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抚松联社支农再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完善对支农再贷款的管理,发挥支农再贷款对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稳定发展的作用,根据相关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支农再贷款是指当地人民银行对抚松联社发放的用于支持、改进当地支农信贷服务,解决农村、农民、农业生产资金需求不足的再贷款。
第三条 抚松联社对再贷款的管理实行“限额控制,逐级审批,专项管理,规范操作”的原则。
“限额控制”,即抚松联社在核定的限额之内,对各信用社下达支农再贷款限额,各信用社在限额内对辖下农户发放支农再贷款。
“逐级审批”,即信用社向联社提起支农再贷款申请,县联社对信用社的支农再贷款申请,采取专职审查,经办人员、科长、理事长逐级审批,以分清责任,防范风险。
“专项管理”,即对贷款的发放、收回全过程实行专人、专户管理。
“规范操作”,即各信用社要按照统一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完备的申请、审查、核批、考核制度执行,单独建立资金台帐,单独考核。
第四条 联社业务科,负责对全辖支农再贷款限额进行分配、检查、调整,以及日常业务监督管理。
第五条 联社业务科依据以下条件核定、调整各信用社支农再贷款限额:
(一) 辖内经济结构和经济发展总体水平;
(二) 农业贷款的投放效果;
(三) 农业资金需求总量和信用社支农资金投放能力;
(四) 支农再贷款的管理能力和水平;
(五) 支农再贷款是否有专人负责,内控制度是否健全。
第六条 如存在以下问题,业务科将随时调减限额。
(一) 支农贷款资产质量较差的;
(二) 支农贷款达不到“帐、簿、据、表”五相符的;
(三) 存在虚报、瞒报、错报、漏报、迟报支农贷款报表的;
第七条 支农再贷款的对象为年满18周岁,年龄加上贷款期限男性不超过65周岁、女性不超过60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八条 支农贷款用于农户从事农林牧副渔业生产、收购、加工、销售等经营活动所需的生产资金、流动资金。
第九条 申请支农再贷款的农户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农村信用社服务区居住,有固定的居住场所;
(二)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
(三)有合法稳定的收入来源,申请项目自有资金达到30%以上;
(四)身体健康,信用状况好,有偿还能力。
第十条 支农再贷款的期限划分为20天、三个月、六个月、一年四个期限档次。
第十一条 支农再贷款的利率按照人民银行对抚松联社同期再贷款利率执行。
第十二条 贷款申请。借款人应填制《 支农再贷款申请书》(见附件一),支农再贷款借据(见附件二),支农再贷款合同(见附件三)并加盖借款人及贷款人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的签章。
第十三条 农户贷款方式主要有信用、联保、保证、抵押和质押。
第十四条 借款人必须建立台帐登记制度,单独反映、记录支农再贷款的发放收回及运用情况,建立明细台帐,并在借据上加盖“支农再贷款”字样,以利于专户管理。
第十五条 信用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联社将暂停其办理再贷款,情节严重的,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一) 不按支农贷款规定的对象、条件、期限、和用途发放贷款的;
(二) 不按规定登记、使用台帐;
(三) 对支农再贷款检查不配合,推诿应付的;
(四) 对支农再贷款发放监控不力,严重失职的申请社名;
(五) 其他违反支农再贷款管理制度的。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抚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二〇〇九年一月八日
附件一:
申请社名:
申
请
栏
贷款种类
支农再贷款
贷款金额
贷款期限
贷款理由:由于支农资金不足,特申请支农再贷款
申请贷款信用社(公章) 主任(章) 经办人(章)
审
批
栏
联社主任审批意见
信贷部门审批意见
主任(章)
2010年6月2日
负责人(章) 经办人(章)
2010年6月2日
附件二:
抚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支农再贷款借款借据
一、借款方: 信用社
二、贷款方:抚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三、借款金额(大写) 利率: %
四、借款期限:自 年 月 至 年 月 日止
五、借款用途:支农再贷款
六、还款时间(一次或分次归还):分次归还
七、借款单位愿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贷款管理
规定。
八、贷款监督:贷款方有权限了解、监督、检查借款方的贷示使用情况,借款方
应积极配合,给予方便,如借款方违反农村信用社的规定,贷款方有权提前收回
贷款或给予罚息处理。
以上条款经双方盖章签字后执行,贷款全部偿清后以上条款即自动解除,在
以上条款有效期内借贷双方应共同遵守。
借款方(公章) 贷款方(公章)
借款方 代表 贷款方 代表
年 月 日
附件三:
借款方: 信用社
贷款方:抚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第一条 根据《借款合同条例》,签订此合同。借款方、贷款方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第二条 借款种类:支农再贷款
第三条 借款用途:支农资金
第四条 借款金额:
第五条 借款利率: %
第六条 借款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第七条 贷款方必须在合同约定的时间提供贷款;借款方必须按照借款合同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利用借款进行违法活动,必须按期还本付息。
第八条 贷款方有权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了解借款方的经营管理、资金营运等情况。借款方应提供有关的计划、统计、会计报告等资料。
第九条 借款方不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贷款方有权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对违法使用的部分按规定加收罚息。
第十条 借款方不按期偿还借款,贷款方有权限期追还贷款,并可直接从借款方帐户扣收。同时按规定加以罚息。
第十一条 因贷款方责任,未按期提供贷款,应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付给借款方违约的计算与罚息计算相同。
第十二条 借款合同经双方签章后生效,至合同约定的本息全部还清终止。合同一式两份;借款方、贷款方各持一份。
借款方:单位公章 贷款方:单位公章
法人代表: 负责人:
经办人: 经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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