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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岛县休闲渔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县休闲渔业健康、科学发展,保障休闲渔船和人员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旅游法》、《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2008年修改通报、《山东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山东省渔业船舶管理办法》、《山东省休闲渔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县从事休闲渔业活动的渔船、船员、经营单位,以及其他参与休闲渔业活动的单位和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休闲渔业活动是指利用渔船从事水生动植物捕捞演示、养殖演示、垂钓等娱乐性渔业活动。
本办法所称休闲渔船是指从事休闲渔业活动的渔业船舶。
但仅能提供水上观光而不具备本条第一款功能的船舶,不能视为休闲渔船,也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现有登记在册符合休闲渔船条件的渔船和经渔业主管部门批准建造或更新建造的渔船方可作为休闲渔船从事休闲渔业活动。
特殊渔船不得作为休闲渔船。
建造是指新建渔船。
更新建造是指将原登记渔船报废注销,重新建造新渔船。
第五条 休闲渔船的建造、更新建造须经渔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方可施工。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能
第六条 县海上观光休闲体验项目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休闲渔船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协调,制定休闲渔船准入和营运政策,建立健全休闲渔船监督管理体系,完善管理制度,解决休闲渔船管理中的有关问题。
县旅游主管部门行使县海上观光休闲体验项目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负责休闲渔船经营单位旅游服务行业资质认定和经营审批工作,签发旅游行业经营资质许可文件,并负责休闲渔船服务质量管理工作。
县渔业主管部门负责休闲渔船的管理工作,具体负责休闲渔船的审批、检验、登记,签发《休闲渔船安全证书》,办理航次签证,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加强休闲渔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休闲渔船的载客营业运输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负责经营单位和休闲渔船营运审批,签发《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船舶营业运输证》,做好休闲渔船的相关工作。(依据《山东省渔业船舶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款》)
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经营单位安全资质的认定工作,签发安全资质证明文件,监督指导经营单位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公安边防、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气象、海事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休闲渔船管理的相关工作。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休闲渔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休闲渔船经营活动,落实安全生产职责。
第三章 经营单位管理
第七条 休闲渔船必须企业化经营,并纳入船舶所在地乡(镇)、村渔船管理,严禁个人从事或经营休闲渔业活动。
第八条 休闲渔船经营单位应当在本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获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且具备旅游业务服务资质、《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船舶营业运输证》以及安全资质证明文件。
第九条 从事休闲渔业活动的渔船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与休闲渔业经营单位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以及安全责任。休闲渔业经营单位应当将合同副本报送县渔业、旅游、安监和交通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条 休闲渔船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十一条 休闲渔船经营单位应当统一办理休闲渔船的有关证书证件,按照有关规定代办休闲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四章 休闲渔船及船员管理
第十二条 登记在册的渔船作为休闲渔船应满足下列基本要求:
1、船长不小于8米;
2、推进功率不小于14.7千瓦的座机有甲板渔船;
3、船龄不超过10年。
第十三条 建造或更新建造的休闲渔船须为座机有甲板渔船,船长不小于8米,木质休闲渔船主机功率应大于等于14.7千瓦,钢质和玻璃钢渔船主机功率应大于等于14.7千瓦小于75千瓦。
第十四条 建造、更新建造休闲渔船应由休闲渔船经营单位首先向县海上观光休闲体验项目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材料:
1、县旅游主管部门签发的旅游行业经营资质许可文件;
2、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签发的营业运输活动许可证明文件;
3、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签发的安全资质证明文件;
4、《长岛县建造、更新建造休闲渔船申请表》(见附件一)。
第十五条 休闲渔船经营单位持经批准的《长岛县建造、更新建造休闲渔船申请表》到县渔业主管部门办理《长岛县休闲渔船准造证》(见附件二),并申请休闲渔船船名。
第十六条 新建造休闲渔船由渔业主管部门登记,按照作业类型为休闲渔业核发《渔业船舶船名核准书》,授予船名“鲁长渔休3xxxx”, 顺序号由5位数的数码组成,第一位数为3,后四位数按顺序编排。
更新建造的和登记在册的渔船作为休闲渔船其船名保持不变,但在从事休闲渔业活动时,应刷写休闲渔船船名“鲁长渔休3xxxx”,顺序号的后四位与原登记船名的后四位相同。
第十七条 新建造休闲渔船不享受国家燃油补助政策;更新建造的休闲渔船如主机功率大于原登记渔船功率,其超出部分不享受国家燃油补助;现有渔船作为休闲渔船其燃油补助按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休闲渔船应具有提供捕捞作业演示或共垂钓娱乐等相应渔业活动所必需的设备。
第十九条 休闲渔业营运期为每年4月15日至10月10日。
第二十条 休闲渔船船员应持有相应有效的职务船员证书和普通船员证书。
第二十一条 休闲渔船职务船员、普通船员最低配备标准:
1、船长不足12米或者主机总功率不足50千瓦的休闲渔船应当配备机驾长1名、普通船员2名。
2、船长大于等于12米小于24米或者主机总功率大于等于50千瓦小于250千瓦的休闲渔船应当配备三级船长1名、助理船副1名、三级轮机长1名、普通船员2名。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将休闲渔船安全管理纳入当地渔业安全生产预警预报和应急救援体系,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休闲渔船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休闲渔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休闲渔船的船长对休闲渔船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四条 休闲渔船应当在当地政府部门划定的休闲渔业活动区内活动。
休闲渔业活动区由县渔业主管部门会同海事机构划定,并通报县公安边防部门。
第二十五条 休闲渔船的监督管理部门在法定节假日、学生假期等应当加强安全监督检查,确保休闲渔船和人员安全。
第二十六条 休闲渔船应当在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休闲渔船专用码头上下乘客。
休闲渔船及其专用停泊码头应当设置含有休闲人员安全须知等内容的警示牌。
休闲渔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在休闲渔业活动开始前,对休闲人员作安全知识讲解和安全注意事项说明。
休闲渔船上的休闲人员应当穿着救生衣,服从管理,遵守有关安全规定。
第二十七条 休闲渔船从事水生动植物捕捞演示不得违反国家有关保护渔业资源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休闲渔船实行航次签证制度。休闲渔船的经营人应当在每航次离港前向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签证并接受安全检查。
受理签证的工作人员应当登船检查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核对载客人数,对符合签证条件的休闲渔船,给予签证;对不符合签证条件的休闲渔船,责令整改,整改期间暂停运营。
第二十九条 在港口内的休闲渔船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风力六级及以上,44.1千瓦及以下休闲渔船不得出港;
2、风力七级及以上,294千瓦及以下休闲渔船不得出港;
3、风力八级及以上,所有休闲渔船均不得出港。
第三十条 在港口外的休闲渔船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大风蓝色预警,44.1千瓦及以下休闲渔船立即返港避风;
2、大风黄色预警,294千瓦及以下休闲渔船立即返港避风;
3、大风橙色或者红色预警,所有休闲渔船立即返港避风。
第三十一条 休闲渔船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在收到大风红色预警信号时,应当立即将休闲渔船上的所有人员转移上岸。
第三十二条 休闲渔船的航行作业区域距庇护地不得超过5海里,船长小于12米的休闲渔船航行作业区域距庇护地不得超过3海里。
庇护地:系指任何天然的或人工的便于船舶进入并能在船舶处于可能对其安全构成危险的情况下提供庇护的区域。
第三十三条 休闲渔船应当在能见度良好的白天从事休闲渔业活动,单航次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
正在航行作业的休闲渔船,遇有风力超过其抗风等级、大雾等紧急情况,应当及时采取应对措施,确保安全。
第三十四条 休闲渔船不得有下列行为:
1、擅自改变休闲渔业活动方式;
2、超抗风等级离港;
3、承运超出核定人数的休闲人员;
4、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 检验规定
第三十五条 休闲渔船经营单位应当向县渔业主管部门申请休闲渔船检验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
1、渔业船舶所有人户口簿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制造休闲渔船,提交建造合同和交接文件;
3、反映船舶全貌和主要特征的休闲渔船照片;
4、《长岛县建造、更新建造休闲渔船申请表》;
5、《长岛县休闲渔船准造证》;
6、船舶质量证明书;
7、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六条 休闲渔船取得下列有效证书,方可从事休闲渔业活动:
1、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2、渔业船舶国籍证书;
3、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4、休闲渔船安全证书;
5、渔业船舶航行签证簿。
第三十七条 休闲渔船承运的休闲人员人数应按下述规定予以核定:
1、对于甲板上可供休闲人员活动的区域,每个休闲人员所占面积应不小于1.8㎡。
2、每位休闲人员应保证有一个固定座位,每个座位面积应不小于0.38㎡,干舷甲板投影面积应不小于2.0㎡/人。
3、每艘休闲渔船搭乘的休闲人员数不得超过12人。
第三十八条 休闲渔船应符合核算下列基本装载情况的稳性:
1、满载出港;2、空载出港;3、空载到港。
(一)、船舶全速回转时的极限静倾角,应小于甲板边缘入水角或12°(取较小者)。
船舶全速回转时的横倾力臂应按下式计算:
=0.02(Zg-)
式中:Vm ——船舶最大设计航速,m/s;
LwL ——船舶设计水线长,m;
Zg ——船租重心垂向坐标,m;
d ——船舶型吃水,m。
(二)、休闲人员集中一舷的横倾力臂,应小于甲板边缘入水角或横倾12°(取较小者)所对应的复原力臂。
休闲人员集中一舷的横倾力臂按下式计算:
1、集中一舷外走道,按先上边后下边的顺序排列下来,每平方米4人,每人75kg。如走道宽度小于0.7m,按每平方米2人计。
2、外走道排列不下的人员,按在最高舱室均布站立计。
3、站立者重心取1m高,坐者重心取在座位上0.3m处。
(三)、对于不满足上述(二)要求的船舶,应对回转航速加以限制,直至达到满足要求为止,并在“船舶稳性手册”中给船长以警示性的说明。
第三十九条 休闲渔船的干舷应至少按《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规定计算的最小干舷增加50mm,且不小于300mm。
第四十条 休闲渔船的设施配备除应符合《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规定的同类海区作业渔船的配备要求外,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1、有甲板座机船应有必要的休息室、厨房、厕所、垃圾箱等生活设施;
2、按休闲人员定额每人配备1件救生衣(150)。若休闲人员有儿童,尚应按儿童数量每人配备1件交通部船检部门认可的儿童救生衣。救生衣应放于方便存取的专用处所。
救生衣(150):系指符合国际海事组织《救生设备规则》要求的成人救生衣,其在淡水中提供的浮力应大于或等于150N。
3、每舷应至少有1只带30m救生浮索的救生圈,另配备普通救生圈不少于2只,救生圈应悬挂在易于迅速取用处,不得永久性固定;
4、75千瓦及以上的休闲渔船应配备不低于船上总人数100%的气胀式救生筏;75千瓦以下的可以用救生浮具代替;
5、应配备可供落水人员登乘的软梯1个;
6、休闲人员集中处所应增设2具不小于2kg的手提干粉灭火器或与其等效的其他手提式灭火器;
7、磁罗经1台、VHF电话1部、AIS船舶自动识别设备1台。
第四十一条 休闲渔船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制装渔业船舶标识。
第四十二条 救生衣、救生圈、气胀式救生筏、灭火器必须标写船名号。
第四十三条 应在明显位置固定张贴(或散发)有关安全和防污染方面的休闲人员须知。船上应固定张贴经验船机构批准的消防、救生应急部署表,船员应定期进行演练。
第四十四条 在休闲人员可能到达的部位,其舷墙或栏杆的高度不低于1.1米,且栏杆应加保护网,以防儿童落水。
第四十五条 液化气罐应妥善存放,气灶应为自熄型,并经渔船检验机构同意。
第四十六条 休闲渔船经检验合格后,取得《休闲渔船安全证书》,该证书有效期不超过6个月。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七条 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县旅游主管部门、县渔业主管部门、县交通主管部门、县公安边防、海事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等主管部门应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别对经营单位安全资质、服务质量及营运条件、安全管理等方面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依法严厉查处违规行为。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应责令其改正,并依法视情节给予警告、停航、罚款、暂扣证书证件等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资质、旅游行业资质、营运许可或休闲渔船安全证书。
1、旅游服务质量或企业安全条件满足不了行业标准;
2、擅自改变休闲渔船活动方式;
3、超抗风等级出港、超航区作业、超出活动时间;
4、装载的休闲人员超出核定的人数;
5、船员和休闲人员出海未穿戴救生衣的;
6、进出港未按规定办理签证的;
7、通讯导航等设备未处于良好使用状态的;
8、未配齐船员出海的;
9、未在专用码头上下客的;
10、造成水上安全事故的;
11、不服从主管部门管理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九条 渔业船舶未取得资质从事休闲渔业活动的,由渔业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并取消本年度燃油补助。非渔业船舶非法载客从事休闲渔业活动的,由交通、海事、边防部门依法查处。
第五十条 一旦发生海上航行事故或险情,经营单位和休闲渔船应立即采取应急救援措施,并在第一时间向县海上搜救中心报告。并由县人民政府调查处理,做好善后处理工作,消除影响。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第五十二条 2004年4月25日发布的《长岛县休闲渔业管理办法》(长政发〔2004〕30号)和《长岛县休闲渔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长政办发〔2004〕26号)同时废止。
附件一:
长岛县建造、更新建造休闲渔船申请表
编号:长休船审(20 ) 号
申请单位
联系电话
单位地址
法人代表
申请理由
从事休闲渔业活动。
申请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船舶概况
材质
船型
主机功率
船长
造船厂
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审核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县旅游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县渔业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
1、本表仅限申请一艘休闲渔船;
2、申请人须持本表向县渔业主管部门申请船名和渔船检验。
附件二:
长岛县休闲渔船准造证
编号:长休船造(20 ) 号
根据《长岛县休闲渔船管理办法》的规定,准予建造(更新建造)休闲渔船一艘。
持证人(船东):
批准项目:休闲渔船。
船舶用途:从事休闲渔业活动。
船舶主尺度:船长 米、型宽 米、型深 米。
材质: 总吨位: 主机总功率(kw):
建造厂名:
本证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县渔业主管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
1、本证仅限建造一艘休闲渔船;
2、申请人须持本证向县渔业主管部门申请船名和渔船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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