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际民间贸易协议书卖方: ( 国法定地址、电话、传真、法人代表、职务)买方: ( 国法定地址、电话、传真、法人代表、职务)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并达成如下贸易协议,共同遵守:第一条 本合同所列条款,包括了双方达成的全部协议,并取代在此以前双方所达成的一切协议。除双方授权主管人或代表同意书入本合同的条款外,其余一律无效。第二条 买方须由卖方承认的银行,开出不可撤消的、无追索权的、保兑的、可转让的、可分割的、允许转船和分批装运,以卖方为受益人的见票即付信用证。信用证有效期为末批货物从装运港启运后45天。信用证承兑费用由买方支付。第三条 卖方须向议付行提交下列单据:1.整套清洁海运提单一式两份;2.发票
2、一式四份;3.由商品检验局出具的质量证书一式两份;4.由商品检验局出具的数量/重量检验报告一式两份。第四条 允许的溢短装数量为相当于信用证总金额5%的货物数量。第五条 交货:1.交货期为_;2.装运港_ .第六条 装运条件:1.应卖方之要求,买方于每批货物装运前20天,将船名、船籍、预计抵达装运港日期和载重吨位等以书信告知卖方;2.买方可指定_ 远洋运输代理公司作为其船运代理,并负责支付港口所有费用。买方应分别于船到达装运港前10天、5天、72小时、24小时,把船到达装运港的预计日期和时间,以及船到达装运港时,该船的吃水量以电报告知其代理;3.买方应在船达装运港前10天,将该船的详细情况,包括
3、船名、船籍、预达日期、船长和船员之国籍、呼号、载重吨位、吃水、总长及按国际海运惯例所需的其他资料,以电报告知其代理;4.买方应将租船方出具的租船单一份尽快提交给卖方。第七条 货物装船后,凡发生货物短缺、损坏、变质,其风险均由买方承担。货物之投保由买方自理。第八条 买方应通过银行及时向卖方提供履约定金,金额为合同总值的3%,有效期为末批货物自装运港启运后30天。此定金作为买方部分违约但尚未涉及全部协议的违约罚金。买方不按第2条开出不可撤消的信用证时,卖方有权立即终止合同,没收上述3%定金并写信给买方告知理由。第九条 买方须按本合同第2条所规定的日期前开立本批交易信用证,否则,卖方有权不经通知取消
4、本合同,并对由此而遭受的损失提出索赔。第十条 适用规则和章程:1.装运条款:见清单B;2.外轮在_ 港速遣费和滞期费收取规定,见清单C;3.滞期费率速遣费率以及装卸结算法则刊行于_,_应遵照_ 颁布之规则予以办理。所有费用均由买方承担。第十一条 除保险公司和船方应承担的索赔外,凡涉及货物质量、数量和重量等争执,双方应通过协商予以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则提交_ 商检局或其下属单位进行裁决,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任何一方均无权上诉。第十二条 卖方因无法控制之因素,诸如不可抗力、政变、罢工、禁运、解雇等造成合同货物推迟交货或妨碍交货,卖方不承担责任。但卖方按买方之要求,应向买方挂号邮寄由
5、_出具的证书,如有可能,也可提交由_某一主管部门出具的证书。第十三条 凡涉及本合同或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一切争执,双方通过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可提交被告国家仲裁机构根据该国仲裁规则和程序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仲裁费用除该仲裁机构另有判定外,则由败诉方负责。第十四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用_ 文签署,经买、卖双方代表签字后生效。清单A:1.物品名:_2.货物规格:_3.数量:(由卖方定,买方同意溢短装总数之5)4.单价:_5.总值:U.S.D_ (每公吨价为_ 总值按实际交货数量而定)6.包装:_清单B:装运条款1.合同规定的每批交货日前20天,卖方应将合同号、数量、预
6、定交货期写信告诉买方,以便买方租船订舱。2.每批货物装运前15天,买方应将:船名、船籍、抵港日期、合同号、载重吨位等须经卖方认可的项目以信件告知卖方,以便买方安排交货。3.买方将委托装运港_ 远洋运输公司作为其海运代理,买方承担一切费用,买方将通过_ 获得该船进出装运港口的所有签证。买方须于船抵装运港10天之前,将该船详情以信件告知卖方(包括船名、船籍、船员人数、船员国籍、呼号、载重、吃水和总长等)。4.船达装运港,卖方不能及时装货,由此而引起的空舱费和滞期费则由卖方承担。若15天装运期满而船未达装运港,则自16天起的仓储费和滞期费由买方承担。5.卖方保证一个工作日连续24小时每个舱口的装货率为_公吨,滞留期/速遣期按附件C之规定计算,_远洋运输公司按外轮停靠_港的有关速遣费和滞留费计算暂行规定,与买方直接进行结算。6.货装完毕,卖方将合同号、品名、数量、载运船名和启航日期以信件告知买方。清单C:外轮停靠_ 港装卸有关速遣费和滞期费计算规定(附件略)甲方代表: 签字: 年 月 日乙方代表: 签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