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盐田区预防和处置群体性突发公共事件
实施办法(试行)
为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由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规范处置行为,提高处置能力,维护辖区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深圳市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实施办法》、《盐田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下简称《总体预案》)、《盐田区突发公共事件分级处置责任暂行规定》(以下简称《分级处置责任暂行规定》)等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一、工作原则
遵循“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办事、按政策办事”、“教育疏导、防止矛盾激化和扩大”的原则,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响应,条块结合、各负其责,基层先行、逐级抬升”的预防和处置模式,对群体性事件及其苗头要及时、果断采取措施,坚决制止违法行为,尽快平息事态,力争做到化解得了、控制得住、处置得好,切实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解决在基层,解决在内部。
二、范围和级别
(一)本办法适用于由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群众认为自身权益受到侵害,通过非法聚集、围堵等方式,向上级机关或单位表达意愿、提出要求的事件及其酝酿、形成过程中的串联、聚集等活动的预防和处置工作。
(二)本办法中的群体性事件是指由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众多人员参与的危害公共安全、扰乱社会秩序的事件。主要有:
1.大规模人员违规集体上访;
2.人数较多的非法聚会、游行、示威;
3.非法集体罢工、罢市;
4.聚众围堵、冲击、打砸抢烧党政、司法机关及其他重要单位;
5.聚众堵塞公共交通枢纽、交通干线、破坏公共交通秩序或非法占据公共场所;
6.聚众阻挠、妨碍国家、省、市、区重点建设工程施工;
7.聚众围攻、挟持国家公务人员;
8.其他由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危害公共安全、扰乱社会秩序事件。
(三)根据参与人数的多少,群体性事件分为以下四个级别:
1.参与人数在5人以上、30人以下,为一般(Ⅳ级)群体性事件;
2.参与人数在30人以上(含30人)、100人以下,为较大(Ⅲ级)群体性事件;
3.参与人数在100人以上(含100人)、300人以下,为重大(Ⅱ级)群体性事件;
4.参与人数在300人以上(含300人),为特别重大(Ⅰ级)群体性事件。
在实际工作中,评估群体性事件的级别还应统筹考虑事件的发展演变趋势、性质、影响范围等因素。
三、责任分工
(一)区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受区委、区政府委托履行下列职责:
1.统一领导、部署全区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工作;
2.建立和完善本区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工作机制;
3.督促检查全区各街道、各部门和单位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各项措施的落实;
4.会同区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委员会,组织指挥较大(Ⅲ级)以上级别群体性事件的现场处置工作。
区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指导、督促各街道、部门和单位建立和完善处置群体性事件工作机制,对预防和处置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二)处置群体性事件原则上由1名区分管领导负责现场指挥处置,值班区领导协助开展工作。区领导根据工作分工,分别负责指挥处置其分管领域发生的、由其分管的部门为事件主管部门的较大(Ⅲ级)以上级别的群体性事件。区分管领导为处置工作现场最高指挥员,负责该事件全程跟踪,直至该事件妥善处置完毕。如区分管领导因特殊情况不能及时到达现场,由区值班领导负责指挥开展处置工作,直至区分管领导到达现场。重大(Ⅱ级)以上级别群体性事件,区主要领导、区分管领导、区值班领导应到现场组织指挥处置工作,区主要领导或其授权的区领导为现场最高指挥员。
(三)街道办事处职责:
1.组织排查、调解辖区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矛盾纠纷,搜集、上报群体性事件情报信息;
2.按“属地管理”原则全权负责处置一般(Ⅳ级)群体性事件;
3.组织调动辖区内的应急资源做好较大(Ⅲ级)以上级别群体性事件的先期处置工作,并在有关部门到达现场后,按相关预案要求开展工作,全程跟踪处置情况;
4.负责协调辖区派出所维持现场秩序,调查掌握牵头人、骨干分子基本情况和活动情况;
5.宣传普及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引导群众以理性方式表达诉求,通过合法途径反映和解决问题。
(四)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在自身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各类群体性事件的预防和处置工作。
1.区应急指挥中心负责组织制定预防和处置各类群体性事件的工作预案,适时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专题演练;协助区领导组织指挥处置较大(Ⅲ级)以上级别群体性事件;在接到紧急信息报告后,协调有关街道、部门和单位处置一般(Ⅳ级)群体性事件。
2.区维稳及综治办负责组织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及时掌握各类群体性事件的隐患和苗头,努力将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负责协调公安、交警等部门维护群体性事件现场秩序,处置堵塞交通、围堵国家机关、非法游行示威等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体性事件;协助区领导组织指挥处置各类群体性事件。
3.盐田公安分局负责维护群体性事件发生现场的治安、交通秩序,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控制局势,平息事态;在相关部门或以其他方式劝离无效的情况下,根据现场指挥员的指示,强行带离或驱散围堵党政机关大门和交通要道的违法人员,切实维护机关正常的办公秩序和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秩序;收集群体性事件发生现场违法犯罪行为的证据,依法打击、处理违法犯罪人员和插手群体性事件的敌对分子。
4.区人力局、盐田社保分局等部门分别牵头负责排查、调处涉及企业工资、劳动就业、劳动关系、劳资纠纷、劳动合同、社保等方面存在的矛盾纠纷;在发生由上述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现场,开展宣传解释法律政策、化解矛盾纠纷等处置工作。
5.区建设(住宅)局、城改办、工务局、滨海规划分局等部门分别牵头负责排查、调处涉及城市建设、物业管理、建筑行业劳资纠纷、建筑市场、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住房制度改革、住宅公共设施专用基金、民防、燃气以及旧城旧村改造、城市规划等方面存在的矛盾纠纷;在发生由上述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现场,开展宣传解释法律政策、化解矛盾纠纷等处置工作。
6.区城管(环保)局牵头负责排查、调处涉及市政、环卫、园林绿化、城市综合管理、土地监察、环境保护、环境污染等方面存在的矛盾纠纷;在发生由上述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现场,开展宣传解释法律政策、化解矛盾纠纷等处置工作。
7.区国资委牵头负责排查、调处涉及国有资产管理、区属国有企业改革等方面的矛盾纠纷;在发生由上述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现场,开展宣传解释法律政策、化解矛盾纠纷等处置工作。区城建集团、沙商贸公司和沙保集团等区属国有企业做好协助和配合工作。
8.区教育局、卫生局分别牵头负责排查、调处涉及教育、医疗卫生等方面存在的矛盾纠纷;在发生由上述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现场,开展宣传解释法律政策、化解矛盾纠纷等处置工作。
9.区贸工局、旅游局,市交通局沙头角办事处分别牵头负责排查、调处涉及商贸、电力、市场经济秩序、旅游、交通等方面存在的矛盾纠纷。在发生由上述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现场,开展宣传解释法律政策、化解矛盾纠纷等处置工作。
10.区纪委(监察局)、区委政法委,区人事局、民政局分别牵头负责排查、调处涉及基层干部违法违纪、涉法涉诉、军队转业复员干部和伤残退伍军人等方面存在的矛盾纠纷;在发生由上述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现场,开展宣传解释法律政策、化解矛盾纠纷等处置工作。
11.信访、行政复议、监察部门以及检察、审判机关,负责依法受理人民群众的申诉、举报、检举、控告或者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申请,依法办案和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防止因不作为或乱作为而引发群体性事件。对有特殊困难的群体,应当无偿提供法律援助。
12.其他部门和单位,负责排查、调处各自主管工作领域内的矛盾纠纷,防止因职责不履行、工作不到位而引发群体性事件。
(五)社区工作站职责:负责组织排查、调处辖区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矛盾纠纷,向街道办事处上报情报信息;协助街道、有关部门开展先期处置和解释法律政策、化解矛盾纠纷等工作。
四、现场处置
(一)发生群体性事件后,事发街道、社区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按照《盐田区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送工作规则》(深盐办〔2008〕23号)的要求,在事件发生10分钟内向区应急指挥中心(信访办、总值班室)口头或书面上报事件的主要情况,包括时间、地点、事由、经过、影响范围、动态趋势、已采取的处置措施、现场指挥员联系方法等,并根据事态发展和处置情况及时续报动态信息。
(二)发生群体性事件后,事发地街道、社区和有关单位负责人应第一时间赶到现场,组织辖区力量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并采取以下应急处置措施:
1.划定警戒区域,采取必要的封锁、隔离、管制措施;
2.紧急调配辖区应急资源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对现场实施动态监测,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4.向上级机关报告事发现场的动态信息。
(三)区应急指挥中心(信访办、总值班室)接到辖区发生群体性突发事件的报告后,应综合考虑各种因素,评估确定事件级别,迅速向区委、区政府有关领导报告,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并及时传达区领导的指示,协调和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开展现场处置工作。区有关领导、相关部门和单位在接到区应急指挥中心(信访办、总值班室)通知后,视路途远近在15—30分钟内到达事件现场,开展处置工作。
1.如属一般(Ⅳ级)群体性事件,则按“属地管理”原则,由事发地街道办事处负责处置,相关责任部门配合,街道办事处和相关责任部门的副职领导必须到现场组织指挥处置工作。
2.如属较大(Ⅲ级)群体性事件,由区委、区政府分管领导指挥处置工作。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和相关责任部门主要领导应在规定时限内赶到现场,协助区领导组织开展处置工作。
3.如属重大(Ⅱ级)群体性事件,由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或其授权的区领导指挥处置工作。区分管领导、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和相关责任部门主要领导应在规定时限内赶到现场,协助组织开展处置工作。必要时,成立由区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现场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置的实际需要和《总体预案》,启动若干应急工作组,分别负责落实综合协调、医疗救护、治安警戒、侦查破案、交通管制、应急通信、人员疏散、新闻报道、应急物资经费保障、生活保障等现场处置工作措施。
4.如属特别重大(Ⅰ级)群体性事件,应迅速向市应急指挥中心报告,并请求市里牵头组织指挥处置工作。区委或区政府主要领导、区分管领导和相关责任部门主要领导应在规定时限内赶到现场,协助组织处置工作。
(四)在群体性事件处置现场,当区领导因特殊原因暂时未到达现场时,按区应急指挥中心、区维稳及综治办主要负责人顺序为现场最高指挥员,协调和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开展现场处置工作。
(五)在群体性事件处置现场,各级、各部门的负责同志要面对面地做群众的工作,认真听取群众的意见,准确判断群体性事件的性质和发展趋势,掌控局面,把握尺度,讲究策略和方法,适时采取措施,尽快平息事态。对群众提出的要求,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要当场表明解决问题的态度;无法当场明确表态解决的,要责成相关部门或单位限期研究解决;对确因决策失误或工作不力而侵害群众利益的,要如实向群众讲明情况,公开承认失误,尽快予以纠正;对群众提出的不合理要求,要讲清道理,耐心细致地做好说服教育工作。
(六)在处置群体性事件现场,公安、交警部门采取以下措施:
1.启动法制保障措施:协助主管部门通过广播等方式,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解释有关问题,争取教育大多数群众,孤立少数为首分子,劝戒群众及时散开。
2.启动防暴驱散措施:实施现场警戒、管制,加强重点单位、重要场所和要害部位的安全防范,维护治安秩序;必要时对现场可疑人员进行人身搜查,查验其证件,收缴非法携带的武器、管制刀具、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和用于非法宣传、煸动的工具、标语、传单等物品;播发通告,责令违法聚集人员在规定时间内离开现场;对超过规定时间仍滞留现场,围堵党政机关和交通要道的人员,进行打、砸、抢、烧或群体性械斗的人员,以及组织、煽动、串联、挑起群体性事件的为首骨干分子,实施驱散或依法采取拘留等强制措施。
3.启动交通管制措施:对事件现场实行交通管制,严控车流和人流,必要时,对事发地点附近的主要路口、通道进行封锁,以“只出不进”为原则,引导车辆改道、劝阻围观群众或其他闹事人员聚拢。
4.启动应急增援措施:准备足够的预备警力,随时准备增援。
5.启动现场取证措施:依法使用录音、摄像等手段进行现场取证,为妥善处置和事后依法处理提供有效证据。
(七)必要时,区人武部根据现场最高指挥员的指示协调武警部队、调动民兵应急分队协助公安部门维护现场治安、交通秩序。
(八)在处置群体性事件现场,信访、总工会、司法等职能部门按有关预案要求和现场最高指挥员的指示,根据各自的职能,开展对话和法律及政策的解释、协助化解矛盾纠纷等处置工作。
(九)群体性事件现场事态平息后,有关部门和单位对现场处置时向群众承诺解决的问题,必须尽快解决到位,不得搞虚假承诺或者久拖不决。要坚决避免违背承诺、失信于民、重新引发群体性事件的现象发生。
(十)对于群体性事件中的违反治安管理条例的人员,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轻微不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可令其具结悔过或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党员和干部参与事件需追究党纪和政纪责任的,通报其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五、保障措施
(一)各相关单位依照职责做好处置群体性事件相关的应急物资储备工作。
(二)在处置群体性事件过程中,当需要对参与群体性事件的人员进行有组织疏散时,根据现场指挥部的要求,由市交通局沙头角办事处、机关事务管理局牵头负责,交警部门配合,调度一定数量的大巴客车提供交通保障。
(三)处置较大(Ⅲ级)或以上级别群体性事件时,根据现场指挥部的要求,区卫生局要调集一定数量的救护车辆和医务人员,在指定地点待命,随时提供医疗救护保障。
(四)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和区财政局要分别为一般(Ⅳ级)群体性事件和较大(Ⅲ级)及以上级别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工作提供应急资金保障。街道办事处和机关事务管理局做好现场后勤保障工作。
六、新闻报道
(一)群体性事件的新闻报道,要按照“及时主动、准确把握、正确引导舆论、注重社会效果”的指导思想,坚持有利于党和政府工作大局,有利于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有利于社会稳定和人心安定,有利于问题妥善解决的基本原则,充分发挥主要新闻媒体的主渠道作用,为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二)群体性事件原则上不公开报道。对个别较大(Ⅲ级)或以上级别群体性事件,为正确引导舆论导向,确需媒体公开报道的,现场指挥部可成立由区委宣传部牵头,有关职能部门参与的新闻工作组,负责以下新闻报道工作:发布事件信息;安排和协调记者采访活动;严格审定刊登、播出的相关稿件。
(三)群体性事件原则上不接受境外媒体记者现场采访。若决定对外报道个别群体性事件,区委宣传部应统一对外宣传口径,防止境外媒体进行不实或歪曲的报道。对境外媒体关于我区群体性事件的歪曲性报道,应及时予以澄清和驳斥,以正视听。必要时,采取法律措施,维护区委、区政府的形象和声誉。
七、其他
(一)国家工作人员在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中工作不力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依照省委办公厅《关于印发〈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和突发公共事件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粤办发〔2006〕3号)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二)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应预案。
(三)本办法由区应急指挥中心(信访办)负责解释。
(四)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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