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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1章 吸烟(公众卫生)条例五
摘要:本条例旨在禁止在某些区域吸烟,并就烟草包上及烟草广告内展示健康忠告及其他资料,以及就附带事宜订定条文。
第371章 第15条第IV部所订罪行
(1)任何人违反第11(1)、12(1)、13、13A或13B条,即属犯罪,一经循简易程序定罪,可处第4级罚款;如属持续的罪行,则在罪行持续期间,每日另加罚款$1500。 (由1992年第9号第13条修订;由1997年第93号第17条修订)
(2)在任何就违反第11(1)条而进行的法律程序中,如被控者证明该等法律程序所针对的广告,是在其本人不知道亦没有理由相信自己当时是正参与印行或刊登该广告的情况下印行或刊登的,即为免责辩护。
第371章 第15A条禁止售卖或给予烟草产品等
第IVA部
禁止售卖或给予烟草产品
(由1997年第93号第18条修订)
(1)任何人不得将任何香烟、香烟烟草、雪茄或烟斗烟草售予18岁以下人士。
(2)任何人不得为推广或宣传的目的而将任何香烟、香烟烟草、雪茄或烟斗烟草给予任何人士。 (由1997年第93号第19条修订)
(3)(a)任何人不得将或要约将烟草产品售卖予其他人或将烟草产品给予任何其他人,以换取凭证;
(b)任何人不得将烟草产品给予任何其他人,以作为在任何活动或比赛中的奖品;
(c)任何人不得为诱使任何个人购买某烟草产品或以其他方式向该人推广该烟草产品而给予该人有值代价;
(d)任何人不得售卖或要约出售包括礼物在内或连同礼物的任何烟草产品,或管有该等烟草产品作售卖用途;
(e)凡任何凭证、印花或彩票可以换取礼物、奖品或任何产品的折扣,则任何人不得售卖或要约出售包括该凭证、印花或彩票在内或连同该凭证、印花或彩票的任何烟草产品,或管有该等烟草产品作售卖用途;
(f)任何人不得售卖或要约出售包括作为礼物的烟草产品在内或连同该烟草产品的任何非烟草产品,或管有该非烟草产品作售卖用途;或
(g)任何人不得将拟向公众展示的载有任何与销售香烟、香烟烟草、雪茄或烟斗烟草有关连的人的姓名、名称或商业名称的物体,给予任何其他人,亦不得将拟向公众展示的载有任何烟草产品的商标或牌子名称或通常与其相联的图样或图样的一部分的物体,给予任何其他人。 (由1997年第93号第19条增补)
第371章 第15B条烟草产品要约出售等时须展示标志
(1)任何人于要约出售或推广销售、购买、吸用或使用香烟、香烟烟草、雪茄或烟斗烟草时,须于其处所或于推广地点的当眼处,设置及维持设置一个中英文标志,表示香烟、香烟烟草、雪茄或烟斗烟草不得售予18岁以下人士或给予任何人士。 (由1997年第93号第20条修订)
(2)第(1)款所规定的标志须具有订明的式样,并须由要约出售或推广销售、购买、吸用或使用香烟、香烟烟草、雪茄或烟斗烟草的人保持在清晰可阅及良好的状况。
第371章 第15C条第IVA部所订罪行
(1)任何人违反第15A或15B条,即属犯罪,一经循简易程序定罪,可处第4级罚款。
(2)对于第15A条所订有关将任何香烟、香烟烟草、雪茄或烟斗烟草售予一名18岁以下人士的控罪,如证明在被指称犯此项罪行时,被控人已查阅一张看来是该名18岁以下人士的身分证或护照的身分证或护照,并基于合理理由相信该人并非18岁以下,即为免责辩护。 (由1997年第93号第21条修订)
第371章 第15D条释义
就本部而言,“推广或宣传”(promotion or advertisement) 指一项旨在诱使购买、吸用或鼓励使用香烟、香烟烟草、雪茄或烟斗烟草的推广或宣传,不论是否有提述某个牌子。
(第IVA部由1994年第91号第15条增补)
第371章 第16条焦油量及尼古丁量的证据
第V部
补充条文
(1)为施行本条例,政府化验师可不时将任何香烟化验,以鉴定其焦油量及尼古丁量,并可将化验结果公布。
(2)在订明的条件或限制的规限下,政府化验师所公布的根据第(1)款所作的鉴定即为被抽取化验的香烟所属牌子的香烟焦油量及尼古丁量的证据,而看来是如此公布的鉴定的任何公布,均须当作为上述的鉴定,除非与直至相反证明成立。
(3)海关人员获《应课税品条例》(第109章)第11(1)(d)条授予抽取该条例适用的任何货品样本的权力,须扩大至包括抽取香烟样本以供政府化验师为施行本条而作化验的权力。
(由1997年第93号第22条修订)
第371章 第16A条附表的修订
生福利及食物局局长可藉宪报刊登的命令修订附表。
(由1992年第9号第14条增补。由1997年第80号第22条修订;由1997年第362号法律公告修订;由2002年第106号法律公告修订)
第371章 第17条(已失效力)
(已失效力)
第371章 第18条规例及命令
(1)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可就以下所有或任何事宜订立规例─ (由2000年第60号第3条修订)
(a)订明任何根据本条例须予或准予订明的事项;
(b)订明鉴定香烟焦油量及尼古丁量的方式; (由1997年第93号第23条代替)
(c)规定必须就任何人所做而与香烟焦油量及尼古丁量可能有关的事发出通知,以及对不遵从此规定的人判处不超过第3级的罚款; (由1992年第9号第15条修订)
(d)绝对地或在符合订明的例外规定下豁免任何烟草广告,使其不受第Ⅳ部条文所规限;及
(e)更有效实施本条例的规定。(2)在不抵触规例的条文下,局长可藉宪报刊登的命令订明─ (由1983年第14号法律公告修订;由1997年第362号法律公告修订;由2002年第106号法律公告修订)
(a)禁止吸烟公告、健康忠告或焦油量及尼古丁量的格式(如该等格式是根据本条例须予或准予订明的);
(b)上述公告、忠告或焦油量及尼古丁量的展示方式。
(由1997年第93号第23条修订)
第371章 附表1禁止吸烟的公共交通工具
[第2条]
项
交通工具类别
1.
根据《公共巴士服务条例》(第230章)所批授的专营权而经营的公共巴士。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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