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路政人员执勤安全防护须知
第一条 备勤、值班和当班期间精神饱满,严禁酒后上岗。
第二条 执勤前要对巡查车辆的灯光、警灯警报器、刹车系统、轮胎气压等设备进行安全性能检查,随车携带的反光锥形桶和反光标牌等安全器材设施齐全有效。
第三条 穿着统一的反光背心,保持信息畅通,服从统一指挥和调度。
第四条 巡查车辆驾驶员具备驾驶资格,严禁非路政人员驾驶巡查车辆或路政人员驾驶涉案、滞留车辆。
第五条 巡逻执勤时要开启警灯,按规定保持车速和车距,驾驶人、乘车人应当系安全带,严禁随意调头、逆行、倒车、停车或货厢内拉人(皮卡巡查车)等其它违法行为。
第六条 巡查车需要临时停车时,应当停靠在紧急停车带内或停车港湾内,开启应急灯,必要时开启警报器,执勤人员应从车辆右侧门上下,确保自身安全。
第七条 需要对事案现场进行勘验时,应当开启警灯和警报,在距勘验点至少200米外(弯道、坡道、隧道等特殊路段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摆放反光警告标志、警示灯,设置减速提示标牌、反光锥筒等安全防护器材,确定专人对执勤区域进行观察和巡控,必要时应协调配合公安交警实施临时交通管制。
第八条 在冰、雪、雨、雾等恶劣气象条件下及夜间进行事案现场勘验时,应协调配合公安交警实施临时的交通管制,开启警灯和警报,在距勘验点至少500米外(弯道、坡道、隧道等特殊路段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摆放反光警告标志、警示灯,设置减速提示标牌、反光锥筒等安全防护器材,确定专人对执勤区域进行观察和巡控,快速处置,及时撤离。
第九条 遇有遗洒载运物或疑似损坏路产肇事逃逸车辆,可以通过喊话、鸣警报器、车载显示屏提示等方式,引导车辆在就近服务区、收费站接受处理;对于不听从指挥的,严禁驾车追缉,可记下车号通知前方收费站值班人员拦截或事后追究法律责任等方式进行处理。
第十条 在指挥疏导车辆时,应在来车方向设置安全警戒区域,做好人员防护,如遇不服从指挥或按照指示标志规定行驶的,不得站在车辆前方强行阻拦。
第十一条 规范执法、文明用语,礼貌纠违,避免过激言行引发的不必要执法冲突。
第十二条 各级路政管理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安全防范教育培训,定期检查安全防护装备配备和使用情况,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
附件:
路政人员执勤安全要则
高速公路畅美安,路政巡查不间断;
精神饱满来上班,器材设施检查全;
反光背心规范穿,事故信息及时传;
巡查车辆专人开,交通法规记心间;
巡逻执勤要注意,保持车速和车距;
乘车安全是第一,随意调头不可以;
临时停车需规范,右侧上下保安全;
勘验现场要注意,红桶标牌摆整齐;
最短距离200米,特殊路段要加距;
冰雪雨雾等天气,摆放距离500米;
开启警灯警报器,专人观察执勤区;
配合交警保秩序,快速处置及撤离;
遇有遗撒或逃逸,鸣警就近来处理;
不听指挥莫着急,严禁驾车来追缉;
通知沿线收费站,出口拦截是关键;
交通疏导要注意,来车方向设区域;
人员防护是第一,身体拦车不可取;
规范行为和用语,礼貌纠违免过激;
安全教育要定期,提高意识防范力;
日常行为要严管,安全管理树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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