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山西美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业主临时公约(奥林匹克花园)第一章 注 释除公约内容或文意需要另外解释外,下列用语将具有如下意义:1、 公共地方:指本物业内的公共地方,其中包括各出入口、行人道、防火通道、平台、楼梯、泵站、水箱、配电室、值班室、管道间、绿化区及为业主、用户及访客设立共用之其它地方或范围,但不包括业主拥有独立使用权的地方及开发商保留地方。2、 保留地方:指开发商拥有或仅供开发商、物业管理处使用部分。3、 绿化区:指根据设计规划在所属地块上实施绿化的区域,从属于公共地方。4、 单元:指业主拥有物业权和独立使用权的地方,包括:住宅、商场及车库。5、 业主:指住宅和非住宅房屋的所有权人。6、
2、非业主使用人(也可称“使用人”):指物业单元的承租人或非业主的使用人。7、 物业管理公司:指由开发商或业主大会确定,为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对本物业进行专业化从事物业管理的法人。8、 物业管理处:指物业管理公司在本物业设立的常驻管理机构。9、 公共设施:指为保证公众利益和正常使用而在本物业内装设的各种机器、仪器、装置及种植物,包括供电系统、给排水系统、污水处理系统、消防系统、通讯系统、绿化区的种植物、环卫设备等(以上所列包括设置于公共地方和业主自用区内)。10、 物业管理费:根据有关法规接受开发商或业委会的委托,物业管理公司对房屋建筑及其设备、公共设施、卫生、安全防范和绿化等项目开展日常维护、修缮
3、、整治等所收取的费用。11、 公摊水、电费:指按周期由公共设施、设备产生的水、电费开支,按公摊方案向业主或使用人收取。第二章 总 则第一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基本情况物业名称:奥林匹克花园;座落位置:太原市西苑南路44号太原奥林匹克花园二期A组团;物业类型:商、住宅小区;建筑面积: 44778.87 平方米(准确面积以产权测绘为准)。物业管理区域四至:东至 西矿街 ;南至 南内环 ;西至 西苑南路 ;北至 迎泽西大街 。第二条 为加强本物业的物业管理,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维护公共秩序,创造优良环境,根据国家建设部和地方人民政府有关物业管理的法规,结合本物业的实
4、际情况,制定本业主临时公约。第三条 本业主临时公约对本物业内全体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均有约束力。如非业主使用人未履行应尽义务和责任,则其业主须承担连带责任。第四条 建设单位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奥林匹克花园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协议)中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应与本临时公约一致。第三章 业主权益与责任第五条 业主的权益1、 各单元业主独自拥有使用其名下的单元,并可全权处置其名下所有的业权(如出售、转让、赠与、遗赠、抵押、出租或其他方式)及经其处置而得到的全部租金或收益,无须其他业主同意;2、 依法合理使用本物业共用设施和公共场所(地)的权利;3、 有权按有关规定(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特别是
5、房屋二次装修管理规定(奥林匹克花园装修指南)对其名下的单元进行装饰装修;4、 有权自己或聘请他人对住宅内部自用部位的各种管道、电线,以及其他设施进行合法修缮,但法规政策规定必须由专业部门或机构施工的除外;5、 有权根据房屋建筑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所属物业管理范围的市政公用设施的状况,建议物业管理机构及时组织修缮;6、 依法参加业主大会,并拥有对本物业管理重大决策的表决权;7、 有权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向开发商、物业管理公司提出咨询,并得到答复;8、 有权要求物业管理公司按照法定的要求公布物业管理收支帐目;9、 有权根据本业主临时公约监督物业管理工作并提出建议、意见和批评。业主无权直接惩戒或
6、指令管理工作人员工作,任何诉求可向物业管理公司或其属下的物业管理处提出,由物业管理公司或物业管理处采取合适的必要行动;10、有权向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进行投诉或提出意见与建议;11、有权要求房屋建设毗连部位的其他维修责任人承担维修养护责任,对方不维修养护或者不予配合的,可要求物业管理公司给予协调。第六条 业主的责任1、 不得改变楼宇结构,不得更改承重墙、横梁、支柱等或加建、扩建、拆除任何建筑物体;不得改变本物业任何部分的外貌;未经许可不得在本物业建筑外立面安装任何雕塑品、招牌、灯箱,不得张贴各种标语、图画、启事、告示,不得擅自在公共设施上涂写刻画;任何业主不得在楼宇外部安装悬挂连接电视天线或其他任
7、何无线天线(包括卫星电视接收器)及其他任何伸出物,亦不得堵塞或部分堵塞任何窗户、栏杆;单元空调器应按物业管理处指定位置安装,防盗窗(网)必须征得物业管理处同意后方可安装;2、 单元外露之窗户不得改变原有样貌色彩及外观,以维护本物业外貌整齐美观;3、 负责其单元内部整洁及保修期过后的维修,保持浴室、厨房等排水系统畅通完好,以免堵塞或溢水后对其他单元用户造成损失;4、 不得堵塞、切割、损坏、更改、干扰本物业内任何公用部分之水、电、暖的供应及排水道、暗渠、喉管、电线、固定装置等设施;5、 不得将其名下单元作非法、非规定或不道德用途,或在单元内进行任何足以妨碍治安,或侵扰其它业主用户或公共地方的事项;
8、6、 除政府有关部门审批同意外,不得在单元内饲养禽兽或宠物;7、 不得在单元内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和未经批准进行明火作业,如造成后果,必须承担责任并支付一切有关费用;8、 不得妨碍他人合法使用公共地方及公共设施;不得在公共及影响观瞻地方晾晒衣物和在指定之外的地方弃置垃圾、杂物;9、 未经向物业管理处申报并获批准,任何业主或住户不得擅自更改、迁移或增大用电、用水装置或负荷;10、进户门原有门洞的设计及外窗位置不得改动;11、由单个业主独立使用并具有排他性的房屋、空间、场地及相关设施设备,包括因设计原因使业主独占使用的屋面露台等。业主应根据“谁使用、谁受益、谁承担费用”的原则对专有部分进行使用和维
9、护。第四章 管理与管理机构第七条 一般事项1、 管理执行机构为全体业主名下单元或地方的管理机构,而非个别单元或地方的管理人;2、 凡与管理有关的一切事项均需与物业管理公司或派出的管理执行机构协调处理,不得私下要求物业管理公司工作人员作私人性质服务或给予任何私人利益;3、 出现下列情况导致服务中断、受损、物业管理处可不承担相关责任:a.公共地方、设施进行必须且必要的维修、保养、更换时;b.因不可抗力导致的意外情况发生的;c.非物业管理责任,导致无法避免的材料、水、电供应短缺时;d.物业管理处因收不抵支(合理开支情况下)而难以维持某些服务时;e.物业管理处无法控制或力所不能的其他一些原因(如需政府
10、部门协助的事项);f.涉及刑事责任、协助公安机关执行任务等事件出现的损失。第八条 管理机构的权力及责任为了维护全体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物业管理处有权对本物业进行有效的管理,其中包括(但不仅限于此)以下内容:1、 在本物业设立物业管理处作为物业管理公司派出机构行使管理职责;2、 根据本业主临时公约制定其他必要的规章制度,以有效的方式督促有关单位、个人遵守,并纠正、制止和处理任何有损本物业安全、整洁、美观以及有碍正常使用功能的行为;3、 制定一套完整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合理的工作流程;接受业主的监督,在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的支持下,不断提高管理服务水平;4、 根据管理服务的实际需要,聘用或辞退有关工
11、作人员;5、 为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提供管理费开支范围内的各种专业管理服务及条件允许下的相关有偿服务;6、 负责本物业财务管理,收缴管理费、公摊水电费及其他应缴之费用;代收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的水、电等费用;编制开支预决算并合理控制开支;7、 代表全体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对涉及本物业管理法规事务的处理;8、 与政府有关部门及公共事业单位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第五章 财 务第九条 管理经费的来源、支配与管理1、 物业管理公司向业主和使用人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该项费用的用途包括:a.支付管理人员、服务人员、技术人员的工资、保险、服装等;b.公共设施、设备日常运行、维修、保养的费用;c.公用设施、场所的保
12、洁费用;d.小区内绿地、公园花草树木管理与养护费用;e.保安器械、人员培训费用,消防器材费用;f.办公费、折旧费、应缴税金及管理公司的合理利润;g.其他应当支付的相关费用。2、 房屋公共维修金由业主缴纳,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按规定管理和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3、 特约服务收费标准由物业管理公司根据市场价制定。4、 公共电费指公区照明、公用设备所产生的费用,公共水费指绿化、公共场所、部位的清洗所用的水量。公共水、电费根据实际发生额进行分摊。5、 进行二次装修时,根据需要缴纳装修押金、建筑垃圾清运费、装修管理服务费等费用,装修押金的标准是4000元/户,建筑垃圾清运费标准是按建筑面积 3 元
13、/,装修管理服务费标准是按建筑面积2元/月。其中押金在装修完工入住三个月后经业主和物业管理处检查,确无问题后予以返还,否则不予返还或部分返还,直到纠章完毕。第十条 费用之缴纳1、 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在接到缴费通知书10日内须到物业管理公司(处)缴纳费用,否则将按日加收3滞纳金。2、 为维持各项管理的正常运作,各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应按规定缴纳各项费用,如经催告仍无故拖欠者,物业管理公司将按有关规定执行;凡本物业内管理服务费用,均应由管理公司(处)及代收人员签章(签字)的正式票据为凭,其他任何票据,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有权拒绝接受,并立即向物业管理公司(处)查证。3、 第一次需一次性缴纳12个月的物
14、业管理费和电梯使用费,此后每6个月为缴纳周期,每年的12月31日前和6月30日前缴纳。4、 物业管理费、电梯费标准:住宅每平方米每月1.27元,商业每平方米每月1.8元,电梯费:60元/月。5、 水、电、暖、气等费用为代收代缴费用,以政府指导价格为准。第六章 开发商、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十一条 开发商开发商需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组织召开第一次业主大会,依法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简称“业委会”)。第十二条 业主大会由全体业主组成,为业主权益的最高代表机构,具有以下权利:1、组织与选举产生首届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委员;2、审批公共地方及公共设施和重大维修、更新、改造计划;3、听取、审议物业管理公
15、司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和业委会工作报告;4、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选举和罢免业委会成员;5、改变或撤销业委会不适当的决定;6、批准或修改业委会章程;7、制定修改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8、决定选聘、续聘或解聘物业管理公司;9、其他由开发商、物业管理公司或业委会认为应提交业主大会议决的重大事项。第十三条 业委会权责1、审议物业管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和年度工作报告;2、选定公共地方和公共设施的重大维修、更新、改造方案;3、检查监督并协助物业管理公司对本业主临时公约各项规定的实施和执行;4、审议管理费调整方案;5、其它有关管理的重大事项。 第七章 违约责任第十四条 本物业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
16、如有违反本业主临时公约,经物业管理公司或业委会协调无效后,可予以强制禁止,并视情移交政府有关部门处理。第十五条 对因违反本业主临时公约而造成侵害公益事件,管理人员有权采取排除侵害之措施,以恢复到侵害前状态;若其违反行为造成损失,责任人应承担恢复原状所需之一切费用;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负有承担眷属或职员违反本业主临时公约行为之责任。第十六条 欠费执行若业主未能如期缴纳物业管理费及公约所列各项费用,逾期10日,物业管理公司将发书面催收通知,并视情依相关法规及协议采取以下措施:1、自逾期日起每日收取3滞纳金;2、逾期满1个月物业管理处将公布单元的欠费情况,同时有权采取法律手段追偿全部欠款及滞纳金。3、所有滞纳金追偿所得补充物业管理费的收入。第十七条 本业主临时公约在业主办理入住手续时需业主签字认可。第十八条 业主大会可以根据本物业的实际情况对本业主临时公约进行修改补充,修改补充条款自业主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无须重新签订。第十九条 本业主临时公约所列其他未尽事宜,采取协商解决;如因本业主临时公约发生争议,协商不成的,提请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提请当地人民法院裁决。第二十条 本业主临时公约及相关管理规定所列条款如有不明确,授权物业管理公司解释。第二十一条 本业主临时公约如与政府法规有不符处,以政府法规为准。 业主签字: 日期: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