性和非公开性的信息披露。在国内公开信息中很难看到有关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状况的相关数据。虽然现有4家上市的保险公司,依照要求会定期向广大投资者披露信息。但是,四家上市公司并不能反映中国保险业的发展状况,而且其披露的信息只是针对广大的投资者,而大多数未上市中小保险公司的信息并不能为广大保单持有人、市场投资者和其他参与者披露。
三、欧II偿付能力监管分析与构建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体系建议
(一)欧盟保险偿付能力监管分析与借鉴
1. 欧盟保险偿付能力监管标准II核心内容
欧盟偿付能力监管标准II框架主要从定性、定量、市场约束三个方面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进行监管。欧II与欧I差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陈志国.欧盟保险偿付能力II改革的最新进展.[M].200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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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资产与负债的评价方法不同。新标准对资产与负债的评价是以市价(市场价值)为基础进行的评价;而旧的标准则是基于清算或出售假设条件下进行的评估即按照非市价的原则进行的。
(2)资本要求不同。欧I对资本要求采用的是单层级的标准,并且在制定标准中不考虑额外的风险边际;欧II对资本要求采用的是以资产总负债表为框架的双层级标准,并且考虑到了额外的风险边际。
(3)风险管理法规制定不同。欧I对与保险公司风险行为并没有制定具体的法规进行规范,对风险减缓的部分行为制定了法规;欧II弥补了对保险公司风险管理行为监管的不足,对保险公司的风险分散和风险减缓行为均制定了明确的法规进行规范。
2.欧II偿付能力监管标准对中国的启示
欧II作为先进的偿付能力监管体系,其可借鉴学习之处很多。
(1)借鉴“三支柱”监管框架。前述我们可以知道,欧II监管体系采用的“三支柱”监管框架,该监管体系是一个外部监管、内部管理和市场约束有机结合的偿付能力监管机制,其优势在于把定性监管与定量监管相结合,注重定量监管的同时不忽视定性监管,并且重视市场监督对公司行为的约束作用。
(2)引用“风险资本法”代替现有的“最低资本计算法”。风险资本法重视风险对偿付能力的影响,主要是考虑保险公司面临的几类主要的风险,并将其量化,并可计算出风险资本比率,监管者通过分析这一比率来对保险公司进行监管。目前VAR是进行风险资本测量和管理的主要手段,通过该方式更够准备的对保险公司的风险进行测量,避免高估或者低估风险情形,进而准确的对风险资本进行估算,有助于监管机构有效的实施监管措施。
(二)构建保险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体系的建议
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体系的构建,是一项顺应市场发展需求的巨大工程。不仅是对参与人员专业技术的要求,也是对各方面组织协调的考验,我国预计用三到五年的时间完成该制度的建设。在此期间,如何把握建立的体系既符合我国保险业的实际情况又符合国际偿付能力监管的发展趋势,需要注意几个方面。
1.确保险公司、保险业的风险构成
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确立了以风险为导向的监管体系。以风险为导向的传统偿付能力监管制度,在对风险进行考察时只考虑个体保险公司的风险,忽视了整个保险行业的系统性风险。而新的监管体系以宏观审慎性为监管原则,这一原则要求在风险考察时不再仅仅关注个体风险,系统风险也将是关注的重点。
2.构建的监管体系要有利于培育大型的保险集团
在全球化背景作用下,促使了综合金融业的发展,随着我国加入WTO相继出现经营综合金融业务的保险集团。这些保险集团在经营传统保险业务的同时,也经营银行、证券、资产管理、等金融业务。这要求在制定新的偿付能力监管制度时,要充分考虑到这些集团状况。例如、中国人保,中国平安、中国人寿、中国太平洋等大型的保险集团的偿付能力监管及长远发展需要进行考虑。
3.结合国情跟进国际监管趋势,处理好与国际监管—规则趋同问题
新兴市场经济体的鲜明的特征,要求偿付能力监管不能照搬照抄先进国家的偿付能力监管模式,必须结合本国的特征,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制定适合中国市场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监管制度。但是,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偿付能力监管国际趋同现象越来越明显,中国作为世界经济重要组成部分的经济大国,保险业也是国际保险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保险业不能脱离国际形势单独的存在。在国际金融监管趋同趋势的影响下,偿付能力监管也要求在全球范围内建立相同或者相似的准则。中国想要在国际中立足,在偿付能力监管中占有话语权,不受发达国家的挟制,必须建立国际通行的偿付能力监管制度。因此,在第二代监管制度制定中,在结合国情的情况下,必须充分的考虑到国际趋同问题,第二代偿付能力已经在监管框架和理念等方面考虑到了这个问题,在制度制定的具体细节问题上,国际趋同问题仍然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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