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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会计税务]年终财务结账及所得税汇算清缴注意事项(年终巨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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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会计』[会计税务]年终财务结账及所得税汇算清缴注意事项(年终巨献)   2009年已经过去,对于我们广大会计朋友来说,年度结转和所得税汇算清缴又是一件很头疼的事情,为了解决大家在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对年终财务结账及所得税汇算清缴要注意的一些问题做如下总结,希望给我们同行提供参考!      (一)各往来账项应与对方核对清楚   2009年结账前,企业财务人员应对本年度的应收、应付往来账项余额与供应商或客户核对清楚,尤其是长年往来交易额比较大的账项,年底结账前科目发生额及余额应重点关注。   同时财务人员还应关注关联方往来,通常大部分财务人员都重视非关联方的业务往来,而对关联方的业务往来却并不十分在意,由于《企业所得法》刚实施第二年,同时国家税总局以国税发 [2008] 114号《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的通知》规定为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这对2009年有关联方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来说将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但实务中关联方交易的复杂性,使一些企业长期以来对关联的往来账项无法核对清楚。这种情形无论是财务会计核算和税务申报上都存在有风险,建议企业财务人员在年底结账前应对这些往来应好好核对一次,直到双方相符一致后方可结账。      (二)注意个人借款年底前资金处理      ①关于股东个人借款有新规定:   财务人员在2009年底结账前应注意的两个文件:   其一:《关于个人股东取得公司债权债务形式的股份分红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267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有关规定,个人取得的股份分红所得包括债权、债务形式的应收账款、应付账款相抵后的所得。   其二:《关于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屋或其它财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8]83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的有关规定,符合以下情形的房屋或其它财产,不论所有权人是否将财产无偿或有偿交付企业使用,其实质均为企业对个人进行了实物性质的分配,应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㈠企业出资购买房屋及其它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它人员的;㈡企业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它人员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它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它人员,且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      提醒注意:上述规定对外藉个人股东借款暂时不影响,但对如内资企业的股东就应注意其在公司的个人借款和往来余额,如有应及时要求其作相应的冲账处理,以免产生不必要的税务风险。      ②关于其它职员借款的新规定:   财务在2009年底结账前还应注意上述财税[2008]83号《关于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屋或其它财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中㈠、㈡项中对“企业其它人员借款”的税务风险。      提醒注意:2009年底结账前如公司账上如存在有其它个人借支的,应在年底应前要求相关人员作好适当冲账工作,以避免给企业产生不必要的税务风险。      (三)年底结账前对大额凭证和异常的账务应引起注意      从历年的所得税汇算清缴情况看,税务机关对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取得的大额的不合法凭证,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是不能作为税前扣除依据的,同时税务机关对企业的异常账务处理也会特别关注。      所以提醒公司财务人员在年底结账前应对前期已处理的大额费用,异常的账务应进相应复核,检查前期账务处理是否存在有遗漏或处理不当,同时也应关注小额处理不当凭证的汇总数是否对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产生重大影响等。对能调整和挽救的账务应及时进行处置,以减少公司在所得税申报纳税中的风险。      (四)新企业所得税法扣除政策有变动的部分      ①职工教育经费   旧法:外资企业按工资总额的1.5%;内资企业按计税工资的1.5%;   新法:计提基数提高为工资薪金总额,而且扣除比例提高到2.5%,并规定可以将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      ②业务招待费   旧法:   外资:以当年销售净额为基数分为1500万元上下两个档次、分5‰和3‰比例计提扣除;   以当年营业收入总额为基数分500万元上下两个档次,分10%和5%比例计提扣除;   内资:以当年销售(营业)收入为基数,将收入分为1500万元上下两个档次分5‰和3‰比例计提扣除;   新法:规定业务招待费采用按实际发生额60%,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的扣除;      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旧法:外资企业广告费扣除比例据实扣除;内资企业一般不超过销售(收入)的2%,超过部分可无限期结转。   外资企业业务宣传费比例没有限制性规定;内资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5‰可扣除,超过部分当年不得扣除,以后年度也不得扣除。   新法:将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合并,将扣除标准统一为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15%,并可以向以后年度无限期结转扣除;      ④公益捐赠   旧法:外资企业的公益性捐赠可以全额扣除;内资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1.5%;   新法:将扣除标准计提基数统一为年度会计利润总额、扣除比例统一为12%。      (五)注意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变化      ①所得税收入确认的原则: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②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六)注意国务院《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08]21号)的重要精神:      鼓励社会各界支持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   ①对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无偿捐赠给受灾地区的,免征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   ②对企业、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受灾地区的捐赠,允许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和当年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③财产所有人将财产(物品)捐赠给受灾地区所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应缴纳的印花税。   ④对专项用于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能够提供抗震救灾证明的新购特种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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