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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二十六局瓦斯隧道施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瓦斯隧道施工,确保瓦斯隧道施工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铁七局二公司施工的瓦斯隧道工程。
第三条 瓦斯隧道的施工必须严格遵守设计文件、合同所规定的技术规范、《铁路瓦斯隧道技术规范》以及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 瓦斯隧道分类
第四条 瓦斯隧道分为低瓦斯隧道,高瓦斯隧道及瓦斯突出隧道三种,瓦斯隧道的类型按隧道内瓦斯工区的最高级确定。
第五条 瓦斯隧道工区分为非瓦斯工区、低瓦斯工区、高瓦斯工区、瓦斯突出工区共四类。
第六条 低瓦斯工区和高瓦斯工区可按绝对瓦斯涌出量进行判定。当全工区的瓦斯涌出量小于0.5m3/min时,为低瓦斯工区;大于或等于0.5m3/min时,为高瓦斯工区。
第七条 瓦斯隧道只要有一处有突出危险,该处所在的工区即为瓦斯突出工区。
第三章 安全生产管理
第八条 瓦斯隧道施工组织设计中,应编制全隧道和各工区的施工通风设计,并根据各工区贯通后的风流调整防爆要求。
第九条 瓦斯隧道施工期间应建立瓦斯通风监控监测多组织系统测定气象参数、瓦斯浓度、风俗风量等参数。低瓦斯工区可用便携式瓦检仪,高瓦斯工区和瓦斯突出工区除便携式瓦检仪外。应配置高浓度瓦检仪和瓦斯自动检测报警断电装置,设置消防设施并配备救护队。
第十条 高瓦斯隧道及瓦斯突出隧道施工必须由公司主管领导负责,低瓦斯隧道施工由项目经理负责。
第十一条 开工前必须对施工作业及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爆破、电工、瓦检、测风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第十二条 开工前必须编制专项的施工方案,措施,应急救援预案等,并上报公司技术中心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并报集团公司安全质量监察部备案。
第十三条 凡含有瓦斯隧道的工程项目必须由公司设置实体型项目经理部进行全面管理,不允许转包或大包。专业分包必须符合国家及铁道部有关规定,分包单位必须证照齐全有效,必须具有瓦斯隧道施工业绩。
第十四条 项目部安全总监、专兼职安全员,必须加强瓦斯检测和施工安全管理及日常检查,并将每天各次瓦斯检测的情况书面报公司调度,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必须加强现场文明施工管理,确保人员能够安全迅速撤离。
第四章 瓦斯隧道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瓦斯隧道“一通三防”管理制度。“一通”是指通风,“三防”是指防治瓦斯、防治煤尘、防灭火。
1、隧道施工项目,在检测到瓦斯存在后,必须立即成立项目部“一通三防”机构,负责综合管理瓦斯隧道“一通三防”工作,此项工作由项目总工程师具体负责。
2、负责“一通三防”工作的技术员必须履行自己的职责,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和各工种技术操作规程。
3、隧道作业队设置通风工班,通风工班不得少于8人,设班长1人,瓦斯监测工4人,通、测风人员3人,瓦检、通、测风人员必须24小时轮班作业。
4、通风班组,必须建立根据开挖进度和隧道实际情况,及时采取控制或调节风量的措施,以保证开挖面及巷道有足够的风量。
5、通风班组必须建立测风制度,每次测风结果写在记录牌上,将测风结果按要求填写报安质部及项目经理,测风要求每半月一次,当开挖面掘进较多延伸风管后必须重新测风。
6、建立瓦斯检查制度,瓦斯隧道按要求必须60分钟检查一次,每次检查结果,都必须记入瓦斯检查报表和检查地点的记录牌上,瓦斯日报表,必须每天送项目经理和总工程师审阅签字。
7、瓦斯检查员发现开挖工作面及巷道出现瓦斯超限时,应及时向班长、总工程师和项目经理汇报,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同时向公司调度汇报。
8、建立防治粉尘工作制度,开挖工作面必须坚持放炮洒水防尘,打岩石炮眼必须使用湿式钻孔,对粉尘超限作业地点,要及时监督有关部门落实防尘措施。
9、建立防灭火制度,严禁带烟火及易燃物品进入隧道、隧道内使用的机电设备、设施按要求进行安装使用,制订井下用火制度,按要求配齐消防器材。
10、严格贯彻执行瓦斯隧道施工在“一通三防”方面的管理制度和规定。
第十五条 洞口值班检查制度
1、 作业队要选派责任心强的3名职工负责洞口值班工作,要求24小时值班,不得空岗。
2、 洞口值班房设置出入人员登记牌、登记记录及矿灯管理柜,记录出入隧道人员的工种、人数、时间及矿灯发放领用台账。
3、 进入瓦斯隧道的人员必须在洞口登记、检查,所有人员都必须无条件的接受值班员的搜身,出洞时必须通过值班人员销号记录出洞时间。
4、 值班人员必须认真负责,不循私情,要做到进入隧道的人员人人必检,有权对违章或扰乱阻挠检身工作的人员进行处罚。
5、 值班人员应严格检查,严禁穿着易产生静电的服装进入瓦斯隧道。
6、 要耐心细致地对待本职工作,决不准许任何人将烟、火等一切易燃品带入隧道中,雷管、火药的出入必须查验相关证明。如发现有上述问题,要立即查明原因,并追究检身员的责任,按惩处规定处罚。
7、 进入隧道的人员必须戴安全帽,随身携带自救器,进入隧道前严禁喝酒。
第十六条 出入隧道人员清点制度
1、 每次交接班前,接班班长必须把进洞的工种、进洞考勤人数报告洞口值班人员,做为值班人员检查的依据。
2、 接班班长在交接班完毕后,必须与值班人员对出勤人数、入隧道人数、领矿灯的数量进行核对,做到三对口。
3、 交班人员未能全部出入隧道时,当班班长、值班人员必须查明人员走向,原因不明的要立即报告。
4、 如果出现出勤人数、出入井人数不相符合时,班长要立即核对,直到查清为止。
5、 在每次换班两小时内,值班人员必须把交接班人员出入隧道情况报告给作业队长。
第十七条 瓦斯检查员现场交接班制度
1、 瓦斯检查员要在现场交接班,不得私自改变交接班地点,更不得在隧道外交接班。
2、 交接班时,瓦斯检查员要分别在对方瓦斯检查图表上签字认可,不得代签,同时交班人要向接班人交待清楚当班工作地点的通风瓦斯情况和所存在的隐患以及下个班需要注意的问题。
3、 接班后,当班瓦斯检查员要按时进入规定的检查地点,中途不得逗留。
4、 交接班要真正做到“交接班手拉手,你不来我不走”,将安全生产工作做到实处,并做好交接班记录。
第十八条 通风瓦斯日报和安全监控日报审阅制度
1、 隧道通风瓦斯日报和安全监控日报必须执行逐级审批制度。
2、 每日瓦斯报表必须由三班瓦检员出洞后汇总制表,通风班长审阅、报总工程师、项目经理签字后,安质部存档;安全监控日报每日由安质部打印后,送通风班长核对签字,报送总工程师、项目经理审阅后,安质部存档。
3、 项目部参与报表审批的领导,必须对报表进行认真审阅,发现问题要及时提出处理意见,落实责任,限期解决。
4、 瓦斯报表数据准确,上报及时,要做到“下情上报、上情下达”,领导批示信息反馈及时。
第十九条 瓦斯检查工隧道巡回检查制度
1、瓦斯检查工隧道巡回检查制度测定的地点:
(1)每个断面应检查拱顶和两侧拱脚、墙角各距坑道周边20cm处。
(2)开挖面风流及爆破地点附近20m内的风流和局部坍塌处。
(3)局部风机前后10m内的风流中。
(4)电动机及其开关20m以内的风流中。
2、瓦斯检查工作对上述地点的瓦斯和二氧化碳及其它有害气体巡回检查测定具体要求及违反具体要求的处罚决定:
(1)坚决杜绝空检、漏检、假检。
空、漏、假检是一种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瓦斯检查制度的行为,瓦检员如没有上岗、空岗、迟到或早退,没有按分工区域和地点进行巡回检查,没有按规定次数检查测定,未能及时发现瓦斯积聚隐患或没有进入实地检查测定而填写假记录,汇报假情况,弄虚作假的,予以200元罚款并停止工作进行相应制度学习教育。
(2)瓦斯检查工巡回检查地点、频率必须符合要求,时间误差不得超过十五分钟,出现特殊情况要在检查手册中注明。瓦斯检查员未按规定检查的,每发现一次予以100元罚款,并进行本制度的学习教育。
(3)巡回测定的数值要准确。
瓦斯检查工对检查测定的地点要科学、客观的反映如实数值,不得假报或不报。如违本规定予以100元罚款,并进行本制度的学习教育。
(4)瓦斯检查工巡回检查测定时要“三对口”。
瓦斯检查工的瓦斯检查手册、瓦斯记录板、瓦斯台帐数值必须一致,瓦斯检查工如违反关于本款规定的予以50元罚款并批评教育。
(5)瓦斯检查工巡回检查完毕交接班时遵守本规定交接班管理制度。并应尽职尽责,做好巡回检查测定工作。瓦斯检查工必须亲自认真填写,对于漏记、错记、假记、他人代记的予以50元罚款,连续3次处罚的停止工作,进行本制度的学习教育。
(6)对于违反本制度的任何一条或任一款累计超过5次的予以罚款100元并停止工作进行本制度的学习教育。
第二十条 瓦斯临界状态的处理
1、 开挖工作面检查点瓦斯浓度达到《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安全值的95%时,称为瓦斯临界状态。
2、 各种瓦斯测量仪器中有一种测得瓦斯浓度达到规定安全值的95%,即称此点达到瓦斯临界状态。
3、 开挖工作面的测点中有一点达到瓦斯临界状态,该工作面就必须停止生产,切断电源。
4、 项目部、作业队必须及时查明达到临界值的原因并组织处理,处理完毕后,开挖工作面方可恢复生产。
第二十一条 瓦斯检查仪器的使用、管理、校验制度
1、 本制度中的仪器包括:光学瓦斯检查仪、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2、 仪器发放范围:项目部领导、生产部门负责人、作业队负责人和工程技术人员、工长、流动电钳工、设备操作人员、安全员、瓦斯检查员。
3、 通风部门设置瓦斯检查仪器发放室、仪器维修室、保管库房等场所。所有仪器要分类统一编号,集中管理。上架仪器必须完好,待修、待充电仪器必须分置于各自区域内。
4、 在使用仪器装备前,必须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和仪器管理规定,调试合格后方可使用。
5、 通风部门负责仪器的配备、收发、充电及维护。
6、 发放人员每班提前半个小时,对使用的仪器进行一次全面详细的完好检查,对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的“零点”、示值,至少使用1%的标气进行检测,检查仪器的电压或电源负压值,不完好或误差超标仪器不得发放。使用人员领取仪器后,要检查其完好情况,不合格仪器要立即更换。
7、 仪器检修人员对光学瓦斯检查仪每半个月校验一次,每季度校正一次,对便携式瓦斯检测报警仪每7天使用校准气样(0.5%、1%、2 %)和空气样进行一次调校,并做好记录。同时做好仪器的日常检修工作,保证仪器准确可靠,误差在规定范围以内,仪器上架完好率要保持100%。
8、 所有仪器每年必须接受省技术质量监督局强制检定一次,保证仪器在强检有效期内。
9、 备用装置的数量不小于20%,并应配备零配件、材料和维修校正用的仪表。
第二十二条 “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放炮”制度。
1、 “一炮三检”是指装药前、放炮前、放炮后必须检查放炮地点附近20m范围风流中的瓦斯浓度,瓦斯浓度超过1%,不准放炮;
2、 专职爆破工进入隧道前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时,必须领上“一炮三检”记录表,到达作业地点后,由爆破工根据有关要求填写具体内容,并应有当班工长、瓦斯检查员的签名,下班后专职爆破工交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时,将记录表一起交至仪器收发室工作人员。
3、 项目部通风部门必须认真审核“一炮三检”图表内容,及时发现和纠正出现的各种问题,并签字(盖章)保存。对屡纠不改的问题或不按要求填写图表的队组和专职爆破工,要进行罚款处理。
4、 不管当班放炮与否,都必须携带和填写“一炮三检”记录表。若当班未进行放炮作业,表中注明“本班未放炮”字样。
5、 “三人联锁放炮”制度必须严格执行。执行程序为:放炮前,专职爆破工将警戒牌交给当班工长,由工长清点人员无误后派人警戒,下达放炮命令,并检查顶板、支护情况完好后,将自己携带的放炮命令牌交给瓦斯检查员(或安全员)。瓦斯检查员(或安全员)检查瓦斯合格后,将自己携带的放炮牌交给爆破工,爆破工发出放炮警号(吹上哨、大喊三声“放炮”)进行放炮,放炮后三牌各归原主。
6、 安全员负责“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放炮”制度执行过程的监督工作,瓦斯检查员负责对“一炮三检”图表的填写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7、 警戒牌、命令牌、放炮牌由项目部制作,通风部门发放和管理。使用三牌人员要妥善保管,防止损坏和丢失,否则,要及时补办。
8、 放炮前,作业队组必须断开回风流中一切电源,瓦斯检查员确定无误后,方可发出放炮命令。
9、 放炮后,瓦斯检查员必须认真检查工作面及回风流中的瓦斯,确认放炮地点以及回风流瓦斯浓度低于1%时,方可发出命令恢复送电。
第二十三条 隧道探放水制度
1、 必须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探放水原则。在有水害威胁的区域进行隧道作业,都要坚持地质雷达探测分析、坚持超前钻探。
2、 对地质雷达探测分析存在可疑的地段,须提前论证水害的可能性,必须利用超前水平钻探法、超长炮孔钻探法等对开挖断面前面的地质情况进行探测,制定预控、排放水方案,并经研究批准后进行施工。
3、 探放水工作要严格按方案进行施工。对发现的新问题重新制定措施,并经全体审批人员重新审核,方可执行。
4、 探放水前,所有参加人员必须熟知必要的安全措施和避灾路线。一旦发现异常,迅速按避灾路线撤出。
5、 探水设备在进行探放水时,必须进行检修,以确保其完好。所有必要的设备必须准备齐全。
6、 瓦检人员在开始进行探放水作业时,必须检查该处的有害气体,不超限时,方可进行作业。并在探放水时随时进行检查。
7、 探放水时,所有可能受水害危胁的人员必须撤出。
第二十四条 自救器管理制度
1、 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瓦斯隧道,所有进洞工作人员和各类作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执行,对违反本规定的人员,自救器管理单位和检查单位有权对违反者进行处理。
2、 通风部门负责自救器日常管理发放工作,保证工作人员及作业人员进洞前领取到自救器,有权对使用者或使用单位调查使用情况,有权编号制牌和审验有关证件、标牌、日常考勤、收发,按规定对自救器负责外观检查和保持设备清洁及合理保存。
3、 自救器使用人员在工作中严禁将自救器随便搁置,必须随身携带,携带中防止猛烈摔打、严禁随便启封。
4、 自救器领用者由值班人员在考勤表上登记注明,领取牌号和自救器号码。
5、 自救器发放结束后,每班均应和考勤室核对,查出进洞不佩带自救器的人员,登记报项目部处理。
6、 上、下班必须进行认真的交接班,交接班在数量状态交底之后,接班人员认为没有问题方可签字,签字后立即承担管理责任。
7、 当收回的自救器发现铁皮锁启封按损坏自救器论处,每台罚款100元。
8、 收回的自救器如有变形附件缺损钻孔,经专业人员鉴定不影响正常使用,根据损坏程度罚款80~100元。
9、 领取自救器时使用者应认真检查有无第七条现象。
第二十五条 瓦斯隧道设备、器材使用管理制度
1、 瓦斯隧道所使用的一切防爆电气设备(包括五小电器)必须经过防爆检查其安全性能,取得合格证后方准入井,否则一律不准入井。
2、 对新进的防爆设备,必须认真逐项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入井。
3、 对验收合格的防爆设备,应有记录,其内容包括(设备型号、设备编号、设备验收情况、设备检修人、设备验收人,设备验收时间)。
4、 防爆合格证有效期为一年,长期使用超过有效期的设备,防爆检查员应重新检验。
5、 定期对开闭锁继电保护装置、计量仪器进行检验和整定,其检验周期为一年。
6、 避雷器、地面电气设备接地及防雷保护用的所有接地装置,每年雷雨季前测试一次。
7、 各类电器检验保护装置的绝缘耐压试验,每四年进行一次。
8、 各种保安用具(绝缘手套、绝缘鞋、绝缘台、拉杆、高压验电笔、放电棒、绝缘夹)使用中每年进行一次试验。
9、 计量仪表每二年检验一次。
10、 高压电缆的泄漏和耐压试验每年进行一次。
11、 主扇风机、排水泵等除日检外,还要定期检修,月检,半年检,其周期按有关规定进行。
12、 加强机电设备的运行与维修保养,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
第五章 地质超前预报
第二十六条 地质超前预报方法主要有:超前导坑法、超前水平钻探法、超长炮孔钻探法、地震波反射法--TSP-203系统;地质雷达探测;工程地质法等七种方法,工程中可根据探测原理、探测费用、探测项目及工程实际多项选用,既能保证探测效果,又能节约成本。本办法主要是解决煤炭瓦斯问题,根据设计情况,可选用如下地质超前预报方法。
第二十七条 超前水平钻探法
采用隧道专用钻机进行超前水平钻探,来探明开挖前方的地质情况。超前水平钻探其实并非完全“水平”,带有一定的角度。与地震波反射法、地质雷达探测法相比,超前水平钻探法具有更直观、更准确的特点。超前水平钻探法虽是“一孔之见”,却能起到“管中窥豹”的作用。超前水平钻探法主要用于探测煤层、瓦斯、断层、溶腔、突水、涌泥等不良地质。超前水平钻探法探测的距离长,探明的不良地质距工作面较远,便于提前调整施工方案和技术措施。
第二十八条 超长炮孔钻探法
超长炮孔钻探法指的是在掘进过程中,每次打眼都用5m钻杆在隧道拱部和底部各钻两个探测孔,放炮则控制在3m以内,使工作面始终保持距不良地质2m以上的安全距离。当钻孔出现不良地质征兆时,可以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采用超长炮孔钻探法,避免了钻机的频繁移动,可以不中断隧道的正常掘进,简便易行、事半功倍。超长探孔还可兼做炮眼,节约成本,提高功效。
第二十九条 地质雷达探测
一、工作原理及方法
地质雷达或ZGS型智能工程探测仪,是通过发射天线T将高频电磁波以脉冲形式发射至地层中,再由天线R接收反射回的信息,最后通过分析,达到对短距离进行超前预报的目的。地质雷达或ZGS型智能工程探测仪探测范围为前方30m内,可作为TSP地质预报系统的主要辅助手段。
二、数据处理及资料判释
地质雷达数据处理的目的是排除随机和规则的干扰,以最大可能的分辩率在图像剖面上显示反射波,提取反射波的各种参数,包括振幅、波形、频率等帮助判释。
资料判释方法:地质雷达反映的是地下介质的电性分布,将其转化为地质体分布时必须把地质、钻探、地质雷达记录这三方面的资料有机结合,以此获得检测对象的整体状况。
第三十条 工程地质法
工程地质法是传统的地质预报方法。它根据零星的测绘、钻探和施工过程收集的地质资料,来分析、推断隧道前方的围岩状况。例如可根据背斜、向斜的一翼推测另一翼的地质状况。工程地质法是一切超前地质预测、预报方法的基础。因此,在掘进过程中,要认真收集地质资料,绘制地质素描图,作为各种预报手段的参考和补充。
第六章 瓦斯检测管理
第三十一条 瓦斯浓度检测地点、范围和频率:
1、每个断面应检查拱顶和两侧拱脚、墙角各距坑道周边20cm处。
2、开挖面风流及爆破地点附近20m内的风流和局部坍塌处。
3、局部风机前后10m内的风流中。
4、电动机及其开关20m以内的风流中。
检测频率每小时检查一次,瓦斯浓度的测定应在隧道风流的上部。未工作的工作面,每班至少检查1次,当瓦斯检查地点发生变化时,要及时增补,严禁空班漏检。
第三十二条 隧道内一般地段瓦斯浓度不宜超过0.5%,否则应加强通风和检测;在隧道开挖工作面风流中,瓦斯浓度不得超过1%,当检查超过此浓度时,应停止钻眼放炮;当浓度超过1.5%时,应停止施工,撤出人员,切断电源,停止电动机运转或开启电器开关,待采取措施处理后进行再次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施工。
第三十三条 项目部要成立专门的通风管理部门,要指派专人负责,通风管理部门瓦斯检测工不得少于3人,并需经专门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瓦斯检测要实行 “三班制”,必须24小时不间断巡回检测。
第三十四条 低瓦斯隧道要配置便携式瓦斯检测仪和光学瓦斯机;高瓦斯隧道或可能瓦斯突出的隧道还要配置高浓度瓦斯检测仪和瓦斯自动检测报警断电装置。
第三十五条 瓦斯检查工进入隧道时必须携带光学瓦斯机,瓦斯检测仪器、装置要经常性检查和校准,确保其精准和有效性,同时备有长度大于1.5m的胶管(或瓦斯检查棍)、温度计等。
第三十六条 瓦检员必须严格按区域、范围和频率检查瓦斯浓度,每次检查的结果要认真准确地记入瓦斯检查手册和记录牌上,并通知现场作业人员。瓦斯浓度超过规程规定时,瓦检员有权责令现场人员停止作业,将人员撤到安全地点,在瓦斯超限地点的通道入口处设置栅栏,揭示警标、切断电源,并及时向作业队负责人和通风负责人汇报。
第三十七条 瓦检员必须严格执行《瓦检员交接班制度》。不得发生空班、漏检、假检,并做到洞内记录牌板、检查手册、瓦斯台帐”三对口”。
第三十八条 瓦检员不得单独进入瓦斯及二氧化碳浓度超过3.0%和其他有害气体浓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区域。否则,必须制订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报总工程师批准。
第三十九条 瓦检员每班至少要向通风值班人员汇报瓦斯三次,发现问题或隐患必须及时汇报。
第四十条 通风值班人员,必须掌握瓦斯变化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重大通风瓦斯问题,及时向瓦检、通风负责人和项目经理汇报。
第四十一条 通风瓦斯日报必须经通风负责人签阅,并报项目经理、项目总工程师审阅。重大问题,必须制定措施,进行处理。
第四十二条 每天的瓦斯检测记录交项目经理部安质部门,由安质部安全工程师进行数理统计和分析,提前掌握洞内瓦斯溢出的发展动态,发现有异常现象,及时向项目总工程师、项目经理提出采取措施处理的建议。
第四十三条 项目经理、安全、技术负责人,作业队长,工程技术人员、爆破工、电工、装卸、运输司机进洞时,必须随身携带便携式瓦斯报警仪。瓦检、通风负责人进洞必须携带光学瓦斯机。
第四十四条 根据洞内瓦斯涌出或溢出情况,可考虑安装设置自动量测警报系统。如采用GDS-2000固定式气体自动监测记录器。
第七章 隧道通风管理
第四十五条 瓦斯隧道施工前,要根据勘测设计文件提供的隧道瓦斯最大涌出量、里程段落长度、投入机械设备及人员数量等因素,考虑一定富裕系数,提前做好通风设计计算,确定施工通风风量、风速(不小于1m/s),科学选配隧道施工通风所需风机、风管的性能和规格。确保隧道空气中的瓦斯浓度稀释到允许浓度以下。
第四十六条 瓦斯隧道施工通风设计计算选配通风机械设备要考虑设备故障因素,配备足够的备用设备,防止设备故障造成洞内瓦斯积聚与超限。
第四十七条 要选用防爆型风机、阻燃型防静电风管,风机距洞口20米布设,风管口到开挖工作面距离应小于5米,百米风管漏风率不应大于2%。
第四十八条 施工过程中加强瓦斯隧道施工通风管理,对通风机械设备、通风管路要做到经常性维护保养和检查,降低通风系统的故障率、减少通风管路的漏风量,确保施工通风系统正常和通风效果。
第四十九条 瓦斯隧道施工通风机必须设两路供电系统,并装设风电闭锁装置。当一路电源停止供电时,另一路电源应在15min内启动,保证风机的运转。注意保证施工通风供电线路的维护、管理和检修,必须配置自发电及备用供电系统,避免因停电或供电线路故障造成洞内瓦斯积聚或超限。
第五十条 因停电、通风机械设备故障等因素造成的通风系统停止运行,在恢复正常通风后,对隧道上部、坍塌洞穴、避车洞等通风不良、瓦斯易积聚的地点,瓦斯不得超过2%,当检查超过此浓度时,应停止施工,撤出人员,切断电流,停止电动机运转或开启电器开关,待进行局部充分通风处理后,由瓦斯检测员再次进行专项检测,证实瓦斯浓度低于规定允许浓度,确认安全后方可恢复施工。
第五十一条 工作面若采用局扇通风,由于局扇或供电故障造成局扇停风时,在恢复局扇通风前,必须检查瓦斯浓度,证实爆破工作面附近20米范围内的CH4浓度不超过1%,且局扇及其开关附近10米风流中,CH4浓度不超过0.5%时,方可启动局扇通风。否则,必须先采取相应排除瓦斯的安全措施。
第五十二条 因工序衔接、施工组织等临时停工的施工地点不得停风,不得在停风或瓦斯超限的区域进行机械施工作业。
第五十三条 施工通风系统或设施等出现异常时(如通风风筒脱节或破坏等),必须及时组织修复,尽快恢复正常通风。
第五十四条 发生瓦斯涌出、喷出的异常状况时,必须及时采取措施,首先考虑杜绝一切可能产生火源、断电、加强通风,同时尽快撤出施工人员,对隧道进行警戒,进一步研究考虑采取抽排瓦斯的具体安全措施。
第八章 瓦斯隧道施工技术措施
第五十五条 瓦斯隧道施工必须编制相应施工组织设计,制定瓦斯控制方案及安全技术措施。
第五十六条 要采用正台阶法开挖,拱部开挖一次成形,及时喷砼封闭围岩减少瓦斯溢出。开挖时一定要采用光面爆破,减少岩面坑洼不平造成局部瓦斯积聚。
第五十七条 钻爆开挖要坚持多打眼、少装药、短进尺,快喷锚、强支护、勤检测,采用超前注浆锚杆双液注浆,加固岩体堵塞岩体裂隙,减少或阻止瓦斯外溢。
第五十八条 在瓦斯隧道顶部进行作业时,应随时检测作业范围的瓦斯浓度,尤其应注意检测塌空区,拱顶,脚手架顶,台车顶等易于形成瓦斯积聚且风流不易到达的地方,当瓦斯积聚体积大于0.5m3,浓度大于2%时,附近20m范围内必须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进行处理。
第五十九条 有煤尘爆炸危险的煤层在开挖过程中,除加强通风外,放炮前后在开挖工作面20m范围内必须喷雾洒水。
第六十条 瓦斯工区钻孔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开挖工作面附近20m风流中瓦斯浓度必须小于1.5%;
二、必须采用湿式钻孔煤电钻打眼;
三、炮眼深度不应小于0.6m。
第六十一条 瓦斯工区装药与爆破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爆破地点20m内,风流中瓦斯浓度必须小于1%;
2、爆破地点20m内,设备,碎石,煤碴等物体阻塞开挖断面不得大于1/3;
3、通风应风量足,风向稳,局扇无循环风;
4、炮眼内煤,岩粉应清除干净;
5、炮眼封泥不足或不严不应进行爆破。
第六十二条 瓦斯工区的爆破作业,必须使用煤矿许用炸药,煤矿许用炸药的选用应遵守下列规定:
1、低瓦斯工区的岩石掘进工作面必须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一级的煤矿许用炸药。
2、低瓦斯工区的煤层开挖工作面、半煤岩开挖工作面必须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二级的煤矿许用炸药。
3、高瓦斯工区、低瓦斯工区的高瓦斯区域,必须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三级的煤矿许用炸药。有煤(岩)与瓦斯突出危险的工作面,必须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三级的煤矿许用含水炸药。
严禁使用黑火药和冻结或半冻结的硝化甘油类炸药。同一工作面不得使用2种不同品种的炸药。
第六十三条 瓦斯工区必须采用电力起爆,并使用煤矿许用瞬发电雷管或煤矿许用毫秒延期电雷管。使用煤矿许用毫秒延期电雷管时,最后一段的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30ms。不同厂家生产的或不同品种的电雷管,不得掺混使用。不得使用导爆管或普通导爆索,严禁使用火雷管。
第六十四条 瓦斯工区采用电雷管起爆时,严禁反向装药。采用正向连续装药结构时,雷管以外不得装药卷。在岩层爆破时,炮眼深度不足0.9m时,装药长度不得大于炮眼深度的1/2;炮眼深度为0.9m以上时,装药长度不得大于炮眼深度的2/3。在煤层中爆破,装药长度不得大于炮眼深度的1/2。所有炮眼的剩余部分应用炮泥封堵,炮泥应用水炮泥和黏土炮泥,水炮泥外剩余的炮眼部分应用黏土炮泥填满封实,严禁用煤粉、块状材料或其他可燃性材料作炮泥。
第六十五条 爆破网路和连线,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必须采用串联连接方式, 同一串联网络的雷管必须是同一厂家、同一批号、同一牌号。线路所有连结接头应相互扭紧,明线部分应包覆绝缘层并悬空。
2、母线与电缆,电线,信号线应分别挂在巷道的两侧,若必须在同一侧时,母线必须挂在电缆下方,并应保持0.3m以上间距;
3、母线应采用具有良好绝缘性和柔软性的铜芯电缆,并随用随挂,严禁将其固定。母线的长度必须大于规定的爆破安全距离;
4、必须采用绝缘母线单回路爆破;
5、严禁将瞬发电雷管与毫秒电雷管在同一串联网路中使用。
第六十六条 电力起爆必须使用防爆型起爆器作为起爆电源,一个开挖工作面不得同时使用两台以上起爆器起爆。 起爆时,起爆器要在洞口20米处,放炮时洞内要停电。
第六十七条 瓦斯工区和高瓦斯工区进行爆破作业时,爆破15min后应巡视爆破地点,检查通风,瓦斯,煤尘,瞎炮,残炮等情况,遇有危险必须立即处理。在瓦斯浓度小于1%,二氧化碳浓度小于1.5%,解除警戒后,工作人员方可进入开挖工作面工作,当隧道内路面洒水降尘后,出碴机械方可进行出碴作业。
第六十八条 爆破前后雷管、炸药数量要及时清点,及时回收入库或交回,并做好爆破记录;
第六十九条 在瓦斯隧道中进行初期支护,应随时检测作业范围内的瓦斯浓度,尤其应注意检测拱顶易形成瓦斯积聚的地方。喷射砼作业要做到先开水后开风,以密闭粉尘,避免产生火花;所有格栅或型钢拱架连接,纵向钢筋、钢筋网与拱架的连接一律采用机械连接,不得焊接连接。含瓦斯工区用喷射混凝土作初期支护不能及时有效封闭瓦斯时,其二次衬砌应紧跟开挖工作面。
第七十条 含瓦斯地段复合式衬砌,在衬斯支护与二次衬砌间,必须设置全封闭柔性瓦斯隔离层,并向不含瓦斯地段适当延伸。二次衬砌的施工缝、伸缩缝及沉降缝,应进行防渗处理。
第七十一条 在揭开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煤层时,应遵守下列安全规定:
1、开挖工作面出现下列煤与瓦斯突出预兆时,应立即报警,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并上报有关部门。
(1) 瓦斯浓度忽大忽小,工作面温度降低,闷人,有异味等;
(2)开挖工作面地层压力增大,鼓壁,深部岩层或煤层的破裂声明显,响煤炮,掉碴,支护严重变形;
(3)煤层结构变化明显,层理紊乱,由硬变软,厚度与倾角发生变化,煤由湿变干,光泽暗淡,煤层顶,底板出现断裂,波状起伏等;
(4)钻孔时有顶钻,夹钻,顶水,喷孔等动力现象。
第七十二条 隧道内瓦斯浓度限值及超限处理措施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序号
地 点
限值
超限处理措施
1
低瓦斯工区任意处
0.5%
超限处20m范围内立即停工,查明原因,加强通风监测
2
局部瓦斯积聚(体积大于0.5m3)
2.0%
超限处附近20m停工,断电,撤人,进行处理,加强通风
3
开挖工作面风流中
1.0%
停止电钻钻孔
1.5%
超限处附近20m停工,断电,撤人,进行处理,加强通风等
4
回风巷或工作面回风流中
1.0%
停工,撤人,处理
5
放炮地点附近20m风流中
1.0%
严禁装药放炮
6
煤层放炮后工作在风流中
1.0%
继续通风,不得进入
7
局扇及电气开关10m范围内
0.5%
停机,通风,处理
8
电动机及开关附近20m范围内
1.5%
停止运转,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进行处理
9
竣工后洞内任何处
0.5%
查明渗漏点,进行整治
第九章 施工机械、电器设备管理规定
第七十三条 隧道内非瓦斯工区和低瓦斯工区的电气设备与施工机械可使用非防爆型,其行走机械严禁驶入高瓦斯工区和瓦斯突出工区。隧道内高瓦斯工区和瓦斯突出工区的电气设备与作业机械必须使用防爆型。
第七十四条 瓦斯隧道内已用的所有机械和设备,必须由设备管理部门检查其“产品检验合格证 ”、“防爆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是否齐全,并检验其安全性能,合格后方准使用。
第七十五条 隧道内各种施工机械、电器设备要实行挂牌管理,并定期对机械、设备整修,闸刀箱、电线电缆悬挂必须符合规定,要专人管理,防火设施要齐全,并有运行记录。
第七十六条 瓦斯工区使用的光电测距仪及其他有电源的设备,应采用防爆型,当采用非防爆型时,在仪器设备20m范围内瓦斯浓度必须小于1%。
第七十七条 安装后的机电设备,必须经过外观,防爆性能,操作性能的检查,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七十八条 机电设备应重点检查专用供电线路,专用变压器,专用开关,瓦斯浓度超限与供电的闭锁,局扇与供电的闭锁情况。供电线路应无明接头,无接头连接不紧密或散接头,有漏电保护装置,有接地装置,电缆悬挂整齐,防护装置齐全等。
第七十九条 电动装碴,开挖等作业机械在操作中,防爆开关表面温度过高时应立即停止作业。
第八十条 瓦斯工区使用蓄电池机车应遵守下列规定:
1、司机离开座位时,必须切断电动机电源;
2、机车和矿车必须定期检查和维修,保证防爆性能良好;
3、机车的闸,撒砂装置,任何一项不正常或电气部分失去防爆性能时,不得使用该机车。
第八十一条 蓄电池机车及矿灯的充电房应距洞口50m以外。
第八十二条 瓦斯隧道使用的机电设备,在使用期间,除日常检查外,尚应按规定的周期进行检查,其检查周期应符合下表规定:
序号
检查项目
周期
备注
1
使用中的防爆机电设备的防爆性能
每月一次
专职电工应每日检查外部一次
2
配电系统继电保护装置检查,整定
每半年一次
3
高压电缆的泄漏和耐压试验
每年一次
主要机电设备绝缘电阻检查
每月一次
4
固定敷设电缆的绝缘和外部检查
每季一次
外观和悬挂情况由专职电工每周检查一次
5
移动式机电设备的橡胶电缆绝缘检查
每月一次
由当班司机或专职电工每班检查一次外表有无破损
6
接地电阻测定
每季一次
7
新安装的机电设备绝缘电阻和接地
投入运行前测定
8
瓦斯检测仪器仪表
10d一次
检查校正方法见规范TB10120-2002
第八十三条 为防止洞内施工机械摩擦火花和机械磨擦、冲击热源引起的瓦斯隐患,洞内施工机械应采取如下措施:
1、 在机械磨擦发热部件上安设过热保护装置和温度检测报警装置;
2、 对机械动力传动部位或机构可能产生磨擦热处,要及时润滑、保养、清除污物,严防异物进入;
3、 在机械磨擦部件金属表面,溶敷活性低的金属铭,使之外表面形成的磨擦火花难以引燃瓦斯;
4、 在铝合金表面涂丙烯酸甲基酯等涂料,以防磨擦火花的发生。
第十章 隧道用电和照明
第八十四条 高瓦斯工区和瓦斯突出工区供电应配置两套电源(外部电源、自备电源)。工区内采用双电源线路,其电源上不得分接隧道以外的任何负荷。
第八十五条 瓦斯工区内各级配电电压和各种机电设备的额定电压等级应符合下列要求:
1、高压不应大于10000V;
2、低压不应大于1140V;
3、照明、手持式电气设备的额定电压和电话、信号装置的额定供电电压,应符合下列要求:
(1)低瓦斯工区不应大于220V;
(2)高瓦斯工区和瓦斯突出工区不应大于127V;
3、远距离控制线路的额定电压不应大于36V。
第八十六条 电缆使用的要求
1、固定敷设的照明、通信、信号和控制用的电缆应采用铠装电缆或矿用塑料电缆。
2、电缆不应与风、水管敷设在同一侧,当受条件限制时,必须敷设在管子的上方,其间距应大于0.3米。
3、电缆与电气设备连接,必须使用与电气设备的防爆性能相符合的接线盒。电缆芯线必须使用齿型压线板或线鼻子与电气设备相连。
4、在高瓦斯工区和瓦斯突出工区内,电缆之间采用接线盒连接时,其接线盒必须是防爆型。高压纸绝缘电缆接线盒内必须灌注绝缘充填物。
第八十七条 所有洞内照明一律采用防爆型照明灯具。照明灯具的选用, 应符合下列要求:
1、已衬砌地段的固定照明灯具,可采用ExdⅡ型防爆照明灯具。
2、开挖工作面附近的固定照明灯具,必须采用Exd1型矿用防爆照明灯具。
3、移动照明,必须使用矿灯。
第八十八条 电器保护措施
1、瓦斯工区内的电气设备不充许大于额定值运行。
2、瓦斯工区内的低压电气设备,严禁使用油断路器、带油的起动器和一次线圈为低压的油浸变压器。
3、瓦斯隧道内的配电变压器严禁中性点直接接地。严禁由洞外直接接地的变压器或发电机直接向瓦斯工区内供电。
4、隧道内高压电网的单相接地电容电流不得大于20A。
5、瓦斯隧道内禁止高压馈电线路单相接地运行,当发生单相接地时,应立即切断电源。低压馈电线路上,必须装设能自动切断漏电线路的检漏装置。
6、高瓦斯工区和瓦斯突出工区内的局部通风机和开挖面的电气设备,必须装设风电闭锁装置。当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时,应立即自动切断局部通风机供风区段的一切电源。
7、为了防止地面雷电波及隧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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