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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基本险附加险条款.doc

上传人:xrp****65 文档编号:7502612 上传时间:2025-01-06 格式:DOC 页数:8 大小:71.50KB 下载积分:10 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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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财产保险基本险附加险条款 1、附加雪灾、冰凌保险条款 一、保险责任 本保险条款对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以本保险单中列明的保险金额为限按实际损失赔偿: (一) 降雪量超过了国家建筑结构荷载规范规定的荷载标准; (二) 积雪在物体上结成冰块,使重量增加和下垂拉力加大; (三) 凌汛期间,冰块漂浮遇阻,堆积成坝,堵塞江、河道,造成水位急剧上涨,致使江河水及冰块溢出堤坝,漫延成灾。 二、责任免除 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 冰雪融化后,形成山洪和水灾; (二) 冰冻灾害。 三、附加保险费:0.5‰ 本条款与基本险条款内容相悖时,以本条款为准;其它未尽事项以基本险条款为准。 2、附加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保险条款 一、保险责任 本保险条款对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以本保险单中列明的保险金额为限按实际损失赔偿: (一) 大雨或冰(雪)水融化使泥沙、石块因湿透而发生的山体崩塌或突然爆发的泥石流; (二) 石崖、土崖、岩石受自然风化、雨蚀造成崩溃下塌; (三) 斜坡上不稳定的岩体或土体在重力作用下突然整体向下滑动。 二、附加保险费:1.0‰ 本条款与基本险条款内容相悖时,以本条款为准;其它未尽事项以基本险条款为准。 3、附加雹灾保险条款 一、保险责任 本保险条款对当地气象部门认定的雹灾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以本保险单中列明的保险金额为限按实际损失赔偿。 二、附加保险费:基本险费率的20% 本条款与基本险条款内容相悖时,以本条款为准,其它未尽事项以基本险条款为准。 4、附加暴雨、洪水保险条款 一、保险责任 本保险条款对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以本保险单中列明的保险金额为限按实际损失赔偿: (一) 暴雨:指每小时降雨量达16毫米以上,或连续12小时降雨量达30毫米以上,或连续24小时降雨量达50毫米以上; (二) 洪水:山洪暴发、江河泛滥、潮水上岸及倒灌使保险标的遭受浸泡、冲散、冲毁等损失。 二、责任免除 (一) 因规律性的涨潮、自动灭火设施漏水及在常年水位以下或地下渗水、水管爆裂等原因造成保险财产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二) 露堆、罩棚、简易房内的财产和地下建筑及其内部安置、存放的财产,不在本保险责任范围之内。 三、附加保险费:2.7‰ 本条款与基本险条款内容相悖时,以本条款为准;其它未尽事项以基本险条款为准。 5、附加暴风、龙卷风保险条款 一、保险责任 本保险条款对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以本保险单中列明的保险金额为限按实际损失赔偿: (一) 暴风:指风力达8级、风速在17.2米/秒以上; (二) 龙卷风:指陆地上平均最大风速一般在79—103米/秒、极端最大风速在100米/秒以上的一种范围小而时间短的猛烈旋风。是否构成龙卷风以当地气象站的认定为准。 二、附加保险费:1.0‰ 本条款与基本险条款内容相悖时,以本条款为准;其它未尽事项以基本险条款为准。 6、附加地面突然塌陷保险条款 一、保险责任 本保险条款对由于下列原因引起地面突然塌陷而造成保险标的本身的损失,保险人以本保险单中列明的保险金额为限按实际损失赔偿: (一) 地壳自然变异、地层收缩; (二) 海潮、河流或大雨浸蚀。 二、责任免除 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 因建筑物地基不牢固或不符合施工要求而导致建筑地基下沉、裂缝、倒塌造成的损失和费用; (二) 由于地震、施工、采矿、管道爆裂、水管漏水等引起地面塌陷造成的损失和费用; (三) 填充塌陷地面所需的材料和费用; (四) 人为因素引起的地面塌陷造成的损失。 三、附加保险费:0.5—1.0‰ 本条款与基本险条款内容相悖时,以本条款为准,其它未尽事项以基本险条款为准。 7、附加水暖管爆裂保险条款 一、保险责任 本保险条款对本保险单承保的水暖管因火灾、爆炸、雷击、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高压、碰撞、严寒、高温造成爆裂,致使被保险人的水暖管本身损失以及其它保险财产遭受水淹、浸湿、腐蚀的损失,保险人以本保险单中列明的保险金额为限按实际损失赔偿。 二、责任免除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 水暖管安装、检修、试水、试压; (二) 水暖管年久失修、自然老化、腐蚀变质以及未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三) 水暖管本身的质量缺陷; (四) 正常维修、更新等必然支出的费用; (五) 临时性管道和塑料等软管道的爆裂; (六) 管道连接处由于密封不严渗水、漏气。 三、附加保险费:一般行业为0.5‰;化工、仓储行业为1.2‰ 本条款与基本险条款内容相悖时,以本条款为准;其它未尽事项以基本险条款为准。 8、附加海潮保险条款 一、承保条件 被保险单位必须具备以下防护条件: (一) 座落在海边的被保险单位,须在海边沿线附近有防止4.8米以上强海潮侵袭的防护堤; (二) 与沿海毗邻的被保险单位,须在保险财产周围有防止4.8米以上强海潮侵袭的防护设施; 以上被保险单位,均须在防护堤的出入口处,以及被保险的车间、库房、办公室门前备有防护强海潮侵袭的设施。 二、保险责任 本保险条款对因当地气象部门认定的风暴潮、强海潮致使海水上岸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以本保险单中列明的保险金额为限按实际损失赔偿,具体包括: (一) 屋内地面以上的保险财产因以上原因所致损失;保险房屋和建筑物在海水浸泡后十五天内发生倾斜、裂缝、倒塌; (二) 上述保险财产遭受海水损失时采取施救或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三、责任免除 (一) 露天和罩棚内堆放的财产损失; (二) 冒水、渗水或潮湿所致的财产损失。 四、附加保险费:0.5—1.0‰ 本条款与基本险条款内容相悖时,以本条款为准;其它未尽事项以基本险条款为准。 9、附加自燃保险条款 一、保险责任 本保险条款对由于自燃引起保险财产自身及其他保险财产的损失,保险人以本保险单中列明的保险金额为限按实际损失赔偿。 二、附加保险费:10—20‰ 本条款与基本险条款内容相悖时,以本条款为准;其它未尽事项以基本险条款为准。 10、附加盗窃保险条款 一、承保条件 在投保财产保险基本险的基础上,可投保本附加险。但所保标的必须有合格的防盗措施及专人看管,每日有进销货(或出入库)详细记录。 二、保险责任 存放于本保险单载明地址室内的保险标的,由于遭受外来的且有明显撬、砸等痕迹,并经公安部门证明确系盗窃行为所致的灭失、损毁或污损的直接损失,保险人以本保险单中列明的保险金额为限按实际损失赔偿。 三、责任免除 对下列情况下发生的盗窃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 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本单位职工、雇佣人员的盗窃及内外串通、故意纵容盗窃所致的损失; (二) 发生在保险单载明地址之外以及放置在室外(如露天、坪台、晾台、过道、走廊等)的保险标的遭受的盗窃损失; (三) 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遭受的盗窃损失; (四) 营业或工作期间、进出库过程中发生的盗窃损失。 四、赔偿处理 (一)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当保护现场,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如实报案,同时通知保险人; (二) 本附加险责任范围内的盗窃损失,在被保险人报案30天后未能侦破,并由被保险人出具盗窃事故报告、损失清单、公安部门的证明材料及保险人认为必要的其他单证后给予赔偿; (三) 保险人赔偿后破案追回的保险标的,归保险人所有。被保险人如愿意收回该项被追回的财产,已经领取的赔款必须退还保险人,保险人对被追回的财产的损失部分可按照实际损失给予补偿。 五、附加保险费:1—3‰ 本条款与基本险条款内容相悖时,以本条款为准;其它未尽事项以基本险条款为准。 11、附加机器设备损坏保险条款 一、保险责任 本保险条款对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机器设备的损失,保险人以本保险单中列明的保险金额为限按实际损失赔偿: (一) 虽经检验合格,但在正常使用过程中发现确属设计、制造、安装错误及原材料缺陷引起的事故; (二) 离心力引起的断裂; (三) 电器短路和供水、供电、供气的突然中止; (四) 经考核合格的操作人员因操作失误、缺乏经验或技术不善以及疏忽、过失行为; (五) 物理性爆炸。 二、责任免除 对下列直接或间接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 保险机器设备运行必然引起的后果,如自然磨损、氧化、腐蚀、锈蚀、孔蚀、锅垢等; (二) 机器运行所必然消耗或更换的物品,如各种传送带、链条、钻头、刀具、模具、滚筒、套筒、活动管道、及其他易损易耗物品; (三) 锅炉及压力容器的损失; (四) 被保险人应该正常检修而未检修所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五) 根据法律或合同约定应由供货方、制造人、安装人、或修理人负责的损失和费用; (六) 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在保险生效前已经知道或应该知道但未及时纠正的被保险机器存在的缺陷或缺点以及超负荷或不良运行; (七) 正常维修(包括大、中、小修)费用。 三、免赔额: 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人民币50,000元 四、被保险人义务 被保险人必须严格执行《设备管理条例》的规定,切实做好机器、设备的定期保养及安全管理工作,对有关部门和保险人提出的防损建议,应认真考虑并付诸实施。 五、附加保险费:5—10‰ 本条款与基本险条款内容相悖时,以本条款为准,其它未尽事项以基本险条款为准。 12、附加现金、有价证券盗窃、抢劫保险条款 一、保险责任 本保险条款对本保险单承保的被保险人所有或替他人保管的现金、有价证券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公安部门予以立案后,保险人按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现金、有价证券金额负责赔偿: (一) 存放于保险柜内的现金,有价证券遭受盗窃或抢劫,但不包括未按《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存放现金以及超出核定库存现金部分的损失; (二) 营业柜遭受抢劫; (三) 解送途中遭受抢劫。 保险现金发生保险范围内的损失,在保险现金项目不止一项时,其赔偿金额应当分项计算。 二、责任免除 下列原因造成的现金、有价证券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 缴款或提款途中无故绕道或随意停留; (二) 因保管不善所致的损坏、遗失、霉烂和虫蚀; (三) 值班、保卫人员、营业人员玩忽职守、内部自盗、内外勾结等违法犯罪行为; (四) 其他不属于本条款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三、保险金额 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协商确定。 四、赔偿处理 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以本保险单中列明的保险金额为限按以下约定赔偿: (一) 营业时间内按实际损失赔偿; (二) 限额以内但非营业时间内损失,只赔偿存放于保险柜内的有价证券和按《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现金存放金额以内的损失; (三) 押送款按实际损失赔偿; (四) 有价证券的损失按面额计算。 五、附加保险费:6—10‰ 本条款与基本险条款内容相悖时,以本条款为准;其它未尽事项以基本险条款为准。 13、附加罩棚、露堆财产保险条款 一、保险责任 本保险条款对本保险单承保的罩棚(包括简易仓棚)、露堆财产,因遭受暴风、暴雨所致的损失,保险人以本保险单中列明的保险金额为限按实际损失赔偿。但被保险人对其罩棚、露堆财产的存放,必须符合仓储及有关部门的规定,并采取相应的防护安全措施。 二、附加保险费:10‰ 本条款与基本险条款内容相悖时,以本条款为准;其它未尽事项以基本险条款为准。 14、附加输油管道损坏保险条款 一、保险责任 本保险条款对本保险单承保的输油管道,由于下列原因导致的损失,保险人以本保险单中列明的保险金额为限按实际损失赔偿: (一) 因地面突然塌陷造成输油管道本身损坏; (二) 因遭受外来撞击致使输油管道本身损坏。 二、责任免除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 因维护、保养、检修不善; (二) 因自然锈蚀、老化、地面自然下沉; (三)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三、附加保险费:1.0‰ 本条款与基本险条款内容相悖时,以本条款为准;其它未尽事项以基本险条款为准。 15、附加广告牌保险条款 一、保险责任 本保险条款对本保险单承保的广告牌由于遭受基本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以本保险单中列明的保险金额为限按实际损失赔偿: 二、附加保险费:7.5‰ 本条款与基本险条款内容相悖时,以本条款为准;其它未尽事项以基本险条款为准。 16、附加橱窗玻璃破碎保险条款 一、保险责任 本保险条款对本保险单承保的橱窗玻璃(包括大门玻璃、柜台玻璃、样货橱窗玻璃等)因碰撞、外来恶意行为所致的玻璃破碎,以及因玻璃破碎而引起橱窗内陈列商品的非盗窃、抢劫损失,保险人以本保险单中列明的保险金额为限按实际损失赔偿。 二、保险金额 按玻璃价值和安装费计算。凡承保的橱窗玻璃块数、金额必须在保单上详细列明。 三、附加保险费:15‰ 本条款与基本险条款内容相悖时,以本条款为准;其它未尽事项以基本险条款为准。 17、附加锅炉、压力容器损失保险条款 一、适用范围 凡符合《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规定的锅炉、压力容器并取得劳动部门颁发的使用登记证;均可投保本附加险。 二、保险责任 本保险条款对本保险单承保的锅炉、压力容器在正常使用过程中,由于下列原因造成锅炉、压力容器的损失,保险人以本保险单中列明的保险金额为限按实际损失赔偿: (一) 经国家安全监察部门考核合格并发给证明的操作人员因缺乏经验,技术不善、操作失误以及疏忽、过失行为; (二) 物理性爆炸。 三、责任免除 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 使用后的必然结果,如自然磨损、氧化、腐蚀等; (二) 未按照规定和技术规程要求进行维护保养、检修或违规运行和给水水质不良; (三) 操作人员无劳动部门签发的操作上岗证进行操作。 四、保险金额 按基本险相应的保险金额确定。 五、附加保险费:4-7‰ 本条款与基本险条款内容相悖时,以本条款为准;其它未尽事项以基本险条款为准。 18、附加盐池覆盖塑料薄膜特约保险条款 一、承保条件 (一) 本条款仅适用于盐业生产部门; (二) 保险标的的使用期以不超过两年为限; (三) 投保本附加险,企业应设立专门财会帐,并应于保险单上附贴保险财产明细表,列明使用地点、数量、单价及使用年限等。 二、保险金额 初次投入使用的新薄膜,保险金额按帐面价值或生产实际使用数额确定,第二年继续使用按其价值的60%确定。 三、保险责任 本保险条款对本保险单承保凡在生产盐池上覆盖的塑料薄膜,因遭受暴风(指当地气象台、站测定的八级及八级以上风力)、暴雨、洪水、冰雹所造成的损失,由保险人按约定的保险金额负责赔偿。 四、除外责任 因自然耗损(老化)、管理不善或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五、赔偿处理 保险塑料薄膜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 被保险人申请赔偿时,须持当地气象台、站的证明和损失清单,经保险人核定后,即行赔偿; (二) 保险塑料薄膜总损失程度小于或等于5%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超出5%时,对超出部分保险人负责赔偿; (三) 对超出使用年限的塑料薄膜,单独受损时,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但与未超出使用年限的被保险塑料薄膜同时受损时,保险人负赔偿责任。 六、附加保险费:10‰ 本条款与基本险条款内容相悖时,以本条款为准;其它未尽事项以基本险条款为准。 19、附加装潢险条款 一、保险责任: 兹经双方特别约定,凡对室内外进行装潢的保险标的,因遭受暴风、暴雨、火灾、洪水致使装潢部分的损失,保险人以本保险单中列明的保险金额为限按实际损失赔偿。 二、附加保险费:8—20‰ 本条款与基本险条款内容相悖时,以本条款为准;其它未尽事项以基本险条款为准。 20、附加建筑物室外附属设施暴风、龙卷风、暴雨保险条款 一、保险责任 本保险条款对本保险单承保的建筑物上的广告牌、天线、太阳能装置、霓虹灯由于暴风、龙卷风、暴雨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以本保险单中列明的保险金额为限按实际损失赔偿。 二、附加保险费:50‰ 本条款与基本险条款内容相悖时,以本条款为准;其它未尽事项以基本险条款为准。 21、附加砖瓦坯特约保险条款 兹经双方特别约定,本保险条款对本保险单承保的露堆砖瓦坯,因遭受暴风、暴雨所致的损失,保险人以本保险单中列明的保险金额为限按实际损失赔偿,但被保险人对其露堆砖瓦坯的存放,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 露堆砖瓦坯须在地势高或下雨不积水地段的坯埂上存放; 二、 存放在坯埂上的砖、瓦坯,须码垛整齐牢固、顶部起脊,并须先用不破、不漏的油毡或塑料布,再用苇苫或草帘苫盖严密,然后用绳索系砖、石压牢,每块苫盖物品的连接部位,搭茬须在0.15米以上; 三、 坯埂须夯实、平整、高出地面0.2米以上;坯埂间距不小于1.5米,坯埂坡面度不小于30 度; 四、 露堆砖、瓦坯埂的四周须设有排水沟,并与干渠、总渠、泄水坑、塘、池或沟相连,沟渠须经常清除杂草杂物,保持排水畅通。 五、 附加保险费:5‰ 本条款与基本险条款内容相悖时,以本条款为准;其它未尽事项以基本险条款为准。 22、附加计算机及其附属设备保险 一、保险标的 凡全部固定资产投保财产保险基本险后,方可将计算机及其附属设备附加投保本保险。 保险标的范围包括本保险单列明的计算机主机、显示器、键盘、打印机、终端机、调制解调器、鼠标器、网络设备及其他附属设备。 二、保险责任 本保险条款对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损失,保险人以本保险单中列明的保险金额为限按实际损失赔偿: (一) 在计算机配有断电保护装置或不间断电源的情况下,电压的突然升高或降低; (二) 持计算机操作等级证书及从事计算机专业维修、检测的技术人员(非本岗人员除外)在操作、维修、检测中因非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 三、责任免除 下列原因造成的保险标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 根据法律及合同约定应由供货方、制造人、安装人、或修理人负责的损失和费用; (二) 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已知保险标的存在事故隐患,而未采取防患于未然的措施; (三) 计算机病毒害; (四) 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损失所造成的停工、停业等一切间接损失; (五) 计算机2000年问题引起的一切直接或间接损失和费用; (六)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四、附加保险费:6‰ 本条款与基本险条款内容相悖时,以本条款为准;其它未尽事项以基本险条款为准。 23、附加金、银、珠宝、首饰抢劫、盗窃特约保险条款 兹经双方特别约定,被保险人合法经营或加工的金、银、珠宝、首饰在投保财产保险时,经保险人同意并详列清单及保险金额后,可附加抢劫、盗窃保险。 一、保险责任 本保险条款对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特约保险财产损失,保险人以本保险单中列明的保险金额为限按实际损失赔偿: (一) 存放于保险地址室内的储藏柜内的、因遭受外来的、有明显盗窃痕迹的损失; (二) 被保险人在提、送货途中或经营时,遭遇意外抢劫的损失,有足以说明被抢劫的证据,并经公安部门立案侦察的,由保险人负责赔偿。 二、、除外责任 (一) 特约保险财产由于诈骗或存放于非保险单列明地址发生的盗窃; (二) 被保险人及其工作人员的故意或纵容行为所致的失窃; (三) 提、送货途中不慎丢失; (四) 盘点时发现的短缺、损失。 三、赔偿处理 保险财产遭受上述损失后,被保险人应保护现场,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如实报案,并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保险人。在索取赔款时,被保险人必须向保险人提供损失清单和公安及有关部门的书面证明,否则保险人不予赔偿。 四、附加保险费:6-10‰ 本条款与基本险条款内容相悖时,以本条款为准;其它未尽事项以基本险条款为准。 24、财产保险地震责任扩展保险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保险人按照以下约定扩展承保地震责任。 一、保险责任 因烈度达到保险财产所在地抗震设防标准的地震或由此引起的海啸、火灾、爆炸所致保险财产的直接损失。被保险财产因连续72小时内遭受一次或多次地震(余震)所致损失应视为一单独事故。 二、除外责任 (一) 因建筑物未达到国家建筑质量要求(包括抗震设防标准)所致保险财产 的损失。 (二) 因地震导致的营业中断或其他间接损失。 (三) 由核反应、核辐射或放射性污染引发的损失。 (四) 其他不属于上述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三、赔偿限额: 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为主险保险金额的80%。 四、免赔额: 每次事故人民币40万元或损失金额的5%,两者以高者为准。 五、费率: 主险费率的10% 六、被保险人义务 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保险人提供建筑物本身的抗震设防达标证明、建筑物的建筑结构及主要原材料工艺质量证明。被保险人未能提供上述证明材料或证明材料不真实的,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约定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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