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宾馆员工奖罚条例
为促进员工自律意识,规范员工行为纪律,维护宾馆正常经营秩序,保证宾馆服务质量,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奖励条件和标准
第一条 对改善经营管理、提高服务质量、消除安全险情有重大贡献者,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一次性奖励500元;
(1)主动外出公关营销,年度为餐饮新增营销收入在15万元以上,客房新增营销收入在5万元以上的员工;
(2) 创新营销方式,成功举办营销活动,一次性创收利润在5万元以
上的部门或个人;
(3) 防范化解风险浪费措施及时有效,规避风险浪费损失在10万元以
上的班组或个人;
(4)所提技改项目被采用,年度新增营业收入在10万元以下或创收利润5万元以上的员工;
(5)有效把握销售或进货时机,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一次性节省资金在5万元以上的部门或个人;
(6)及时发现排除重大安全险情,确保人身财物和设施设备免遭严重损害的部门或个人;
(7)争做宾馆行业领军人才,业绩突出,技能精湛,荣获市、区级表彰奖励的员工;
第二条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一次性奖励200元-400元;
(1)主动外出公关营销,年度为餐饮新增营销收入在6-10万元,客房新增营销收入在2-4万元的员工;
(2)创新营销方式,成功举办营销活动,一次性创收利润在2-5万元的部门或个人;
(3)防范化解风险浪费措施及时有效,规避风险浪费损失在4-8万元的部门或个人;
(4)所提技改项目被采用,年度新增营业收入在4-8万元或创收利润在2-4万元的员工;
(5)有效把握销售和进货数量,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一次性节省资金在2-4万元的部门或个人;
(6)及时发现排除重大险情成效显著的部门或个人;
(7)在市、区同行服务技能比赛中荣获前三名奖牌的部门或个人;
第三条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一次性奖励50-200元;
(1)饭菜或服务质量特别优秀,受到宾客或机关企事业单位文字表扬的部门或个人;
(2)尽责守规服务,发现客人千元以上遗留财物及时归还失主的员工;
(3)精打细算、厉行节约、年度为宾馆节约1-2万元的员工;
(4)见义勇为,在宾馆区域内及时制止偷窃、毁坏、滋事、斗殴的有功员工。
第二章 处罚原则
对员工违规违纪过失行为的处罚,应遵循下列原则;
1、注重事实正确区分性质后果;
2、制度面前,一视同仁;
3、初犯从轻,屡犯从重;
第三章 处罚事由和标准
第一条 凡有下列轻微过失行为之一或造成经济损失在200元以内的,首次违反口头批评,责令改正,处罚5元,两次以上的每次处罚10-20元,并口头警告,造成的财产损失按价赔偿;
(1)无故迟到或早退20分钟以内的;
(2)上岗后仪容仪表不整洁或不化妆(扣除当月化妆费),涂指甲油,指甲过长,未盘发,戴首饰的;
(3)在岗工装穿戴不整洁,有明显污迹、皱折,残破,光脚穿拖鞋的;
(4)个人卫生差,身上有异味的;
(5)随地吐痰,到处乱扔杂物,纸屑,乱扔乱倒垃圾的;
(6)工作时间思想不集中,萎靡不振,带情绪或醉态上班的;
(7)在宾客面前打哈欠、伸懒腰,挖鼻孔,剪指甲或抠脚丫的;
(8)当班时站立不端庄,神情不自然,依桌靠墙的;
(9)在岗串位翻闲话、弄是非、传谣言、大声喧哗、追逐打闹的;
(10)上班时间翻阅无关书刊杂志、看电视、玩电脑游戏的;
(11)上班时间在营业区域吃东西、抽烟、打瞌睡的;
(12)在营业服务区域客用沙发、椅子和房间床上坐休或睡觉的;
(13)不能按时参加会议、培训及公司组织安排的其他活动的;
(14)对宾客服务不主动,易耗品补充更换不及时,客用商品补充不到位的;
(15)礼貌用语不当,礼节使用不当,缺失微笑,态度生硬的;
(16)上班后无故在营业服务区域逗留闲逛的;
(17)当班时不主动灭蝇、灭蚊、灭鼠,造成客人投诉的;
(18)客用房间、桌台、餐具、用品摆放凌乱无序、不规范的;
(19)服务程序不规范,操作响声过大,引起客人反感不满的;
(20)服务粗心大意,将汤汁、酒饮泼撒在桌面、地面或客人身上的;
(21)取放设备用品登记不清,搬运动作粗野,造成物品损伤的;
(22)将破损或未洗干净的餐饮用具和物品摆上桌台、茶几的;
(23)没有按规定时间完成门窗、玻璃、墙、地面、装饰品、桌台的卫生清扫任务的;
(24)工作桌台面与柜内摆放杂乱,污渍严重,毛巾、洁具有异味的;
(25)负责区域卫生清扫不合格,清洁用具、布草车摆放维护不到位的;
(26)岗前准备与班后收尾敷衍草率,交接班手续不清的;
(27)带包带袋到岗,出门带物不接受巡查的;
(28)对上级布置的任务推托、等、靠,不能按时完成的;
(29)擅自乘用客用电梯,行走客用通道的;
(30)所管设备、用品、商品、原材料缺失或进出库手续和盘点台账不全的;
(31)各类统计报表书写错误或延时上报的;
(32)对于人事质检部要求整改项目,没有按要求整改或不整改的(非特殊原因)
(33)不按规定使用电暖气或空调的;
(34)不按值日表打扫宿舍(床铺凌乱)和更衣室的;
(35)转让或借用他人的餐卡用餐的;
(36)未经许可,私自更换更衣柜或增加锁的;
(37)随便改动或毁坏排班表、告示牌、张贴的规章制度、通知等;
(38)上班后未带工号牌的;
(39)男员工头发过长,戴耳钉的;
(40)男员工妨碍女员工正常工作,说一些不文明的言辞;
(41)接打私人电话或拿手机玩游戏的;
(42)餐前准备未做或不充分的;
(43)下班前未认真检查水、暖、电、燃气的;
(44)客人就餐或退房后未及时关闭电视、电脑、灯的;
(45)客房房间内用脏布草翻铺,未换的.
第二条 凡有下列重大过失行为之一或造成经济损失在200-500元的,视情节轻重,首次违反处罚50-100元,重复违法处罚100-200元,责令做出书面检查,以观后效,造成的财务损失按价赔偿;
(1)随意自行调班、调休、无故旷工2天,事后补假超过3天的;
(2)擅自离岗外出做与工作无关事情的;
(3)私自利用公司设备、用具、车辆干私活,清洗私人物品的;
(4)利用公司电话拨打外线长途,聊家常,联系办理私人事务的;
(5)私自留亲友在宾馆逗留食宿,使用营业设备用品的;
(6)私自制作菜品饮食自用或送给亲友他人享用的;
(7)在岗做私活、办私事或给外人帮忙做事的;
(8)行为粗野过激,有意寻衅滋事,制造事端,吵骂打架的;
(9)有错不改,不顾影响和后果,自作主张,一意孤行的;
(10)不按规程操作服务,哄骗欺诈客人的;
(11)顶撞上级领导,不服从分配和岗位工资调配的;
(12)不负责任,消极怠工,不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工作任务的;
(13)态度蛮横,无理顶撞,嘲讽、戏弄客人,造成投诉和影响的;
(14)错报错结菜品,酒饮,烟茶、商品和住房价格或金额,承担差价赔偿的;
(15)发现客人遗留财物没有及时归还上交,擅自私留自用的;
(16)有意制造是非,损害团结,陷害他人,为协作配合设置障碍的;
(17)造谣生事,散布损毁宾馆形象留言的;
(18)发现火灾隐患,食品安全隐患,失窃被盗现象不报告,不整改的;
(19)下班没有锁好门窗、桌柜抽屉和水电燃气的;
(20)不尽心尽责管护、使用设施设备或私自转交转借给他人的;
(21)私自将公司或客人用品抛到垃圾箱,私开使用空调电器的;
(22)采购、储运、保管处理不当,导致商品原料变质过期的一并承担赔偿责任;
(23)发生消费客人跑单、漏单,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未经批准擅自安排内外宴请接待的;
(24)停车场安保人员未尽到安全服务职责的,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25)在上班时间打扑克、麻将、喝酒的;
(26)在工作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谋取私利等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27)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工作流程,未造成经济损失和影响的;
(28)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工作流程,造成经济损失和影响,管理者知情不报或隐瞒不报的;
(29)管理者应监管不力,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30)私拿公司用品或食品的
(31)拒绝接待客人和服务客人的;
(32)利用工作时间进行网购、玩游戏、聊QQ(仅限于工作);
(33)不爱惜职工餐厅食品的;
(34)更衣柜内私藏宾馆财产的;
(35)发现宾馆财务受损、丢失、不管不问或在调查时不予配合,隐瞒或谎报实情的;
(36)带醉上班的;
(37)私自为客人或亲友开据发票的;
(38)私自做主多为客人增加费用的;
(39)营业网点保安未尽安全职责,造成客人或宾馆物品丢失的;
(40)无视规章制度,蛮横无理,欺压新员工的;
(41)私吞自助早餐现金或客人遗留押金的;
(42)不按规定时间熄灯,造成浪费的;夜间不关灯、不关电视睡觉的,在宿舍内大吵大闹影响他人休息的;
(43)前台或吧台工作人员对消费客人不按时入帐,中饱私囊的;
第三条 凡有下列较为严重过失行为之一或造成经济损失在500-1000元的,根据情节处罚500-1000元,赔偿全部经济损失,情节特别严重的可终止劳动合同;
(1)连续无故旷工3天以上的;
(2)偷窃公司、员工或客人财物在200元以内的;
(3)私配或转交他人使用客房、库房、办公室、保险柜、文件柜等门柜锁钥匙的;
(4)有意损坏公司、员工、客人财物在500元以内的;
(5)擅自动用或索要客人财物的;
(6)私自将公司设施设备、车辆用具交借给他人使用的;
(7)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操作服务规程,造成明显后果的;
(8)在公司工作又同外单位保持劳动关系的;
(9)自身不履行劳动合同中应承担义务的;
(10)利用职务之便侵占、挪用公款在1000元以下的;
第四条 凡有下列严重过失或违法行为之一的,处罚1000-2000元,赔偿全部经济损失,情节严重的直接终止劳动合同,违反法律或造成严重后果的,送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私自将公司印签、证件、账薄、支票、存折、商业机密提供或借给他人及外单位使用的;
(2)财务收支或货品采购运行手续、数额发生重大差错的;
(3)擅自将易燃、易爆、有毒物品或清真禁忌食品带入营业服务场地的;
(4)自己引起的安全事故,没有全力消除扑救,且又隐瞒不报的;
(5)借公司之名在外从事欺诈行骗活动的;
(6)本人或合伙营私舞弊、欺诈骗取公司和他人财物的;
(7)在采购、施工、维修、租赁、涉外办事中弄虚作假、牟取私利的;
(8)开虚假票据、做假账、骗取公司财物的;
(9)贪污、挪用、截流、私分侵占公款,金额在1000元以上的;
(10)有意损坏公司设施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
(11)盗窃、侵占公司或客人财物数额较大的;、
(12)亲自参与伙同他人从事“黄、赌、毒”等违法现象的;
(13)持凶器参与打架斗殴、哄骗勒索的;
(14)严重失职失责,造成人员伤亡或设施设备严重受损的;。
宁夏红宝餐饮管理公司
二0一二年元月一日
7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