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重庆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推进我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工作,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优化用能结构,促进建设领域低碳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重庆市建筑节能条例、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实施方案的通知(财建2009305号)及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是指在建筑中利用水源热泵技术(以长江、嘉陵江、乌江、市内其他河流、湖泊、水库、污水等水体作为冷热源)进行供冷供热以及提供生活热水;利用土壤源热泵技术进行供冷供热以及提供生活热水;开展太阳能光电光
2、热建筑一体化应用等。本办法所称“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项目”(以下简称“示范项目”),是指通过市城乡建委、市财政局组织的评审,列入我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实施计划的建设工程项目。本办法所称“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项目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补助资金”),是指专项用于支持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财政补助资金,资金来源由中央和市级财政按照1:1的比例配套组成。第三条 市城乡建委、市财政局负责对示范项目进行统一指导和监督管理。委托市建筑节能中心承担示范项目日常管理工作。第四条 市城乡建委依托重庆市建设科技委设立重庆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家委员会,负责为我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作提供技
3、术支持和为示范项目提供技术指导。第五条 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负责本地区示范项目的征集、初审及上报工作,负责本地区示范项目的建设推进、组织协调与管理指导工作,为示范项目的顺利实施创造条件,参与本地区示范项目可研评审、专项技术审查及验收评估。第六条 市城乡建委将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作纳入对区县城乡建委的年度考核指标,对成效显著的区县予以表彰。第二章 示范项目申报条件及相关要求第七条 示范项目的申报条件:(一)项目具备较好的可再生能源资源利用条件并已落实水文资料、地质评价报告等材料;(二)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或居住建筑,建筑面积一般应在1万平方米以上;(三)示范项目的申报
4、单位应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施能力及良好资信的项目建设单位或能源服务公司。第八条 示范项目的相关要求:(一)申报单位应委托市城乡建委认可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设计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施工图专项设计等文件;(二)示范项目应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三)示范项目必须执行现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国家及我市其他相关技术规定;(四)示范项目所选用的热泵机组、水处理设备、水泵、空调末端设备及太阳能集热器等关键设备应按照重庆市建筑节能技术备案与性能认定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进行备案。同等条件下,示范项目应优先选用本地建筑节能技术、产品,促进建筑节能地方产业发展;(五)
5、示范项目应设置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能效监测系统和建筑能耗监测系统,监测系统应与示范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示范项目建成后应进行连续性监测,并将监测数据传送至我市建筑能耗监测数据中心;(六)示范项目应积极参与科技推广,并根据市城乡建委需要积极配合重大科研项目开展相关研究示范;(七)示范项目建设单位应积极配合市城乡建委、市财政局开展宣传交流,扩大示范效果。第三章 示范项目组织实施第九条 申请 申报单位向具有项目管理权限的区县城乡建委提交重庆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样式见附件1),经区县城乡建委初审通过后,向市城乡建委提交申请书和重庆市可再生能源建筑
6、应用示范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以下简称可研报告,编写提纲见附件2)。市管项目直接向市城乡建委申报。第十条 列入实施计划 市城乡建委、市财政局委托市建筑节能中心组织专家对可研报告进行评审,评审通过的项目报市城乡建委和市财政局批准后列入我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项目实施计划,并予以公布。第十一条 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技术审查 申报单位应委托设计单位按照通过评审的可研报告进行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施工图专项设计(以下简称“施工图专项设计”),施工图专项设计文件通过图审机构审查后报市建筑节能中心。市建筑节能中心组织对施工图专项设计文件进行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技术审查(以下简称“专项技术审查”),对达
7、到可研报告及相关技术标准要求的,出具专项技术审查同意意见;未达到要求的,要求申报单位修改后,另行组织专项技术审查。市建筑节能中心应于专项技术审查后3日内将有关情况报市城乡建委。示范项目实施过程中施工图专项设计文件有重大变更的,按我市建筑节能施工图设计变更管理规定执行,并重新申报专项技术审查。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过程的检查 申报单位应在示范项目开工后于每月25日前向市建筑节能中心和具有项目管理权限的区县城乡建委报送当月项目进展情况。市建筑节能中心应建立示范项目工程建设档案,加强对示范项目进度和质量的检查,并于每月5日前向市城乡建委、市财政局书面报告上月示范项目实施情况及日常管理工作情况。第十三条
8、能效检测 示范项目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由申报单位委托经市城乡建委认可的检测机构按照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测评导则(试行)进行能效检测。第十四条 验收评估 能效检测完成后,市城乡建委、市财政局组织对示范项目进行验收评估,并出具验收评估报告(样式见附件3)。第十五条 公示 对验收评估达到要求的项目,市城乡建委和市财政局将在其官方网站公示,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对公示结果无异议的项目,由市城乡建委、市财政局统一公布,并颁发“重庆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项目”证书和标牌,申报单位应在领取标牌后30日内,将标牌镶贴在示范项目建筑显著位置。第四章 示范项目各方主体责任第十六条 市建筑节能中心
9、应加强工作能力建设,按本办法要求认真履行日常管理工作职责,对示范工作质量和进度负责;同时应及时向市城乡建委、市财政局汇报工作进展情况,并有效贯彻落实市城乡建委、市财政局的工作要求,确保高质量完成城市示范建设任务。第十七条 示范项目建设单位是示范项目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单位,对示范工程质量全面负责,应按相关要求组织示范项目建设,强化质量管理,确保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示范项目建设任务。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从市城乡建委统一公布的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程咨询、设计单位目录中选择工程咨询、设计单位。工程咨询、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示范项目咨询、设计,对示范项目的工程咨询、设计质量负责,并做好示范
10、项目的相关技术服务工作。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经专项技术审查通过的施工图专项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组织施工,对示范项目的施工质量负责。第二十条 监理单位应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经专项技术审查通过的施工图专项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第五章 专项补助资金第二十一条 专项补助资金必须做到专款专用,专项用于以下工作内容:(一)示范项目相关设备的采购;(二)示范项目涉及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专项设计、施工、专家咨询、能效测评、分项计量装置安装、评审等支出;(三)市城乡建委和市财政局批准的与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相关的
11、其他支出。第二十二条 补助标准:(一)采用水源及土壤源热泵系统供冷供热(含供应生活热水)的示范项目按照核定的示范面积进行补贴,其中公共建筑补贴标准为50元/,居住建筑补贴标准为30元/。(二)采用水源及土壤源热泵系统单独供应生活热水的示范项目,补贴标准为15元/。(三)太阳能光电建筑一体化应用项目按照15元/瓦(装机容量)进行补贴;太阳能光热建筑一体化应用项目按照15元/(示范面积)进行补贴。(四)其他类型示范项目及区域集中供冷供热示范项目补贴标准由市城乡建委会同市财政局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单独核定。(五)对未按程序进行申报,但已实施完毕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在满足示范项目要求的基础上,按照相
12、关管理办法进行能效测评,通过后按上述补助标准的50%进行奖励。第二十三条 示范项目在系统主要设备采购后,申报单位向市城乡建委提交专项补助资金申报表(见附件4)。市城乡建委委托市建筑节能中心对采购的设备、凭据等进行核实,对情况属实的项目出具同意意见。市财政局根据市城乡建委出具的同意意见,将专项补助资金总额的70%下达给市城乡建委,由市城乡建委直接支付给示范项目申报单位。第二十四条 示范项目验收评估通过后,市财政局根据市城乡建委出具的同意意见,将剩余的30%专项补助资金下达给市城乡建委,由市城乡建委直接支付给示范项目申报单位。对未通过的项目,责成项目整改后另行组织验收评估,合格后再予以拨付。第六章
13、 监督管理第二十五条 市城乡建委、市财政局将组织对示范项目实施、运行情况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对拨付的专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第二十六条 市城乡建委对在我市从事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相关业务的建设、工程咨询、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实行动态管理。对于示范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工作质量问题的单位,市城乡建委将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第二十七条 列入示范项目实施计划的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示范资格,已拨付专项补助资金的要追回已拨付资金:(一)可研报告通过审查后,无正当理由,一年内未完成施工图专项设计;(二)施工图专项设计通过审查后,无正当理由,半年内未开工;(三)未按可研报告及施工图
14、专项设计文件实施,擅自作出重大工程变更;(四)拒不按要求安装监测系统的;(五)未通过验收评估便投入使用的或拒不接受能效检测和验收评估的;(六)示范项目经审查达不到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要求的;(七)拒不配合科技推广、宣传交流的;(八)未按规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第二十八条 示范项目因非不可抗拒因素在规定建设周期内未完成的,将减少或停拨后续专项补助资金。对超过规定验收时间1年内完成相关验收评估并达到相关要求的示范项目扣减25%的专项补助资金;对超过规定验收时间1年以上2年以内完成相关验收评估并达到相关要求的示范项目,不再拨付后续补助资金;对超过规定验收时间2年以上的示范项目取消示范资格并追回专项补助
15、资金。第二十九条 申报单位必须对专项补助资金进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市城乡建委、市财政局将停止拨付资金,已拨付资金的予以追回,并依法进行处理:(一)提供虚假资料,骗取专项补助资金的;(二)转移、侵占或挪用专项补助资金的;(三)不符合国家和我市其他相关强制性规定的。第三十条 有关主管部门、市建筑节能中心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行政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 附则第三十一条 示范项目建设除执行本办法外,还应执行国家及我市有关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第三十二
16、条 本办法由市城乡建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附件:1、重庆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申请书2、重庆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提纲3、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验收评估报告4、重庆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专项补助资金申报表(注:以上附件请从市城乡建委网站下载)主题词:城乡建设 建筑节能 可再生 办法 通知 抄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建筑节能与科技司,财政部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市级相关部门。 重庆市城乡建委办公室 2011年3月1日印发附件1:项目编号:重庆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申 请 书项
17、目 名 称 申 请 单 位 (盖章) 主 管 部 门 实施起止年限 项 目 地 址 编制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说 明1申请书一律采用A4纸和小四号仿宋字体打印,一式四份。每项内容打印不完,可加页;2示范项目选用的重大关键技术、设备应根据需要选用; 3示范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含节能篇)、项目设计方案和节能设计方案,一式七份;项目立项批件、开发企业资质等证照复印件一式四份,作为申请表附件一并报送;4示范项目的申报单位应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施能力及良好资信的项目建设单位或能源服务公司;5“达到建筑节能的标准”一栏中应填写达到节能50%标准或以上的标准,并应满足当地建筑节能要求;6“示范技
18、术类型”分为下面几项:(1)江河水水源热泵;(2)湖库水水源热泵;(3)污水源热泵;(4)地下水源热泵;(5)土壤源热泵;(6)太阳能供热(制冷);(7)太阳能生活热水;(8)太阳能光电建筑一体化应用;(9)其他(注明采用的示范技术类型)。在“示范类型”一栏中只需填写对应的项目序号即可;若既有长江水水源热泵,又有太阳能生活热水,应在该栏中填写“1+7”,依次类推填写;7项目咨询、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均指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工程咨询、设计、施工、监理单位;8项目起止年限应按照“年/月/日”的顺序,例如“2010.12.05-2011.08.12”;9“项目进展阶段”分为以下几种情况:(1)建设
19、前期工作阶段: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审批立项,征地,规划,报建。(2)设计阶段: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3)建设准备阶段:施工图设计审查,建设条件的准备,设备、项目招标及承包商的选定等。(4)建设实施阶段:土建施工(基础、主体、二次结构、装饰、水电安装、室外绿化等)、设备安装等。(5)竣工验收阶段。一、项目基本情况1、建设类型 商品房 经济适用房 公用建筑 其他 (选项打)2、占地面积 万m2容积率3、建筑类型新建 改建 扩建 (选项打)居住 公建 居住、公建均有 (选项打)4、示范面积居住万m2总建筑面积居住万m2公建万m2公建万m2总计万m2总计万m25、总投资(万元)增量成本(元/
20、m2)6、示范技术类型节煤量tce7、达到节能建筑的标准当地建筑节能标准8、项目所在地建委传真通讯地址邮编负责人电话手机联系人电话手机9、建设单位传真通讯地址邮编负责人电话手机联系人电话手机10、设计单位传真通讯地址邮编负责人电话手机设计负责人电话手机11、施工单位传真通讯地址邮编负责人电话手机12、监理单位传真通讯地址邮编负责人电话手机13、可研报告编写单位传真通讯地址邮编负责人电话手机14、项目咨询单位传真通讯地址邮编负责人电话手机二、项目进展情况与计划1、施工图设计专项审查情况: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已通过可再生能源部分设计文件审查已通过 (选项打)通过可再生能源部分施工图设计专
21、项审查时间(或预计时间):年 月 日当前项目所处进展阶段: 2、详细进度计划安排(按照填表说明正确填写)阶段起止时间具体内容说明建设前期工作阶段设计阶段建设准备阶段建设实施阶段竣工验收阶段备注说明:三、项目采用可再生能源技术简介冷负荷指标W/ m2太阳能热水利用保证率热负荷指标 W/ m2太阳能供热制冷保证率15四、主要结构形式及面积、体形系数、窗墙比及保温构造五、采用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技术经济成本分析六、项目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初审意见 单位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七、市建筑节能中心意见 单位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八、专家组评审意见 主任委员: 副主任委员: 年 月 日九、市城
22、乡建委审查意见 年 月 日十、市财政局审查意见 年 月 日附件2:重庆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提纲一、项目概况项目概况包括地理位置、建筑类型、总平面图、建筑面积、使用功能、示范面积等。如果该项目既包括居住建筑又包括公共建筑,应分别注明各部分的建筑面积和示范面积。二、示范目标及主要内容示范目标中要注明满足国家和地方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情况、示范的主要技术及节能量。三、技术方案(包括方案的遴选)(一)围护结构体系(二)冷热负荷估算(三)示范技术设计方案(重点)1、方案论述2、计算分析(根据申报技术类别)(1)太阳能集热器面积计算(2)地源热泵吸热量与放热量平衡分析3、系统原理图
23、4、主要设备及性能参数(根据申报技术类别)(1)贮热水箱热损系数、集热系统效率(2)光电板转换效率(3)热泵机组制热/制冷性能系数(四)系统能效计算分析1、太阳能光热/光电系统效率2、热泵系统能效比(五)节能量计算(六)技术经济分析1、可再生能源部分投资概算2、项目增量成本计算(参照常规能源系统)3、项目费效比、回收年限计算(七)检测预留方案(八)运行维护方案1、数据收集方案(包括所需测试数据、实现既定节能量的保障措施等) 2、运行维护(包括建筑用能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定期能耗统计报告及设备养护等)(九)进度计划与安排(十)效益及风险分析1、环境影响分析(CO2等气体减排量)2、示范项目推广前
24、景分析3、风险分析(十一)技术支持(包括:项目执行单位的技术力量描述、项目咨询单位介绍)(十二)证明材料1、项目建设报批手续、开发企业资质证明材料、水文资料、地质评价报告等及其它批复文件(包括太阳能并网发电批复文件等)2、资金落实情况(包括:银行贷款、企业自筹、申请国家资金支持和地方政府资金支持)及配套资金证明文件3、能源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与项目业主单位签定的协议(能源服务公司作为申报主体时需提供该内容)附件3: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验收评估报告验收项目名称: 申请验收单位: (盖章)申请验收日期: 组织验收日期: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
25、填 写 说 明1此表用于市城乡建委、市财政局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项目验收评估。规格为标准A4纸、竖装,必须打印或铅印并装订成册:一式三份,其中第七项的附件材料提供一份即可。2此表封面用3号仿宋字体填写,表格内容用5号仿宋体填写。3此表封面由申请验收单位填写并盖章,“验收项目名称”必须填写全称,并与公示(或公示期间更正后)项目名称一致。4此表第一至第七项内容由申请验收单位填写、提供。5此表第八项内容由示范项目日常管理机构组织专家对示范项目验收评估之后进行填写,其中“验收评估表”和“专家组验收意见”由专家组经过充分论证之后填写。一、项目基本信息项目类型新建 既有 (选项打)居住 公建 居住、
26、公建都有 工业 (选项打)项目造价项目总投资万元增量成本决算元/m2项目规模占地面积万m2建筑面积万m2项目示范概况(多种技术类型时分别填明对应的“示范面积”及“增量成本”)技术类型示范面积 技术 万m2; 技术 万m2;光电 kWp增量成本 技术 元/m2; 技术 元/m2;光电: 技术 元/kWp项目申报单位地 址邮编联系人电话传真项目设计单位地 址邮编联系人电话传真项目施工单位地 址邮编联系人电话传真项目监理单位地 址邮编联系人电话传真项目审图单位地 址邮编联系人电话电话传真项目工程咨询单位地 址邮编联系人电话传真二、项目概况、示范内容及技术经济指标(纸不够可附页)1、项目概况(根据申请
27、报告填写,若实际项目与申请报告的不符,请注明“不符”并填写实际项目概况) 2、示范内容及技术经济指标(根据申请报告填写,填写完整的技术经济指标。如太阳能光热系统:全年太阳能保证率、集热系统得热量、全年系统常规能源消耗量、贮热水箱热损系数、集热系统效率;太阳能光电系统:光电转换效率、费效比(元/千瓦时);热泵系统:室内温湿度、机组能效比(COP)、系统能效比。所有示范技术均须填写“全年系统常规能源替代量”、“年节约费用”、“CO2、SO2、粉尘减排量”和“静态投资回收年限”。) 三、项目执行情况(纸不够可附页)1、申报方案执行情况(是否存在变更,若变更请注明并简要叙述变更情况) 2、项目完成质量
28、情况(应包括:实际项目进展;项目质量:太阳能利用系统应注明与建筑结合的措施及效果等,地下水源热泵系统应注明地下水回灌情况等,土壤源热泵应注明土壤热平衡监测情况等,污水源、淡水源、海水源等其他水源热泵系统应注明水源取/回水情况等,复合系统应注明系统控制措施等内容) 四、项目测评(纸不够可附页)1、形式检查结果:(依据检测机构提供的形式检查报告)2、性能检测结果:(依据检测机构提供的性能检测报告)3、能效检测结果:(依据检测机构提供的能效检测报告)五、能耗监测(是否建立相关指标的计量装置,通过数据采集器进行实时数据采集,与本地计算机进行连接,通过监测软件系统能够实时查看、分析、统计等)(纸不够可附
29、页)六、项目取得的经济、社会、环境效益和项目管理经验七、提供验收的附件清单附件材料应包括:1.该示范项目的测评报告,其中包括形式检查报告、性能检测报告、能效评估报告;2.项目施工图审查文件及地方建设部门同意拨付前70%补贴资金的审核同意意见等相关文件;3.项目立项审批文件、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和建筑项目施工许可证;4. 分项工程验收资料;5. 施工验收记录复印件;6. 试运行调试记录(含竣工总结报告);7.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建筑能耗监测方案等。11八、验收评估表序号验收内容验收项验收标准验收结论备注1项目测评建筑是否达到本
30、市节能设计标准检验测评报告中的“测评指标汇总表”与申报要求的一致性通过 不通过实施量(万m2/kWP)通过 不通过太阳能光热利用系统:全年太阳能保证率()通过 不通过太阳能光电系统:项目费效比(元/千瓦时)通过 不通过地源热泵系统:系统能效比(COPs)通过 不通过监测措施建筑能耗监测措施能耗监测措施是否符合要求是 否2技术先进太阳能光热利用系统集热系统得热量检验测评结果与申请报告内容的一致性通过 不通过系统常规能源消耗量通过 不通过贮热水箱热损系数通过 不通过集热系统效率通过 不通过太阳能光电系统光电转换效率通过 不通过地源热泵系统机组能效比通过 不通过室内温湿度通过 不通过3适用可行技术路
31、线是否符合当地可再生能源等相关规划及政策要求通过 不通过产品、设备是否经过产品检测,是否达到系统设计要求通过 不通过运行调试数据记录依据形式检查报告相关内容 是 否4经济合理单位面积增量成本是否合理及结果计算的准确性 是 否5示范推广区域和建筑代表性是否具有推广意义及可复制性 是 否其他资源节约措施是否具有节水、节地、节材等措施,如有,请在备注栏说明 是 否管理制度是否建立可再生系统的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等 是 否专家签字: 日期: 专家组验收意见:(可附页)专家组签字: 日期: 市建筑节能中心意见:盖章年 月 日市城乡建委意见: 盖章年 月 日市财政局意见: 盖章年 月 日附件4:重庆市可再生
32、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专项补助资金申报表(申报单位印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项目名称:一、示范项目基本情况1、申报单位名称:申报单位地址邮编法人代表联系电话手机联 系 人联系电话手机账户名称开户行账号2、项目所在地:3、建筑类型:4、总建筑面积(平方米):5、示范类型:6、示范面积(平方米):7、项目专项预算(万元):8、申报专项资金(万元):9、土建工程开工时间:10、主要设备拟安装时间:11、项目拟竣工时间:12、施工图设计单位:法人代表联系电话手机联 系 人联系电话手机13、施工图审查单位:法人代表联系电话手机联 系 人联系电话手机14、施工单位:法人代表联系电话手机联 系 人联系电话手机15、监理单位:联 系 人联系电话手机16、项目咨询单位:联 系 人联系电话手机17、设备供应商:设备供应商所在地联 系 人联系电话手机18、机组基本情况:冷热源机组型号额定工况机组总台数机组额定总制冷量生活热水机组型号额定工况机组总台数机组额定总制热量二、计划进度与安排起止年月内容安排三、申报专项资金需提供的资料1、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施工图及审查报告2、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专家审查意见3、其他相关材料(主要设备采购合同等)备注: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