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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2002中文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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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 具 安 全 标 准 ST 2002 (英译本) 2002.9.1 日 本 玩 具 协 会 目 录 53 引言 术语说明 第1部分 机械和物理性能 1 范围 2 适用范围 3 定义 4 要求 4.1 材料 4.1.1 软性塑料薄膜 4.1.2 木制品 4.1.3 玻璃 4.1.4 填充材料 4.1.4.1 材料 4.1.5 膨胀材料 4.2 结构 4.2.1 总体要求 4.2.1.1 边缘 4.2.1.2 搭接 4.2.1.3 紧固件 4.2.1.4 尖端和金属丝 4.2.1.5 玩具上突出部件 4.2.1.6 折叠机构 4.2.1.7 铰链 4.2.1.8 驱动装置 4.2.1.9 弹簧 4.2.1.10 干电池 4.2.2 适用于某些类型玩具的要求 4.2.2.1 小玩具及可拆卸元件 4.2.2.2 不可拆卸部件 4.2.2.3 预定放入口中的玩具 4.2.2.4 预定供18个月以下儿童使用的玩具上的绳和橡皮筋 4.2.2.5 预定由儿童拖拉的玩具 4.2.2.6 儿童可进入的玩具 4.2.2.7 预定承受儿童重量的玩具 4.2.2.7.1 乘骑玩具 4.2.2.7.2 由儿童推动的玩具(有和无踏板) 4.2.2.7.3 不是由儿童推动的玩具 4.2.2.7.4 秋千 4.2.2.8 重型不可移动玩具 4.2.2.9 带热源的玩具 4.2.2.9.1 含点燃、产生烟或发热部件的玩具 4.2.2.9.2 电(驱动)玩具 4.2.2.10 弹射物 4.2.2.10.1 一般要求 4.2.2.10.2 非蓄能弹射玩具 4.2.2.10.3 蓄能弹射玩具 4.2.2.11 非弹射物仿制武器 4.2.2.12 仿制保护装置 4.2.2.13 设计成当摇动时发出声音的玩具,以及含不可触及但有锐利尖端和末端的金属丝、 金属杆和金属钉的玩具 4.2.2.14 玩具风筝及其它飞行玩具 4.2.2.15 水上玩具 4.2.2.16 可充气塑料玩具 4.2.2.16.1 预定在水面上使用的可充气塑料玩具 4.2.2.16.2 预定在陆上使用的可充气塑料玩具 4.2.2.17 预定给18个月以下儿童使用的玩具 4.2.2.18 声响产生玩具的噪音音水平 4.2.2.19 大型玩具 5 测试方法 5.1 金属丝的挠曲性 5.2 保护性元件对拉力的响应 5.3 跌落 5.4 静态强度 5.5 动态强度 5.6 稳定性 5.7 制动 5.8 秋千的强度 5.9 重型玩具的稳定性 5.10 温升 5.11 弹射物 5.12 仿制保护装置 5.13 膨胀材料 5.14 摇铃和含有尖锐端的不可触及的金属丝、棒或钉 5.15 小型玩具和可拆卸元件 5.16 玩具部件或元件的可触及性 5.16.1 原理 5.16.2 仪器 5.16.3 步骤 5.16.4 结果解释 5.17 锐利金属和玻璃边缘 5.17.1 原理 5.17.2 装置 5.17.3 程序 5.17.4 结果判断 5.18 尖端 5.18.1 原理 5.18.2 装置 5.18.3 步骤 5.18.4 结果判定 5.19 几何形状 5.20 用于18个月以下儿童的纺织物玩具的拼缝强度(内部有非柔性物体的) 5.21 对发声玩具的试验 5.22 倾翻试验 5.23 其它强度 6 包装 7 标志 7.1 警告标签 7.1.1 玩具 7.1.1.1 含有锐利尖端或边缘的玩具 7.1.1.2 功能性玩具 7.1.1.3 带弹射物的玩具 7.1.1.4 仿制保护装置 7.1.1.5 玩具风筝和其他飞翔玩具 7.1.1.6 水上玩具 7.1.1.7 化学玩具 7.1.1.8 粘合剂和溶剂 7.1.1.9 可充气塑料玩具 7.1.1.10 不用于骑乘的拖拉玩具 7.1.1.11 骑乘玩具 7.1.1.12 预定供18个月以下儿童使用的玩具上的绳和橡皮筋 7.2 提供信息的标签 7.2.1 识别 7.2.2 年龄段 7.2.3 秋千 7.2.4 化学玩具 7.2.5 粘合剂和溶剂 7.2.6 干电池 7.2.7 公众标准认证标志 7.2.8 其他信息 第2部分 可燃性 引言 1 范围 2 定义 2.1 可燃性 2.2 燃烧碎片 2.3 自行熄灭 2.4 代表性样品 2.5 毛发 2.6 填充软体玩具 2.7 表面闪烁 3 要求 3.1 总则 3.2 胡须、触须、假发、面具和其他戴在头上的带毛发或其他附着材料的产品 3.2.1 毛发、绒面或其他附着材料从产品表面伸出大于或等于50 mm的玩具 3.2.2 从产品表面伸出小于50 mm的这些产品,用于固定的产品除外 3.3 化装服装包括配套的头饰,和其他用于儿童穿戴的玩具 3.4 供儿童进入的玩具 3.5 软体填充玩具 4 试验方法 4.1 总则 4.2 预处理和测试箱 4.3 试验火焰 4.4 预定供儿童进入的玩具和化装服装的预处理 4.5 与胡须、触须、假发、面具和其他戴在头上的产品有关的试验,伸出表面超过 50 mm的毛发或其他附着件 4.6 与胡须、触须、假发、面具和其他戴在头上的产品有关的试验,伸出表面小于 50 mm的毛发或其他附着件 4.7 与化装服装和供儿童进入的玩具有关的试验 4.8 与软体填充玩具有关的试验 引 言 儿童的生活本身就是游戏。玩具和玩偶使他们的游戏更有趣。这也许就是玩具经常被喻为儿童的维生素丸的原因。 据统计,目前玩具的种类超过50,000种。在过去现在和将来, 玩具不但反映了现实的世界,而且还创造了富有想象力的梦幻世界。 玩具必须是令人愉快的、有趣的、坚固的、安全的并有利于儿童的身心发展。首先,安全是玩具生产的基本要素。为了改善玩具的安全,在1971年,玩具行业与政府官员、学者和消费者代表一起合作制定了“玩具安全标准”。 为协调随后出版的PL法律的强制执行,本玩具安全标准已作出修订,而且已将最近的国际标准(例如ISO)要求并入其中。 近来日本的趋势显示,消费者的安全意识正快速地普及,为了提供安全的产品,玩具企业正积极的为改善包括设计和生产阶段在内的安全而工作。 迄今为止并无严重的事故发生,同时我们相信,由日本玩具协会来执行玩具安全政策已发挥了正确的作用。 发行修订“玩具安全2002”的重点是以下两点: 1) 结合食品厂卫生法的新要求 2) 澄清2000版玩具安全标准中不明确的内容 最近,随着我国消费者生活的改善,消费者的涵义已变得更广泛,而且,没有包含在传统玩具范围内的新玩具在发展并供应到市场。 随着时代的发展“玩具”的定义已经扩展。现在,日本玩具协会对所有的玩具作出了定义,原则上,除了在本标准范围部分明确规定的“范围外”项目,所有玩具必须根据本标准进行试验,只有通过试验的玩具才获准带有ST标志。 虽然玩具被喻为是儿童的维生素丸,但也不能以错误的方式或过量服用。我们要求家长细心注意,并把适合其年龄和类型的玩具给孩子使用。我们希望本标准可以给家长提供有用的指导。 术语说明 hPa(百帕斯卡) 压力或应力的单位 103达因/厘米2的压力。从1992年开始该单位已经代替“毫巴”(millibar)被应用为大气(压力) 单位。 J(焦尔) 功的单位 功的定义是:当一个物体被1N的力并在力的方向下移动1m的距离。功被引用为J(焦尔) 。 也就是: 功=力×物体移动距离 功不考虑时间,功是通过力的强度和力移动一个物体的距离所决定的。如果考虑时间,可获得功的比率。 力×物体移动距离=〔kg×m〕=J N(牛顿) 力的单位 物理学第二运动定律规定,力的定义是质量乘以加速度。根据此定律,当通过“a”表示在物体上做功的加速度时,在一个有质量的物体“m ”上做功的外力“F”是,通过下列公式表示。 F = ma 质量和加速度的SI单位分别是‘kg’和‘m/s’。在SI单位中,力是按著名物理学家牛顿来命名的:“牛顿(N)”。 第一部分 机械和物理性能 1 范围 为了尽可能减少,当玩具以预定的方式使用时对使用者不明显的伤害,本部分规定物理和机械性能的要求和试验方法。 2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儿童玩具,14岁被认为是儿童时期的结束。本标准包括预定18个月、3岁和10岁以下儿童(粘合剂、溶剂和化学装置标签要求)使用玩具的特定要求。 该标准涵盖所有玩具,包括: ⑴驱动玩具 ⑵科学玩具 ⑶手工艺玩具 ⑷花园用玩具(例如:秋千) ⑸玩具运动器材 ⑹水上玩具(见3,而且不认为条款中的名单是玩具) ⑺浴室玩具(见3) ⑻预定在水面使用的可充气塑料玩具(见3) ⑼圣诞节用品 ⑽用于移动电话机上的吊带 标准不包括下列各项,在执行本标准时,这些项目不作为玩具考虑: ⑴赛璐珞(硝酸纤维)乒乓球,及包括这种产品的装置 ⑵预定在体育场所集体使用或用于单独训练用途的运动器材 ⑶游戏场中供集体使用的器材 ⑷供在深水中使用的水上器材;船、充气床、救生艇和类似的足够大支撑一个儿童的漂浮产品 ⑸压缩气体武器 ⑹烟火 ⑺内燃机车辆 ⑻根据详细的比例为成年收藏者制造并不被认为是玩具的成比例模型 ⑼投掷器和弹射器 ⑽在ISO 8098适用范围内的儿童自行车(自行车,最大座位高度小于635mm并大于435mm,通过传输动力到后车轮的方式来驱动,无论有无安装稳定装置) ⑾连接到电视装置的视频玩具/游戏机 ⑿座位高度超过330mm的乘骑玩具 ⒀护目镜、(潜水用)通气管、(潜水时缚在脚上的)橡皮脚掌、臂圈和臂环,夹克形的游泳辅助器;敲击用木板和冲浪板(可充气塑料制的板除外) ⒁使用液体或固体燃料的玩具 ⒂使用蒸汽机的玩具 ⒃金属棒球 ⒄带金属尖头的标枪装置 ⒅激光瞄准器及类似能发射对人类身体有害的线偏振光束的器具 ⒆活的物体:包括活的物体(类似种子)的一套装置 ⒇食物:装在玩具包装内的食物,例如与玩具奖品在一起的糖果盒内的糖果(只有玩具能按ST标志进行试验) 标准适用于首次销售的玩具。如果玩具预定由儿童进行组装,则该要求适用于可由儿童使用的每一个部件。如果玩具预定由家长进行组装,该要求适用于组装完成的玩具。 3 定义 执行本标准时,采用下列定义: ⑴ 玩具--Toy 预定作为儿童或直到14岁儿童的玩物的一个或很多物体。 ⑵ 预定--Intended 设计的、人为的、标识的和/或市场的。 ⑶ 水上玩具—Aquatic toy 浮力大于15N(1.53kg),不管能否充气,预定在父母的监护下在浅水区使用的玩具(可充气的塑料玩具除外)。 ⑷ 浴室玩具—Bath toy 浮力小于或等于15N(1.53kg),不管能否充气,预定在浴盆、水盆或浅水区使用的玩具。 ⑸ 预定在水面上使用的可充气塑料玩具—Inflatable vinyl toys intended to be used on the surface of water 预定在家长的监护下使用,且在某些位置上可站立一个儿童的玩具。浴盆、船、冲浪板、漂浮用品等类似物品,但长度为131cm或以上的船、有船浆锁的船、以及长度为101cm或以上的浴盆、冲浪板、漂浮用品除外。 ⑹ 年龄(关于特定的年龄)--Years(with reference to a specific age) 儿童已经到达但尚未超过他或她的规定年龄的生日的年龄,例如一个35个月大的儿童被认为是年龄3岁以下,而一个37个月大的儿童被认为是年龄3岁以上。 ⑺ 毛刺——Burr 由于拙劣剪切而引起的切割或冲压金属板外面的及折起的锋利隆起。 ⑻ 毛边(溢料)--Flash 由于拙劣剪切而残留的锯状突出部分;或一个在铸模缝隙里形成的塑料狭小隆起。 4 要求 4.1 材料 4.1.1 软性塑料薄膜 无任何衬底(例如,用于制造围裙)及面积大于100mm×100mm的薄膜,当在其对角线上取10个点进行厚度测量时,其平均厚度应为0.038mm或以上。测量方法应与JIS K 7130一致。 4.1.2 木制品 木制品不应显示出有任何虫眼和应没有松动的木节。树皮仅可用于民间玩具产品(例如,用于装饰目的)。此要求不适用于软木制品。 木制玩具表面不应有可能导致伤害危险的粗糙到其碎片。 4.1.3 玻璃 (1)玻璃可用在3岁以下儿童的玩具。 用于摇铃的玻璃球、固体玻璃眼、掩藏的小灯泡。 (2)玻璃可用在3岁及以上儿童的玩具。 玻璃可用于因玩具功能需要而使用的玩具位置(例如光学玩具)。它也可被用于制造玻璃球和玻璃珠。 科学工具箱和成比例模型可能包含小玻璃容器。对预定受热的这些容器,应只使用硼硅酸盐玻璃。 4.1.4 填充材料 4.1.4.1 材料 填充材料应是新的或经消毒的并且应不含任何硬和尖的物体,例如金属、钉、针、木碎片、玻璃、塑料或玻璃棉。不应使用种子、谷物和会膨胀增大的材料。 尺寸小于或等于3mm颗粒组成的填充材料,应装入一个不是用于覆盖玩具外部的内包装袋。内包装袋或外部覆盖材料的拼缝处应承受70±2N的外力。(玩具应根据5.20进行试验) 4.1.5 膨胀材料 通过水或热来膨胀的膨胀材料,其外部尺寸不应超过其原来尺寸的50%。任何外部尺寸的膨胀不应超过50%。 4.2 结构 4.2.1 总体要求 4.2.1.1 边缘 玩具的可触及边缘(见5.16)应设计成减少伤害的危险。本要求适用于进行本部分规定的任何相关试验的前和后。下列每个方法通常是为满足该要求的方法: ⑴ 对可触及的玻璃边缘 ① 当通过5.17规定的试验时,或 ⑵ 对金属薄片的边缘 ① 当通过5.17规定的试验时,或 ② 当折叠、卷曲或螺旋时(见图1) 折叠边缘 卷曲边缘 螺旋边缘 小于2700 2700与3600之间 大于3600 £1=0.7mm最大值 £2=1.5mm最大值 £3无规定限值 图 1 ⑶ 对可触及的边缘,除了玻璃和金属薄片(折叠金属除外)、金属、塑料等。 ① 当没有会导致伤害的毛刺时 ⑷ 当上述方法难以使用时,应满足下列要求 假如这不适用于那些因功能需要而固有的玩具外表,对各种材料,应没有儿童手指可触及的危险毛刺、毛边、裂口或锐利边缘或转角部分。 应通过探头A和B确定儿童手指可触及的区域。 根据5.17规定试验确定为锐利边缘的功能性切割边缘仅允许用于3岁以上儿童使用的玩具。应提醒使用者注意使用玩具的潜在危险(见7.1.1.1)。功能性玩具上必须的锐利部分是指剪刀边缘和类似的部位。 预定作为电导体的片状边缘(例如,连接电动火车金属轨道的金属片)被认为是锐利边缘,例如,根据5.17规定的试验只允许预定3岁以上儿童使用的玩具。 应提醒使用者注意使用玩具的潜在危险。 4.2.1.2 搭接 当金属薄片与下层表面之间的空隙大于0.7mm时,金属薄片的边缘应符合条款4.2.1.1。 图 2 4.2.1.3 紧固件 制造玩具使用的螺钉的尖端、钉和类似紧固件不应可触及(见5.16)。眼孔/金属圈和铆钉除外。紧固件的可触及部件应没有毛刺。 如果紧固件有一个顶端是预定用于钻孔装埋的,则该顶端的任意部位不应突出玩具成品的表面。 这些要求适用于本部分规定的任何相关试验的前和后。 4.2.1.4 尖端和金属丝 可触及尖端(见5.16)应设计成减少伤害的危险。 本要求适用于本部分规定的任何相关试验的前和后。 下列每个方法通常是为满足上述要求的方法: 金属丝和可触及尖端不应产生不合理的伤害危险。 ⑴ 对可触及尖端 ① 当通过5.18规定的试验时 ② 当圆的、钝的或弯曲成球时 因玩具设计和功能所必需的,以及例如根据5.18规定试验确认为锐利尖端(缝纫机的针、成套工具和圆规以及类似产品)的尖端只允许用于3岁以上儿童使用的玩具。但是,应提醒使用者注意使用玩具的潜在危险(见7.1.1.1)。 当玩具包含有尖端的金属丝、金属棒或金属木钉时,但它们不可直接触及(例如时钟的机械装置),当玩具根据5.14的试验随后根据条款5.3进行测试时,包含这些尖端的外壳不应破裂。 当根据条款5.1进行试验时,可能被儿童进行弯曲的金属丝不应破裂。 4.2.1.5 从玩具上突出元件 从玩具上突出的管、棒、杠或其他类似的刚性元件应加以保护,或设计成尽可能减少当儿童跌到时所产生的那些危害。如果保护件由单独的元件组成,则在根据条款5.2进行测试时,该元件不应变得可触及。 4.2.1.6折叠机构 含机械传动零件(滑动或折叠零件)的玩具,以及可能承受2.5kg或以上质量且含滑动或折叠零件的玩具,应有安全装置来防止挤压伤害的危险。 防止挤压伤害危险的安全装置应按下列内容作解释。 ⑴玩具应安装安全销或锁定装置,该装置在折叠情况下有12mm或以上的空隙。 ⑵关于含折叠机构的婴儿车-—50kg±0.5kg的负载,或关于其他玩具(折叠玩具烫衣板、折叠椅子和折叠桌子)---25kg±0.2kg的负载,将上述负载以玩具最不利的位置,水平地施加在折叠的位置上5分钟。在施加负载前应重复10次折叠动作。 移开负载后,安全销或锁定装置不应有例如破损的缺陷,应正常工作或这种玩具的折叠机构不应动作。 ⑶如果玩具即使不使用锁定装置也能垂直的的放置,则当用10kg的负载以玩具最不利的位置,水平地施加在折叠的位置上时,该玩具不应倾斜或这种玩具的折叠机构不应动作。 4.2.1.7铰链 玩具的两部件是通过一个或一个以上铰链(例如有门或盖的玩具)连接起来的并且在铰链线上装配后的边缘之间有间隙,在门或盖的任何位置该间隙的结构应小于5mm或大于12mm。本要求不适用于质量小于250g的盖部分。 4.2.1.8驱动装置 组成玩具整体部分的驱动装置(例如,无论是电力驱动、通过摩擦或发条装置驱动的齿轮、传动带、发条,当这种装置是组装玩具组成的一部分或4.2.2.7包含的玩具除外),应加以封闭使得容易压伤手指的运动部件或伤害儿童的其他部件不能被触摸。 当不能封闭的运动部件(示例:螺旋推进器、螺旋桨等)被触摸时,该部件不应导致手指的伤害。手指可陷入其中的部分应安装停止、空转装置或类似装置。轮胎不适用于间隔、空转装置的要求和本条款的所有其他要求。 当含这种装置的的玩具按条款5.3进行测试时,该装置不应变得暴露在外。当发条钥匙或起动手柄展开旋转时,其外形尺寸应使得钥匙或手柄与玩具主体的间隙小于2mm或大于12mm。 如果3岁以下儿童玩具里的装置使用直径小于1.5mm的起动绳,该装置的回缩力不应超过4.5N(0.45kg) 4.2.1.9弹簧 如果在玩具使用期间,弹簧可能卡住儿童手指或以其他任何方式伤害手指,则支撑儿童重量的弹簧应被保护。 对盘簧,当弹簧静止时两相邻盘旋之间的间隙大于3mm时,盘簧应被保护。 对螺旋弹簧,当弹簧接受40N(4.1kg)的拉力时其两相邻螺旋之间的间隙大于或等于3mm时,弹簧应被保护。 4.2.1.10干电池 在进行本标准的相关试验后,玩具用的扣式电池不应暴露在外。其他型号的干电池应被认为是玩具的一部分。 含AAA或更小型号干电池的玩具,除非使用工具,否则其结构应防止干电池从玩具脱离。 4.2.2适用于某些类型玩具的要求 4.2.2.1小型玩具和可拆卸元件 3岁以下儿童使用的玩具和玩具的可拆卸元件,不管以任何方向,都不应完全容纳到5.15定义的圆筒中。 本要求不包括纺织品、纸、软片和3岁以下儿童不能触摸到的部分。 4.2.2.2不可拆卸部件 由玻璃、金属、木制品、塑料或其他非柔性材料制造的3岁以下儿童使用的玩具--但用于充气塑料玩具的气门塞除外,这些部件应是下述情况之一: ⑴充分嵌入使儿童不能用牙或手指将其拉出,或 ⑵固定在玩具内,当玩具承受下列拉力时,不能从玩具脱离: ①50N(5.1kg)当可触及最大尺寸等于或小于6mm时, ②90N(9.2kg)当可触及最大尺寸大于6mm时,或 ⑶以任何方向,都不应完全容纳到5.15定义的圆筒中。 4.2.2.3预定放入口中的玩具 预定放入口中的玩具(如哨子),以及含簧片、球状物和类似元件的玩具,当以10kpa的压力交替吹、吸2次时,这些元件不应从玩具内释放出来。 4.2.2.4预定供18个月以下儿童使用的玩具上的绳和橡皮筋(见7.1.1.12) 含附着物的玩具,当承受25N±2N的拉力拉伸时,其上的绳索的自由长度不应超过300mm。 当承受25N±2N的拉力拉伸时,任何绳圈的周长不应不应超过350mm。 用于横跨固定在婴儿车、童床、等的绳索,在25N±2N的拉力拉伸下长度不应超过750mm,而且在这种情况下的长度不应超过松驰长度的40%。 玩具上绳索的厚度应在1.5mm或以上。 4.2.2.5预定由儿童拖拉的玩具 预定用于拖拉的玩具绳索不应含有可能形成活结的活结或扣件。另外,预定3岁以下儿童使用玩具的绳索,其厚度尺寸不应小于1.5mm。 4.2.2.6儿童可进入的玩具 对足够大可容纳一个儿童且安装了门、盖或类似装置的玩具,其门、盖或类似装置应能被儿童从玩具内部打开。当门、盖或类似装置被关闭时,应确保通风。在玩具的任何位置用5kg或更小的力应能从内部打开玩具。本要求明确地排除了钮扣、拉链、穿线及类似紧固件的使用。 ----------- 4.2.2.7预定承受儿童重量的玩具 4.2.2.7.1乘骑玩具 设计用于10个月以上36个月以下儿童乘骑的有轮玩具(三轮车、自行车等车辆,以及最大高度部分是15cm或以下的有轮玩具除外),其结构应是足够刚硬的,且在满足预定目的的工作条件下是稳定的。 ⑴“足够刚硬”是指与下述情况相一致的情形。 ① 载荷试验 (a) 当玩具在其站立或坐立的表面放置50kg±0.5kg负荷进行工作时,玩具的任何部位不应破裂、爆裂或导致任何在使用玩具时有害的变形。 (b) 对踏板部分(踏板等)和把手部分(车把等),当 允许在负荷下站立10秒时,该负荷来自一个20kg±0.2kg重块,通过一根细绳将负荷附在位于离踏板或车把的支点(或方向盘的顶端)的3分之2距离的位置上,它们不应破裂、爆裂或导致任何在使用玩具时有害的变形。 ② 跌落试验 对1.8kg或以下重量的玩具,当根据5.3 跌落强度进行测试时,不应产生危险部件。 ③ 推动把手强度试验 当玩具主体后部有一个装配好的安全把手时(当把装配有一个推把的玩具主体后部固定,),使后部以150角倾斜且当对把手的水平杠施加一个20kg±0.2kg的重块并以该条件保持10秒钟时,把手及其装配在玩具主体的连接件不应破裂、爆裂或导致任何在使用玩具时有害的变形。 ⑵“结构稳定”应按下述表示。 在本条款中,‘有效防止翻倒的外形和结构’是指这种外形或结构分别以前进或后退方向符合下述要求。 ① 前部或后部边缘的外形和结构应防止玩具翻倒。 ② 当玩具放置在一个水平基座上,其前面部分倾斜地接触机座的表面时,玩具与机座表面之间的角度不应超过200。而且,当玩具后面部分倾斜地接触机座的表面,玩具与机座表面之间的角度不应超过150。 ③ 当前面和后面部分分别倾斜地与机座表面接触时,以稳定的方式接触机座表面部分的宽度应大于或等于5cm。 ④ 当前面和后面部分分别倾斜地与机座表面接触时,且一个20kg±0.2kg的负荷施加在前面部分的固定器或座位的后部边缘处,并保持10秒,不应有弯曲、破损或类似的情形。 当关于‘有效防止翻倒的外形和结构’的要求同时满足前面或后面部分时,下述(b)、(c)、(d)条款的合格或不合格,应通过关于作为轮轴的玩具最前部或尾端部分来作决定。 (a)玩具应有有效装置或结构来玩具防止翻倒。 当没有有有效装置或结构来玩具防止翻倒时,应满足下述要求。 关于前面部分,水平机座与源于固定器的直线之间的角度,例如方向盘(对圆形方向盘,从其中心开始)和总是通过前轮轴接触地面以及结构上对有效防止翻倒有相同强度,不应超过830。 关于后面部分,水平机座与源于用刚性材料制成的座位的后部的直线之间的角度(如果座位以50或更大的角度倾斜,从倾斜的基点后部3分之2位置)和总是通过后端轮轴接触地面以及结构上对有效防止翻倒有相同强度,应不超过830。 (b)座位的高度不应超过前和后轮轴之间的3分之2距离或不应超过25cm。    而且,座位应位于前和后轮轴之间。    (如果玩具没有座位,示例,公共汽车、路面电车形状的玩具等,使用者乘坐的位置应明确标记在玩具或说明书上) (c)固定器,例如把手(圆形方向盘,上述车轮的中心)应位于前和后轮轴之间。 (d)推动把手,包括固定器,应位于前和后轮轴之间,且其高度应大于或等于38cm但小于或等于51cm。上述推动把手与前面部件突起部分之间的间隔,例如把手,应大于或等于17cm。 4.2.2.7.2由儿童推动的玩具(有和无踏板) 由儿童推动并预定承受其重量的玩具(示例,三轮车、踏板车、小汽车)应符合下述要求: ⑴当根据条款5.4和5.5进行测试时,玩具不应破裂,且仍应符合本标准的相关要求。 ⑵当根据条款5.6进行测试时,玩具不应翻倒。 本要求不适用于带两成直线车轮的玩具(示例,踏板车、即使安装了稳定装置的自行车)。 ⑶带飞轮装置的机械推动玩具(示例,链条驱动)应有刹车装置。该装置应能使--当玩具根据条款5.6进行测试时,该玩具不应移动。 ⑷自行车应提供链条和滑轮的护罩,如图3所示。至于其他链条驱动玩具,滑轮也应被保护使其不可触及。 图3 ⑸护罩的结构应使得,在不使用工具的情况下儿童不能移动护罩。 ⑹直接由踏板推动的所有车轮应坚固(不涉及轮胎),除了宽度小于或等于5mm的槽或孔可在其上使用。 ⑺车轮/踏板臂和玩具主体或部件之间的间隔(示例,挡泥板和链条护罩)应大于12mm。 4.2.2.7.3不是由儿童推动的玩具 不是由儿童推动,但预定承受其重量的玩具(示例,摇摆木马、花园滑梯、跷跷板和婴儿健身器)应符合下述要求。本要求不包括秋千、填充动物、预定在室内使用的可充气的塑料玩具。 ⑴当根据条款5.4进行测试时,玩具不应破裂,且仍应符合本标准的相关要求。 ⑵当根据条款5.6进行测试时,玩具不应翻倒。 本要求不适用于带将其安装在地面上的装置的玩具(示例,花园滑梯)。 ⑶如果玩具是设计用于户外使用,应提供方法,以确保可能积聚在玩具内部的水能经常排干。 4.2.2.7.4秋千 秋千应符合下述要求: ⑴当根据条款5.8进行测试时,玩具不应破裂,且仍应符合本标准的相关要求。 ⑵悬挂物(示例,绳索、链条)的方法应有10mm的最小平均直径。户外悬挂物的钩应最少缠绕5400。 ⑶当装备有安全装置时,该装置应设计成防止儿童从座位上跌落。 下述方法之一适用: ① 位于座位上面200mm和300mm之间围住用户的保护栅栏,或 ② 用于固定儿童在座位上的装置,示例,安全带。 ⑷应使用户注意到有规律地检查悬挂系统,以及玩具应通过装配说明进行组装(见条款7.2.3)。 ------------- 4.2.2.8重型不可移动玩具 质量超过5kg并预定放置在地面上但不承受儿童重量的不可移动玩具,当根据条款5.9进行测试时不应翻倒。 4.2.2.9带热源的玩具 ⑴当按5.10进行测试且在最大输出条件下工作时,带热源的玩具不点燃。 ⑵当按5.10进行工作时,手柄、按扭、控制器、把手等预定由手触摸的部件的温升,不应超过以下数值: ①金属部件 25K ②玻璃或陶瓷部件 30K ③塑料或木材部件 35K ⑶玩具其它可触及部件的温升不得超过以下数值: ①金属部件 45K ②其它材料部件 55K 上述要求适用于以下玩具:与家用相关模型有相同功能(因此称为功能性玩具)而且带热源的玩具(例如,熨斗、轻便电炉、炊具等),功能性热源除外。对功能性热源,对它们的温升没有设定数值,然而,如果玩具是一个产品模型,则该玩具应符合适用于该产品的要求。 玩具应标记有证明标志,该标志用以证明玩具与可能有的公用标准的一致性(示例,电器和材料安全法规)。 功能性玩具存在的潜在危险应被使用者注意(见条款7.1.1.2)。 4.2.2.9.1含点燃、产生烟或发热部件的玩具 含点燃、产生烟或发热部件的玩具不应发出刺鼻的气味,也不应因接触这些部件而导致一张薄纸(JIS-P-4500-1959)起燃。 点燃、产生烟或发热部件是指从武器和铁路玩具中产生的主要烟雾,信号烽火和那些使用家用交流电源的除外。 “刺鼻的气味”是大部分的人认为刺鼻的,虽然它依靠个体的差异;假如易燃的、使麻痹的或腐蚀性的物质发出气味,即使微弱,也被定义为是刺鼻的气味。 “接触发热部件”是指发热部件的外表面被覆盖一张薄纸(1类)的情形。 4.2.2.9.2电(驱动)玩具 ⑴使用灯电线并设计(符合)电器和材料安全法规的玩具,应符合这种法令的要求。 ⑵使用其他电源的玩具,应没有电击的危险。 ⑶设计(符合)电器和材料安全法规的产品。 ⑷引起电击的玩具应附上说明书或类似资料,以使它们不伤害人体。 4.2.2.10弹射物 4.2.2.10.1 一般要求 弹射物及弹射玩具应符合以下要求。 ⑴ 硬性弹射物尖端的半径必须不小于2mm。假如,然而,本要求不适用于下述玩具:发射机械装置作为附件附在其上,例如变压器机器人和动能不超过0.01J的装置。 ⑵ 用于撞击面的弹性材料,当承受60±2N的拉力试验时,不得脱落。 4.2.2.10.2 非蓄能弹射玩具 非蓄能弹射玩具应符合以下要求。 ⑴ 飞镖状弹射物的尖头必须是钝的或用撞击面至少在3cm2以上的弹性材料(例如橡胶)保护。除非使用面积在3cm2以上的磁性金属圆盘作尖头,尖端不得用金属材料制作。 ⑵ 由弹簧机械或类似装置发射预定垂直或接近垂直自由飞行的直升机水平旋翼和单推进器,其周边必须装有保护环,以减少受伤的危险。 4.2.2.10.3 蓄能弹射玩具 由击发机械发射的弹射物应符合下述要求: ⑴ 当按以下规定进行测试时,弹射物的最大动能不得超过: ① 0.08J,无弹性撞击面的硬质弹射物; ② 0.5J,弹性或带弹性撞击面的弹射物(例如橡胶); ③ 0.02J,发射机械装置作为附件附在其上的玩具,例如变压器机器人。 ⑵ 对于最大动能超过0.08J的箭状弹射物,其撞击面必须用弹性材料(例如橡胶)保护。单位面积弹性材料撞击面的最大动能不得超过0.16J/cm2。 试验方法 操作玩具并测量弹射物的动能。重复4次以得到5个测量值,并计算其平均值, 应通过朝上方向发射弹射物和根据弹射物到达的高度作计算,确定动能。 0.5J=0.050986kgm 0.08J=8.1578×10-3kgm 0.02J=2.0394×10-3kgm 4.2.2.11非弹射物仿制武器 非弹射物仿真武器(示例:折合刀、救生刀具)不应有任何的功能性边缘或功能性尖端(示例:根据条款5.17或5.18的试验方法被认为是锐利边缘或尖端)。 4.2.2.12仿制保护装置 当根据条款5.12进行测试时,仿制保护装置(示例:护目装置、驾驶面罩)透明材料不应破裂。 鉴于仿制保护头盔(示例:摩托车头盔、工业安全头盔)和防制护目装置没有提供保护的事实,应提醒使用者注意使用玩具时的潜在危险。 即使仿制保护装置提供保护,当制造商申请对该产品使用ST标志的许可时,该装置不应按保护装置进行适当的标记。 4.2.2.13设计成当摇动时发出声音的玩具,以及含不可触及但有锐利尖端和末端的金属丝、金属杆和金属钉的玩具 当玩具是预定给3岁以下儿童使用,以及先根据条款5.3,然后根据条款5.14进行测试时,其保护外壳不应破裂。 4.2.2.14玩具风筝及其它飞行玩具 用于玩具风筝及其它飞行玩具的超过1.8m长的绳索,其电阻值应超过108Ωcm。 应提醒使用者,在接近电网下放飞玩具风筝可能存在的危险(见7.1.1.5)。 4.2.2.15水上玩具 应提醒使用者注意使用水上玩具的潜在危险。(见条款7.1.1.6) 4.2.2.16可充气塑料玩具 可充气塑料玩具应通过它们的使用目的分成下述两类。 ⑴预定在水面上使用的可充气塑料玩具: 归入本类的玩具,是预定在监护人的监督下,在儿童能站立的水中使用的玩具。例如:浴盆、船、冲浪板、漂浮用品等类似物品。漂浮用品包括棒状用品、盘状用品、附绳索或把手的沙滩球和充气四足动物、长度为70cm或以上的充气鱼和水上动物、以及水上椅子。本要求不适用于长度为131cm或以上的船、有浆锁的船、以及长度为101cm或以上的浴盆、冲浪板和漂浮用品。 ⑵预定在陆上使用的可充气塑料玩具 归入本类的玩具是预定在陆上使用的玩具。例如:沙滩球、充气池、洋娃娃, 动物、吊袋和其它室内玩具(例如房屋)。 4.2.2.16.1预定在水面上使用的可充气塑料玩具 ⑴预定在水面上使用的可充气塑料玩具的最小容量,应是5公升或以上。在充气前长度为76cm或以上的可充气塑料玩具,应有最少两个独立的气室。在最大的气室损坏的情况下,剩下的气室应有必须的容量限度以浮起乘客:假如,然而,要浮起一个人被认为必须要5公升的容量。 应通过视检检查气室的数量。 观察压力计,当气体渗进到工作压力(注1)时,气室容量应使用气体计进行测量。 ⑵用于气室的材料应有下述的较小值。 最长部分的长度 材料的标称厚度(mm) 应用于材料的拉伸切断负荷(kg) 小于76cm 76cm或以上 0.25或以上 0.30或以上 3.5或以上 4.5或以上 玩具的尺寸应在未使用的情况下,测量最长充气部分(焊缝线)的两末段之间的距离。 材料的标称厚度应通过下述方法确定:用度盘式指示器(直径为5±0.01mm的圆形测量平面,校准精度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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