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芦荟 质量安全要求
1 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无公害芦荟的质量安全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与运输。
本部分适用于无公害芦荟鲜叶(以下简称芦荟鲜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T 5009.12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5009.15 食品中镉的测定
GB/T 5009.17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
GB/T 5009.18 食品中氟的测定
GB/T 5009.20 食品中有机磷农药残留量的测定
GB/T 5009.102 植物性食品中辛硫磷农药残留量的测定
GB/T 5009.103 植物性食品中甲胺磷和乙酰甲胺磷农药残留量的测定
GB/T 5009.104 植物性食品中氨基甲酸酯类农药残留量的测定
GB/T 5009.105 黄瓜中百菌清残留量的测定
GB/T 5009.123 食品中铬的测定
GB/T 5009.131 植物性食品中亚胺硫磷残留量的测定
GB/T 5009.145 植物性食品中有机磷和氨基甲酸酯类农药多种残留的测定
GB/T 5009.146 植物性食品中有机氯和拟除虫菊酯类农药多种残留的测定
GB/T 5009.188 蔬菜、水果中甲基托布津、多菌灵的测定
GB/T 5737 食品塑料周转箱
GB/T 15401 水果、蔬菜及其制品亚硝酸盐和硝酸盐含量的测定
GB 18406.1-2001 农产品安全质量 无公害蔬菜安全要求
QB/T 2489-2000 食品用芦荟制品
SN 0582 出口粮谷及油籽中灭多威残留量检测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
3 要求
3.1 外观指标
3.1.1 感官
芦荟鲜叶的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感官
项 目
指 标
新鲜度
叶片有光泽,无腐烂和霉变
叶 面
洁净,无污染物、机械伤、冻害、病虫害和缺陷
叶 形
叶形端正,整齐一致,无异形叶片,叶鞘长度和切口较整齐
风 味
具有芦荟特有气滋味,无异味
3.1.2 等级
芦荟鲜叶长短基本一致,等级要求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等级
等 级
单叶重量(g)
叶基部位宽(cm)
叶长(cm)
叶片最厚处(cm)
特级 ≥
800
16
50
2.5
一级 ≥
500
10
30
2.0
二级 ≥
400
8
20
1.5
三级 ≥
300
6
10
1.0
3.2 理化指标
芦荟鲜叶的理化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理化指标
序 号
项 目
指 标
1
固形物,%
≥0.95
2
钙,mg/L
≥4.48×102
3
镁,mg/L
≥3.30×10
4
多糖,mg/L
≥3.00×102
5
芦荟素,mg/L
≤5.00×10
注:理化指标检测以1:1全叶原汁为基础。
3.3 重金属及有害物质限量
芦荟鲜叶重金属及有害物质限量应符合GB 18406.1-2001中4.1的要求,详见表4规定。
表4 重金属及有害物质限量
序 号
项 目
指 标
(mg/L或mg/kg)
1
铅(以Pb计)
≤0.2
2
汞(以Hg计)
≤0.01
3
砷(以As计)
≤0.5
4
铬(以Cr计)
≤0.5
5
镉(以Cd计)
≤0.05
6
氟(以F计)
≤1.0
7
亚硝酸盐(以NaNO2计)
≤4.0
8
硝酸盐(以NaNO3计)
≤1200
3.4 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芦荟鲜叶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应符合GB 18406.1-2001中4.2的要求,详见表5规定。
表5 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序 号
项 目
指 标
(ml/L或mg/kg)
1
六六六(BHC)
≤0.2
2
滴滴涕(DDT)
≤0.1
3
马拉硫磷(malathion)
不得检出
4
乐果(dimethoate)
≤1.0
5
乙酰甲胺磷(acephate)
≤0.2
6
杀螟硫磷(fenitrothion)
≤0.5
7
敌敌畏(dichlorvos)
≤0.2
8
毒死蜱(chlorpyrifos)
≤1.0
9
敌百虫(trichlorphon)
≤0.1
10
喹硫磷(quinalphos)
≤0.2
11
亚胺硫磷(phosmet)
≤0.5
12
氯氰菊酯(cypermethrin)
≤1.0
13
溴氰菊酯(deltamethrin)
≤0.5
14
氰戊菊酯(fenvalerate)
≤0.5
15
氯氟氰菊酯(cyhalothrin)
≤0.2
16
氯菊酯(permetthrin)
≤1.0
17
抗蚜威(pirimicarb)
≤1.0
18
灭多威(methomyl)
≤2.0
19
百菌清(chlorothalonil)
≤1.0
20
甲基托布津(thiophanale-methyl)
≤0.1
21
多菌灵(carbendazim)
≤0.5
22
辛硫磷(phoxim)
≤0.05
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剧毒和高毒农药在芦荟生产中禁用,不得检出。
4 试验方法
4.1 外观指标的检测
4.1.1 感官检验
芦荟鲜叶的新鲜度、叶面、叶形等用目测法检测,风味用口尝和鼻嗅的方法检测。病虫害有明显症状或症状不明显而有怀疑者,应取样用刀剖开检验。
4.1.2 等级检验
单叶重量用5g分度值的电子秤进行检测。叶宽、叶长、叶片最厚处指标用1mm分度值的钢直尺、游标卡尺进行检测。
4.2 理化指标的检测
固形物、钙、镁、多糖、芦荟素等理化指标检测按QB/T 2489-2000第6章的规定执行。
4.3 重金属及有害物质的检测
4.3.1 铅
按GB/T 5009.12规定执行。
4.3.2 汞
按GB/T 5009.17规定执行。
4.3.3 砷
按GB/T 5009.11规定执行。
4.3.4 铬
按GB/T 5009.123规定执行。
4.3.5 镉
按GB/T 5009.15规定执行。
4.3.6 氟
按GB/T 5009.18规定执行。
4.3.7 亚硝酸盐、硝酸盐
按GB/T 15401规定执行。
4.4 农药残留量的检测
4.4.1 六六六、滴滴涕、氯氰菊酯、溴氰菊酯、氰戊菊酯、氯氟氰菊酯、氯菊酯
按GB/T 5009.146规定执行。
4.4.2 马拉硫磷、乐果、杀螟硫磷、敌敌畏、敌百虫、喹硫磷
按GB/T 5009.20规定执行。
4.4.3 乙酰甲胺磷
按GB/T 5009.103规定执行。
4.4.4 毒死蜱
按GB/T 5009.145规定执行。
4.4.5 亚胺硫磷
按GB/T 5009.131规定执行。
4.4.6 抗蚜威
按GB/T 5009.104规定执行。
4.4.7 灭多威
按SN 0582规定执行。
4.4.8 百菌清
按GB/T 5009.105规定执行。
4.4.9 甲基托布津、多菌灵
按GB/T 5009.188规定执行。
4.4.10 辛硫磷
按GB/T 5009.102规定执行。
5 检验规则
5.1 检验分类
5.1.1 交收检验
每批产品交收前,应进行交收检验。交收检验内容包括感官、等级、标志和包装。检验合格并附合格证方可交收。
5.1.2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是对产品进行全面考核,即对本部分规定的全部要求进行检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进行型式检验:
a)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或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
b) 前后两次抽样检验结果差异较大;
c) 因人为或自然因素使生产环境发生较大变化。
5.2 组批规则
同一产地、同一等级,同期采收的芦荟鲜叶作为一个检验批次。
5.3 抽样方法
5.3.1 抽样货物应从批量货物的不同位置进行随机取样。如果由于运输过程发生损坏,其损坏部分应隔离,并从完整部分进行取样。
5.3.2 抽样数量
5.3.2.1 批产品抽样:与总量相适应,每批抽检芦荟鲜叶至少由5个个体组成。抽检芦荟鲜叶的取样量按表6规定取样。
表6 抽检批量芦荟鲜叶的取样量
批量芦荟鲜叶的重量(kg)或件数
抽检芦荟鲜叶总重量(kg)或总件数
≤200
10
201~500
20
501~1000
30
1001~5000
60
> 5000
100(最低限度)
5.3.2.2 实验室样品数量:实验室样品的数量按检验项目所需样品量的三倍取样。其中一份作检验,一份作复验,一份作备份。其最低取样量为3kg或5个个体。
5.4 包装检验
应按第7章的规定执行。
5.5 判定规则
5.5.1 每批受检样品抽样检验时,应对样品做记录,感观指标不合格百分率按有缺陷的条款计算,每批受检样品的平均不合格率不应超过5%。等级指标不合格的产品,允许生产单位整理后复检。
5.5.2 理化指标有一项不合格的,该批产品可降级处理。
5.5.3 重金属及有害物质限量和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有一项指标不合格,则判该批次产品为不合格。
6 标志
包装上的标志和标签应标明产品名称、生产者、产地、净含量和采收日期等,字迹应清晰、完整、准确。
7 包装与运输
7.1 包装
7.1.1 用于芦荟鲜叶的包装容器应整洁、干燥、牢固、透气、无毒、无污染、无异味,内壁无尖突物。塑料箱应符合GB/T 5737的要求。
7.1.2 每批芦荟鲜叶所用包装、单位净含量应一致。
7.1.3 包装检验规则:逐件称量抽取的样品,每件的净含量不应低于包装外标志的净含量。
7.2 运输
7.2.1 芦荟鲜叶采收后应就地整修,及时包装、运输。
7.2.2 运输时应做到轻装、轻卸,严防机械损伤,应防热、防冻、防雨淋、防晒。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
5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