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出租屋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市、镇近郊地区出租房屋的管理保障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省内各市、镇近郊地区农民、居民私有房屋和集体所有房屋用于出租的均按本规定管理近郊地区的范围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第三条 市、镇近郊地区出租房屋的管理工作统由当地市、县人民政府的房管部门、公安部门负责;出租房屋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应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出租房屋管理站以下简称房管站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市、县房管、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房屋所有人出租房屋须向所在街道或镇房管站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安全、卫生要求具备基本生活设施的发给出租房屋许可证
第五条 房屋出租人须每月向所在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缴交当月租金收入总额百分之二至百分之五的管理费凡拒交管理费经教育不改者房管站可吊销其出租房屋许可证
第六条 房屋承租人凭下列有效证件租用房屋。一承租房屋用于居住的本市、镇居民凭本人身份证件和工作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非本市、镇人员凭本人身份证件当地公安机关发给的暂住证和用工单位出具的证明
二承租房屋经营商业、服务业不含旅馆业、招待所的除凭个人身份证件外本市、镇居民须凭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外地个体工商业者须凭原居住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准予外出经营证明;外地和本地国营、集体工商企业须凭营业执照和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三企事业单位需承租房屋作办公或兼住宅用的除凭有效证件外还须凭出租房屋所在市、镇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办事机构的批文
四租赁房屋作仓库、工场用的除凭有郊证件外还须凭当地公安消防的部门核发的防火安全合格证和环保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七条 租赁双方须按规定持有关证件向当地房管站办理登记签订房屋租赁协约
承租人还须持房屋租赁协约向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住宿登记
第八条 房屋租赁期满或提前中止协约租赁双方及时到房管站办理解除协约手续承租人应到公安派出所注销住宿登记需延长租赁期限的租赁双方须到房管站办理登记手续违者房管站可予以警告或没收租赁期内出租人所得租金的部分或全部;当地公安派出所可依户口管
理条例对承租人处以罚款
第九条 承租人未征得出租人和房管站同意并办理登记手续不得将房屋转租或变更房屋用途违者房管站可没收其所得租金解除其租赁关系
第十条 没有申领出租房屋许可证并签订房屋租赁协约的房屋所有人不得私自将房屋出租违
者房管站应责令其补办手续并可没收其所得租金情节严重的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并解除原租赁关系
第十一条 承租人留宿客人须按户口管理条例规定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二条 租赁双方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政策和本规定维护社会公德做好防火、防盗等安全工作严禁在房屋周围搞违章建筑保持房屋环境卫生清洁不得造成环境污染出租人发现有利用出租房屋进行赌博、卖淫、嫖娼等违法犯罪活动或有可疑情况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举
报对知情不报或故意隐瞒包庇者解除其租赁关系吊销出租房屋许可证并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论处直到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被处罚的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五天内向执罚单位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上级机关应在接到申诉书的十天内作出裁决并通知原
执罚单位和受罚人
第十四条 各市、县人民政府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房屋使用管理制度
一、住户不许自行拆改住房和室内设备不许随意在墙壁、地面上开门挖洞
二、宿舍区公共活动场所内住户不得任意盖小房挖菜窑确保房屋基础、交通消防、地下管道和院内整体布局不受影响
三、楼内供水、供电、供暖设备严禁随意拆动、改装
四、户用电度表及电线设备因住户自行增加设备而超负荷烧坏电器设备由用户照价赔偿
五、坚决查处窃电行为发现窃电者除按电业局规定罚款外并通报本人所在单位
六、户用煤气表的修理、更换、电表测试等费用由住户自理
七、户内碰锁、电视接收端盒、引线、灯泡、灯管或增装插座、灯具、风扇、玻璃等非房屋设备一律自费解决
八、因使用不当造成门窗损坏由住户自费修理
工商、卫生联合 加强出租房管理
今年初,桐乡市卫生局与工商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在打击非法行医活动中加强对出租房管理的通知》,明确规定卫生局查实为非法行医出租房的,由市卫生局、工商局对出租人联合下达“通知书”,要求出租人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收回出租房。房屋出租人逾期不收回,且查明该出租房仍然用于非法行医的,由工商部门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规定,给予最高5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这一措施不仅使房屋租赁者不敢轻易给非法行医者提供行医场所,而且在遇到非法行医者逃离现场的问题后,执法人员责令房屋出租人收回出租房,使非法行医者在同一地点再次进行非法行医的可能性大大降低。该措施实施后,全市已严肃查处了几起案件,逐步使非法行医者无落脚或藏身之地。
在总结以往工作经验的过程中,我们注意到打非工作在加强长效管理同时,也要加强综合管理,做到两者并重。比如提供非法行医场所的出租户,由于在打击非法行医过程中未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常常造成非法行医者 “取”而“不缔”,助长了非法行医现象的发生。针对这一情况,市卫生局与工商局经过多次协商,终于联合下发了《关于在打击非法行医活动中加强对出租房管理的通知》。《通知》规定,卫生部门查实为非法行医点的出租房,对房屋出租人出具由市卫生局、工商局联合下达的“通知书”,要求出租人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收回该出租房,房屋出租人逾期不收回,且查明该出租房仍然用于非法行医的,由工商部门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相信这一措施的实施,将让非法行医无落脚之地,无藏身之地。
出租屋的管理盲点一直是“黑诊所”难以取缔的重要原因之一,为从根本上遏制无证行医行为,《草案》明确规定,房屋的所有人或管理人不得在明知承租人是非医疗机构或非卫生技术人员的情况下,仍将房屋出租或提供给其开展诊疗活动的,由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广州正在尝试实行一种卫生部门牵头、城管和出租屋管理员参与的打击非法行医新模式,从目前的情况看来效果不错。
打击非法行医工作机制
一是完善分工配合机制。卫生部门发挥医疗单位前哨作用,加大打击力度,及时发现并查处非法行医。公安各派出所在日常治安管理中,注意发现和收集非法行医相关信息,及时通知卫生部门查处。确定为非法游医,配合做好现场及人员控制。
二是加强出租房屋管理。卫生部门发现非法行医点后,依据有关法律条款予以取缔。查实为非法行医点的出租房,对房屋出租人出具通知书,要求在15日内收回出租房,逾期不收回,该出租房仍用于非法行医的,由工商部门按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对出租户进行处罚。
三是规范案件移送制度。卫生部门发现未取得有效医师执法资格进行非法行医,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甲类传染病传播等5类行为涉嫌构成非法行医罪,及时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查处,并积极配合公安部门做好取证工作。
四是建立例会通报制度。卫生部门与公安、工商部门每半年召开一次例会进行沟通和信息通报,对重大非法行医案件实行即时通报。对在查处非行医活动中有突出贡献的个人和单位分别由公安和卫生部门进行表彰和奖励。
(一)房屋出租人不按规定向管理服务中心(站)申报有关出租情况的,由公安机关处100元罚款或警告;
(二)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身份证明的流动人员的,处月租金3倍以下罚款;
(三)出租人不落实防火、防盗等安全设施,对发现的安全隐患不及时排除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由公安消防部门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四)出租人为传销和变相传销提供活动场地,为非法拼(组)装车辆提供场地,为无照经营提供场地,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而为其提供场地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五)承租人不按本规定办理暂住户口登记,责令限期申报登记,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承租人不按本规定办理暂住证,责令限期办理,并依照《广东省流动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六)承租人利用出租屋进行赌博、吸毒贩毒、卖淫嫖娼、传播淫秽物品及其他色情活动,或者收购、窝藏、销售赃物,伪造印制各种证件,印制非法出版物,制造假冒商品,非法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窝藏犯罪人员等违法行为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出租人不履行治安责任,发现租住人员利用所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或有违法犯罪嫌疑不制止、不报告的,处月租金3倍以下罚款;致使出租的房屋内发生刑事案件、重大治安案件或治安事件的,处月租金5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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